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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新业态问题解答

问1:银行如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具有什么条件?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银行认为有必要开展此外汇业务,要“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条件,具体而言应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具有开展该项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支付机构服务对象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问2:《通知》中“交易电子信息”和“电子单证”有何不同?银行如何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电子单证”?

答:“交易电子信息”是指线上交易生成的实际成交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文印发)相关规定执行。

问3: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通知》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银行需要审核交易单证,其中,凭交易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办理的,需要逐笔审核还原数据的交易单证;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的,需要审核交易电子信息。

问4: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交易订单金额还是单笔收/付汇金额?

答: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收/付汇金额。

问5:实际业务中,部分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同时符合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条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如何办理报告?

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企业上述业务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视该业务对企业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差额收汇情况。

问6:《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是否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是否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延期收汇_交易电子信息采集审核标准_跨境电子商务外汇业务办理条件

对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个人可按实际交易规模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问7:《通知》中所指的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是否需要事先备案?从事的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收汇是否需要进行名录登记?

答: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是指已在地方政府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的企业和个人。

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不需要事先备案,但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自评材料。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8: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为其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需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9: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能否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答: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可根据需要参照金融机构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经客户同意后,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问10: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如何开通联机接口服务?

答: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V1.2》开发数据接口,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接入系统。

问11:银行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根据客户主营业务自行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通知》所称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主体,是指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应根据省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认定的名单,确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问12:《通知》第十条所称“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哪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获知?

答:目前,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和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数字外管平台(ASONE)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国家外汇局发布支持外贸稳定发展一揽子便利化政策

便利外汇资金结算_代收代付 外汇管制_支持外贸稳定发展

人民财讯10月29日电,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推动便利化政策优化扩围。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优化扩围,在现有试点地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覆盖更多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拓宽试点企业经常项下资金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支持货款与货物贸易相关运输、仓储、维修、赔偿等服务费用之间的轧差净额结算,降低资金结算费用。进一步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支持银行按展业原则为其便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更好释放外汇便利化政策集成效能。支持银行根据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材料,核定薪酬结购汇金额,为企业涉外员工便捷办理相关业务。二是支持贸易新业态等创新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优质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推荐增信作用,推动银行将更多贸易新业态相关的中小型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范围,适用更加便利的贸易资金结算政策。引导银行转变传统审单方式,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的订单、物流等线上生成的电子交易信息,通过系统自动批量审核,为贸易新业态主体便捷办理收付汇。督导银行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高效办理经常项下个性化、复杂化的创新外汇业务。三是提升服务贸易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明确境内企业与交易对手方间代收代付货物运输、仓储、维修等费用,可直接在银行便利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支持承包工程企业跨国家、跨地区集中调配使用资金,有效盘活海外工程项目的“沉淀”资金,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收支,不断提升跨境资金结算质效,切实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持续深化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 提升跨境资金结算服务质效——《金融时报》访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负责人

“十四五”时期,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发展、便利民生为着眼点,统筹促便利和防风险,持续优化经常项目便利化政策供给,提升资金结算服务质效,降低跨境贸易资金结算成本,切实保障企业等各类主体真实合规用汇需求。

“十四五”时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提升经常项目便利化水平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在探索和完善有利于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管理思路和服务体系方面积累了哪些宝贵经验?在优化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统一管理方面有哪些举措?近日,《金融时报》记者围绕相关话题专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负责人。

《金融时报》记者:“十四五”时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服务外贸发展等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负责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惠企利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优化政策供给,持续推动包括对外贸易在内的经常项目便利,为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近年来,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推进高水平便利,服务对外开放新格局。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为切入点,深化主体分级、业务分类的信用激励机制,营造“越诚信越便利”的涉外营商环境。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信用优良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时,优化业务审核方式,持续推动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减单证、简流程”,更多诚信合规的优质企业跨境资金结算实现“秒申请、分钟办”。2021年以来,对优质企业便利化政策进行优化升级,积极支持上海、江苏等重点区域高水平便利化政策先行先试,实施按展业原则自主办理资金收付、扩大轧差净额结算范围等经常项下资金结算便利化举措,助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截至2025年9月末,全国共办理上述便利化业务约4.7万亿美元。

