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6-03-15

客户26年前存5千外汇兑换券 现今要求兑付难住中行

近日,新浪金融曝光台收到湖北郑先生对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的投诉。郑先生投诉他父亲在1992年存入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的外汇兑换券,从2015起提出取出,至今仍未取回。

26年前存入外汇兑换券 3年前提出取款至今未果

郑先生称,1988年一位亲戚从美国回国探亲,赠送给郑先生的父亲总面值近5000元的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据郑先生父亲回忆,这笔兑换券中大多为50和100元面值,且有十几张是连号,他一直放在箱子中作收藏纪念。

1992年12月17日,在家人和同事的劝说下,郑老先生将这笔外汇兑换券存入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办理了两年期自动转存定单。之后每隔两年,郑老先生就持单按约去该支行办理续存业务。直到1998年,中行工作人员告诉郑老先生,他不需要定期来办理续存,这笔存单到期后会自动转存。自此之后,郑老先生便再也没有去银行查询过这笔存款。

十七年后,也就是2015年,郑老先生想要取出当初的外汇兑换券,便委托妻子持存单去中行湖北汉口支行办理。当时,银行工作人员称,因年代久远需要去总库查询底单以确认是否有这笔业务,需等待一个月后才能给出结果。待一个月后郑先生的母亲再次前往该支行时,工作人员劝说其暂时先不要取出这笔存款,等定期存款的合约期满后,再来取款,可以避免利息上的损失。郑先生的母亲听从了银行工作人员的建议,没有办理取款手续。

2016年6月,郑先生的母亲估算定期存款期满,第三次前往中行湖北汉口支行办理外汇兑换券提取业务。这一次,中行工作人员表示,该支行现在库存没有外汇兑换券,只能兑付港币,会将此事向上级进行汇报,需客户等候电话通知。但郑先生告诉新浪金融曝光台,此后他们一直没有接到过来自中行的电话。

2017年5月,郑先生一家又一次着手开始进行外汇兑换券的取款工作。他们先是拨打了中国银行的客服热线95566,说明情况后工作人员承诺将会于三个工作日内解决。三天后,郑先生接到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行长的电话,行长再三说明,该支行没有外汇兑换券可取,只能通过报告向上级反映情况。

第二天,中行一位专门负责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余某联系到郑先生。她告诉郑先生,外汇兑换券在1995年就已经停止发行,目前省行也没有存币,只有中国银行总部留有小部分用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收藏。而对于郑先生的情况,和以往中行工作人员的态度一样,她表示只能向总部反映,需等待上级通知。

这一等,就又是一年。2018年3月11日,郑先生一行人来到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对银行工作人员陈述完业务办理需求后,工作人员依旧表示会向上级领导汇报,需郑先生等候通知。

来来回回、反反复复,郑先生及其家人在三年内无数次向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提出想要取出这笔面值约5000元的外汇兑换券。“中国银行各级的服务态度确实都很好,但是为什么合法的取款取了三年就是取不回?”郑先生表示很郁闷。

外汇兑换券已经停止流通银行是否能够进行兑付?

针对郑先生的投诉,新浪金融曝光台致电中国银行客服热线95566,询问在中行存有外汇兑换券是否可以进行兑付的问题。中行客服人员回答,资料库中无法查询到“外汇兑换券”,详细业务需到当地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新浪金融曝光台同时也致电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该支行工作人员解释说,郑先生的父亲所持有的外汇兑换券早已经客户同意转换为港币,并以港币的形式进行自动续存。现如今郑先生一家却拒不承认,执意要求中行以外汇兑换券的形式完成兑付。“我们所有的工作人员都跟他们一次次解释过了,怎么可能再把港币兑换成外汇兑换券呢?都已经停止流通了,央行现在也没有了。”中行工作人员同样表示很无奈。

