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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机构:

为指导基金经营机构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进行业廉洁、合规文化建设,规范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研究制订了《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细则》。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级负责人的廉洁从业管理职责,落实廉洁从业要求。

二、 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动识别、控制其从业行为的廉洁风险,并对其从业行为承担责任。

三、 《细则》是与《规定》相配套的自律规则,是结合基金经营机构特点对《规定》所作的细化和补充。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应同时遵守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发布的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金经营机构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境内子公司、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及建立劳务关系或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内控要求

第四条 基金经营机构承担廉洁文化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应当在公司重要制度中以专门章节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建立健全涵盖所从事的业务及各个环节的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级负责人的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并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的相关底稿留档保存。

第五条 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机构的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廉洁从业管理职责:

(一)听取本机构廉洁从业管理情况及廉洁从业相关的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的报告,督导管理层及时妥善处置或持续改进;

(二)董事会在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任命时,应将廉洁从业管理履职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内出现廉洁从业相关的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纳入考核评估范围;

(三)本机构出现廉洁从业相关的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时,对总经理以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的问责处理;

(四)其他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监事会或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运营承担责任,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廉洁从业管理职责:

(一)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贯彻落实廉洁从业总体要求,主动倡导廉洁从业理念,积极培育廉洁从业公司文化;

(二)为建立、实施、维护和持续改进廉洁从业管理内部控制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确保廉洁从业管理人员履职的独立性;

(三)推动、提升本机构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关注本机构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备、落实执行是否充分到位,发现问题时要求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

(四)督促本机构各部门和人员就廉洁从业情况开展自查或积极配合检查,发现违反廉洁从业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追究责任;

(五)其他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基金经营机构下属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加强对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管理,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执行承担责任。

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动识别、控制其从业行为的廉洁风险,并对其从业行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从业资格管理、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第八条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基金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合理完善的公司营销制度,明确可列入营销费用的具体事项、内容、标准、额度等,并对公司营销制度和标准定期予以评估,对营销费用支出严格审查,对违反公司营销制度和标准的行为予以严厉问责,避免引发与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冲突。

第九条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每年开展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培训和教育,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提高工作人员廉洁意识,并在新员工入职、岗位调整、员工晋升时,向其传达相应的廉洁从业要求,并要求其签署廉洁从业承诺。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告知相关方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十条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严肃处理。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的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一)基金经营机构发现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且进行内部追责的;

(二)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协会工作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三)基金经营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第三章 主要业务廉洁从业要求

第十二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应严守廉洁从业底线,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自律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代持等方式,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或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二)安排向特定客户销售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三)以所在机构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员工身份,销售未经机构核准销售的金融产品;

(四)窃取或者泄露本机构及合作机构的内部信息、客户信息等未公开信息;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交易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从事或者明不、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账户之间输送利益;

(四)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五)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基金经营机构廉洁从业实施细则_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廉洁从业规定_中国证券投资协会

(六)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

(七)滥用交易佣金分配权利,向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期货公司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输送利益;

(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直接或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十)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侵占或者挪用托管资产;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三)直接或间接为基金管理人违规行为提供便利或者纵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如违规划款、违规支付,协助客户进行超限投资,允许基金管理人借用基金托管人名义增信等;

(四)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在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以及基金收益的分配过程中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

(二)串通相关方进行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估值核算,并从中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经基金管理人授权,泄露或者使用所服务的基金产品数据、产品组合信息、交易信息、客户信息等;

(四)协助基金管理人制作虚假材料或者披露虚假信息;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基金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其他基金服务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虚假、误导性评级、评价、评奖等;

(二)在不同投资者、不同产品间提供明显有违公平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三)出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

(四)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的服务机构,从事与其所提供系统相对应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提供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除外);

(五)未经严格论证,改变挂钩其他金融工具指数或者被用作市场业绩基准的市场重要指数的编制规则,串通相关方操纵指数计算价格、证券估值、债券收益率曲线、债券隐含评级等;

(六)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廉洁从业底线,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自律管理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自律管理职能;

(五)其他干扰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本细则所称自律管理工作是指协会进行的会员管理、机构登记和产品备案、组织资格考试、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定自律规则、自律检查和纪律处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或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自律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物品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人员招聘等业务相关活动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防范相关工作人员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对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开展自律检查,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及相关信息,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细则的,协会视情节轻重,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业务、暂停会员部分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并按照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基金经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协会视情节轻重,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参加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按照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基金经营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级负责人,对本公司及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采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依照自律规则从重处理:

(一)产生较大不良影响;

(二)在协会检查、调查过程中,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或资料,伪造、隐匿、篡改或者毁损证据,或者逃避、拒绝、阻碍协会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协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理:

(一)主动发现、向协会报告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积极有效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的;

