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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的重要举措

1980年4月1日,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正式发行外汇兑换券(以下简称“外汇券”)。这一特殊的金融工具,既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产物,也是中国对外开放初期的关键性制度安排,其存续的15年恰是改革开放浪潮中商品市场与外汇管理体制剧烈演变的缩影。

外汇券的诞生,根植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双重矛盾土壤。一方面,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步伐加快,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访客激增,但当时国内实行外汇管制,禁止外币流通,境外人士携带的外币需兑换成人民币使用。然而,物资供应短缺,许多生活必需品需凭粮票、布票等票证限量供应,导致境外人士兑换人民币后实际消费能力受限。另一方面,国家急需外汇储备以支持国际贸易和技术引进,但传统侨汇渠道有限,海外华侨更倾向于直接邮寄实物而非货币,进一步加剧了外汇短缺。在此背景下,外汇券应运而生,其设计初衷是通过划定特殊流通领域,既满足境外人士的消费需求,又为国家集中吸纳外汇资源。

从制度设计看,外汇券并非法定货币,而是具有外汇属性的人民币支付凭证。外国旅客、华侨等入境时,需将外币按官方汇率兑换成等值外汇券,面额包括100元、50元、10元、5元、1元、5角和1角七种,票面设计融合长城、天坛等中国元素,兼具实用性与象征意义。其核心特权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突破票证限制,持有者可在友谊商店、华侨商店等指定场所直接购买彩电、冰箱、照相机等进口商品,以及丝绸、名酒等高档物资;二是服务优先权,涉外宾馆、航班售票处等对外窗口往往优先接待外汇券使用者。

外汇券的发行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了多重作用。它规范了外汇使用,将外币兑换纳入国家管控体系,显著提升了国家外汇储备规模,1980年至1994年间,通过外汇券渠道吸纳的外汇成为引进技术设备、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另外,友谊商店等涉外商业网点的繁荣,为国内服务业积累了国际化运营经验,间接促进了商业体系改革。

外汇券制度设计_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_外汇券发行历史

20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显著提升,商品供应日益丰富,人民币汇率并轨改革提上日程。1994年1月1日,国务院实施汇率并轨,取消外汇券发行;1995年1月1日,外汇券正式停止流通,持有者可在银行兑换为人民币或外币。这一政策的平稳实施,标志着中国外汇管理从行政管控向市场调控的转型。

退出流通后,外汇券并未消失,反而因其稀缺性、设计精美及特殊的历史价值成为收藏市场的新宠。外汇券纸质优良,印制精美,郭沫若题写的“中国银行”行名更添艺术价值,图案表现的都是祖国的美丽河山。2019年中国银行甚至推出发行四十周年加字纪念券,使其以文化符号形式续写历史记忆。

1980年4月1日中国外汇券的发行,是作为特定时代金融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它的历史价值不仅在于服务了数百万境外人士的消费需求,更在于其存续期间积累的实践经验:如何平衡外汇管制与市场开放、如何处理特殊群体待遇与社会公平、如何渐进式推进货币制度改革,这些课题的探索为1994年汇率并轨、2001年加入WTO等更深层次改革提供了参照系。时至今日,当中国外汇储备规模稳居世界前列、人民币国际化步伐不断加快之际,曾经那张泛黄的外汇兑换券,依然有其不容忽视的历史作用,承载着制度变迁的宝贵经验。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北京分局《关于贯彻执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京政发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北京分局《关于贯彻执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

(80)京中汇字第010号

市人民政府: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80)汇综字第299号“关于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的通知”说:“为加强外汇管理,禁止外币在国内市场计价流通,维护社会主义的金融秩序,中国银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98号及〔1980〕2号文件规定,以及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发行‘外汇兑换券’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示,决定自四月一日起发行‘外汇兑换券’”(以下简称“外汇券”)。并寄发了《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和内部规定,以及宣传提纲。现将贯彻执行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和我们的意见请示如下:

