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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版“反内卷”新规征求意见 经纪业务或不再“赔本赚吆喝”

近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就《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维护期货业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保障交易者合法权益。

中粮期货党委书记、总经理吴浩军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规则》有利于规范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保障交易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行业高质量发展,未来将推动行业从多方面突破经纪业务发展瓶颈。

剑指经纪业务恶性竞争

期货经纪业务作为期货公司的基础性业务,是期货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中期协表示,长期以来,期货公司经纪业务面临市场严重饱和、竞争同质化白热化的局面,为争夺客户,期货公司之间价格战愈演愈烈。《规则》的出台是为引导期货公司公平有序竞争,推动行业形成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竞争秩序,全面提升行业综合服务水平。

“《规则》将推动期货业从多方面破局经纪业务发展瓶颈。”吴浩军表示,一是使佣金率回归合理区间,终结“赔本赚吆喝”现象;二是严惩低价竞争、虚假宣传与同行诋毁,重塑行业形象;三是引导服务能力全面系统性升级,推动“通道服务”向“综合解决方案”转型。

浙商期货相关负责人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规则》的出台为期货公司经纪业务未来发展指明了重点和方向,有利于经纪业务形成良性竞争格局,促进长远平稳发展,提升期货公司的投资者专业服务能力,进一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一是促进期货行业由简单的价格竞争向服务竞争转型;二是推动行业增强服务透明度,丰富投资者保护内容,提高投资者对期货行业的认可度。

据了解,当前期货经纪业务“内卷”愈演愈烈。一方面,部分期货公司通过“零手续费”、向客户承诺返还手续费等手段招揽客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期货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过度压低手续费,严重影响了交易者体验。

中期协维护期货业公平竞争环境_期货经纪业务_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管理规则

吴浩军向记者介绍说,现阶段,期货业“内卷”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手续费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部分公司在开发客户时给予低手续费甚至“0手续费”,使竞争偏离服务本质;二是低费率损害产业服务质效,部分期货公司以超低费率开发产业客户,导致实体企业过度聚焦费率,无法享受专业且贴近实际需求的服务,加剧行业和实体经济经营风险;三是行业盈利能力下滑制约高质量发展,部分期货公司低价开发客户,导致全行业陷入低价竞争局面,削弱期货行业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的能力。

机构将贯彻落实要求

《规则》主要内容共19条,包括明确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规范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管理及明确期货经纪业务活动的禁止性行为等。

上述浙商期货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未来将从几方面落实《规则》要求:一是完善手续费相关制度体系,修订手续费管理制度,制定可操作的费率成本计算方法,保障手续费定价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二是加强手续费信息公示管理,在经营场所做好手续费公示,完善费率申请、设置及修改工作;三是优化客户回访与员工管理,加强重点客户回访频次,确保客户知晓手续费收取标准及期货交易风险;四是加强费率相关检查工作,及时核查手续费管理执行情况,建立与客户良好沟通管道,推动经纪业务合规有序发展。

“中粮期货将通过多方面举措贯彻落实要求。”吴浩军也表示,一是刚性制度约束,不断完善优化手续费管理等制度建设,建立“成本核算、客户分级、价格审批、回访留痕”四重管控;二是服务能力再造,从价格战向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和服务质量转变,为产业客户提供“顾问式”服务,涵盖交割业务全流程服务;三是合规文化筑基,对全员开展“反内卷”培训,强化互联网开户客户回访与风险告知。

中期协同时表示,为促进《规则》平稳实施,维护市场稳定,在调研的基础上,《规则》自发布日至实施日预留1个月,期间期货公司需完成手续费内控制度建设、经纪业务服务成本测算、客户分类及手续费差异化定价等准备工作。同时,《规则》正式实施后,设置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新增客户严格执行《规则》要求,存量客户不符合要求的应积极整改。