(二)积极配合检查,并如实说明违反本细则相关情况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协会认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理的其他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且情节特别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可以对其免予自律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发现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反基金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服务机构,指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咨询、审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

本细则其他条款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在协会进行业务登记或备案并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机构及个人,在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时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问责。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强化的职能。

1.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2.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职能。

2.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证券业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

(二)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五)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_期货监管机构有哪些_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3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厅

草拟机关内部办公的规章制度;协助会领导组织机关的日常办公;组织会内有关重要文件的草拟、修改;负责机关的新闻宣传工作,编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信息刊物及其他资料;管理机关的财务、资产、档案;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会议的议案、提案。

办公厅内设咨询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的国际国内顾问提供服务,承担咨询顾问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二)发行监管部

草拟境内企业在境内外发行证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按规定监管境外上市中资企业的有关活动。

(三)市场监管部

草拟监管证券(不上市流通的国债及企业债券除外,下同)的交易、清算、登记、托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交易、清算、登记、托管机构的设立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上市品种;分析境内外证券交易行情;监管境内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传播活动。

(四)机构监管部

草拟监管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各类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五)上市公司监管部

草拟监管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并监督检查境内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合并分立、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等事项;监管境内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主要股东发生变更等事项;监管境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督境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履行证券法规规定的义务。

(六)基金监管部

草拟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按规定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按规定监管中外合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七)期货监管部

草拟监管期货市场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上市期货合约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分析境内期货交易行情,研究境内外期货市场;审核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境外期货业务活动。

(八)稽查局(首席稽查办公室)

草拟稽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规则、实施细则;组织调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决定;处理有关证券期货业务的来信来访。

(九)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

草拟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实施细则,审核会内各部门草拟的规章;对监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组织办理涉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审核律师及其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十)会计部(首席会计师办公室)

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财务制度,拟定证券期货业及上市公司的会计财务实施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审定后执行;审核会内各部门草拟的有关证券期货会计财务的规章;对监管中遇到的会计、财务、资产评估问题提供咨询;审核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其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业务活动;按规定监管证券期货机构执行国家的会计、财务规定并实施财务和离任审计;统一协调证券期货市场的收费、税收政策;草拟有关监管经费的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并经国务院收费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审核机关、派出机构、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及收支活动。

(十一)政策研究室

草拟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方针、政策;研究分析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及金融市场;草拟、修改会内有关重要文件。

(十二)国际合作部

草拟证券期货系统对外交流合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境内与境外有关机构的交流合作活动,管理境外援助项目;联系有关国际组织,负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关系的有关事宜;按规定安排机关人员出访和接待境外人员来访;协助会内有关部门履行其境外证券期货监管职责;协助会内人事教育部门对机关、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出国(境)的培训教育;按规定归口管理证券期货系统的涉外事务。

(十三)人事教育部

草拟机关、派出机构人事教育、机构编制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管理;按规定对派出机构、交易所及有关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组织机关、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境内外培训教育;指导证券期货交易所及有关机构的人事教育、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为248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局级领导职数52名(含正副秘书长3名,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首席稽查各1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及编制另行核定。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厅、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我行信贷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营工作,保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资金局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营行为,保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是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和依据。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部人民币资金的管理,包括资本金、财政资金、债券资金及其他各种资金。

第三条   本行资金管理的宗旨是确保资金安全,保持资金合理流动,提高资金效益,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保证重点项目的需要。

第四条   本行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核算。

一、统一管理。统一管理系指规范资金运营行为,从资金的请领和筹集、配置和运用、回收和偿还,实行统一管理,全程监控。

二、统一计划。统一计划系指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计划和信贷规模以及本行的其他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编制资金来源计划和资金运用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形成本行统一的信贷资金计划。

三、统一调度。统一调度系指根据本行信贷计划和项目的用款进度,对各项资金进行合理配置,统筹平衡,统一调度,确保资金供应。

四、统一核算。统一核算系指全部资金运动按照“两则”、“两制”和国家开发银行财会制度统一组织会计核算,保证资金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资金的请领与筹集

第五条   本行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财政资金、债券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六条   本行资本金500亿元人民币为国家资本,由财政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分四年拨足。资本金主要以软贷款的形式,按项目配股的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由上述企业对项目参股、控股。本行在业务经营中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资本金实行保全。本行分年度向财政部请领的资本金纳入信贷资金,在支出前是本行资金头寸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国家预算安排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原“拨改贷”和经营性建设基金贷款回收的本息及财政贴息资金。按年度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由本行直接同财政部请领和统一掌握使用,原“拨改贷”和经营性建设基金贷款本息由本行统一组织回收和使用。财政资金纳入本行信贷资金,在支出前是本行资金头寸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债券资金由本行按照国家确定的年度债券发行规模、期限、利率、发行对象及方式,向确定的认购机构或社会筹集。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发放本行的硬贷款。