一、外汇券发行后,本市原来收取外币的单位,应立即停止直接收取外币。同时,希望各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加强市场管理,如发现黑市买卖外汇券,应坚决取缔。各单位对收入的外汇券要严防转让或被套换;对经常有外汇券收入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二、关于外币代兑点的业务问题。

本市现有二十五个外币代兑点。在中国银行机构极少的情况下,这种代办形式对方便外宾、增加外汇可起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不利于外汇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利于外汇资金的加速周转(代兑点收兑的外币及支票,须到次日或隔日才能送交银行),不利于节约人力(代兑点收兑的外币,银行还要逐笔核点一次)。外汇券发行后,将出现一些单位既由其代兑点办理外汇券兑出业务,又通过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取外汇券的情况,这很容易产生漏洞。因此,我们的意见是:中国银行应逐步增设机构,直接办理各项外汇业务。在目前情况下,原有各代兑点都可办理外汇券兑出业务,但不办理退汇;少数确有必要办理退汇的,由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派员到代兑点办理。以后逐步将代兑点撤销,由中国银行所设机构代替。今后新建外宾比较集中的单位,如外贸中心、接待外宾的饭店等,应事先安排中国银行设置机构的办公地点,以利于开展外汇业务。

三、按照《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外汇券使用范围的规定,对全市使用外汇券的范围,我们的意见是:

(一)凡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费用由我方担负的除外),在专门接待他们的旅行社、商店、商品专柜、宾馆、饭店、俱乐部(如:北京饭店、前门饭店、民族饭店、华侨大厦、北纬饭店、向阳二所、体育学院招待所、首都国际机场宾馆、国际俱乐部、北京市友谊服务公司、北京文物商店、故宫外宾服务部、工艺品信托商店、北京工艺美术服务部、友谊商店、天坛燕山书画店、建华皮货服装店、懋隆商店、语言学院友谊小卖部、市纺织局八达岭旅行商品门市部、北京饭店外宾服务专柜等,以及听鹏馆、中国画片社、外文书店、友谊食品店、民族宫、颐和园管理处、八达岭管理处、首都国际机场的进口商品寄售点)购买物品或支付费用,必须使用外汇券。确定那些单位对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必须收取外汇券,应由市有关局等单位提出,经我局批准。

(二)凡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支付去港澳地区的直通火车票款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支付国内外航线的飞机机票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支付国际电讯、托运国际包裹,支付以外币为保价的保险费用,均必须使用外汇券。

(三)凡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在指定必须使用外汇券范围以外的单位购买商品或支付费用,可以支付外汇券,也可以支付人民币,有关单位不得强行收取外汇券。

四、关于《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的内部规定第一条中所说“优待证”的领发问题,我们意见:本市区、县、局所属单位的有关人士所需“优待证”,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开介绍信,经区、县、局审核同意后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领取;市直属单位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开介绍信直接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领取。中央在京单位党的关系不在本市的,其所需“优待证”向总行营业部领取;党的关系在本市的,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领取。

五、凡属国家批准,享有外汇留成的单位收取的外汇券,应及时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结汇,或暂时存入中国银行“外汇券帐户”。为便于加强对外汇券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方便单位送款,建议不享有外汇留成的单位,将收取的外汇券交本单位开户人民银行收帐,本单位不得私自保留,不得转让,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调换人民币,不得供本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违者按套汇论处。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市级各单位。

附件:

一、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

二、“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的内部规定

三、宣传提纲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北京分局

一九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外汇管理,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以下简称外汇券)。

二、外汇券的面额分壹百元、伍拾元、拾元、伍元、壹元、伍角和壹角七种,与人民币等值,不准挂失。

三、外汇券只限在中国境内指定的范围内使用。

短期来华的外国人,短期回来的华侨、港澳同胞,驻华外交、民间机构及其常驻人员等,在下列范围内购买物品或支付费用,必须使用外汇券。

(一)各地专门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的旅行社、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工艺美术服务部、文物商店、外贸中心和进口商品专柜;

