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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疑!有关部门解读海南自贸港金融政策

为了推动海南自贸港相关金融政策更好地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针对人民币账户管理和服务、离岸金融业务、FT账户一线收支业务、外币计价结算、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货币兑换业务等方面金融政策进行了答疑。具体内容如下:

人民币账户管理和服务

问:单位账户和个人Ⅰ类账户能否远程开立?

错:单位账户和个人Ⅰ类账户可以远程开立。

对: 单位账户和个人Ⅰ类账户不能远程开立。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问:银行为了防控风险,可否对小微企业设置额外的开户手续?

错 :部分银行片面以风险防控为由,对自行前来办理开户的小微企业设置存款资金门槛、以开户需要预约为由拖延办理时间、设置复杂繁琐的开户手续。

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并全面强化小微企业银行账户服务和管理工作,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不得简单、片面套用可疑特征对客户采取“一刀切”拒绝开户措施,不得对小微企业开户设置人为障碍和门槛,不得随意拖延或拒绝合理开户需求。

问: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后何时能办理收付款业务?

错 :企业银行账户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审核通过后方能使用。

对 :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备案制。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银行不得以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或中国人民银行事后核查通过为由,延迟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收付款业务的时间。

问:企业开户时间是指银行柜台操作的时间吗?

错: 部分银行将柜台操作的时间等同于账户开立所需的全部时间,未包括尽职调查等时间。

对: 银行柜台操作的时间并非是企业开户的全部时间。银行受理企业开户申请时,必须对企业开展尽职调查,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具体方式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选择。银行应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确保预约开户、资料审核、开户意愿核实、尽职调查、账户开立等环节紧密衔接,最大限度压缩企业开户时间。

离岸金融业务

问:离岸金融业务需要通过哪种账户办理?

错 :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要另外再建设一套账户体系,或者将FT账户改造成离岸账户。

对 :离岸金融业务是指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可通过指定账户或在特定区域,为境外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业务。现行的NRA账户、OSA账户和FTN账户可为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务,无需新设专门用于办理离岸金融业务的账户类别。

FT账户一线收支业务

问:办理FT账户一线收支业务是否需要审核?

错 :FT账户一线收支完全自由,可办理无因跨境收支,无需贸易或投资交易背景,不需要申报资金用途,更不需要核实资金用途。

对 :FT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按宏观审慎原则管理。银行应按“了解业务、了解客户以及尽职调查”要求对FT账户资金流动进行审核。银行在办理FT账户相关业务时要确保落实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反逃税相关责任和义务。

外币计价结算

问:海南自贸港可否使用外币进行计价结算?

错 :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业务无需审批即可突破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以外币计价结算。

对 :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我国境内开展的各类交易原则上应使用人民币计价,并使用人民币结算。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市场主体突破现行管理规定,在我国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须经相关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特别批准后才能实施。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企业外币账户_海南自贸港金融政策答疑_人民币账户管理服务解读

问:企业或个人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存在哪些限制?

错:(1)企业或个人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存在额度限制。(2)大额、特殊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需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或同意后才可办理。(3)我国要求跨境贸易的资金流与货物流完全匹配,企业不能办理离岸转手买卖等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4)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要求企业和银行在政府部门制定的白名单内,只有少数国企和少数大型国有银行具备办理资格。

对 :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市场主体不得虚构交易背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属于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企业办理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具有合理性、逻辑性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存在限制。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B类或C类的企业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外,其他名录企业均可通过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不是只有少数企业和少数银行具备办理资格。

问:如何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错:(1)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没有制定明确的标准,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开展业务。(2)人为构造的、不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也可以办理。

对: 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以下简称展业原则)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等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审核,确认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和下列要求,审核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相关交易单证:(一)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不存在涉嫌构造或利用虚假离岸转手买卖进行投机套利或转移资金等异常交易情况。(二)交易具有合理性、逻辑性。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和业务实际,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问:哪些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错 :所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都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1)外商到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境内机构到境外投资设立企业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2)企业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本金、利润等跨境资金汇入汇出或结购汇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3)跨境信贷业务包括外债、境外放款、跨境担保均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

对:(1)直接投资基本实现可兑换。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全部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行政许可事项,由银行直接办理。(2)企业在银行完成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即可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不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资本金、利润等跨境资金汇入汇出或结购汇也不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全部由银行直接办理。(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境信贷已从事前审批转向宏观审慎管理。外债和境外放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与企业净资产挂钩确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或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企业签订跨境融资合同或境外放款合同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跨境担保仅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其他跨境担保无需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或备案。

问:外商投资、境外投资、举借外债等资本项目是否存在额度限制?

