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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查中行原油宝爆仓:谁为损失负责?银行是否违规?

“投资P2P是想贪利息但丢了本金,抄底原油则不仅仅丢了本金,还让你倒欠一笔钱。”某金融领域资深投资者在微信中向《财经》记者发来这样一句话。

上述情况,真切地发生在部分已购买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的投资者身上。美国当地时间4月20日,美国西德州轻质原油(WTI)五月交货的期货结算价收于每桶-37.63美元,首次跌入负数交易。

4月22日,中行在官网发布公告称,原油宝产品的美国原油合约按照-37.63美元/桶的官方结算价定价。这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多头持仓(指投资者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持仓)不仅赔掉本金,还倒欠了中行一笔钱。面对突如其来的“负债”,不少原油宝投资者表示,将向中行发起集体诉讼。

事件不断发酵。4月22日晚,中行再度发布公告称,对于原油宝产品,市场价格不为负值时,多头头寸不会触发强制平仓。对于已确定进入移仓或到期轧差处理的,将按结算价为客户完成到期处理,不再盯市、强平。

多名金融行业资深人士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原油宝是类似期货的产品,这样的极端情况其实在期货市场并中不鲜见。但最大的问题在于,在原油宝产品背后,是一群对原油期货风险认知严重不足的普通投资者。

无独有偶。据《财经》记者了解,除了中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等均开展了类似的“纸原油”业务。后者是一种个人凭证式原油,投资者按银行报价在账面上买卖“虚拟”原油,通过把握国际油价走势进行操作,赚取原油价格的波动差价。

“纸原油”业务背后,更尖锐的质疑集中在:银行推出的“纸原油”产品是否涉嫌违规?如此高风险的产品,推介对象是否确为“合格投资者”?

接近央行的监管人士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风险与收益相匹配,作为消费者,投资时应该要清楚掌握产品风险和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作为金融机构,应该事先考虑多种情况,完善产品设计。目前已关注到此事,正督促相关部门推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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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暴发酵:遭遇“亏损+负债”双杀

“收到银行信息的时候以为他们搞错了”,一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中行原油宝投资者如此表示,他所指的是中国银行在4月21日早间的短信通知,中行表示会积极与CME(芝商所)沟通,确认结算价格。

这名投资者看到短信时感到非常震惊,但当日中行已经暂停纸原油交易,无法再操作。随后的4月22日早上6时35分,该投资者再次接到了中行的短信通知,表示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CME官方结算价-37.63美元/桶为有效价格,中行原油宝产品已参考CME官方结算价进行轧差或移仓,多头持仓客户根据平仓损益及时补足交割款。

中行亦在当日发布了同样内容的公告,并表示鉴于当前市场风险和交割风险,暂停原油宝新开仓交易。

而此时,风暴才刚刚开始发酵。

3月以来,国际原油期货价格不断波动。国内多家银行提供了纸原油的交易产品,价格与国际期货市场挂钩。而中行交易产品原油宝在4月20日,即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晚10时中止交易。也就是说,此时若仍有持仓,将会被进行轧差或移仓。

但剧烈的油价波动在当晚达到高峰,10时后油价一路下行至跌破负值,最终交易结算价收于-37.63美元/桶,史上首次收于负值。这也使得还未及时移仓的中行原油宝客户,其后被迫按照负价进行结算,不仅本金全部赔光,还欠下银行不少钱。

多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投资者表示,中行在4月23日凌晨至早间划走了相关款项。根据一位河北投资者向《财经》记者出示的交易记录截图,4月22日凌晨2时56分完成卖出交易,成交价为-266.12元人民币/每桶。由于交易价格为负值,且超出了账户原油保证金的总额,目前原油宝(现改名为大宗交易)账户上余额为0。

一位河南的投资者交易完成时间则是4月22日清晨5时,其持有1100余桶的原油多头账户,成本约为19万元。但由于按照负价结算,损失高达约50万元。不仅成本亏尽,还要倒赔钱。在4月23日凌晨2时30分,中行通过短信提醒平仓亏损保证金。

据这名投资者介绍,他在今年3月经亲戚介绍开通原油宝账户,之前查询过相关信息,办理缴纳100%的保证金,没有杠杆交易。在买入之前有进行风险评测,通过之后才可进行购买,风险评测结果是“平衡型”投资者。其从3月初开始进行交易。

而此次黑天鹅事件发生前,这名投资者持有约2600余桶原油,在4月20日中午曾经接到自称是中国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询问什么时候开始买入原油宝,并表示由于购入数量较多,目前亏损在十几万元,询问他是否真正了解产品。中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询问建议时表示,“如果已经亏这么多,不如继续持有,下期涨跌还不好说,但持有的话说不定有机会。”