中行湖北汉口支行工作人员告诉新浪金融曝光台,目前正在查找调取出当年客户同意将外汇兑换券兑换为港币的凭证,因年代久远,还需要时间。对于郑先生的情况,若客户坚持要取款,则只能提取出港币。

郑先生对于银行的解决方案并不认同。他认为,当初亲戚送给他父亲的外汇兑换券一定是按照美元的汇率兑换的,如今却只能按照港元的汇率取出,显然是不合适的。

根据郑先生提供的资料,1996年至1998年的定期存单上已显示为港币。对此,郑先生表示,他父亲当初并不懂得外币兑换的相关事宜,更不知晓外币兑换成外汇兑换券后如何兑换回外币或人民币,因此不会主动授意银行工作人员将外汇兑换券兑换为港币后进行业务办理。

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_外汇兑换券取款困难 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 外汇兑换券兑付问题

郑先生提供的一张外币定期存款存单

外汇兑换券取款困难 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 外汇兑换券兑付问题_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

郑先生提供的外币定期存单背面注释说明

新浪金融曝光台调查发现,1994年11月22日,央行曾发布关于外汇兑换券停止流通和限期兑换的公告。公告中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外汇兑换券停止在市场上流通。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允许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按照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官方汇率折成美元,并按兑换当日银行公布的汇率兑换成人民币。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的兑换期截至到1995年6月30日。

因为外汇兑换券早已停止流通,所以中行方面兑付外汇兑换券的可能性为零。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已停止流通,外汇兑换券在收藏市场上却极具价值。郑先生家人要求银行方面兑付外汇兑换券,或有这方面的考虑。

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_外汇兑换券取款困难 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 外汇兑换券兑付问题

50元面值的外汇兑换券市场价

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_外汇兑换券取款困难 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 外汇兑换券兑付问题

100元面值的外汇兑换券市场价

目前郑先生仍在等候中行相关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告知其事件处理情况。

新浪金融曝光台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美式、欧式及百慕大式期权的差别

上期金汇学堂中,我们介绍过奇异期权。奇异期权的特点之一,就是行权价是不确定的。而今天我们将根据行权日的不同来介绍美式期权&欧式期权

外汇期权买卖若以期权行使方式来说,在国际上通常有两种:一是美式期权,二是欧式期权。

外汇美式期权_美式期权,欧式期权_外汇欧式期权

简单来说,欧式期权的买方在到期日前不可行使权利,只能在到期日行权。美式期权的买方可以在到期日或之前任一交易日提出执行。

具体而言,美式期权(American option)是指可以在成交后有效期内任何一天被执行的期权。也就是指期权持有者可以在期权到期日以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纽约时间上午9时30分以前,选择执行或不执行期权合约。美式期权允许期权持有者在到期日或到期日前执行购买(如果是看涨期权)或出售(如果是看跌期权)标的资产的权利。

外汇美式期权_外汇欧式期权_美式期权,欧式期权

举例:今天上午欧元/美元即期汇价为1.1500,一客户预期欧元的汇价晚上或明天可能升上1.1600或更高水平。于是他便向银行买入一个面值为10万欧元,时间为两周,行使价在1.1500的欧元看涨、美元看跌的美式期权,设费率为2.5%(即买期权要付出2500欧元费用)。翌日,欧元/美元的汇价上升了,且超越1.1500,达1.1700水平。那么,该客户可以要求马上执行期权(1.1700-1.1500=200)获利200点,即2000美元。但减去买入期权时支付的费用后,客户仍亏损875美元(2000-2500×1.1500=-875美元)。可见,美式期权虽然较为灵活和方便,但期权费的支出是十分昂贵的。

欧式期权 (European Options) :即是指买入期权的一方必须在期权到期日当天才能行使的期权。在亚洲区的金融市场,规定行使期权的时间是期权到期日的北京时间下午 14∶00。过了这一时间,再有价值的期权都会自动失效作废。

