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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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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A.外币兑换点发生的结售汇

B.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C.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D.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的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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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A.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B. 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C. 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D. 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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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A.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B.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C.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D.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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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纳入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登记()。

A.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B.通过我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C.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D.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E.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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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哪些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A.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B. 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的结汇

C. 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D. 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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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但哪些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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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情况外,客户主动发起的结售汇交易银行都需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

A.通过外币代兑机构发生的结汇

B.外币卡(含境内卡和境外卡)境内消费结汇

C.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D.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情形下的所有结汇

E.通过自助兑换机办理的个人外币现钞兑换人民币现钞的单向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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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但哪些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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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情况外,客户主动发起的结售汇交易银行都需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

A.通过外币代兑机构发生的结汇

B.外币卡(含境内卡和境外卡)境内消费结汇

C.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D.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200美元(含200美元)的结汇

E.通过自助兑换机办理的个人外币现钞兑换人民币现钞的单向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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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情况,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结售汇系统。

A.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B. 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C. 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D. 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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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2025年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交流会

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视频形式召开2025年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交流会。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传达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总结上半年外汇管理工作,分析当前金融外汇形势,部署下半年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作工作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2025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做好外汇领域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工作,从严从实推动中央巡视整改,各方面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二是加大外汇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力度。积极支持稳外贸,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面提质,支持更多银行和支付机构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贸易新业态主体办理外汇结算业务。有序推进跨境投融资管理改革,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向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新发放投资额度30.8亿美元,研究制定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一揽子措施。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上半年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比率创历史新高。稳慎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银行凭客户指令办理跨境收支超2000亿美元。积极支持区域开放发展,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三是有力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保持人民币汇率弹性,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我国外汇市场在错综复杂形势下展现出较强韧性。四是着力构建完备有效的外汇监管体系。健全外汇监管法治基础,完善外汇监管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违规活动。五是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外汇储备规模稳定在3.2万亿美元以上。

会议强调,外汇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经济金融的形势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党对金融外汇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外汇领域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_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半年工作部署_外汇管理政策改革

会议部署了2025年下半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五个进一步到位”的重要要求,认真落实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巡视整改常态化长效化,提升系统党建工作质效,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外汇管理干部队伍。二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实施优化外贸新业态主体外汇资金结算、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一揽子政策。积极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推动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便利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等一揽子措施落地见效,在全国实施跨国公司资金池管理政策,开展绿色外债政策试点,优化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扩面提质。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继续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因地制宜支持区域开放发展,积极支持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等开展外汇管理创新。三是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加强外汇形势监测分析,强化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适时开展逆周期调节,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四是提升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严厉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五是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维护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六是推进国际收支统计体系建设,制定《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七版)》实施方案。七是全面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水平。加强政策出台前的评估论证和政策出台后的跟踪问效。深化“数字外管”、“安全外管”建设,探索构建“智慧外管”。持续丰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所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同志应邀出席会议。各省级分局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国家外汇局: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二、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五)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六)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七)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八)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九)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上述政策具体操作见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企业和银行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办理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_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_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