当时觉察不对的这名投资者原本计划移仓前清仓,但在接到电话后只平掉了部分仓位,剩余的1100余桶原油,最终迎来了近50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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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多位投资者的情况来看,如果账户保证金足够完成负价的结算,则中行已尽数划扣。如果保证金不够,已经划扣至0,用户的其他账户暂时未受影响,其自身的储蓄卡账户没有发生扣款。有用户同时进行美国原油和布伦特原油交易,目前持仓的布伦特原油账户亦未受影响。此外,对于理论上还有欠款的用户,中行当前未具体通知需在何时前补足保证金不足的交割款。

据了解,目前,多名投资者并不愿为此“埋单”,并计划通过合规手段维权。争议点主要集中在:首先,中行未按照合约规定平仓(交易协议显示,保证金少于20%强制平仓);其次,冻结客户账户,然后又不做任何避险操作;再者,风险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给客户开户的时候未告知客户亏损大于成本的风险。目前出现这种问题,风险全部转嫁给客户不合理。

另据投资者群中传播的一张截图显示,截至4月20日22时,中行共有3784户“原油宝”美国原油持仓个人客户(多头持仓客户共计3621户,空头持仓客户163户),共计持有多头约141.57万桶、空头约2.07万桶。按照-37.63美元的结算价格测算,中行相关多头持仓个人客户持仓亏损约2.1亿元,客户还需向中行支付约3.7亿元。这些数据是否真实?截至《财经》记者发稿前,并未收到中国银行的回复。

银行推“纸原油”是否违规?

如此高风险的产品,中行原油宝产品的购买者是否均准确知晓其中的风险。多名投资者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开单的门槛很低,1桶便可开单,购买时确实有一个初步的风险测评,但是之前中行宣传称‘石油比水还便宜,是不可错过的黑金投资’,并未详细告知可能出现的风险。”有投资者告诉《财经》记者,在市场出现如此风险的情况下,并未及时收到中行的风险提示。

但也有投资者表示,“从4月16日开始,每天收到中行短信提醒及时清仓,否则默认移仓。本不想搭理,让中行做直接移仓调整便好。但4月20日下午又接到中行电话,其再次做出同样提醒。”随后,该投资者选择清盘,损失在30%左右。

“即便是做了一定的风险提示,但问题本质在于,银行为何要向普通投资者推介这样的产品。”某金融机构人士认为,商品期货在交易层面就对专业要求比较高,原油又是商品中最复杂的。上海能源交易中心的原油期货开户需要单独考试,对且对专业度和资金都有一定要求。结果各大银行竟然拿一个对专业度要求很高的产品去给普通群众玩,并且对标的合约还是国外合约。

其进一步指出,很多投资者连“换月”的概念都不知道,看到原油跌就赶紧买。殊不知现在的市场情况和交易结构,多头每换一次月,就要损失一大笔钱。银行不该把这种产品面向普通民众发行。

据《财经》记者了解,在中行之外,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等,均开展了类似的“纸原油”业务。

以交通银行为例,其提供的记账式原油产品(纸原油)是指用户按照交通银行报价,通过在交通银行开立的原油交易账户进行原油买卖的业务。产品按期次推出,交易价格挂钩WTI原油期货等主要原油期货市场中的对应月份期货合约,以只记份额、不进行原油实物提取的形式进行交易。交易起点数量为0.1桶。

总体来看,根据多家银行官网说明,此类产品具有如下特点:属于账户交易类产品,账户中的原油份额不能提取实物;可同时实现做多与做空双向选择;100%保证金制度,不支持杠杆交易;交易起点数量较低,多为1桶;多为T+0交易等。

不过,目前这些银行尚未曝出中行原油宝这样的极端情况。如工行、建行、民生银行等机构的纸原油业务,在此前的4月14日至15日就已经基本完成了(主力合约)换月工作。

但更尖锐的质疑来源于,银行发行此类产品是否涉嫌违规?

有业内人士将中行原油宝产品与前几年部分地方交易场的产品做对比,认为两者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而中行原油宝推出时间亦颇为微妙,2018年1月,中行原油宝面市。而一年前,清理整顿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召开,要求国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停止各类违规现货贵金属、原油合约交易。至2017年底,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内的违规原油合约类交易基本被清理完毕。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德怡告诉《财经》记者,中国银行和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均没有原油实物经营许可,也没有相应的仓储、物流和运输条件,其交易的标的本质上是以原油为基础设计的标准化合约。从中行原油宝这个产品和交易规则来看,与期货没有本质差别。在我国,开展期货交易必须取得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的经营许可,否则就是违法和无效的。

王德怡进一步指出,大多银行推出的此类交易产品,并未看到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另外,采取做市商机制也需要国务院或证监会的审批许可。做市商机制本质上是和客户对赌,在交易中,做市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交易缺少必要监管,其交易品种的合法性和交易规则的有效性难以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