第九条   其他资金包括回收贷款本息、人民银行临时借款、同业拆入资金和本行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金等,均为本行的信贷资金。此外,本行还要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资金的配置与使用

第十条   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配置资金是本行承担的一项重要政策性业务。本行资金配置的依据是国家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信贷规模。制定本行年度项目贷款计划的工作,就是在承诺贷款的基础上为贷款项目配置资金。为贷款项目配置资金是本行综合计划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本行的资金调度工作要依据本行年度和季度贷款计划、项目用款进度和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向重点项目供应资金。为保证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汇拨贷款资金申请书”,适时调度资金,是资金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十二条   本行资金头寸是指每一个时点上本行信贷资金的余额。保持合理的资金头寸,是维系本行正常运营和保证重点项目资金需要的必要条件。头寸管理的宗旨是保证资金安全,保持资金流动,提高资金效益。

第十三条   本行资金运用,主要是对国家确定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贷款。

本行贷款分为两类:软贷款和硬贷款。

第十四条   本行发放贷款采用两种形式:

一、本行(包括本行办事机构,下同)直接发放和管理贷款,借款单位与本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在本行开立贷款帐户;

二、本行委托代理行办理贷款,借款单位与本行签订借款合同,在代理行的经办行开立贷款帐户,本行对代理行的代理业务实行监管。

第十五条   下列贷款项目由本行直接发放和管理:

一、北京市的贷款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管理规范_银行资金头寸如何计算_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二、借款方为国家控股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贷款项目;

三、中央统借统还的贷款项目;

四、其他需要由本行直接发放的贷款项目。

第十六条   本行本着“自愿结合,平等互利”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行。本行与代理行以委托代理协议形式明确相互的责、权、利关系。

第十七条   凡申请本行贷款的项目,应按本行贷款条件进行评审和财务评估,并经贷款委员会审查批准。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要按本行贷款办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本行发放贷款必须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用于本行基本建设和业务发展需要的各项支出,要提出支出预算,纳入资金运用计划,在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范围内,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支出预算和财务计划控制开支。

第四章 资金的回收和偿还

第二十条   本行回收资金是指回收本行发放的各种贷款的本息。本行偿还资金是指本行对借入的信用资金偿还本息。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发放的各种贷款,必须严格按照贷款管理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利率回收贷款本息。这是本行正常经营,实现保本微利、保全资本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资金回收纳入全行信贷综合平衡。资金回收计划是年度资金来源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资金回收计划回收贷款本息是本行信贷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行采取信用方式借入的各种资金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利率足额偿还本息。这是维护本行社会信誉,保证本行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第二十四条   资金偿还纳入全行信贷综合平衡。年度资金偿还计划是本行年度资金运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资金偿还计划偿还借款本息是本行资金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行资金部门按照年度信贷计划向信贷部门管理的贷款项目供应资金时,应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汇拨贷款资金申请书”和项目借款合同确定的本金回收额轧差,调度资金净额。

第二十六条   本行信贷部门对贷款项目配置资金时,对于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经济实体或续贷项目,实行当年新增贷款与回收本金轧差,净额供应资金的办法,保证贷款资金的按时回收。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利息的偿还及其办法,一律按我行有关扣息办法执行。利息用来建立偿债基金,不作为项目贷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章 资金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分工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行资金管理是一项全行性的工作,必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互相协作。为加强资金管理。本行成立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行长担任组长,其成员由资金局、综合计划局、财会局、稽审局和各信贷局局长组成。

第二十九条   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资金分析会,对资金营运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条   有关业务局在资金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分工是:

一、综合计划局负责全行的综合计划工作,汇总编制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来源计划和资金运用计划并综合平衡形成本行年度信贷计划、贷款回收计划;汇总编制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年度计划执行中的协调、平衡、调整,并及时提供各种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二、资金局是全行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筹资业务发展规划、年度资金来源计划(包括贷款回收计划)初步方案,参与计划编制中有关资金工作,经批准下达后组织实施;组织发行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债券,筹集其他各项资金;负责资金供应、调度与融通工作;制定贷款资金回收办法,组织贷款资金回收;掌握资金运营情况;向行领导提供资金信息,向有关局提供本行资金运作情况;经办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提出加强资金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三、财会局是全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核算全行资金,提供资金头寸日报表,监督本行资金配置、调度工作,编制会计报表,对各类资金的成本控制提出意见并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四、信贷局负责项目贷款管理,参加编制信贷计划,执行年度信贷计划;按照借款合同和项目用款情况,向资金局提送分时段的项目用款进度表、贷款本息回收进度表和汇拨贷款资金申请书;监管代理行办理委托业务,监督、掌握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贷款资金回收事项,并按规定提送有关报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