(二)专门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宾馆、饭店、俱乐部;

(三)支付去港澳地区的直通火车、船只票款,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

(四)支付国内外航线的飞机机票,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

(五)支付国际电讯、托运国际包裹;

(六)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分局)批准或根据有关规定应收取外汇券的单位。

四、上述人员或机构凡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外币支付凭证,和汇入汇款等,均可向各地中国银行或其指定的外币代兑点兑换成外汇券。中国银行(或代兑点)兑出外汇券,应向顾客出具“兑换证明”。

五、凭兑换人本人的“兑换证明”六个月内可以将持有的外汇券向中国银行办理转存人民币特种存款、外币存款,或兑回外汇,或携出、汇出境外。

六、如将外汇券兑换成人民币,中国银行应凭“兑换证明”按其面额支付等值人民币,并在“兑换证明”上批注。兑出的人民币,除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在离境时可凭原“兑换证明”兑回外汇外,对其他人员及机构不能再兑回外汇。

七、外汇券不得私自买卖,严禁投机倒把或伪造,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论处。

附件二

“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

的内部规定

(对外不公布,供内部掌握)

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_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_京政发16号

壹、对在华的外籍专家、友好人士,和留学生等收取外汇券办法

一、应聘或应邀在我国内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友好人士,外国在华的留学生、实习生向各地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工艺品美术服务部、文物商店购买商品,以及支付宾馆、饭店、国内航线机票、国际电讯的费用,可以使用人民币,但须出示国家外汇总局统一印制的“优待证”。此优待证由其所在单位向就近中国银行领取后发给,持有人离境后,应即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向原发证银行缴销。

上述人士如乘坐去国外飞机或开往港澳地区的直通火车、船舶,托运国际包裹,和向外贸中心、进口商品专柜购货,应支付外汇券。

二、“优待证”只限发给由我单位支付人民币工资或生活费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友好人士(包括与其本人在华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属)和留学生、实习生。

对于根据合同由外国企业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自费来华的留学生、实习生,不发给“优待证”。

贰、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收取外汇券办法

三、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在“外汇券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点指定范围以外的单位,如餐厅、信托商店、游览场所、接待外宾的工厂小卖部等购买商品或支付费用,乘坐国内的船舶、汽车,以及购买国内火车和国际联运客票,列车就餐和托运行李、物品,可以支付外汇券,也可以支付人民币,有关单位不得强行收取外汇券。

四、凡属我国内单位邀请的外宾、华侨、港澳同胞居住在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宾馆、饭店,如费用由我方担负的,可凭单位介绍信支付人民币。

国内单位为赠送外宾而向友谊商店购买礼品,应凭单位介绍信经当地外事部门批准后,始可支付人民币。

叁、对中国公民兑换和使用外汇券办法

五、中国公民如要将所持的属于国家规定允许本人留成的外汇(侨汇除外)兑换成外汇券,或将外汇券兑换成人民币,均可受理,但不发给“侨汇物资供应票”。

六、中国公民如要将上述兑得的外汇券转存外币存款或汇出境外,需提供原“兑换证明”(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和有关证件。中国银行经审核符合规定后,按当天外汇卖出牌价折算办理,并在“兑换证明”上批注金额。

七、凡持有外汇券的中国公民,须凭单位介绍信和“兑换证明”才能向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商店或专柜购买商品,商店应在“兑换证明”上批注购货金额。

肆、对国内单位收外汇券的管理办法

八、凡属国家批准,享有外汇留成的单位(以下简称留成单位)收入的外汇券,应及时向中国银行结汇,或暂时存入中国银行“外汇券帐户”。收入的外汇券经结汇后才能计算应得的留成外汇。