外汇欧式期权_外汇美式期权_美式期权,欧式期权

举例:该客户预期欧元/美元会在两周内从1.1500水平逐步上升到1.1700水平。于是他同样买入一个面值10万欧元、时间两周,行使价在1.1500水平的欧式期权,期权费只是0.65%(即付费650欧元)。但该欧式期权必须等到到期日当天的北京时间下午14∶00才能行使。不能像美式期权那样随意执行。假设该期权到期同样以1.1700执行,客户即可获利 1252.50美元(2000-650×1.1500=1252.50)。

美式期权,欧式期权_外汇欧式期权_外汇美式期权

2002年12月以来,我国国内银行新开立的外汇期权业务均采用欧式期权交易方式。

优劣比较

根据财务金融理论,在考虑某些特殊因素(如现金股利)之后,美式选择权可能优于欧式选择权。

外汇欧式期权_美式期权,欧式期权_外汇美式期权

例如,甲公司突然宣布发放较预期金额高的现金股利时,持有该公司股票美式选择权的人可以立即要求履约,将选择权转换为股票,领取该笔现金股利;而持有该公司欧式选择权的人就只能干瞪眼,无法提前履约换股、领取现金股利了。

不过,除了这个特殊的因素外,综合其它条件,他们发觉美式选择权和欧式选择权并无优劣之分。

事实上在美式及欧式选择权之间,还有第三类的选择权,那就是大西洋式选择权(AtlanticOptions),或百慕大式选择权(BermudianOptions)。

外汇美式期权_美式期权,欧式期权_外汇欧式期权

从字面上,您可以很轻易地看出来,这种选择权的履约条款介于美式和欧式之间(大西洋和百慕达地理位置都在美欧大陆之间)。例如,某个选择权契约,到期日在一年后,但在每一季的最后一个星期可以提前履约(可在到期日期履约,但可履约日期仍有其它限制),这就是最典型的百慕达式选择权。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北京分局《关于贯彻执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京政发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北京分局《关于贯彻执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

(80)京中汇字第010号

市人民政府: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80)汇综字第299号“关于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的通知”说:“为加强外汇管理,禁止外币在国内市场计价流通,维护社会主义的金融秩序,中国银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98号及〔1980〕2号文件规定,以及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发行‘外汇兑换券’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示,决定自四月一日起发行‘外汇兑换券’”(以下简称“外汇券”)。并寄发了《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和内部规定,以及宣传提纲。现将贯彻执行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和我们的意见请示如下:

一、外汇券发行后,本市原来收取外币的单位,应立即停止直接收取外币。同时,希望各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加强市场管理,如发现黑市买卖外汇券,应坚决取缔。各单位对收入的外汇券要严防转让或被套换;对经常有外汇券收入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二、关于外币代兑点的业务问题。

本市现有二十五个外币代兑点。在中国银行机构极少的情况下,这种代办形式对方便外宾、增加外汇可起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不利于外汇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利于外汇资金的加速周转(代兑点收兑的外币及支票,须到次日或隔日才能送交银行),不利于节约人力(代兑点收兑的外币,银行还要逐笔核点一次)。外汇券发行后,将出现一些单位既由其代兑点办理外汇券兑出业务,又通过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取外汇券的情况,这很容易产生漏洞。因此,我们的意见是:中国银行应逐步增设机构,直接办理各项外汇业务。在目前情况下,原有各代兑点都可办理外汇券兑出业务,但不办理退汇;少数确有必要办理退汇的,由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派员到代兑点办理。以后逐步将代兑点撤销,由中国银行所设机构代替。今后新建外宾比较集中的单位,如外贸中心、接待外宾的饭店等,应事先安排中国银行设置机构的办公地点,以利于开展外汇业务。

三、按照《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外汇券使用范围的规定,对全市使用外汇券的范围,我们的意见是:

