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5-10-31

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工程款支付管理流程你都清楚吗?

多级审核原则:承建商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和资金申请必须通过公司内部审核,加盖公章后,报监理公司和审计单位审核,双方审核后,提交业主审核,进入业主审核和支付流程,承建商和监理、审计单位对其提交的数据和审核结果负责。

时效性原则:各承建商必须在每月25日提交进度款申请给监理公司审核,监理、审计公司必须在7天内审核完毕,提交业主审核。承建商应及时申报、同时做好收发文记录,监理应及时审批并转交审计公司,如每月30日,进度款申请书没有到业主方处,业主将暂停支付该月工程进度款,顺延到下月工程款中支付。

准确性原则:各承建商必须按照工程实际进度和实际完成量申请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并提交资金计划,同时监理应认真审核。

表格统一原则:工程款申报需按照代建公司制定的表格填写和申报,如承建商上报表格错误,自行承担工程款拖延支付的责任。

完整性原则:工程款申报的手续需齐全,一份完整的进度款申报报告包括:申请报告、封面、编制说明、预算清单、形象进度、变更签证申报汇总表、变更签证单。一份完整的工程结算申报资料包括:验收证明、竣工图、申请报告、结算对帐单、结算封面、目录、工程量及单价表(合同内)、工程量及单价表(合同外)、已审核完成的签证单、甲供材料应供量计算书及超供/节约材料价款计算书、水电费、总包管理费、奖罚单、扣款单等往来款项计算书。结算款付款申请包括:结算款付款申请报告,双方已签字确认的建安工程施工图预(结)算书、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结算对帐单。

流程

工程进度款申报:

承建商每月25日按照甲方规定格式上报监理公司(一式四份)

监理、代建公司在7天内依次审批完成转交业主

报业主项目部审批进入业主审批流程(15个工作日内)

承建商提交工程发票给项目资料管理员(2个工作日内)

项目资料管理员负责备齐付款资料,填报付款申请,进入付款审批程序

付款

工程结算流程

01、承建商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履约,并报项目管理部、监理等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并按合同规定向甲方移交竣工存档或备案资料。

02、竣工完工一个月内,承建商汇总结算资料:

1、验收证明;2、竣工图;3、补充预算(附签证、变更原件、工程量计算书);4、甲供材料应供量计算书及超供/节约材料款计算书;5、水电费、总包管理费、奖罚单、扣款等往来款项计算;6、结算对帐单;7、结算申请书

03、进入业主审批程序。

工程进度款的一般支付流程

01、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完工情况及相关合同约定提出付款申请。付款申请许包含付款事由(合同依据)、形象进度说明、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等原始资料(如果合同规定需在进度款中支付),并有项目经理的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付款申请表可使用施工单位制式表格。

02、施工单位每月25日后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提供完整的工程清单资料送监理审核,同时送报工程费付款审核表。

监理公司审核时效性_工程价款月支付汇总表_工程进度款申报流程

03、请款单位将付款申请材料送到现场工程监理处,由工程监理公司独立完成审核并出具意见,公司提供统一内部使用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审批表,现场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在该付款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材料及付款审批表移交公司专业工程师审核。

04、公司工程项目部专业工程师进行实质性审核,再由公司成本控制部进行复核,分别提出意见及签字后,报公司工程总监签署意见。

05、付款申请材料连同上述签审意见一同递交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常务副总审核后给出支付意见,有疑问或者有理由拒付的由其组织相关部门重审并知会请款单位,同意支付的转送财务总监(或公司董事会特别指定的财务负责人)进行会签。

06、财务总监(或公司董事会特别指定的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呈报公司总经理最终审批。审批完成后,由专业工程师按公司财务规定办理申请支付手续, 财务部对以上过程资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同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07、如因工程紧急需要,或者公司总经理有特别安排的,可不依照上述流程,由总经理直接签批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按照总经理批示具体办理付款手续。

工程结算款的一般支付流程

01、施工单位根据竣工图、实际完工情况及相关合同约定提出付款申请。付款申请须包含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材料计划报表、工程进度报表、工程结算汇总、工程签证、工程验收文件、整改项目验收单、工程移交单等,如果是工程保修款还需要有使用部门同意付款的确认单。付款申请表可使用施工单位制式表格。

02、请款单位将付款申请材料送交到现场工程监理处,由工程监理公司独立完成审核并出具意见。公司提供统一内部使用的工程结算款付款审批表,现场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在该付款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材料及付款审批表移交公司专业工程师审核。

03、公司专业工程师、公司工程总监、使用部门对相关项目进行确认,并由公司成本控制部会同公司财务部门复核各项费用。所有相关手续都以正式文件或表格的形式予以确认后,报常务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或公司内部特别指定的财务负责人)进行会签。

04、常务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或公司内部特别指定的财务负责人)对相关文件复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最终审批。审批完成后,由专业工程师按公司财务规定办理申请支付手续, 财务部对以上过程资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同时报公司备案。