某国有大行相关人员告诉《财经》记者,相关产品在开办前会向银保监会报备,银保监会回复批文。但也有银行此前会进行双报(银保监会、证监会),甚至是三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如果只单报银保监会,确实存在相关漏洞,毕竟期货交易的审批权限是在国务院或证监会手中。

对于上述质疑和争议,《财经》记者与中国银行进行联系,但截至发稿前,中行未进行回复。

有金融行业律师认为,中行系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应该具备相关交易资格。对此,王德怡指出,是否具备期货交易资格,主要应关注:第一,原油宝产品并非国内任何期货交易所或上海国际能源中心的合法上市合约,而是中国银行自行设计。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美国原油合约,还是英国原油合约,均不是国内允许上市交易的合约;第二,交易资金不是汇入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保证金存管账号,而是中国银行自行控制,交易资金没有任何监管;第三,如果是正规期货交易所,应当适用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则,而不是交易相对方自定规则。

接近央行的某监管人士直言,银行发布的类似产品均属于期货,属于证监会监管范畴。截至发稿前,《财经》记者未查询或收到银行方面关于批文的反馈。另据《财经》记者了解,多家大行已在监管要下进行相关产品的自查,不少银行已经暂停相关产品推荐或停止做多,而部分银行的相关产品已无法在官网查询。

谁来担责?

中行原油宝事件仍在持续发酵。焦点主要集中在,这究竟是谁的责任?未来又该如何解决?

有律师认为,判定银行是否担责,首先就是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中行是否真正的进行了审核。就目前原油宝存在大量小额投资者而言,存在认定不够准确和失责的情况。

“银行和投资者都有责任。而作为投资者,去购买自己不了解的产品,亏钱也是大概率的事。”某金融行业律师直言,从交易协议来看,中行做了相应的责任免除,投资人想要中行“埋单”,恐怕不容易。

据投资人提供的中行个人账户商品业务交易协议(下称《交易协议》)第十四条,中行有追索权。中行称,在《交易协议》履行和协议项下交易过程中,因各类原因产生客户交易专户透支、资金不足的事实时,客户负有及时补足资金的义务,应在银行通知的时间内补足交易专户内的资金。客户逾期未补足资金的,银行有权采取追索措施。另据多名投资人透露,已收到中行发函,要求补足相应的资金。

上述金融行业资深律师认为,从投资者角度看,其参与此类交易的目的,并不是提取原油实物,而是期待在价格涨跌中获得价差利益,投机的目的十分明显。但在参与此类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比如若无法确认该交易产品的合法性和交易规则的有效性,就会存在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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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由于产品交易价格不透明,比如原油宝产品中就没有说明中国银行的原油报价究竟来自于哪一个具体的国际或国内市场,且汇率、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均是变化的因素。一旦客户就价格产生争议,并没有任何其他真实市场的价格可以比对。

王德怡则指出,原油宝等此类产品的存在,并不能实现价格发现或套期保值,仅仅是银行和客户在全封闭交易系统内进行的零和游戏,不对真实市场产生正面作用。投资者能否挽回经济损失,关键在于原油宝这款产品是否合法有效,而不在于具体操作细节是否违规或者不合理。若交易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则投资者索赔将十分困难。我个人认为此类交易的合法性存在问题。“监管应当取缔此类产品的交易。受损害的投资者可以搜集证据(开户协议、交易订单、扣款记录等),向中国银行提起索赔。”

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部分投资者准备向中国银行发起集体诉讼,至于能否成功,投资者确实存在不少疑虑。有律师指出,或可参考

(2018)沪74民终76号

案件。彼时,上海金融法院有明确的回答:“西**公司称,一审中的录音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告知及提示义务,**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对此本院认为,现货市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期货交易系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货市场必须遵守,不得以风险提示等方式免责。”

但这是否适用于处理中行原油宝事件,答案无从得知。接近央行的监管人士告诉《财经》记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作为消费者,投资时应该要清楚掌握产品风险和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作为金融机构,应该事先考虑多种情况,完善产品设计。目前已关注到此事,正督促相关部门推进解决。

上述金融行业律师表示,尽管商业银行的主管部门是人民银行,但其所经营的原油品种合约交易,应当纳入证监部门的监管范围。证监部门应当启动对相关产品合法合规性的调查程序,并视违规程度作出相应的行政认定和处罚。

对于大多数投资者而言,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授高新伟表示,建议不要碰这类投资,首先移仓成本很高,“一个月的移仓费差不多是每个月百分之一点多,一年就是十几个百分点,一年的收益率才有多少?”。再者,预测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难度。

期权对冲策略实操指南(适配当前震荡下跌环境)

一、核心对冲策略选择(聚焦防守与风险可控)

1. 熊市价差策略(首选,适配温和下跌 / 震荡下跌)