(一)凡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费用由我方担负的除外),在专门接待他们的旅行社、商店、商品专柜、宾馆、饭店、俱乐部(如:北京饭店、前门饭店、民族饭店、华侨大厦、北纬饭店、向阳二所、体育学院招待所、首都国际机场宾馆、国际俱乐部、北京市友谊服务公司、北京文物商店、故宫外宾服务部、工艺品信托商店、北京工艺美术服务部、友谊商店、天坛燕山书画店、建华皮货服装店、懋隆商店、语言学院友谊小卖部、市纺织局八达岭旅行商品门市部、北京饭店外宾服务专柜等,以及听鹏馆、中国画片社、外文书店、友谊食品店、民族宫、颐和园管理处、八达岭管理处、首都国际机场的进口商品寄售点)购买物品或支付费用,必须使用外汇券。确定那些单位对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必须收取外汇券,应由市有关局等单位提出,经我局批准。

(二)凡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支付去港澳地区的直通火车票款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支付国内外航线的飞机机票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支付国际电讯、托运国际包裹,支付以外币为保价的保险费用,均必须使用外汇券。

(三)凡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在指定必须使用外汇券范围以外的单位购买商品或支付费用,可以支付外汇券,也可以支付人民币,有关单位不得强行收取外汇券。

四、关于《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的内部规定第一条中所说“优待证”的领发问题,我们意见:本市区、县、局所属单位的有关人士所需“优待证”,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开介绍信,经区、县、局审核同意后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领取;市直属单位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开介绍信直接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领取。中央在京单位党的关系不在本市的,其所需“优待证”向总行营业部领取;党的关系在本市的,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领取。

五、凡属国家批准,享有外汇留成的单位收取的外汇券,应及时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结汇,或暂时存入中国银行“外汇券帐户”。为便于加强对外汇券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方便单位送款,建议不享有外汇留成的单位,将收取的外汇券交本单位开户人民银行收帐,本单位不得私自保留,不得转让,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调换人民币,不得供本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违者按套汇论处。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市级各单位。

附件:

一、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

二、“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的内部规定

三、宣传提纲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北京分局

一九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外汇管理,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以下简称外汇券)。

二、外汇券的面额分壹百元、伍拾元、拾元、伍元、壹元、伍角和壹角七种,与人民币等值,不准挂失。

三、外汇券只限在中国境内指定的范围内使用。

短期来华的外国人,短期回来的华侨、港澳同胞,驻华外交、民间机构及其常驻人员等,在下列范围内购买物品或支付费用,必须使用外汇券。

(一)各地专门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的旅行社、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工艺美术服务部、文物商店、外贸中心和进口商品专柜;

(二)专门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宾馆、饭店、俱乐部;

(三)支付去港澳地区的直通火车、船只票款,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

(四)支付国内外航线的飞机机票,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

(五)支付国际电讯、托运国际包裹;

(六)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分局)批准或根据有关规定应收取外汇券的单位。

四、上述人员或机构凡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外币支付凭证,和汇入汇款等,均可向各地中国银行或其指定的外币代兑点兑换成外汇券。中国银行(或代兑点)兑出外汇券,应向顾客出具“兑换证明”。

五、凭兑换人本人的“兑换证明”六个月内可以将持有的外汇券向中国银行办理转存人民币特种存款、外币存款,或兑回外汇,或携出、汇出境外。

六、如将外汇券兑换成人民币,中国银行应凭“兑换证明”按其面额支付等值人民币,并在“兑换证明”上批注。兑出的人民币,除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在离境时可凭原“兑换证明”兑回外汇外,对其他人员及机构不能再兑回外汇。

七、外汇券不得私自买卖,严禁投机倒把或伪造,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论处。

附件二

“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

的内部规定

(对外不公布,供内部掌握)

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_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_京政发16号

壹、对在华的外籍专家、友好人士,和留学生等收取外汇券办法

一、应聘或应邀在我国内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友好人士,外国在华的留学生、实习生向各地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工艺品美术服务部、文物商店购买商品,以及支付宾馆、饭店、国内航线机票、国际电讯的费用,可以使用人民币,但须出示国家外汇总局统一印制的“优待证”。此优待证由其所在单位向就近中国银行领取后发给,持有人离境后,应即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向原发证银行缴销。

