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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减负增效,外汇领域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加力!外汇领域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为企业减负增效,2025年外汇管理工作再提新举措!

日前在京结束的2025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将2025年的重点工作锚定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外汇领域一系列深层次改革举措“加力”释放改革红利,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更便利,为企业减负增效

无论是中国经济的内外联通,还是外国游客的“China Travel”热潮,都绕不开外汇。推动外汇服务唾手可得的外汇便利化改革一直都是外汇管理领域近年来的改革重点。

2024年,国家外汇局加快推出一系列便利化举措:3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试点扩围,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已经惠及全国130万家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取消外贸企业名录登记行政许可、放宽特殊退汇免于登记标准等,政策优化后经常项下行政许可业务笔数同比下降约90%。

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惠及优质企业2.4万家,其中中小企业1.4万家;办理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约260亿美元,服务小微商户超130万家;全国市场采购贸易线上自助收结汇率超80%,惠及小微商户约20万家;实现74家重点机场、4400余家酒店和近800个文旅景区外币兑换服务基本全覆盖……2024年,外汇便利化举措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红利。

国家外汇局2025年重点工作的第一个“加力”依旧在外汇便利化改革上:将更多科技型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推动贸易便利化政策优化扩围、提升贸易新业态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优化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更开放,助力企业更好发展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_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试点_外汇便利化改革

外汇领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窗口。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积极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也成为我国外汇管理改革的重要方向。

2024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宣布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政策,这是该政策自2021年3月率先推出首批试点到2022年扩大试点升级政策之后,再次优化扩围。截至2024年11月末,共有1000余家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入池成员企业1.7万家。

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印发2024年版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指导外汇交易中心免收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的银行间平盘手续费;推动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在8个省市落地见效;指导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出台外汇创新措施……加快推动制度型开放,外汇领域一系列改革开放举措蹄疾步稳。

“加力推进外汇领域制度型开放”是2025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国家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一方面是对已有政策的持续优化,例如跨国公司资金池政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等,另一方面是加快完善外汇市场建设,引导金融机构更好提供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帮助广大涉外企业提高应对汇率波动的能力。“我们还将支持上海、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外汇管理创新。”该负责人说。

更安全,“放得开”还要“管得住”

在开放条件下,如何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外汇领域既“放得开”又“管得住”,一直都是外汇管理部门改革的重点内容。

近年来,国家外汇局持续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强化逆周期调节和预期引导,市场参与主体愈发理性,外汇市场的韧性明显增强。打击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据介绍,2024年,外汇管理部门查处外汇违规案件1000余起;配合公安机关破获地下钱庄、跨境赌博、骗税案件200余起。

国家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2025年的重点工作还包括“加力维护外汇市场基本稳定”“加力构建完备有效的外汇监管体系”等,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当下、放眼长远,在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外汇管理政策的同时,有效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助力企业平稳发展。(记者 刘开雄)

外汇管理局:坚定不移推动外汇领域改革开放

中国金融网讯    7月26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2021年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电视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金融工作的重要部署,总结上半年工作,分析国内外经济金融和外汇形势,研究部署下半年重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作工作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2021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有效维护外汇市场基本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了良好的外汇市场环境。一是推动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庆祝建党100周年系列活动。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二是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支持贸易新业态健康发展,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丰富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应用场景。三是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取得积极成效。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管理,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四是不断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外汇储备规模稳定在3.2万亿美元左右。

会议强调,2021年下半年,外汇管理部门要继续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不断改革完善与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

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政策_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半年工作部署_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会议部署了2021年下半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党史学习教育同外汇管理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落实好“我为群众办实事”任务清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干部监督管理,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外汇管理干部队伍。二是坚定不移推动外汇领域改革开放。落实好各项已出台的便利化政策,进一步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便利化试点范围。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持续推进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支持区域开放创新。三是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以加强宏观审慎为核心改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以转变监管方式为核心完善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探索建立以事前尽调、事中监测、事后抽查,实质审核和尽职免责为主的真实性审核管理机制。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四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推动更多外汇业务“网上办”,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五是提升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能力,推进科技化的运营管理能力建设,保障外汇储备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六是夯实外汇管理基础性工作。围绕“十四五”外汇管理改革规划、《外汇管理条例》修订等加强研究,建设高水平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推进“数字外管”和“安全外管”建设。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在主会场参加会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审计署金融审计一局、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受邀参加会议。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完)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汇 189号

各外汇指定银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 20号印发)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点以下外汇管理政策:

一、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外汇局综合考虑资产负债币种、期限等匹配情况以及外债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合理调控境外融资规模和投向,优化境外融资结构,防范境外融资风险。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二、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  “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并加大外汇收支风险较大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三、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四、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五、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外汇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办理业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外汇局加强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完善预警指标,探索主体监管,实施分类管理,依法处罚违规行为;必要时调整试点政策,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下一步,外汇局将及时总结试验区试点政策实施效果,积极研究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等政策措施,支持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于试验区国家战略。

附件:1.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2.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1:

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验区内银行(含注册在区内的银行以及办理区内业务的福建地区其他银行,下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所辖试验区外币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售汇、外汇登记、本外币数据统计监测等事项。

第四条  区内主体应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结售汇、境内资金划转、账户等登记及数据报送义务,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第五条  区内银行应在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基础上,切实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试验区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制定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并报外汇局备案。

第六条  区内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业务

第七条  区内主体与境外之间经常项目交易,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办理购付汇、收结汇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区内银行应要求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等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

区内银行在办理异地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以及能够确认的转卖等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逐笔对合同、发票(含电子单证)、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正本(复印件)等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有关交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防范虚构贸易与外汇收支风险。

银行应当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5年备查。

第八条  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

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和C类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第九条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业务

区内企业外债资金意愿结汇_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政策_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第十条  区内企业外债资金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对应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本项目一结汇待支付账户),经银行审核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后直接支付。结汇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银行应当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5年备查。

区内企业及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地报送结汇和支付数据至外汇局相关业务信息系统。银行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18号)的要求报送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开关户及收支余信息,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性质代码为2113,账户性质名称为“资本项目一结汇待支付账户”。银行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18号)的要求,通过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他境内人民币账户之间的收付款信息。

第十一条  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第四章  外汇市场业务

第十二条  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并按现行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于区内企业备案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相关备案条件中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可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 36号)办理。

区内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第十四条  区内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13号)等文件办理。

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应当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5年备查。

第十六条  当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局可采取相应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外汇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和改进试点业务内容。

第十七条  外汇局依法对区内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违反《外汇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暂停办理试点业务,并按照《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附件2

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一、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境内收取外币租金

(一)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 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二)承租人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及其他证明文件,自行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三)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四)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自行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不得办理结汇。

二、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贷款支付

(一)允许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

(二)单证审核要求。1、区内融资租赁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给航空公司的飞机购买或租赁批文、购买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2、区内融资租赁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3、区内融资租赁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外汇局可按照无关单外汇支付方式进行核查。4、区内融资租赁或其项目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须按规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相应的企业报告。5、付汇银行根据与境外签订的购买合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时,若购买合同由联合购买人签订的,付汇银行根据合同办理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对外支付手续。6、对区内融资租赁或其项目公司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时,依据相关规定收取租金。

(三)监测管理。融资项目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由付汇银行办理相应的台账登记,跟踪项目进境或转租境外的情况,并及时报告外汇局。

三、对违反本操作规程办理以及收付外币租金的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