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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税时遇到了外币汇率折算?多税种梳理~

外币折算税种增值税消费税_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征税问题_外币折算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小编,我们公司是一家进博会的国内参展商,有些交易业务是采用外币计价的,按照规定要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在税务处理上具体怎么折算能讲一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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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问题!小编整理了8个不同税种的外币汇率折算,快来收藏并学习吧!

增值税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所得外币折算: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房产税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印花税

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转口贸易财税处理指南:货物不经中国,收入如何纳税?

国内外交易过程中,我们通常遇到的是国内采购产品或材料,或从国外进口加工后再出口国外,相信这种出口贸易大家都很熟悉。

但是若遇到国内公司与国外签订销售合同,而合同所需的全部产品都由与客户不在同一国的第三方国家供应商提供,碰到这种业务要怎么处理呢?

估计很多人会懵圈,这种贸易形式有一个专门的术语——”转口贸易“,下面我们来全面认识这种特殊的贸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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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转口贸易概念

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品的交易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易手进行的买卖。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即是转口贸易。

贸易的货品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通过加工(转换包装、分类、选择、收拾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贸易联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贸易。

简单来说:中国公司从墨西哥供应商采购货物,直接发往日本客户,货物不经过中国,但由中国公司从中赚取差价。

02 转口贸易涉税分析增值税处理

核心原则:增值税征税对象是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转口贸易的货物起运地和所在地都不在中国境内,全部在国外,因此:

实操要点:申报增值税时,不需要将转口贸易收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如果客户需要发票,只能开具国际通行的形式发票。

企业所得税处理

收入确认: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签订销售合同,虽然货物不经过中国,但企业取得了来自国外的收入,这笔收入需要合并到企业总收入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扣除:国外采购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可以扣除!依据如下:

相关性原则:国外采购成本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凭证要求: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从境外购进货物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实操要点:向国外供应商索要形式发票,连同发货单、运输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印花税处理03 实务操作要点外汇管理要求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只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才能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银行办理时会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真实性。

常见问题解答

问:转口贸易支付的国外佣金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问:支付国外佣金需要交所得税吗?

答: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支付的国内企业代扣代缴10%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问:国外采购缴纳的增值税能回国抵扣吗?

答:不能。只有取得国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国外增值税缴纳凭证只能计入采购成本。

转口贸易作为一种特殊的贸易形式,其税务处理与常规进出口贸易有显著区别。财务人员应准确把握不征增值税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心原则,规范账务处理,妥善保管境外凭证,确保业务合规开展。

一组“出口退税”常见问答请查收→

出口退税政策问答_出口货物计量单位不符退税问题_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出口收汇差额核销_出口退税政策问答_出口货物计量单位不符退税问题

为了帮助大家精准理解适用政策,我们针对近期的高频咨询问题,整理了一组出口退税的常见问答,快来了解一下吧~

Q: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和与其相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不符的,能否申报退(免)税?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该公告中所指下款规定内容为,如果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Q: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进行处理?

A: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征税率为零即纳税人为免税购进的货物,该类货物出口免税;第二种征税率不为零,该类货物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的需要视同内销的货物,即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Q:

出口海外仓“离境即退税”是什么?如何办理出口预退税?

A:

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下同)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时应当注意:(1)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当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2)对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进行区分,并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全部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申报出口预退税。(3)纳税人为生产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申报出口预退税;纳税人为外贸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Q:

纳税人存在的出口报关收入应在什么时间点确认为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买卖双方采取FOB价结算的,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或取得已交付至船上的证明并通知买方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同时发生转移,并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对于上述情况,卖方应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