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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人民币汇率小幅升值,跨境资金流动更趋均衡 我国外汇市场开局平稳

“我国外汇市场开局平稳,人民币汇率小幅升值,跨境资金流动更趋均衡。”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在国新办4月21日举行的一季度外汇收支数据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从银行结售汇数据看,一季度,银行结汇5460亿美元,售汇5613亿美元;从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看,一季度,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4850亿美元,对外付款14508亿美元。一季度我国外汇收支状况呈现以下特点: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银行代客涉外收支顺差342亿美元,银行结售汇逆差153亿美元;经常账户跨境资金流动表现稳健,资本项下资金流动平稳有序;售汇率延续近一年来的稳定水平,企业外汇融资基本平稳;结汇率较去年四季度略有上升,境内外汇存款余额基本稳定;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我国外汇市场总体实现了良好开局:人民币汇率更加稳健、市场预期保持稳定、外汇市场的供求自主平衡。“我们认为,近年来我国货物和服务贸易发展提质增效,有助于经常账户保持合理规模顺差,将继续为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王春英说。

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小幅升值。截至4月20日,境内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比上年末升值1%。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货币篮子测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上涨1.3%,同期新兴市场货币指数上升1.1%。3月中旬以来,国内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向好,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紧缩幅度也在缩小,节奏在放缓,人民币汇率总体稳中有升。

中国外汇市场分析_人民币汇率走势预测_中国人民币外汇汇率帛尔

近年来中国一直是外商直接投资(FDI)的主要目的地,今年一季度外商直接投资继续保持净流入。王春英分析,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宏观大局稳定且近10年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外企在华投资回报率稳定,在全球范围内都处于较高水平;另一方面,我国国内消费市场潜力巨大,为外资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我国基础设施完备,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完整稳定,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涌现,这些对外商直接投资都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近年来外资投资人民币资产规模总体上升,中国逐步成为新兴经济体吸收证券投资的主力。王春英表示,人民币资产具有综合回报稳定、投资价值高、多元化配置需求比较强等特点,吸引境外投资者稳步投资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人民币的币值稳定,境外投资者持有人民币资产汇兑影响相对平稳。第二,人民币资产在全球具有分散化投资价值,可以更好地满足境外投资者多元化配置需求。第三,人民币债券价格稳定、投资回报稳定。第四,中国国内股票估值低,投资前景良好。

稳外贸方面,王春英表示,外汇局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以高质量的便利化政策促进对外贸易增长。

第一,推进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扩面提质。去年,优质企业贸易收支便利化政策已覆盖全国,惠及更多中小优质企业。截至3月底,全国办理优质企业贸易收支便利化业务规模已经达到1.4万亿美元。第二,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高水平开放。支持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到去年底,已有17个省份的企业利用便利化额度自主借入外债,平均利率为2.4%,显著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同时,实施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取消试点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要求,便利企业在外债额度内灵活借还。构建完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大幅节省跨国公司财务成本,提升银企业务办理效率。第三,继续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第四,不断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当前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已经有7个融资类和3个便利化的应用场景,参与银行有500多家,完成融资金额2500亿美元,便利化付汇金额超过8800亿美元。(记者 葛孟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

国办发〔2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外贸面临的不确定不稳定不平衡因素增多,外贸运行基础并不牢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开放,做好跨周期调节,助企纾困特别是扶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努力保订单、稳预期,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挖掘进出口潜力

(一)进一步发挥海外仓带动作用。积极利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等,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促进海外仓高质量发展。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大宗商品进口工作。积极保障大宗商品国内供给。统筹保障大宗商品进口各环节稳定运行。(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粮食和储备局、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挖掘消费品进口潜力。进一步调整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扩大进口类别,更好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适时举办国际消费季促进活动,带动消费品进口。(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四)缓解国际物流压力。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方、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利用普惠性金融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提供物流方面的普惠性金融支持。(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加强国际海运领域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收费、哄抬运价等行为。依法依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在多双边场合呼吁共同畅通国际物流。完善日常监测和应急调度机制,增强港口间协同配合。(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新培育一批外贸创新发展试点。增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邮政局、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培育一批离岸贸易中心城市(地区),支持创新发展离岸贸易。(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加强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培育建设,深化东部与中西部、东北地区合作共建,鼓励支持加工贸易重点项目落地发展。加快培育认定新一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和示范地,加大支持力度,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至2022年底,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减轻企业负担。(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育贸易双循环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贸易双循环企业,支持贸易双循环企业加强关键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对企业的配套服务,推动解决企业在发展内外贸同线同标同质产品、拓展贸易渠道、完善供应链网络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作为稳外贸的重要抓手,用足用好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扩大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的综合效应。(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各地方要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基础上,根据货物种类、来源地等,科学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继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22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研究适时组织对中资企业海外员工开展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接种,助力企业在海外开展经贸活动。(各地方人民政府,外交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出口结汇时间_扩大开放外贸政策_稳外贸保订单措施

(九)加快推进贸易调整援助。支持各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积极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助力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市场主体保订单

(十)巩固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强化产品联动,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积极拓展产业链承保,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的覆盖面和规模,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等的保障力度以及对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的支持力度。(财政部、商务部、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持续培育发展短期险项下的保单融资业务。鼓励引导银行机构结合外贸企业需求创新保单融资等产品,重点缓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再贷款+保单融资”等方式向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抓实抓好外贸信贷投放。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作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产品服务创新,按照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大型骨干外贸企业向金融机构共享信息,加强合作,推动大型骨干外贸企业为上下游企业增信,在真实交易的背景下,引导金融机构向大型骨干外贸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产品。(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根据客户资信情况以授信或保证金等方式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开展针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加强宣传培训,支持、引导外贸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提升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意识与能力。(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积极稳妥推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扩大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使用。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清算行安排,稳步推进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建设和推广。(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进一步稳定外贸领域就业。对纺织品、服装、家具、鞋靴、塑料制品、箱包、玩具、石材、陶瓷、优势特色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企业,各地方要落实好各项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以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加大出口信贷、出口信保等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各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协作,研究建立外贸领域用工定点定期监测机制。(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做好跨周期调节,特别是要稳定中小微外贸企业预期,切实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降成本,将减税降费等措施落实到位,继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多措并举稳定外贸。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出台针对性支持举措,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地区落地见效。商务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组织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完善外贸监测预警体系,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变化,研究解决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2月29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银发〔2020〕33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后实施。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二、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四)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五)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在5年内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备查。

(六)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支持银行境内外联动,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业务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为确保项目实施而需支付款项的汇出。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企业外币账户_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_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八)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九)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十)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十一)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十二)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四、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十三)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十四)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十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境内银行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第九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第十六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银保监会            外 汇 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