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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三、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政策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居民企业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

新华网北京5月31日专电(记者 何雨欣 侯雪静)记者3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对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明确。

股权激励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90年代后,一些在境外上市的我国中资企业,对公司高级人员、董事等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06年,中国证监会制定办法,允许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等管理人员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

我国股权激励计划最主要有二种,一是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即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从上市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二是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即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激励对象的一项权益。该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时间内以某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公告称,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居民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税收政策_期权激励,税_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

公告还称,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公告强调,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该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有关部门仅对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但考虑到一些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也依照上市公司的做法,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为了体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这些公司也参照上述做法。

关于2023年3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专场测试的公告

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有关规定,从业人员管理已由事前资格准入改为事后登记管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调整为非准入型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从业人员无须取得从业资格,符合相关规定,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可以不参加相应的水平评价测试。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的工作部署,按照《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下称《测试细则》),协会拟于2023年3月25日举办面向证券行业机构人员报考的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专场测试(下称测试),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测试时间及内容

(一)时间安排

测试时间:2023年3月25日

考生报名缴费时间:2023年3月9日15时至3月13日15时

退费时间:2023年3月11日15时至3月13日15时

准考证打印时间:2023年3月22日15时至3月25日18时(具体测试时间和考场地址将在准考证中明示)

(二)测试费用

测试费用:61元/科,交费方式:网上交费

(三)测试地点

测试地点为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测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提示:报名后考区不能正常组织测试的,协会将通知考生,并为考生办理退款。

(四)测试科目及范围

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1、《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参考《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2)》。

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2、《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参考《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2)》。

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参考《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2)》。

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参见《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2)》。

5、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参见《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2)》。

详见http://www.sac.net.cn/pxzx/pxzdydg/。

(五)测试形式及测试题型

测试采取闭卷机考形式,题型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综合题,测试题量均为120题, 试卷正确率达到60%以上,即为该科目达到基本要求。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时间均为120分钟, 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测试时间为180分钟。

(六)测试场次安排

测试场次

测试时间

测试科目

第1场

8:30-11:30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8:30-10:30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_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改革_证券从业资格查成绩查询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第2场

13:00-15:00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第3场

15:40-17:40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二、测试报名条件

本次测试面向证券公司(含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财务顾问公司的从业人员和已开具录用通知的人员报考,由各公司预先将满足报名条件的考生基本信息录入到报名系统后,考生即可登录报名系统完成报名流程。

报名参加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的人员应当符合《测试细则》第七条规定。

三、测试纪律要求

(一)考生须持准考证和报名时所填写的有效证件参加测试。身份证过期或遗失者,可持社会保障卡、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明原件(须有本人照片,且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参加测试,其他证件一律不得入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须按照监考人员要求就座。

(三)测试时手机应关闭,桌面只允许放置准考证、身份证件、演算笔、橡皮及草稿纸,随身物品须放置在考场指定位置,请考生不要将贵重物品带入考场,以防丢失。

(四)纸质准考证和草稿纸不得带离考场,否则将按一般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测试成绩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成绩单在协会网站测试成绩查询窗口下载、打印。测试科目的成绩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有效。《测试细则》发布前,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和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相关科目测试的人员,其成绩长期有效。如对测试有异议,考生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协会提出,否则将不予受理。

五、测试违规处理

测试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的,协会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如下处理:包括取消当场测试成绩、取消当次全部测试成绩,禁考十二个月至六十个月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措施,违规信息亦将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对于在协会登记的证券从业人员严重或特别严重违规的,协会将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纪律处分。纪律要求、违规处理和违规申辩详见《测试细则》

(http://www.sac.net.cn/tzgg/202207/t20220708_168641.html)。

六、特别提示

(一)测试报名、准考证打印及成绩查询的唯一网址为协会官方网站(www.sac.net.cn),考生应避免登录其他网站操作,以免泄漏个人信息。

(二)协会不举办考前培训,不出版测试辅导材料,也从未授权任何机构及个人举办相关培训及出版相关辅导材料,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三)测试过程中,发现其他考生有拍题、作弊等行为,可向监考人员或协会举报。

(四)协会已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建立违规考生信息交互机制,对失信考生实施联合惩戒,禁考期内也将无法报名参加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测试。

(五)测试期间,考点将提供有效安全间隔距离的座位,同时安排专人在测试间歇对考场进行消毒;除现场取像外,测试期间考生须全程佩戴口罩。

七、测试咨询

如有疑问,请登录协会网站查询常见问题及解答,亦可通过网报平台在线咨询。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