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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积极为上海自贸区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引言】上海自贸区建设是我国进一步推动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国参与更高层次全球竞争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肩负着为全国探索改革路径的重要使命。在推动上海自贸区建设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中,金融的改革创新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明确了“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等领域改革试点”等内容,其中“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政策力度对业务发展推动较大。如政策中有关区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先行先试,进一步拓宽了人民币回流渠道,推动了人民币逐步有序的双向流动,为人民币国际化创造了重要条件。

作为一家总部在上海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把自贸区金融业务的发展作为该行实现“两化一行”战略的重要契机。一年来,该行创新推出了多项自贸区金融业务,在机构设置、业务授权、系统建设、资源配置等方面均投注了大量的资源,为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和发展添砖加瓦。

尝试业务创新,发挥集团金融优势

为推进自贸区业务发展,交通银行始终注重发挥在跨境人民币业务、境内外联动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业务优势,积极进行业务创新。2013年12月,交通银行携手上海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完成了首笔区内中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该笔业务的顺利试水标志着《意见》精神的成功落地,为今后银行操作此类业务积累了实务经验。

据了解,随着上海自贸区的挂牌成立,上海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从原来服务于保税区的功能升级为自贸区的开发建设重任,存在大量资金需求。“三十条”《意见》指出,区内中外资企业可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应用于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相符的领域。就此,交通银行迅速展开方案设计、启动业务流程,从确认境外人民币借款金额、落实授信方式,到联系境外银行放款;从协助沟通签约、开立人民币境外借款专用账户,直至办理借入资金的支付使用等,“一条龙”服务让公司尝到了银行服务的便利性。最终,公司从交行境外分行借入一年期人民币资金1亿元,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除上海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外,交行还与上海东方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约,以境外直贷模式借入人民币外债,用于公司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

这些自贸区金融服务创新,既拓宽了企业举借境外资金的渠道,也缓解了境内银行的资金压力,在目前境外资金成本较低的情况下有效降低区内企业(或机构)的融资成本,为促进银行加强境内外联动、提高银行全球一体化服务水平开辟了较为广阔的空间。

支持自贸区发展,实现多项自贸区“创新”

首家获得自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资格的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该细则简化了自贸区内企业办理直接投资业务的手续,促进了企业投资的便利化,受到了企业的普遍欢迎。

对此,交通银行组织了专业服务团队,制定专门的内控管理制度,及时完成与外汇局的系统对接,率先成为全国首家获得自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资格的银行,并成功为上海某广告公司办理了首单自贸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业务,企业仅需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便可一次性完成外汇登记与账户开立的手续,实现了银行受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的一条龙服务,开创了直投业务金融创新的先河。通过简化直接投资业务流程,交行缩短了业务办理时间,为自贸区内企业办理直接投资业务提供便利。

首批为区内企业成功办理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的银行之一

自贸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允许区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资金意愿结汇。交通银行立即开展内控制度制定和系统改造工作,及时向外汇局报备,成为在自贸区外汇管理细则公布之后,首批为区内企业成功办理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的银行之一,并成功为AQ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办理了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该项政策给予企业资金兑换的自主权,允许外汇资金结汇时点和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支付使用时点可以进行分离,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意愿和市场判断及时采取汇率避险措施,减少汇兑损失,也强化了境内外汇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提高金融市场效率。

完成上海地区首笔商业保理企业人民币外债业务

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_交通银行自贸区业务_上海自贸区意愿结汇工作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商业保理这项新兴的商务服务行业,自贸区给予了较大的政策空间,吸引了众多计划开展商业保理的公司落户。

香江汇发(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是上海自贸区首家获批成立的外商独资商业保理企业。为协助公司开展业务,今年5月份,自贸区分行为公司完成了上海地区首笔商业保理公司人民币外债的开户和商业保理资金投放。该笔人民币外债成为人民银行颁布《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后上海地区首笔商业保理企业人民币外债业务。

系统内首单自贸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汇款

根据人行《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政策推出以来,交行就政策合规、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了多次探讨,最终成功为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办理系统内首单自贸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汇款,金额约2000万元人民币。该笔业务是交行结合上海自贸区政策首次办理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自贸区落实相关金融政策积累了经验。

首笔通过自由贸易账户购汇汇出的外币汇款业务

根据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试行政策,目前阶段下,区内主体只能开立人民币自由贸易账户。交通银行通过充分准备,成功为S公司完成首笔通过自由贸易账户购汇汇出的外币汇款业务。客户通过人民币FTE账户办理美元购汇后汇至境外交易对手,并通过交行网络在境外进行购汇平盘操作,顺利实现了美元汇出汇款。

该笔业务的成功办理丰富了自由贸易账户的汇兑结算功能,为银行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现行金融创新政策提供操作范例,为进一步拓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积累了实务经验。

积极参与金交所黄金国际板业务

为推进自贸区与国内黄金市场建设,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黄金交易中心“国际板”市场计划于今年9月26日正式启动。业务初期将开设三个合约,分别为iAu100g、iAu99.99、iAu99.5。

作为最早参与金交所业务筹划工作的银行,交通银行在结算流程设定过程阶段就积极提出实务建言。业务进入实测试运行阶段后,交通银行迅速为国际黄金交易中心及汇丰银行、民生银行和港交行等银行开立FTE/FTN账户。截止目前,国际黄金交易中心结算资金已逾2亿元人民币,大力推动了黄金国际板首批现货合约交易。

交行上海市分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行将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能力,顺应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转换思路,先行先试,不断开发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的金融产品及业务模式,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银发〔2020〕33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后实施。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二、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四)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五)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在5年内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备查。

(六)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支持银行境内外联动,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业务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为确保项目实施而需支付款项的汇出。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企业外币账户_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_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八)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九)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十)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十一)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十二)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四、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十三)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十四)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十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境内银行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第九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第十六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银保监会            外 汇 局

2020年12月31日

盘锦市中心支局召开2021年外汇管理工作会议

5月12日,盘锦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21年盘锦市外汇及跨境人民币管理工作会议,14家外汇指定银行主管外汇业务行长及部门负责人合计30余人参加会议。外汇局分管外汇工作副局长、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副局长郭永新同志总结了2020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深入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及外汇收支形势,研究部署2021年主要工作任务。马建科长通报了2020年辖区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结果及各行2020年国际收支及结售汇业务情况。中国银行盘锦分行及工商银行盘锦分行分别作经验介绍。

2021年盘锦市外汇管理工作部署_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_盘锦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

会议提出,2021年一是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业务作用,以党建工作成效促进外汇管理工作改革发展。二是推动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不断提升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惠及面。三是强化微观审慎监管,包括强化银行机构常态化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测核查、强化对外汇管理政策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四是加强外汇统计分析工作,加大对银行机构外汇数据质量的考核力度。五是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银行合规经营意识。六是进一步拓宽跨境人民币的广度和深度。

会议强调,2021年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和艰巨的工作任务,盘锦市中心支局要深入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六稳”、“六保”要求,切实落实总、省局工作安排,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统筹做好便利化、防风险和稳增长各项工作,更加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求实创新,为建设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先行区而不懈奋斗,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事业进步做出新贡献,努力推动盘锦外汇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