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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人民币汇率走势?专家:多因素将支撑人民币汇率企稳走强

人民网北京7月5日电 (记者杜燕飞)近期,受内外部因素综合推动,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延续波动走势,引发市场关注。

日前召开的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23年第二季度例会指出,要深化汇率市场化改革,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坚持“风险中性”理念,综合施策、稳定预期,坚决防范汇率大起大落风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专家表示,今年4月中旬以来,受内外部多种因素影响,尤其是美元指数在中小银行风险问题推升避险情绪、美联储加息预期有所升温等推动下走强,叠加国内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稳固,人民币汇率出现了一些波动。当前,我国宏观经济稳步向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外汇储备规模稳定,金融机构、企业和居民对汇率的预期总体平稳,是我国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

“在人民币汇率波动的过程中,汇率的波动能基本起到出清市场的作用。今年以来,尽管人民币汇率有涨有跌、双向波动,但境内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中银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管涛说。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数据显示,5月份,结汇率(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72%,环比基本持平,市场主体结汇意愿继续处于近1年高位,总体呈现“逢高结汇”的理性交易模式。售汇率(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70.4%,环比下降0.7个百分点,市场主体购汇意愿基本稳定。

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_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_论人民币汇率对外汇储备的影响

中国银行研究院发布的《2023年三季度经济金融展望报告》认为,展望三季度,相关外溢影响有望减弱,美元指数走强较难持续,中美利差“倒挂”现象将有所改善;国内经济增长将平稳回升,经济基本面对外汇市场的支撑作用将逐渐增加;跨境资本流动将总体稳定,外汇市场供求交易理性有序、韧性显著提升,汇率预期保持平稳,外汇储备规模合理充裕,国际收支格局基本平衡;中国宏观政策调控工具丰富充足。

“向前看,中国经济运行总体保持稳中上行的态势,而一些市场机构则预测美国经济可能面临温和衰退。同时,随着美联储加息周期接近尾声,美元走强较难持续,外溢影响有望减弱。总体看,我国外汇市场有望保持较为平稳的运行状态。”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第十四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多年来,我们在应对外部冲击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外汇市场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也更加丰富。我们有信心、有条件、有能力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常态化背景下,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要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的理念,立足主业,将汇率风险敞口保持在可控范围内,审慎安排资产和负债的币种结构、期限结构,选择适合自身的汇率避险策略。

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企业和个人对赌人民币汇率贬值或者升值都不是理性行为,需要牢固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金融机构要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基于实需原则和风险中性原则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汇率避险服务。

“外汇局始终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合的策略来管理汇率风险敞口。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的方式很多,除了通过衍生产品开展套期保值外,使用人民币结算也是个很好的方法,还有进行贸易融资,不管是迟付或者早付、迟收或者早收,这都是很好的对冲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此前表示,外汇局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的支持力度,着重加强政银企合作成本分担机制,降低中小微企业套保成本,保证已经有的政策持续不间断。

杨德龙:人民币汇率升值提升了人民币资产的投资吸引力

春节过后,人民币汇率出现较快升值。去年年底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一度跌破7,而近期再次升破6.9,一度升至6.88附近。

事实上,本轮人民币升值基本在预期之内。在过去两年发布的“十大预言”中,我多次提出美元指数将逐步回落,人民币汇率有望出现持续升值。此前人民币兑美元一度贬值至7.4,当时市场情绪较为悲观,甚至有人担心汇率可能突破8。但在美元持续超发、美联储进入降息周期的背景下,美元指数预计将逐步回落,从而推动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非美货币出现升值。

过去一年,美联储已经进行了多次降息,今年下半年市场仍预计会继续降息。在这一背景下,美元指数出现较明显回落,从而对人民币升值形成支撑。

从具体原因来看,人民币升值主要受到多方面因素推动。

首先是美元指数回落带来的影响。

其次是企业结汇需求明显增加。过去几年人民币出现贬值时,一些外贸企业并未及时结汇,而是持有较多美元资产。当时人民币汇率在7.1至7.2附近。随着人民币持续升值,这些企业开始加快结汇。据统计,过去两年结汇规模可能达到1万亿美元以上,这也成为推动人民币升值的重要因素之一。

从经济基本面来看,2024年9月24日我国推出了一系列支持经济复苏的重要政策,包括提振消费和扩大投资等措施。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发行约25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通过加大补贴力度促进消费增长并推动物价回升。

今年设定的GDP增长目标为4.5%—5%,CPI目标为2%左右。物价从当前接近零增长逐步回升,也有助于提升市场对经济复苏的信心,从而增强各类资金对人民币资产的配置意愿,并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支撑。

因此,本轮人民币升值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也反映出全球资本对人民币资产的看好。随着外资流入A股和港股市场,需要将资金兑换为人民币或港币,这同样对人民币需求形成支撑。

目前来看,人民币升值趋势仍然存在,短期内人民币汇率仍将维持相对强势的走势。

不过,为防止人民币过快升值影响出口企业竞争力,近期外汇管理局已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20%下调至0%。这一措施旨在稳定汇率,使人民币在合理均衡水平附近运行,而不是出现过快升值。政策推出之后效果较为明显,人民币快速升值的势头有所缓和,近期汇率出现一定震荡。