适用场景:银行补跌 + 日线顶部结构压制,市场大概率延续震荡下探,避免极端行情冲击。

实操要点:选择12月合约(剩余6个交易日),买入浅虚值认沽期权(距标的现价3%-5%),同时卖出相同到期日的深度虚值认沽期权(距现价8%-10%)。

标的优选:上证50ETF、沪深300ETF(波动率低,时间价值损耗快,契合策略获利逻辑)。

入场时机:深指15分钟死叉确认后,或反弹触及黄色趋势线遇阻回落时。

熊市价差策略_障碍期权对冲_保护性认沽策略

2. 保护性认沽策略(适合持仓股票 / ETF,对冲下行风险)

适用场景:持有红利股、周期股,担心后续补跌,但不愿卖出持仓。

实操要点:买入与持仓标的匹配的ETF认沽期权(如持有银行股对应上证50ETF认沽),执行价选平值或浅虚值,到期月份选12月,仓位控制在持仓市值的20%-30%。

入场时机:当前即可布局,若标的反弹至3965-3970点(多空分水岭)未突破时加仓。

熊市价差策略_障碍期权对冲_保护性认沽策略

3. 卖出认购期权(增强收益,适配区间震荡)

适用场景:市场维持3930-3965点区间震荡,反弹乏力。

实操要点:卖出12月浅虚值认购期权(上证50ETF 2.80 元、沪深300ETF 4.95 元),仓位控制在总资金的 10%-15%,赚取时间价值。

入场时机:标的反弹至短期阻力位(如3950点)时入场,避免标的突破区间导致亏损。

保护性认沽策略_熊市价差策略_障碍期权对冲

二、关键执行细节(提升策略胜率)

合约选择:优先12月合约,放弃11月临近到期合约(时间价值损耗过快,对冲周期不足)。

执行价搭配:认沽期权以“浅虚值为主”,兼顾对冲效果与成本;认购期权避免卖出平值合约,降低被行权风险。

仓位控制:单策略仓位不超过总资金的25%,组合对冲仓位累计不超过50%,预留资金应对标的突破区间的补仓需求。

三、风险提示与应对

若标的突发大幅下跌(跌破3910点强支撑):立即平仓卖出的深度虚值认沽期权,仅保留买入的认沽期权,扩大对冲保护范围。

若波动率飙升(如创业板ETF IV 突破40%):减少卖出期权操作,切换为纯买入认沽策略,避免波动率风险反噬。

若反弹突破3970点(多空分水岭):快速止损熊市价差策略,转为观望或小仓位保护性认沽,避免趋势反转导致亏损。

蓝宇股份: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内部管理制度》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司下属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有关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需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外汇衍生产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掉期等产品或上述

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

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

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他人名义或账户。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不得影

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单纯的套利交易。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及审议程序应当按照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为控制风险,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只允许进行与公司

实际业务密切相关的外汇衍生品,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掉期等产品

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该等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与公司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

期限、币种等方面相互匹配。

第八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额审批流程:每年年底,由财务部会同销

售部根据下一年度汇率风险和销售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总

额,并进行相应的可行性分析及风险分析;提交财务总监审核,由外汇衍生品交

易管理小组审批后,递交公司年度董事会及年度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只能在股东会审批的总额内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若有

特殊情况,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操作流程

第十条 成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构,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小组由

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成员由财务总监、财务部、销售部、内审部等部门负责人

组成。

第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小组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

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相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原则和方针。

外汇衍生品内部管理制度_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_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和销售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执行机

构,公司内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财务部的职责为:

势,测算公司的外汇敞口,提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并报外汇

衍生品交易管理小组审批。

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销售部的职责为:

第十五条     内审部的职责为: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业务的建议方案。对当日汇率变动较大的,要将汇率变动信息报告外汇衍

生品交易管理小组。

约信息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小组。

业务报告,包括当月新签订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状况、总体合约状况、外

汇衍生品交易结果及相关分析等信息。

应对时间风险;

果出现大客户的预测出现较大变动时(指预测销售额的变动超过原计划总

额的 10%的情况下),需要及时更新并通知财务部。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

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若交易金额可能达到涉及信息披露的金额的,外汇衍

生品交易管理小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风险报告

势判断和每日的汇价信息,在走势和汇价波动较大的时候,要及时提醒销售部。

更新采购进口材料和销售出口产品的报价。

品交易合约。原则上,择机签订的价格应该是签订日近期内较好的;开展的外汇

衍生品交易量不超过外币收入额的 90%;且不超过该等收入与外币支付之差;签

订的合约信息同时报告销售部。

踪和评估。对可能产生的违约风险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尽量将违约金额降低;

对不能控制的违约风险要及时与银行沟通,尽量将违约风险降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若本制

度的内容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及其不时修订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