南华期货通过港交所聆讯:境内经纪业务利润率下滑明显,境外金融服务成重要增长点

又一家A+H期货公司要来了。

12月2日,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期货,603093)就“刊发H股发行聆讯后资料集”发布公告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以下简称“港交所”)刊登11月20日上市聆讯后的资料集,该聆讯后资料集为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要求而刊发,刊发目的仅为提供资讯予香港公众人士和合资格的投资者。

这意味着该公司已通过联交所IPO聆讯,将进入港股发行上市阶段,中信证券为独家保荐人。

今年4月17日,南华期货向港交所递交了发行上市的申请并刊登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资料。10月31日南华期货再次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更新递交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并于同日刊登了本次发行上市的更新申请材料。

9月1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通知书》(国合函〔2025〕1618号),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备案信息予以确认。11月20日,港交所上市委员会举行上市聆讯,审议了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12月2日,南华期货在港交所网站刊发H股发行聆讯后资料集。

招股书显示,南华期货是中国领先的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全球金融服务。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公司按2024年的总收入计在中国所有期货公司中排名第八,按2024年总收入计在所有非金融机构相关期货公司中排名第一。公司的主要重点乃于中国境内及国际市场提供期货及衍生品服务。2024年,就中国期货公司的境外收入而言,公司在所有期货公司中排名第一。

南华期货成立于1996年,目前公司注册资本6.1亿元,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9.68%。2019年8月,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首家A股上市期货公司。南华期货的产品组合涵盖多种资产类别,包括期货及现货商品(包括农产品、工业产品、能源和化学品以及金属),以及股票及固定收益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线包括中国境内期货经纪、中国境内风险管理服务、中国境内财富管理、境外金融服务。

客户方面,南华期货境内期货经纪业务的企业登记客户数量从2022年末的4266家稳步增长至2024年末的5089家;金融机构登记客户数量从2022年末的1140家增长至2024年末的1770家。

根据此前证监会出具的备案通知书,本次南华期货拟发行不超过1238.075万股境外上市普通股并在港交所上市。

在募集资金的用途上,南华期货称,本次发行H股股票所得的募集资金全部拨归横华国际,计划加强其于中国香港、英国、美国及新加坡的境外附属公司的资本基础。此举旨在扩展公司的境外业务、优化我们的境外业务架构,以及提升公司于全球市场的竞争力及风险应对能力。

财务方面,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上半年,南华期货实现经营收入分别约为9.54亿元、12.93亿元、13.55亿元、5.93亿元人民币;同期,年/期内利润约为2.46亿元、4.03亿元、4.58亿元、2.31亿元人民币。

南华期货港股发行进程_南华期货A+H股上市_期货经纪业务

拆分收入来看,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上半年,南华期货在中国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实现收入5.36亿元、5.71亿元、4.94亿元和1.9亿元,实现经营利润分别为1.23亿元、1.06亿元、0.36亿元和0.12亿元,经营利润率分别为22.9%、18.6%、7.2%和6.2%,近年来有下滑趋势。

不过,南华期货来自境外金融服务的经营收入呈逐年递增态势。2022年至2025年上半年期间,该公司在境外金融服务部分实现收入2.31亿元、5.67亿元、6.54亿元和3.27亿元;境外金融服务部分实现经营利润1.32亿元、3.97亿元、4.66亿元和2.41亿元,经营利润率分别为57.3%、70%、71.3%和73.8%。

期货经纪业务_南华期货港股发行进程_南华期货A+H股上市

另据南华期货A股披露的三季报,南华期货前三季度营业总收入9.41亿元,同比下跌8.27%,归母净利润为3.51亿元,同比下跌1.92%。

据大智慧VIP,截至12月3日,南华期货报收18.88元,涨0.21%,年内累计上涨59.67%。

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文本(必备条款)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期货公司):

乙方(交 易 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从事程序化交易委托甲方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本协议所称高频交易是指乙方交易行为具备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程序化交易:

(一)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的笔数、频率较高;

(二)日内报单、撤单的笔数较高;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特征。

高频交易具体标准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程序化交易报告

第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管理规定》、期货交易所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履行报告义务,确保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乙方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甲方报告有关信息,甲方核查无误后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向其报告,甲方在收到期货交易所反馈后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确认。乙方收到甲方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乙方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