错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商投资、境外投资、举借外债等资本项目设置了额度限制。

对: 外商投资境外汇入资本金不能超过工商营业执照的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境外投资汇出投资资金不能超过发改部门的备案金额及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上的投资总额、借用外债不能超过按其净资产计算的一定数额,均不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限制,关键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申请金额及经营情况。

问:如何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错:(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只适用于便利化试点银行,没获得试点资格的银行不能办理便利化业务。(2)“便利化”“资金自由流动”的政策不应要求提供任何真实性证明材料。(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只适用于小额支付,不能超过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支付额度(20万美元)。

对 :企业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满足以下条件的银行均可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无需申请试点资格:(1)已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2)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不含B-)及以上;(3)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银行应充分履行展业职责,尽职审查,决定是否对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对于不了解、不知底、存在特殊情况的企业,银行可审慎决定是否适用便利化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对支付金额无限额限制。银行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货币兑换业务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能否增加货币兑换机构的数量,调整货币兑换机构的布局?

错:(1)货币兑换机构数量和布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2)海南省在货币兑换的外汇管理政策方面未达到全国其他地方的便利化水平。

对 :货币兑换机构包括具备对私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外币代兑机构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三类。其中,银行对私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准入属于行政许可项目,银行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自主提交准入申请。外币代兑机构和银行自助兑换机的设立均不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币代兑机构和银行自助兑换机的数量不设置上限。海南省在货币兑换的外汇管理政策方面与全国其他地方相同。

问:授权银行可否放松对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

错: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外币代兑管理进一步放开,即外币代兑业务由审批许可事项改为银行报告制,银行也可以放松对所授权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

对:外币代兑机构违规办理业务的,授权银行应及时纠正,对违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授权银行应终止其资格。银行发现外币代兑机构涉嫌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应终止其资格。授权银行应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官方微信公众号

外汇掉期和货币互换的区别

外汇掉期:一般为1年以内的交易,也有1年以上的交易,比如我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人民币美元外汇掉期的期限为O/N、T/N、S/N、1W、2W、3W、1M、2M、3M、4M、5M、6M、9M、1Y、18M、2Y、3Y等。

货币互换:一般为1年以上的交易,比如我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人民币美元货币互换的期限一般分为:1Y、2Y、3Y、4Y、5Y、6Y、7Y、8Y、9Y、10Y等。

2.汇率不同

外汇掉期:前后交换货币通常使用不同的汇率

货币互换:前后交换货币通常使用相同的汇率

3.交换本金金额

外汇掉期:前期交换和后期收回的本金金额通常不一致

货币互换:前期交换和后期收回的本金金额通常一致

4.利息

外汇掉期:不进行利息交换

货币互换:通常进行利息交换,交易双方需向对方支付换进货币的利息。利息交换形式包括固定利率换固定利率、固定利率换浮动利率,浮动利率换浮动利率

5.本金

外汇掉期:通常前后交换的本金金额不变,换算成相应的外汇金额不一致,由约定汇率决定

货币互换:期初、期末交换一次本金,金额不变

外汇市场资金流动分为哪几种

1、贸易资金流动:贸易资金的流动,一般指贸易商在全球范围内买卖商品时发生的资金流动。

2、银行资金流动:银行资金的流动,如套汇、套利、多空头寸抵补及头寸调拨等业务需要。还有,就是各国央行对本国或者他国货币过度上升或下跌时,动用自有资金在外汇市场上进行的干预。

