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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26年前存5千外汇兑换券 现今要求兑付难住中行

近日,新浪金融曝光台收到湖北郑先生对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的投诉。郑先生投诉他父亲在1992年存入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的外汇兑换券,从2015起提出取出,至今仍未取回。

26年前存入外汇兑换券 3年前提出取款至今未果

郑先生称,1988年一位亲戚从美国回国探亲,赠送给郑先生的父亲总面值近5000元的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据郑先生父亲回忆,这笔兑换券中大多为50和100元面值,且有十几张是连号,他一直放在箱子中作收藏纪念。

1992年12月17日,在家人和同事的劝说下,郑老先生将这笔外汇兑换券存入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办理了两年期自动转存定单。之后每隔两年,郑老先生就持单按约去该支行办理续存业务。直到1998年,中行工作人员告诉郑老先生,他不需要定期来办理续存,这笔存单到期后会自动转存。自此之后,郑老先生便再也没有去银行查询过这笔存款。

十七年后,也就是2015年,郑老先生想要取出当初的外汇兑换券,便委托妻子持存单去中行湖北汉口支行办理。当时,银行工作人员称,因年代久远需要去总库查询底单以确认是否有这笔业务,需等待一个月后才能给出结果。待一个月后郑先生的母亲再次前往该支行时,工作人员劝说其暂时先不要取出这笔存款,等定期存款的合约期满后,再来取款,可以避免利息上的损失。郑先生的母亲听从了银行工作人员的建议,没有办理取款手续。

2016年6月,郑先生的母亲估算定期存款期满,第三次前往中行湖北汉口支行办理外汇兑换券提取业务。这一次,中行工作人员表示,该支行现在库存没有外汇兑换券,只能兑付港币,会将此事向上级进行汇报,需客户等候电话通知。但郑先生告诉新浪金融曝光台,此后他们一直没有接到过来自中行的电话。

2017年5月,郑先生一家又一次着手开始进行外汇兑换券的取款工作。他们先是拨打了中国银行的客服热线95566,说明情况后工作人员承诺将会于三个工作日内解决。三天后,郑先生接到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行长的电话,行长再三说明,该支行没有外汇兑换券可取,只能通过报告向上级反映情况。

第二天,中行一位专门负责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余某联系到郑先生。她告诉郑先生,外汇兑换券在1995年就已经停止发行,目前省行也没有存币,只有中国银行总部留有小部分用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收藏。而对于郑先生的情况,和以往中行工作人员的态度一样,她表示只能向总部反映,需等待上级通知。

这一等,就又是一年。2018年3月11日,郑先生一行人来到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对银行工作人员陈述完业务办理需求后,工作人员依旧表示会向上级领导汇报,需郑先生等候通知。

来来回回、反反复复,郑先生及其家人在三年内无数次向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提出想要取出这笔面值约5000元的外汇兑换券。“中国银行各级的服务态度确实都很好,但是为什么合法的取款取了三年就是取不回?”郑先生表示很郁闷。

外汇兑换券已经停止流通银行是否能够进行兑付?

针对郑先生的投诉,新浪金融曝光台致电中国银行客服热线95566,询问在中行存有外汇兑换券是否可以进行兑付的问题。中行客服人员回答,资料库中无法查询到“外汇兑换券”,详细业务需到当地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新浪金融曝光台同时也致电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该支行工作人员解释说,郑先生的父亲所持有的外汇兑换券早已经客户同意转换为港币,并以港币的形式进行自动续存。现如今郑先生一家却拒不承认,执意要求中行以外汇兑换券的形式完成兑付。“我们所有的工作人员都跟他们一次次解释过了,怎么可能再把港币兑换成外汇兑换券呢?都已经停止流通了,央行现在也没有了。”中行工作人员同样表示很无奈。

中行湖北汉口支行工作人员告诉新浪金融曝光台,目前正在查找调取出当年客户同意将外汇兑换券兑换为港币的凭证,因年代久远,还需要时间。对于郑先生的情况,若客户坚持要取款,则只能提取出港币。

郑先生对于银行的解决方案并不认同。他认为,当初亲戚送给他父亲的外汇兑换券一定是按照美元的汇率兑换的,如今却只能按照港元的汇率取出,显然是不合适的。

根据郑先生提供的资料,1996年至1998年的定期存单上已显示为港币。对此,郑先生表示,他父亲当初并不懂得外币兑换的相关事宜,更不知晓外币兑换成外汇兑换券后如何兑换回外币或人民币,因此不会主动授意银行工作人员将外汇兑换券兑换为港币后进行业务办理。

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_外汇兑换券取款困难 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 外汇兑换券兑付问题

郑先生提供的一张外币定期存款存单

外汇兑换券取款困难 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 外汇兑换券兑付问题_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

郑先生提供的外币定期存单背面注释说明

新浪金融曝光台调查发现,1994年11月22日,央行曾发布关于外汇兑换券停止流通和限期兑换的公告。公告中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外汇兑换券停止在市场上流通。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允许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按照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官方汇率折成美元,并按兑换当日银行公布的汇率兑换成人民币。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的兑换期截至到1995年6月30日。

因为外汇兑换券早已停止流通,所以中行方面兑付外汇兑换券的可能性为零。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已停止流通,外汇兑换券在收藏市场上却极具价值。郑先生家人要求银行方面兑付外汇兑换券,或有这方面的考虑。

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_外汇兑换券取款困难 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 外汇兑换券兑付问题

50元面值的外汇兑换券市场价

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_外汇兑换券取款困难 中国银行湖北汉口支行 外汇兑换券兑付问题