上述人士如乘坐去国外飞机或开往港澳地区的直通火车、船舶,托运国际包裹,和向外贸中心、进口商品专柜购货,应支付外汇券。

二、“优待证”只限发给由我单位支付人民币工资或生活费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友好人士(包括与其本人在华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属)和留学生、实习生。

对于根据合同由外国企业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自费来华的留学生、实习生,不发给“优待证”。

贰、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收取外汇券办法

三、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在“外汇券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点指定范围以外的单位,如餐厅、信托商店、游览场所、接待外宾的工厂小卖部等购买商品或支付费用,乘坐国内的船舶、汽车,以及购买国内火车和国际联运客票,列车就餐和托运行李、物品,可以支付外汇券,也可以支付人民币,有关单位不得强行收取外汇券。

四、凡属我国内单位邀请的外宾、华侨、港澳同胞居住在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宾馆、饭店,如费用由我方担负的,可凭单位介绍信支付人民币。

国内单位为赠送外宾而向友谊商店购买礼品,应凭单位介绍信经当地外事部门批准后,始可支付人民币。

叁、对中国公民兑换和使用外汇券办法

五、中国公民如要将所持的属于国家规定允许本人留成的外汇(侨汇除外)兑换成外汇券,或将外汇券兑换成人民币,均可受理,但不发给“侨汇物资供应票”。

六、中国公民如要将上述兑得的外汇券转存外币存款或汇出境外,需提供原“兑换证明”(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和有关证件。中国银行经审核符合规定后,按当天外汇卖出牌价折算办理,并在“兑换证明”上批注金额。

七、凡持有外汇券的中国公民,须凭单位介绍信和“兑换证明”才能向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商店或专柜购买商品,商店应在“兑换证明”上批注购货金额。

肆、对国内单位收外汇券的管理办法

八、凡属国家批准,享有外汇留成的单位(以下简称留成单位)收入的外汇券,应及时向中国银行结汇,或暂时存入中国银行“外汇券帐户”。收入的外汇券经结汇后才能计算应得的留成外汇。

九、“外汇券帐户”不计利息。存户可向开户行领取支票簿,通过中国银行办理结算之用。签发的支票必须指明抬头人,不准转让,不准取现。

十、留成单位如将“外汇券帐户”所存余额的一部或全部转存其他外币存款,须说明原因,经中国银行批准后始能办理。办理时,银行按当天外汇卖出牌价计算。

十一、凡属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单位,为便于找零,开始时可向当地中国银行预借适量的小面额外汇券,俟有外汇券收入后即行归还。

十二、不享有外汇留成的单位,对收入的外汇券,必须及时售给中国银行,不得私自保留,不得转让,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调换人民币,不得供本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违者按套汇论处。

十三、任何单位收入外汇券时,必须向顾客开具“外汇券专用发票”,或在发票金额栏内注明“外汇券”字样。

十四、没有中国银行地区的单位,如收入外汇券,对不享有外汇留成的单位,可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外币代兑点兑换成人民币。人民银行代兑点对兑入的外汇券视同兑入外币,按兑入外币进行帐务处理。

对留成单位收入的外汇券,应送交本省省会所在地的中国银行结汇,或存入“外汇券帐户”。

十五、外汇券以角为最小单位,角以下的小数使用人民币辅币。

十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将收入的外汇券向中国银行结汇,或向指定的代兑点兑换成人民币,一律按外汇券金额支付等值人民币,银行不扣收费用。

十七、在外汇券发行前三个月内用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兑得的人民币,原兑换人本人或机构,如有需要,可凭“兑换证明”向中国银行兑换外汇券。中国银行按人民币金额支付等值外汇券,注销原“兑换证明”,按原兑换日期另开“兑换证明”。

附件三

宣传提纲

一、关于发行外汇券的目的。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事业和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发展,来自海外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成倍增多,专门为他们服务的宾馆、商店和其他服务部门也日益增加。为便于他们在这些场所购买物品和支付费用,区别于国内居民;同时又不准在这些场所使用外币,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以加强外汇管理。因此,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银行发行一种“外汇兑换券”,作为人民币的代用券,限制在指定的范围内使用。外汇券发行后,现在收取外币的商店及其他服务部门不得再用外币标价计收,改用人民币标价,收取外汇券,以维护人民币的统一。

二、发行外汇券会不会在国内形成两种货币?