3、保值资金流动:保值资金的流动包括避险资金和货币保值资金。避险资金如由于有些国家或地区政局不稳,引起资金外流,以求安全。货币保值资金一般投资于高息货币,即预期年化利率较高的国家的货币,如英镑、澳元等。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财政政策等因素,都会引起这部分资金的流动。

4、投机资金的流动:这部分资金的流动对货币汇率的波动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流动频率也最快。

外汇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外汇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其他外币计值的资产。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的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货币互换利率类型_外汇掉期交易期限_外汇掉期和货币互换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币计值的资产。

商行经营的外汇业务:

1、外汇存款:外汇存款是外贸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收入的外汇现汇资金,存入国家银行,并按需要进行支付的款项。企业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外汇转账给其他人可以吗

可以。根据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显示,外汇转账给其他人是可以的,仅可在本人账户间、或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进行外汇资金划转。个人户下的外汇转账给他人,也需符合国家对外汇交易的管理条例。外汇转账是指通过银行将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并将资金汇往海外收款人账户的过程。

1、银行电汇

银行汇款柜台要收取不到2%的手续费及不到1%的钞汇转换差价费用,国外中间行收取15美元左右的手续费。外管局新规定每个银行营业部对每人每天的累计汇出境外汇款不得超过50000美元,但数量大可以借用别人的份额,单笔50000美元以下的现汇或10000美元以下的现钞,不需要出示证明,只需个人身份证。

2、银邮业务

“一汇通”银邮国际电子汇款是中国邮政与世界知名银行共同推出的新一代跨境美元入账汇款业务,大城市的邮局很多都开通了这个业务,某些监管不严格的城市,如厦门、杭州等,外汇金额无上限,合法途径汇出没有任何障碍,这也是解决银行汇款限制最好的策略。

3、国际信用卡

汇款没有手续费,每次和每月都不超过5000美元,但申请信用卡手续复杂,境外汇入汇款多数情况下是不做任何限制的,但在部分地区的极少数银行,会有一定限制。

外汇市场资金有哪些

1、贸易资金流动

贸易资金的流动,一般指贸易商在全球范围内买卖商品时发生的资金流动。

2、银行资金流动

银行资金的流动,如套汇、套利、多空头寸抵补及头寸调拨等业务需要。还有,就是各国央行对本国或者他国货币过度上升或下跌时,动用自有资金在外汇市场上进行的干预。

3、保值资金流动

保值资金的流动包括避险资金和货币保值资金。避险资金如由于有些国家或地区政局不稳,引起资金外流,以求安全。货币保值资金一般投资于高息货币,即预期年化利率较高的国家的货币,如英镑、澳元等。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财政政策等因素,都会引起这部分资金的流动。

4、投机资金的流动

这部分资金的流动对货币汇率的波动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流动频率也最快。

外汇业务办理中的180天及展业原则

说明:本文基于现有政策整理,仅作为外汇业务办理中的注意事项参考,具体细节和规定,请咨询当地银行和外汇局。文中若有表述错误和政策变化,请文后留言。

退汇是国际货物贸易中常见的情形,可能出现在账户错误汇入或者汇出、货物质量问题、合同解除、预付款退回等场景。本质上是一种“资金逆流”,即原本已经完成的跨境收付汇因为交易条件变化而被冲销或逆转。

对此退汇问题,外汇局设定了不同标准进行展业审核。一是金额20万为界;二是“180天”的时间分界线;其次是企业A、B、C等级分类;

其中180天内,视为正常的贸易周期;超过180天,则必须进入更严格的审查程序。此类业务属于“特殊退汇”,需要接受更严格的管理,其具体处理方式根据企业分类、金额大小以及是否参与便利化试点而有所不同。

一、金融机构应该注意的事项: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审核原收付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三、外汇局需审核的资料: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五、登记管理“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中的规定,对于超期限或无法按照《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退汇业务,企业除按本规程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有关退汇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在书面申请中说明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按照C类企业收支登记条款有关退汇规定,超期限退汇登记的主要审核资料有:

1.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

(1)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书面申请、原收汇凭证;

(2)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书面申请、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运);附超期限原因的证明材料。

2.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

(1)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书面申请、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

(2)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书面申请、原支出申报单、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附超期限原因的证明材料。

