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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中证网讯(记者 吴玉华)5月9日晚间,华林证券发布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决定书主要内容显示,经查,华林证券业绩预告中未考虑红博会展仲裁案存在的风险迹象、未准确计提业务及管理费,导致2023年年报业绩预告归母净利润1.72亿元—2.18亿元与2023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归母净利润0.25亿元—0.37亿元存在较大差异。

西藏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林立作为公司董事长、朱松作为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此外,西藏证监局指出, 华林证券在2024年2月18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后,迟至2024年2月27日才进行披露。

西藏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林立作为公司董事长、朱松作为公司总经理、谢颖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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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证监局表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华林证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华林证券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后续将认真吸取 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华林证券表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华林证券: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5 证券简称:华林证券公告编号:2024-072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说明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华林证券,证券代码:002945)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4年11月4日、2024年11月5日、2024年11月6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改、补充之处。

2、近期未见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华林证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核查情况_华林证券_华林证券00294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5、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公司在关注、核实过程中未发现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本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情形。

2、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问询函及复函。

特此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中超控股股票_中超控股警示函_江苏中超控股信息披露违规

中超股份(002471)于6月13日发布公告称,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76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川冰:

经查,2023 年 4 月 15 日,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亏损金额为-5,500 万元至-3,500 万元,同比下降 227.76%至 300.77%。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发布《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95.90 万元,同比下降 275.0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12 号)5.1.1 条,上市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迟至 2023 年 4 月 15 日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司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估公司 2022 年经营业绩情况,对相关事项未保持审慎关注,导致公司未能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李川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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