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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8-018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概述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18年度将与关联方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鹏锦”)发生销售日化品原辅材料的日常关联交易。本公司拟与广东鹏锦签订《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日化品原辅材料销售框架协议》,预计销售总额为5亿元-6亿元。

2018年3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黄锦光、黄润明回避了表决,该议案获其余五位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表决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须回避表决。

2、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3、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上述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为公司财务部门核算数据,尚未经审计,实际的交易金额经审计后将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206国道西侧(光大码头隔壁)

法定代表人:黄锦光

注册资本:29555.555556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7701580747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7日

营业期限:2004年12月7日至无固定期限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肥皂及合成洗涤剂;生产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批发、零售化肥、煤炭、动植物油;网上贸易;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主要股东:深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人:黄锦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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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财务状况:截止2017年12月31日广东鹏锦资产总计227,229.97万元,净资产74,331.17万元,负债总计152,898.79万元;营业收入244,675.18万元,利润总额6,036.71万元,净利润5,426.09万元(未经审计)。

2、关联关系

广东鹏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锦光先生旗下控股子公司,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广东鹏锦依法存续经营,资产及财务状况总体良好,风险可控,日常交易能履行合同约定,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存在潜在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日常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定价,日常关联交易以电汇、银行承兑方式、商票结算。

2、本公司已与广东鹏锦签订《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日化品原辅材料销售框架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协议为框架协议,根据本协议执行每笔交易时,双方应另行签署正式交易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种类、货物价格、货物数量、货物交付方式、货物验收、付款期限、所有合同附带说明或者条款等。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广东鹏锦在业务上的合作符合公司加快推进日用化学品行业的经营需要,能够拓展公司日用化学品行业市场,使公司逐步形成涵盖日化原材料业务的日化相关业务与电力电缆业务相互结合、双主营发展的业务模式,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次交易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使公司的盈利能力获得更大的突破,符合公司及全体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从事的日化原材料贸易业务与实际控制人黄锦光先生从事的日化原材料生产业务属于上下游关系,不存在竞争关系。公司与广东鹏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采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对上述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运作。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前审阅了本次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相关资料,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市场交易定价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2、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加快推进日用化学品行业的经营需要,能够拓展公司日用化学品行业市场,使公司逐步形成涵盖日化原材料业务的日化相关业务与电力电缆业务相互结合、双主营发展的业务模式,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公司从事的日化原材料贸易业务与实际控制人黄锦光先生从事的日化原材料生产业务属于上下游关系,不存在竞争关系。公司与广东鹏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采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监事会审议意见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经审核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双方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日化品原辅材料销售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中超控股股票_中超控股警示函_江苏中超控股信息披露违规

中超股份(002471)于6月13日发布公告称,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76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川冰:

经查,2023 年 4 月 15 日,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亏损金额为-5,500 万元至-3,500 万元,同比下降 227.76%至 300.77%。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发布《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95.90 万元,同比下降 275.0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12 号)5.1.1 条,上市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迟至 2023 年 4 月 15 日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司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估公司 2022 年经营业绩情况,对相关事项未保持审慎关注,导致公司未能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李川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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