相关管理原则和注意事项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五、登记管理“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三、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情况一:A类企业,单笔金额 ≤ 等值20万美元(含)。规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无需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

这是最常见的情况,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自2024年6月1日起,限额已从5万美元提升至20万美元。

银行职责:

审核真实性:按照“展业三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审核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审核超期限原因:对退汇日期超过180天的原因进行合理审核,确认其合理性和逻辑性。

申报要求: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字样,并可依情况添加退汇类型,如“特殊退汇-超期限”。

企业需准备材料:通常包括书面申请(说明超期限原因)、原合同、退汇协议、原收/付汇凭证等。

情况二:A类企业,单笔金额 > 等值20万美元(不含)。规定:企业必须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凭外汇局签发的《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到银行办理。

法规依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二十三条。

需提交材料(通常包括):书面申请:说明需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超期限退汇的证明材料:如双方签订的退汇协议、情况说明函等。原收/付汇凭证:银行出具的原业务申报单证。原进出口合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发生货物退运)。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情况三:B类或C类企业。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退汇日期超过180天,都必须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到银行办理。

法规依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二十三条。B/C类企业因其外汇收支风险较高,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情况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企业。

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企业是经过备案的试点企业,且在其试点银行办理业务,均可免于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直接在银行办理。这是国家为支持诚信合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推出的便利化措施。

重要注意事项

原路退回原则:退汇业务原则上要求原路退回,即“谁汇出的退回给谁,谁收到的退还给谁”。如果无法原路退回,也需要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合理解释和证明。

非原路退汇:需外汇局登记,并提供无法原路退回的证明(如原付款方破产等)。

部分地区试点政策:优质企业的特殊退汇可免登记,银行直接办理。

退汇金额:退汇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收/付汇金额。

真实性审核是核心:无论哪种流程,银行和外汇局都会重点审核退汇背景的真实性,防止企业利用退汇渠道进行非法套利或资金流动。

结论:超180天退汇需区分企业分类和金额,A类企业20万美元以下可银行直办,其余需外汇局登记。银行需严格审核真实性并在申报中标注特殊退汇类型。处理超过180天的退汇业务时,企业应首先明确自身的分类状态和退汇金额,然后根据最新规定选择正确的办理路径。

最稳妥的方式是提前与经办银行或所在地外汇局沟通确认。

四、国际收支申报相关要求:

在国际收支申报中,注意退款和错汇款的区别。

错汇款是指无实际的国际交易背景,仅仅由于付款人的主观错误而发生的款

项错汇。对于已经申报的无实际交易背景的涉外收入或付款的错汇款,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

注意,删除原因不能简单写:删除。要注明什么原因删除,比如,“错汇款未能入账”等。

退款是指由于交易信息与合同不一致、交易被撤销、银行误操作等原因,而导致的资金原路退回或以其他途径退回的情况,包括全部退款或部分退款、原路径退款或非原路径退款。

如果原资金汇出业务中,境内付款人已就汇出资金进行了间接申报且境外收款人已入账,或原资金汇入业务中境内收款人已经入账并进行了涉外收入申报,则申报主体应当对该笔退款进行申报,并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境外汇款申请书》的“退款”一栏的空格内打“√”,退款的交易编码应当与原汇出/汇入款项的交易编码相对应,如无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交易附言应注明原汇出/汇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并注明“退款” 字样。

如为多笔退款合并退回,则按照金额从大原则,填写金额最大的一笔的原申报单号码,其余申报单号用“等”字样替代。如存在无法注明原申报号码的特殊情况,需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原因。

如原资金汇入业务中境内收款人未入账或未进行涉外收入申报,或原汇出业务中境外收款人未入账,则境内收付款人无需就该笔退款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原来已经申报的汇出和汇入数据可进行删除处理。

如果是正常的退汇业务,因商品价格调整导致的退汇,应申报在与原贸易支出款项相对应的交易编码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因价格调整退汇。由于信用证款项已支付,交易附言中还需注明原付款申报单号,并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退款”一栏的空格内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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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外汇退汇规定_西联汇款收汇结汇业务中不需要填写是_超180天退汇登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