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贸易新业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加大对跨境电商、海外仓等贸易新业态的支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深入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金融工作论述摘编》(以下简称《论述摘编》)。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在接受采访中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特别是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加大稳外贸稳外资力度,以服务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为重点,持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一是在全国实施跨境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截至2024年5月末,全国已办理优质企业贸易收支便利化业务超700万笔。二是优化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外汇结算服务,2024年前5个月,银行和支付机构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办理外汇收支约4亿笔,辐射超过120万家小微商户。三是出台针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允许其自主借用外债,大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截至2024年5月末,相关便利化融资业务签约金额63.5亿美元。四是加快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截至2024年5月末,累计推出9个融资类、3个政策便利化类应用场景,助力近12万家企业获得融资超3400亿美元、支持便利付汇超1.5万亿美元。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助力更多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降低跨境结算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扩面提质,便利更多信用优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外汇结算,支持贸易创新发展。二是继续加大对跨境电商、海外仓等贸易新业态的支持。支持银行、支付机构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贸易新业态主体办理贸易结算,支持市场采购贸易主体通过联网信息平台在线自助办理收结汇,助力降成本、增效率。三是有效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持续加强和完善面向科技创新的外汇政策供给,不断提升中小企业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四是不断丰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跨境结算便利化,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及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2020B.png

贸易新业态问题解答

问1:银行如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具有什么条件?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银行认为有必要开展此外汇业务,要“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条件,具体而言应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具有开展该项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支付机构服务对象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问2:《通知》中“交易电子信息”和“电子单证”有何不同?银行如何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电子单证”?

答:“交易电子信息”是指线上交易生成的实际成交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文印发)相关规定执行。

问3: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通知》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银行需要审核交易单证,其中,凭交易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办理的,需要逐笔审核还原数据的交易单证;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的,需要审核交易电子信息。

问4: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交易订单金额还是单笔收/付汇金额?

答: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收/付汇金额。

问5:实际业务中,部分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同时符合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条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如何办理报告?

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企业上述业务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视该业务对企业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差额收汇情况。

问6:《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是否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是否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延期收汇_交易电子信息采集审核标准_跨境电子商务外汇业务办理条件

对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个人可按实际交易规模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问7:《通知》中所指的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是否需要事先备案?从事的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收汇是否需要进行名录登记?

答: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是指已在地方政府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的企业和个人。

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不需要事先备案,但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自评材料。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8: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为其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需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9: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能否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答: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可根据需要参照金融机构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经客户同意后,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问10: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如何开通联机接口服务?

答: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V1.2》开发数据接口,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接入系统。

问11:银行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根据客户主营业务自行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通知》所称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主体,是指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应根据省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认定的名单,确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问12:《通知》第十条所称“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哪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获知?

答:目前,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和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数字外管平台(ASONE)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国家外汇局发布支持外贸稳定发展一揽子便利化政策

便利外汇资金结算_代收代付 外汇管制_支持外贸稳定发展

人民财讯10月29日电,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推动便利化政策优化扩围。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优化扩围,在现有试点地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覆盖更多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拓宽试点企业经常项下资金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支持货款与货物贸易相关运输、仓储、维修、赔偿等服务费用之间的轧差净额结算,降低资金结算费用。进一步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支持银行按展业原则为其便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更好释放外汇便利化政策集成效能。支持银行根据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材料,核定薪酬结购汇金额,为企业涉外员工便捷办理相关业务。二是支持贸易新业态等创新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优质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推荐增信作用,推动银行将更多贸易新业态相关的中小型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范围,适用更加便利的贸易资金结算政策。引导银行转变传统审单方式,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的订单、物流等线上生成的电子交易信息,通过系统自动批量审核,为贸易新业态主体便捷办理收付汇。督导银行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高效办理经常项下个性化、复杂化的创新外汇业务。三是提升服务贸易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明确境内企业与交易对手方间代收代付货物运输、仓储、维修等费用,可直接在银行便利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支持承包工程企业跨国家、跨地区集中调配使用资金,有效盘活海外工程项目的“沉淀”资金,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收支,不断提升跨境资金结算质效,切实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