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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换帅后营收连降3年后转升 上半年两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9日讯 光大证券(601788.SH)2025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51.25亿元,同比增22.4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83亿元,同比增21.0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5.43亿元,同比增长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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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光大证券于2022年换董事长后的首度营收增长,此前公司营收连降3年。

公司董事会于2022 年 4 月19 日收到公司董事长闫峻的辞职报告,闫峻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

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赵陵为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选举赵陵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目前公司董事长为赵陵。

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7.07亿元,同比增长5.3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84亿元,同比增长49.2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0.27亿元,同比增长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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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7.80亿元,同比下降35.4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89亿元,同比下降8.4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9.14亿元,同比下降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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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0.31亿元,同比下降6.9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71亿元,同比增长33.9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8.72亿元,同比下降3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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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5.98亿元,同比下降4.3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58亿元,同比下降28.3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0.08亿元,同比增长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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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初步统计,光大证券地方证券营业部上半年两度被出具警示函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2025年5月28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显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灯塔街证券营业部存在向非营销人员下达营销任务、费用管理不规范及不相容岗位部分职责未有效分离等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当时有效)第四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

浙江证监局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当时有效)第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灯塔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网站2025年月23日披露的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浦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06号)显示,经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浦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向客户介绍人支付报酬,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为客户“绕标套现”提供便利,客户回访不规范、不到位等违规行为。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四条第五项、《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四十九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八条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浦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银河子公司银河期货收警示函!银河证券青岛一员工曾因向客户提供测评答案收警示函!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新闻

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7号)。

决定书显示,银河期货有限公司(简称“银河期货”)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哈尔滨营业部负责人任职决定,于2022年4月12日向黑龙江证监局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银河(601881.SH)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银河期货为中国银河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天眼查显示,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曾用名: 银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 成立于2009年, 位于山东省青岛市, 是一家以从事资本市场服务为主的企业。

银河期货待遇_银河期货警示函_银河期货有限公司违规处罚

记者梳理发现,银河证券青岛一员工曾因向客户提供测评答案收警示函。

2021年12月,银河证券青岛一员工曾因向客户提供测评答案收到警示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关于对王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其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向开通可转债权限的客户提供知识测评答案。

青岛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王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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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中证网讯(记者 吴玉华)5月9日晚间,华林证券发布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决定书主要内容显示,经查,华林证券业绩预告中未考虑红博会展仲裁案存在的风险迹象、未准确计提业务及管理费,导致2023年年报业绩预告归母净利润1.72亿元—2.18亿元与2023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归母净利润0.25亿元—0.37亿元存在较大差异。

西藏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林立作为公司董事长、朱松作为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此外,西藏证监局指出, 华林证券在2024年2月18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后,迟至2024年2月27日才进行披露。

西藏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林立作为公司董事长、朱松作为公司总经理、谢颖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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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证监局表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华林证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华林证券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后续将认真吸取 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华林证券表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