05、如因工程紧急需要,或者公司总经理有特别安排的,可不依照上述流程,由总经理直接签批工程结算款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按照总经理批示具体办理付款手续。

工程预付款的一般支付流程

工程预付款由公司专业工程师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填写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提供的付款申请书办理相关支付手续,财务部接到审核完毕的付款申请书后予以支付,同时报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款的一般支付流程

01、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付款过程划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含保修款)三个阶段,各阶段付款均需严格按照合同条件执行。

02、预付款支付由专业工程师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填写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提供的付款申请书办理支付手续,财务部接到审核完毕的付款申请书后予以支付,同时报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03、进度款支付需由材料、设备供货方提出付款申请,并附上前批次货到验收合格资料及本批次计划发货清单,并列明到货预计时间与地点等。若是货到付款的,必须有本批次到货的验收资料。具体流程参见工程进度款支付。当实际采购数量发生变化,进度款支付额度将超过原合同约定时,公司成本控制部需把合同变动情况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由公司管理层审核决定实际支付额度。

04、结算款支付前供货方需提供结算清单,并由公司专业工程师、成本控制部和财务部组织对实际到货情况与结算清单及合同的核对,在货物验收部门与使用部门对货物数量、质量情况认可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具体流程参见工程结算款支付。

05、如因工程紧急需要,或者公司总经理有特别安排的,可不依照上述流程,由总经理直接签批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款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按照总经理批示具体办理付款手续。

零星工程付款的管理流程

现场工程项目管理应避免出现零星工程付款的情况,当确实无法避免的时候应首先考虑签署合同,并履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无法签署合同可办理工程签证,并按公司签证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股票行情快报:五粮液(000858)10月30日主力资金净卖出1.19亿元

证券之星消息,截至2025年10月30日收盘,五 粮 液(000858)报收于118.47元,下跌0.3%,换手率0.53%,成交量20.43万手,成交额24.23亿元。

10月30日的资金流向数据方面,主力资金净流出1.19亿元,占总成交额4.91%,游资资金净流出1883.95万元,占总成交额0.78%,散户资金净流入1.38亿元,占总成交额5.69%。

近5日资金流向一览见下表:

五粮液000858资金流向分析_股票五粮液000858查询_五粮液2025年三季报业绩解读

该股主要指标及行业内排名如下:

五粮液2025年三季报业绩解读_股票五粮液000858查询_五粮液000858资金流向分析

五粮液2025年三季报显示,前三季度公司主营收入609.45亿元,同比下降10.26%;归母净利润215.11亿元,同比下降13.72%;扣非净利润214.95亿元,同比下降13.44%;其中2025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81.74亿元,同比下降52.66%;单季度归母净利润20.19亿元,同比下降65.62%;单季度扣非净利润20.15亿元,同比下降65.81%;负债率19.26%,投资收益5139.33万元,财务费用-20.33亿元,毛利率74.93%。五 粮 液(000858)主营业务:白酒生产和销售。

该股最近90天内共有38家机构给出评级,买入评级31家,增持评级6家,中性评级1家;过去90天内机构目标均价为159.18。

资金流向名词解释:指通过价格变化反推资金流向。股价处于上升状态时主动性买单形成的成交额是推动股价上涨的力量,这部分成交额被定义为资金流入,股价处于下跌状态时主动性卖单产生的的成交额是推动股价下跌的力量,这部分成交额被定义为资金流出。当天两者的差额即是当天两种力量相抵之后剩下的推动股价上升的净力。通过逐笔交易单成交金额计算主力资金流向、游资资金流向和散户资金流向。

注:主力资金为特大单成交,游资为大单成交,散户为中小单成交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15种情况分析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2 工程变更;

3 项目特征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 计日工;

7 物价变化;

8 暂估价;

9 不可抗力;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 误期赔偿;

12 索赔;

13 现场签证;

14 暂列金额;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2  法律法规变化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3  工程变更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牛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9.3.1-1)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9.3.2-2)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夕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 I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  项目特征不符

9.4.l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 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9.5.l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同价款。

9.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 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6  工程量偏差

9 6 l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 2条、第9.6. 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 6 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is%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 6 3 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 计日工

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l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7.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7.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7.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 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9.8  物价变化

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8.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8.I条、第9.8.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9  暂 估 价

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  不可抗力

9.10. l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办理。

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1.l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9.11.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9.11.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歹人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2  误期赔偿

9.12.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2.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9.12.3 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

例幅度予以扣减。

9.13  索赔

9.13.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3.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3.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调整_工程价款月支付汇总表_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合同价款调整

9.13.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 延长工期;

2 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 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5 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13.6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3.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9.13.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 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 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9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9.14  现场签证

9.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14.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14.3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9.14.4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9.14.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14.6 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9.15  暂列金额

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