(一)账户基本信息,包括交易者名称、交易编码、委托的期货公司、产品管理人等;

(二)交易信息和交易软件信息,包括交易指令执行方式和交易软件名称、基本功能、开发主体等;

(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交易软件从事程序化交易的,交易软件信息应当由甲方提供,甲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乙方被期货交易所认定为高频交易者的,除须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的报告义务外,还应当向甲方报告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最高报撤单频率、单日最高报撤单笔数、服务器所在地、技术系统测试报告、应急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第五条 乙方已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  】个交易日内向甲方进行变更报告。乙方已报告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

(一)交易者名称、产品管理人发生变更;

(二)交易指令执行方式、交易软件名称、基本功能、开发主体发生变更;

(三)停止进行程序化交易;

(四)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交易软件从事程序化交易的,交易软件名称、基本功能、开发主体发生变更时,变更的有关信息应当由甲方提供,甲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乙方被期货交易所认定为高频交易者的,除须履行本协议第五条的报告义务外,乙方已报告的交易策略类型、最高报撤单频率、单日最高报撤单笔数发生变更时,还应当在变更发生后【  】个交易日内向甲方进行变更报告。

第七条 甲方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乙方从事程序化交易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身份进行核查,对账户交易信息和交易软件信息等进行核查,乙方应当配合。

第八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从事程序化交易报告的信息和配合核查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乙方报告和提供的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等。

第三章 系统接入

第九条 乙方从事程序化交易需要甲方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的,甲乙双方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业务规则。

第十条 乙方应当确保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和甲方要求,具备有效的异常监测、阈值管理、错误防范、应急处置、日志记录等功能,并积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网络和信息安全等风险。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确保使用的交易信息系统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具备有效的认证管理、验资验仓、权限控制、异常监测、阈值管理、错误处理、应急处置、日志记录等功能。

第十二条  乙方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在接入甲方交易信息系统前,甲方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技术系统进行测试,乙方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乙方不得利用系统对接从事配资、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招揽交易者或者处理第三方交易指令,不得转让、出借自身技术系统或者为第三方提供系统外部接入。

期货程序化交易协议_高频交易报告义务_期货合作协议书

第十四条  乙方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发生网络和信息安全等风险,可能存在风险传导、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侵害其他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等情形的,甲方有权采取暂停系统接入等措施。

第四章 交易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业务规则及本协议约定,依法合规从事程序化交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不得侵害其他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乙方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制度。乙方负责合规和风险管理的责任人员应当对程序化交易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符合《管理规定》的任职要求。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监控乙方程序化交易行为,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对乙方程序化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审核,识别、管理乙方异常交易行为,并配合期货交易所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七条  乙方存在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拒绝继续接受乙方开仓委托及按照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一)乙方拒不履行或者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报告或者变更报告义务,经甲方督促仍不及时改正;

(二)乙方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甲方有关程序化交易的核查;

(三)乙方实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与甲方测试的系统不一致;

(四)乙方利用系统对接从事配资、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招揽交易者或者处理第三方交易指令,转让、出借自身技术系统或者为第三方提供系统外部接入;

(五)乙方程序化交易可能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六)乙方程序化交易可能涉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乙方从事程序化交易,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期货价格或者市场重大异常波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暂停交易、撤销委托等措施,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甲方发现乙方出现前款情形的,有权立即采取暂停接受乙方委托、撤销相关报单等措施。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协议的终止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本协议自非违约方发出的书面形式解约通知到达另一方之日起解除。

第二十条  因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者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者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者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当予以免除。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者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或者双方应当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者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的【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双方应当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甲乙双方因丧失业务资格或者依法不能从事相关业务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乙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终止或者按照有关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二条  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采取拒绝接受乙方委托、撤销乙方报单、暂停系统接入等措施的,甲方不承担相关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协议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者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者补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者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  】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二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且甲乙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已生效时,本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向期货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