如果后期人民币升值速度过快,央行可能还会采取其他措施稳定汇率,包括通过外汇市场操作等方式,防止汇率过快升值对出口企业造成冲击。

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是重要的政策目标之一,这对于维护我国进出口贸易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汇率波动过大,无论是快速升值还是快速贬值,都可能给外贸企业带来较大的汇率风险。

一些代工企业利润率较低,如果汇率波动较大,企业利润可能会被汇率损失所吞噬。由于企业收汇和结汇之间存在时间差,汇率波动越大,企业进行外汇管理的难度也会明显上升。因此,央行将通过多种措施维持人民币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双向波动,而不是出现单边快速升值或贬值。

影响人民币汇率的因素较多,包括美联储降息节奏、中东局势变化以及企业结汇节奏等。

进入二季度,需要重点关注中东局势的变化。当前美国与以色列对伊朗发动袭击,而伊朗进行了反击,并宣布封锁霍尔木兹海峡。霍尔木兹海峡是全球重要的石油运输通道,承担着约20%的全球石油运输。一旦封锁持续时间较长,国际油价可能进一步上涨。

目前国际油价已经突破每桶110美元。如果战争持续时间延长,油价可能继续上升。油价上涨将推高全球通胀,特别是对美国物价产生较明显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美联储降息节奏可能受到影响。此前市场预计美联储主席鲍威尔任期结束后,新任主席沃什可能在今年6月开启降息周期。但如果油价上涨导致通胀压力重新上升,美联储可能会推迟降息时间。

人民币汇率升值趋势_外汇汇率-变动演化模型的研究与实践_美元指数回落对人民币影响

近期美元指数已经出现一定反弹,回升至99附近。后续是否突破100,仍取决于中东局势的发展。如果冲突持续升级,可能对美元指数形成较大影响,并进一步影响人民币汇率走势。

当然,如果中东冲突在较短时间内缓和,市场预期可能重新转向,美联储降息时间可能提前,从而推动美元指数回落,并再次支撑人民币升值。

因此,二季度需要密切关注中东局势变化,因为其将通过影响油价与美联储政策,对全球汇率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在人民币升值阶段,通常会吸引更多外资流入人民币资产,这对于A股市场当前的慢牛长牛行情也将形成一定支撑。

人民币升值也会提升部分上市公司的价值。例如银行、航空以及部分资源类企业可能从中受益。航空公司通常持有较多美元债务,人民币升值意味着其负债压力下降,因此对航空业形成利好。

同时,资源类企业如有色金属、煤炭、化工等板块也可能受益。近期国际油价上涨,对石油和天然气相关上市公司形成明显利好,相关板块股价可能表现较强。

不过,人民币升值对于此前持有美元资产的投资者则可能形成一定不利影响。一些居民此前因为美元存款利率较高而将资产兑换为美元,如果美元贬值,则可能面临汇兑损失。因此,在进行换汇时,不仅要考虑利率差异,也要考虑汇率波动风险。

资产配置角度来看,A股市场目前已经走出慢牛长牛行情。普通投资者可以适当提高优质股票或优质基金的配置比例,以分享资本市场长期发展的成果。

今年约有50万亿元定期存款到期,而定期存款利率已经从过去的3%左右下降至1%多。存款吸引力下降,部分资金可能流向资本市场。

在美元持续超发以及全球“去美元化”的背景下,黄金和白银长期上涨趋势依然存在。过去两年我一直看好黄金和白银的表现。虽然当前国际金价已经突破每盎司5000美元,但长期仍具备配置价值,可以对冲美元贬值风险。

因此建议投资者在资产组合中配置约20%的黄金类资产,力争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总体来看,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汇率稳定有利于进出口企业进行外汇管理,避免出现较大的汇兑损失。

此前在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年会上,我提出2026年人民币汇率仍将维持升值趋势,运行区间大致在6.6至7.0之间。其中6.6可能是阶段性升值上限,而汇率中枢大致在6.8附近。

当前人民币汇率已经接近6.8,未来一段时间仍可能在这一区间内波动,这有助于企业形成稳定预期并做好外汇管理。

对于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外汇远期等金融工具对冲汇率风险,提前锁定汇率,从而避免汇率波动侵蚀企业利润。

总体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金融机构,在汇率波动加大的环境下,都应以风险对冲为主,避免单边押注汇率走势。通过合理的外汇管理和资产配置,可以有效降低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作者系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五) 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

第九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十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第十五条 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的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十六条 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第十七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八条 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

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第二十条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二十六条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

第三十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五章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第三十三条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第三十四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

外汇管理条例 常见外汇违规行为 非法套汇处罚规定_中国工商银行结汇, 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的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外汇买卖业务。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 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四)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五)其他逃汇行为。

第四十条 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三)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四)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五)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十三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或者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

(四)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二)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三)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四)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的,或者擅自改变外汇帐户使用范围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撤销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三)“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

(四)“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五)“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六)“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七)“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第五十三条 保税区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