九、“外汇券帐户”不计利息。存户可向开户行领取支票簿,通过中国银行办理结算之用。签发的支票必须指明抬头人,不准转让,不准取现。

十、留成单位如将“外汇券帐户”所存余额的一部或全部转存其他外币存款,须说明原因,经中国银行批准后始能办理。办理时,银行按当天外汇卖出牌价计算。

十一、凡属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单位,为便于找零,开始时可向当地中国银行预借适量的小面额外汇券,俟有外汇券收入后即行归还。

十二、不享有外汇留成的单位,对收入的外汇券,必须及时售给中国银行,不得私自保留,不得转让,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调换人民币,不得供本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违者按套汇论处。

十三、任何单位收入外汇券时,必须向顾客开具“外汇券专用发票”,或在发票金额栏内注明“外汇券”字样。

十四、没有中国银行地区的单位,如收入外汇券,对不享有外汇留成的单位,可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外币代兑点兑换成人民币。人民银行代兑点对兑入的外汇券视同兑入外币,按兑入外币进行帐务处理。

对留成单位收入的外汇券,应送交本省省会所在地的中国银行结汇,或存入“外汇券帐户”。

十五、外汇券以角为最小单位,角以下的小数使用人民币辅币。

十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将收入的外汇券向中国银行结汇,或向指定的代兑点兑换成人民币,一律按外汇券金额支付等值人民币,银行不扣收费用。

十七、在外汇券发行前三个月内用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兑得的人民币,原兑换人本人或机构,如有需要,可凭“兑换证明”向中国银行兑换外汇券。中国银行按人民币金额支付等值外汇券,注销原“兑换证明”,按原兑换日期另开“兑换证明”。

附件三

宣传提纲

一、关于发行外汇券的目的。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事业和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发展,来自海外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成倍增多,专门为他们服务的宾馆、商店和其他服务部门也日益增加。为便于他们在这些场所购买物品和支付费用,区别于国内居民;同时又不准在这些场所使用外币,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以加强外汇管理。因此,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银行发行一种“外汇兑换券”,作为人民币的代用券,限制在指定的范围内使用。外汇券发行后,现在收取外币的商店及其他服务部门不得再用外币标价计收,改用人民币标价,收取外汇券,以维护人民币的统一。

二、发行外汇券会不会在国内形成两种货币?

外汇券只能在指定的范围内购买一些用人民币买不到的紧缺商品,或那些需要用外汇支付的费用。因此,它不同于人民币,只是人民币在这些指定范围内使用的一种代用券,是一种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凭证,同现在已在国内使用的中国银行人民币旅行支票和特种人民币支票一样,都属同一性质的银行支付凭证,并不是另一种货币。

三、外汇券只限在指定范围使用,外宾购买商品时,会不会带来既要用外汇券,又要用人民币的不便?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已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对一些外宾经常去的商店、餐厅及其他场所,多配备一些品种,尽可能使外宾在这些地点买到所需要的商品,并直接收取外汇券;二是对指定范围以外的一些较著名或规模较大的一些国营商店、餐馆等也可接受外汇券,以尽量避免外宾携带两种票券。

四、对长期在华工作、学习的专家、留学生等,他们领取的工资和生活费都是人民币,使用外汇券后,到友谊商店买商品没有外汇券,怎么办?对这个问题,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已印制一种免收外汇券的“优待证”,由所在单位发给他们,凭此“优待证”到友谊商店、工艺美术服务部、文物商店购买物品,支付宾馆、饭店、俱乐部、国内航线机票和逾重行李运费,以及国际电讯费用等,可使用人民币。但乘坐去国外飞机或开往港澳地区的直通火车、船舶、托运国际包裹和向外贸中心、进口商品专柜等购货,此“优待证”无效。

五、外汇券最小单位为角,没有分币,决定用人民币的分币找零。

六、发行外汇券对外宾和外来旅客兑换外汇时,将会带来方便。因为目前外国旅客、华侨和港澳同胞入境时,要将携入的外汇兑成人民币,出境时又必须将剩余的人民币兑回外汇,手续较繁,等候时间长,很不方便。实行外汇券后,因外汇券面额大,入境兑换时可缩短兑换时间,有剩余的外汇券出境时如来不及兑回外币,允许自由携出境外,以后来华时再可携入使用。