外汇券只能在指定的范围内购买一些用人民币买不到的紧缺商品,或那些需要用外汇支付的费用。因此,它不同于人民币,只是人民币在这些指定范围内使用的一种代用券,是一种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凭证,同现在已在国内使用的中国银行人民币旅行支票和特种人民币支票一样,都属同一性质的银行支付凭证,并不是另一种货币。

三、外汇券只限在指定范围使用,外宾购买商品时,会不会带来既要用外汇券,又要用人民币的不便?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已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对一些外宾经常去的商店、餐厅及其他场所,多配备一些品种,尽可能使外宾在这些地点买到所需要的商品,并直接收取外汇券;二是对指定范围以外的一些较著名或规模较大的一些国营商店、餐馆等也可接受外汇券,以尽量避免外宾携带两种票券。

四、对长期在华工作、学习的专家、留学生等,他们领取的工资和生活费都是人民币,使用外汇券后,到友谊商店买商品没有外汇券,怎么办?对这个问题,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已印制一种免收外汇券的“优待证”,由所在单位发给他们,凭此“优待证”到友谊商店、工艺美术服务部、文物商店购买物品,支付宾馆、饭店、俱乐部、国内航线机票和逾重行李运费,以及国际电讯费用等,可使用人民币。但乘坐去国外飞机或开往港澳地区的直通火车、船舶、托运国际包裹和向外贸中心、进口商品专柜等购货,此“优待证”无效。

五、外汇券最小单位为角,没有分币,决定用人民币的分币找零。

六、发行外汇券对外宾和外来旅客兑换外汇时,将会带来方便。因为目前外国旅客、华侨和港澳同胞入境时,要将携入的外汇兑成人民币,出境时又必须将剩余的人民币兑回外汇,手续较繁,等候时间长,很不方便。实行外汇券后,因外汇券面额大,入境兑换时可缩短兑换时间,有剩余的外汇券出境时如来不及兑回外币,允许自由携出境外,以后来华时再可携入使用。

七、发行外汇券以后,友谊商店、宾馆等需要收取外汇券的场所,人民币旅行支票和特种人民币旅行支票仍可使用。

八、关于外汇券的兑换点,目前暂时集中在中国银行办理,除少数受中国银行委托的人民银行也能代办外,大多数人民银行不办外汇券的兑换业务,以后根据需要再逐步扩大兑换点。所以来华的旅客最好在有中国银行的城市先把外汇券兑妥。现在中国银行在国内的分支机构有七十多个,分布在大中城市,对来华旅客兑换外汇券,还是比较方便的。

九、短期来华的外国人,以及短期回来的华侨、港澳同胞,在外汇券发行前不久,用自由外汇兑得的人民币,如需用外汇券,能否兑换?在外汇券发行前三个月内(即一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用自由外汇兑得的人民币,原兑换人本人如需用外汇券,可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凭原“兑换证明”向中国银行兑换外汇券。

十、外汇券有一百元、五十元、十元、五元、一元和五角、一角共七种面额。四月一日先发行五十元、十元、五元、一元和一角五种面额;一百元及五角待发行时再公告。

十一、外汇券是新形势下的一项新事物,我们对此还缺乏经验,现在制订的管理办法,可能尚有不完善之处,所以希望国内外人士共同关心,欢迎提供建设性的建议,使这项工作在实践中逐步臻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