二是精简许可,“一站式”服务实现企业“少跑路”。2024年,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办理方式由各地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企业可在银行享受名录登记、账户开立、收支结算一站式服务;同时,对于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货物贸易项下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需再跑一次外汇局。政策落地以来,银行共办理名录登记业务超23万笔,近五成特殊退汇业务无需前往外汇局现场登记,企业业务办理更加便捷高效。

三是数字赋能,电子化服务跑出“加速度”。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推动完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通过税务备案信息交换及全国联网,支持税务备案及核验“电子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便利企业“一次备案、多次付汇”,进一步优化企业付汇流程,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十四五”以来,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核验惠及超12万家企业,涉及业务金额2万多亿美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统筹“促便利”和“防风险”,助力外贸保稳提质。一是推动贸易便利化政策均衡发展,动态评估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落地情况,适时升级试点政策。重点关注受惠面较小的地区、中小银行,不断扩大政策惠及面,为促进跨境贸易稳定增长提供有力支持。二是进一步畅通政策传导路径,通过多渠道、多方式,有针对性地宣介政策理念及内涵,提升公众政策知晓度,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共享及优秀经验推广,推动银行一线网点增强复杂疑难业务的展业能力和对差异化、个性化诉求的服务水平,打通政策传导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金融时报》记者:近年来,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更新迭代,为外贸增长注入新的活力。面对快速发展变化的市场,国家外汇管理局如何支持外贸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负责人:近年来,随着贸易和产业数字化转型持续深化,以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为代表的贸易新业态迅速发展,逐步成为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重要引擎。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主动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审核方式和更加便利、可靠的结算路径,营造安全、高效、低成本的结算环境,助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规范创新发展。

一是鼓励创新,拓宽贸易新业态主体资金结算渠道。跨境电商交易具有小额、高频、海量、线上化等鲜明特点,传统的银行线下逐笔真实性审核方式无法充分满足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的结算诉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改革传统的人工线下逐笔审核的方式,运用科技赋能的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批量审核线上自动生成的订单、物流等交易电子信息,为从事跨境电商的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外汇资金结算服务。“十四五”以来,相关银行和支付机构服务跨境电商小微商户超130万家,办理相关业务约56亿笔。

二是服务实体,降低经营主体财务成本。外贸新业态降低了国际贸易的资金门槛和信息壁垒,激发更多中小微企业参与外贸,是惠民生、促转型的重要抓手。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优化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助力贸易新业态主体降成本、提效率,切实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一方面,优化跨境电商资金收付,支持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将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缩短结算时间、降低汇兑成本。另一方面,支持市场采购贸易主体通过联网信息平台在线自助办理收结汇,商户无需逐笔提供单据,便利“多品种、小批量、低货值”贸易结算。截至目前,全国市场采购线上自助收结汇率超九成,已惠及中小微商户超21万家。

三是兴边富民,积极培育“边民互市+落地加工”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广西、内蒙古率先落地新型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政策,支持外贸代理企业(含边民合作社)接受落地加工企业和边民委托,负责边民互市落地加工相关的原材料采购和资金结算,助力新型互市贸易驶入发展“快车道”。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坚持创新与规范并重,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紧跟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趋势和特征,积极响应创新外汇业务诉求,主动回应市场关切,研究优质电商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新业态主体外汇结算综合便利化服务方案,通过进一步畅通结算渠道、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等举措,打造“规范创新、实质真实、方式多元、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环境,助力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

《金融时报》记者:“十四五”以来,我国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发展迅速,国家外汇管理局如何助力承包工程企业“走出去”?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负责人:境外工程承包是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自“一带一路”倡议启动以来,我国境外承包工程的项目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丰富承包工程企业资金结算政策供给,助力经营主体降本增效,激发增长活力。

一是支持承包工程实现境外资金集中管理。2019年以来,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允许承包工程企业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开展单一国别境外资金集中管理,办理工程款的汇划以及同一主体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的资金划转。

二是支持承包工程企业跨国家跨地区集中管理资金。2025年以来,研究支持承包工程企业境外工程项目的跨国跨地区统一管理和自主调配。企业可选择境外金融环境较好、风险较低的国家开立账户,实现境外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项目间的资金划拨,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率。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坚持主体风险分类的管理原则,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助力企业降本增效。积极回应承包工程企业的便利化政策诉求,支持全国范围内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自主调配,提升资金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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