七、发行外汇券以后,友谊商店、宾馆等需要收取外汇券的场所,人民币旅行支票和特种人民币旅行支票仍可使用。

八、关于外汇券的兑换点,目前暂时集中在中国银行办理,除少数受中国银行委托的人民银行也能代办外,大多数人民银行不办外汇券的兑换业务,以后根据需要再逐步扩大兑换点。所以来华的旅客最好在有中国银行的城市先把外汇券兑妥。现在中国银行在国内的分支机构有七十多个,分布在大中城市,对来华旅客兑换外汇券,还是比较方便的。

九、短期来华的外国人,以及短期回来的华侨、港澳同胞,在外汇券发行前不久,用自由外汇兑得的人民币,如需用外汇券,能否兑换?在外汇券发行前三个月内(即一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用自由外汇兑得的人民币,原兑换人本人如需用外汇券,可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凭原“兑换证明”向中国银行兑换外汇券。

十、外汇券有一百元、五十元、十元、五元、一元和五角、一角共七种面额。四月一日先发行五十元、十元、五元、一元和一角五种面额;一百元及五角待发行时再公告。

十一、外汇券是新形势下的一项新事物,我们对此还缺乏经验,现在制订的管理办法,可能尚有不完善之处,所以希望国内外人士共同关心,欢迎提供建设性的建议,使这项工作在实践中逐步臻于完善。

曾经万能的外汇券是一种怎样存在?老百姓觉得这张纸就是特权!

前段时间看《芳华》,片中有一个细节引人深思:萧穗子父亲平反后,让刘峰给她捎了一个皮箱,里面装的是五颜六色的糖果、巧克力等零食。这些稀罕物在那个年代可是不容易得到的,让萧穗子在全体文工团成员中提高了“档次”。由此想到了70、80年代,不少东西都要凭票证购买,尤其是一些上档次的商品,还需要专门的“外汇券”。

外汇券凭票证购买_80年代友谊商店_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

《芳华》萧穗子剧照

旅游货币

不同于粮票、布票、煤票等票券,“外汇券”是一种集券、币于一身的特殊货币,可以单独使用。

改革开放后,来访的外国人、归国华侨、港澳台人士日益增多,为了方便他们在涉外场所购买物品和支付费用,国务院在1980年4月1日授权中国银行发行了外汇兑换券。

这种兑换券与人民币等值,共有7种面额9种版别,分别为1979年版的壹佰圆、伍拾圆、拾圆、伍圆、壹圆、伍角、壹角,以及1988年版的壹佰圆、伍拾圆。

外汇券凭票证购买_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_80年代友谊商店

80年代友谊商店_外汇券凭票证购买_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

两种版本的外汇券小全套正反面

按照规定,外籍人士必须将所持的外币在中国银行或指定的外汇兑换点兑换成外汇券,并在指定范围内使用。

离开中国大陆时,他们可以将外汇券换回硬通货或留着以备下次使用。

当时,不少外国人管外汇券叫“旅游货币”。

“特权”货币

由于外汇券所限定的人群,它可以购买到人民币无法买到的紧缺商品,因此老百姓也叫它“特权货币”。

80年代的友谊商店,不是普通人都能进的,外汇券是这儿唯一的流通货币。

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_80年代友谊商店_外汇券凭票证购买

友谊商店的外币兑换处

在这里,可以不定量地购买粮油棉等物,还可以买到最新款式的衣服、鞋子、化妆品,以及好时巧克力、万宝路香烟、瑞士手表等在国内市场上尚未出现的进口货。

当时在友谊商店里,“都是没见过的东西,琳琅满目。”