100元面值的外汇兑换券市场价

目前郑先生仍在等候中行相关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告知其事件处理情况。

新浪金融曝光台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文件的主要精神是对外汇券加强管理、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努力做好各方面的工作,把一些不利因素限制在最小范围内。根据这个精神,市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切实按照国务院文件中所定的六条措施执行。对使用外汇券购买的商品和使用人民币购买的市场零售商品,必须贯彻一个价格的原则,使用外汇券购买的商品,其价格低于市场零售商品价格的,限七月十五日前调整得与市场零售商品价格一致。各单位对所属职工要加强教育,严禁职工利用职务方便,非法换取外汇券和套购商品。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一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1〕100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发行外汇券的工作是有成绩的,是想把事情办好,但由于没有经验,出现了一些弊病,遇到一些新问题。对此,已责成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小组,认真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反复比较论证,研究如何改进或拟订更好的办法。这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搞得好坏,直接影响国家对内对外的信誉,必须慎重对待。在没有提出新的办法以前,现行的外汇券办法仍继续实行。各省、市、自治区要加强领导,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合作,努力做好发行、回笼、流通、管理和思想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把一些不利因素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上海市外汇券发行情况比较平稳,工作是有成绩的。国务院责成中国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今年内在上海市开个现场会议,推广上海的经验。

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为排除外币在国内市场流通,防止套汇和套购短缺物资,并便于计算创汇单位的外汇留成,自一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发行了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截至一九八一年三月底,全国共兑出外汇券九亿三千多万元,回笼八亿五千万元,在外面的有八千四百万元,情况基本正常。从外汇券发行一年来的情况看,有利有弊,议论纷纷,大家都很关注。去年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和政协三次会议期间,有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曾对外汇券问题提出了意见。

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措施_外汇券使用范围限制_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卷银条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认真调查研究,找出解决办法的指示精神,我们已组成专门小组,历时两个月,先后到北京、上海、福建、广东等地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还准备继续调查研究,包括到国外进行必要的考察。鉴于外币的兑换和管理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而且现行办法已经实行了一年零两个月,如何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多方讨论,反复比较论证,拟定较为完善的解决办法,报请国务院审批。我们和有关部门以及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的意见是,在没有新的更好的办法以前,有必要重申外汇券的合法性和严肃性,就现行办法,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克服那些显然是由于工作跟不上而产生的问题,尽可能把外汇券流通中的一些不利因素限制在最小范围内。为此,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外汇券工作的管理。建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发行外汇券的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建立定期的检查制度,并责成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法,即《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从价格上保证外汇券与人民币等值。所有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如友谊商店、外贸中心和宾馆、饭店、餐厅、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小卖部,对外供应商品,应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原则上同市场零售价格一致,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同质同价,不得为了多得外汇券擅自降低销价。广东、福建两省毗邻港澳,有的商品价格确实需要低于市场零售价格的,其差价幅度不得大于百分之二十(即在商品价格标签旁加注“临时八折优待”)现在广东、福建两省有些对外供应商品价格差幅较大,品种过多的,要重新审查,严格控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加强管理。其他地区要从严掌握,原则上不搞两个价格。友谊商店、外贸中心、外轮供应公司、华侨商店要互相配合,按照各自的经营宗旨把事情办好。同时,要立即提高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税和若干进口商品的关税,电视机、录音机等商品的进口税率,要调整到完税以后略低于国内市场的销价(差幅不得大于百分之二十),使一个价格的原则易于推行,外汇券投机不再有那样大吸引力。具体调整方案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进出口委、财政部、外贸部、侨务办公室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下达执行。

三、完善外汇券回笼制度。各地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应协助中国银行办理外汇券回笼业务。一切有外汇券收入的单位,必须向当地中国银行或就近的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申请核定外汇券找零备用限额。除此以外,超过的部分,应同人民币现金一样,一律在当天送交银行回笼或存储,不许自行留用、坐支。非指定收券单位一律不给外汇分成。个人持有外汇券,也只能到银行换成人民币,不许直接使用。中国银行要充实人员,增设外币兑换点,或委托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和一些有条件的收券单位设代兑点,以方便外宾、华侨。具体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拟定并下达。

四、限制外汇券的使用范围。所有指定收券单位和非指定收券单位,都应当严格按照外汇券管理制度办事。生产部门和商业部门,应当把向对外供应部门供应商品当成自己的重要任务,尽可能保证其需要。供货部门向对外供应部门供应商品,除经营外贸的部门专供出口商品可以收取外汇券外,其他内销商品一律不得用外汇券计价、结算。各单位、各部门之间也不得互相用外汇券买卖、交换或支付货款。使用外汇券计价的货款,应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内销商品使用外汇券计价,银行应拒绝转帐结算。

五、控制外汇券的使用对象。外汇券只许入境的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和持有银行证明的国内居民(包括远洋船员)使用,各地旅游商品供应部门应严格控制供应对象,严禁职工利用职务方便,非法换取外汇券,严禁国内居民使用外汇券套购商品(取消“‘凭单位介绍信’可向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商店或专柜购买商品”的规定)。对某些紧缺商品,要规定限购数量。发现套购者,应追查其来源,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如强行收兑、罚款、没收等)。

六、加强市场管理。建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物价、海关和外汇管理分局等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定期检查商店的供应价格,检查外汇券的使用情况,坚决取缔外汇券黑市倒卖,打击投机倒把。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如罚款、没收、停止或扣减外汇留成等)和法律制裁。

以上六条措施,建议从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实行。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研究执行。

国家计委              国家进出口委

侨务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                    商业部

旅游总局              外汇管理总局

物价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