曾经有人在友谊商店买了进口糖果招待客人,告辞的时候,他给每人送了5块糖,大家都如获至宝……

80年代友谊商店_外汇券凭票证购买_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

80年代友谊商店一楼

当时,有一些大陆居民从他们的海外亲戚朋友那儿能得到一些外汇券,拿着外汇券逛友谊商店,成为令人羡慕的一件事。

外汇券凭票证购买_80年代友谊商店_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

80年代穿着时髦的顾客走进友谊商店

“倒汇”、“切汇”

1986年,美国一新闻学教授来华,也对外汇券的好处深有体会:

有了外汇券,人们在中国就可以买到进口商品,可以在特殊的地方消费,还可以换美元,这些都是人民币所没有的功能。

他甚至在书中写道:“如果钱能说话,外汇券的声音比人民币大50%。”确实,根据当时的汇率,和人民币等值的外汇券,实际价值是人民币的一倍之多。因此发展到后来,很多地方都更乐意收外汇券。

在小饭馆,花人民币买两个烧饼,用同面值的外汇劵可以买三个;在百货商店,售货员看到用外汇券消费的顾客会打折,或是送个小礼物……

这些人收了外汇券就用人民币换到账内,再拿着这些外汇券到友谊等商店购买紧俏货。

80年代友谊商店_外汇券凭票证购买_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

1993年2月16日,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四楼外汇商店开张,一些紧俏商品,如原装进口的洋家电、化妆品得用外币或者外汇券购买 北晚新视觉供图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想方设法“搞”外汇券,倒卖外汇券的“黄牛”市场也出现了。黄牛通常在华侨饭店、涉外宾馆、中国银行等附近待客,看到人就主动凑上去问“换钱吗?”“要外汇券吗?”一旦达成共识,双方就找个小巷子交易,其间还警觉地看看有没有警察。

交易完成后,外国人可以拿着人民币到更多的商店消费,中国人则可以用外汇券买进口彩电、冰箱等大物件。

外汇券凭票证购买_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_80年代友谊商店

1987年相关部门打击倒卖外汇券的报道

在黄牛手上,外汇券的价值要比同样面值的人民币高出30%。

这其中的差价使“倒汇”成了利润丰厚的“职业”,越来越多的人冒着坐牢风险加入到“倒汇”的黄牛大军中。

还有一些人借此行骗。

当时流行一个词叫做“切汇”,指倒汇的人在暗中扣下一部分钱。

据说雅宝路就有不少“切汇大师”。曾有人在雅宝路生切出了一栋三层小楼,几年后被捕,在接受审问时被要求还原切汇过程,2000元人民币,经过他的手一点,再还给民警时,就只剩下1500元。在此过程中,民警双眼盯着他,都没有看出破绽。

外汇券“退休”

为了规范货币市场,1993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1994年元旦起停止发行外汇券。

这一消息的出现,改变了老百姓对外汇券的一贯态度。

1993年12月的最后两天里,北京各大外贸商店都出现了空前的抢购潮。

友谊商店的货架几乎被搬空,一楼的香烟柜台前挤满了人,他们从口袋里掏出成把的毛票,盘算着买哪一个能正好花完手中的零钞……

虽然央行清楚地说明,现存的外汇券仍然可以暂时流通,但人们普遍认为,越快花完手里的外汇券,心里就越踏实。

也有一些人在得知外汇券的停止兑换期是1995年6月30日后,还想等等看,“备不住还能升值呢!”

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_80年代友谊商店_外汇券凭票证购买

《北京日报》关于“外汇券”停止兑换的

在接下来的一年里,大家基本都花完了手中的外汇券。

这个存在了15年,曾被视作“特权”的“第二货币”,就这样退出了历史舞台。

不过,因为外汇券的纸质、印刷、图案都精美于人民币,因此颇受收藏家的喜爱。

80年代友谊商店_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_外汇券凭票证购买

居民老物件收藏展上,大家将各自收藏的旧粮票、外汇券等拿来展示

今天若有一整套,也是值钱哟!

不知您家有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