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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出口退税”常见问答请查收→

出口退税政策问答_出口货物计量单位不符退税问题_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出口收汇差额核销_出口退税政策问答_出口货物计量单位不符退税问题

为了帮助大家精准理解适用政策,我们针对近期的高频咨询问题,整理了一组出口退税的常见问答,快来了解一下吧~

Q: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和与其相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不符的,能否申报退(免)税?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该公告中所指下款规定内容为,如果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Q: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进行处理?

A: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征税率为零即纳税人为免税购进的货物,该类货物出口免税;第二种征税率不为零,该类货物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的需要视同内销的货物,即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Q:

出口海外仓“离境即退税”是什么?如何办理出口预退税?

A:

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下同)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时应当注意:(1)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当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2)对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进行区分,并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全部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申报出口预退税。(3)纳税人为生产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申报出口预退税;纳税人为外贸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Q:

纳税人存在的出口报关收入应在什么时间点确认为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买卖双方采取FOB价结算的,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或取得已交付至船上的证明并通知买方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同时发生转移,并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对于上述情况,卖方应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必知的常用报关模式!让中小卖家少走弯路!

同样是出口100万的货,为什么别人能顺利退税13万,而你却总在退税环节卡壳,甚至面临风险?问题的根源,可能从一开始就埋下了——你选错了报关模式。

目前报关模式常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FOB: 离岸价(装运港船上交货)

2、EXW:工厂出货价

3、CIF :到岸价 (货价+运费+保费)

4、CFR:货价+运费

每种报关模式最终都要折算成 FOB价 开普票确认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1、FOB=CIF – 保费 – 运费

2、FOB=EXW+杂费

3、FOB=CFR – 运费

这四种成交方式,在报关单里面是我们常见的,那么这四种成交方式,会对退税有什么不一样呢?

一、退税的核心要求:

1、税务机关关注的是业务真实性(如货物真实出口)和单证完备性(如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完整匹配)。

2、成交方式(FOB、CIF、CFR、EXW等)并不是影响了你退税的主要因素,而在于这种成交方式下,你能不能拿到足够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是真实的。

例如:EXW方式最易踩坑!

EXW模式即工厂交货,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交付给买方,由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这意味着卖方在工厂或仓库完成交货后,便不再涉足后续的运输与报关。

一切都是由客户来承担后续的运输及报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客户指定货代。

EXW模式退税难点_出口收汇差额核销_出口退税报关模式选择

问题根源:单据缺失导致证据链断裂

1、退税的角度来说,该模式的退税要求跟其他退税并无区别,但是需要提供该模式下境内运费及报关杂费相关的发票单据。

2、但是此种模式下涉及到的内陆费、港杂费、报关费都是由你的客户支付,那自然这些运输单证费用发票交付给你的客户。

一般情况下客户是不愿意配合你的,那么你就提供不了,就可能就会影响到你的退税。

3、exw的怎么才能退税呢?

出口退税的核心是证明业务的真实,EXW情况下影响出口退税关键的几点:

①报关主体是重中之重:务必确保由卖方作为“境内发货人”报关,拿到以自己公司为发货人的报关单退税联。

②在EXW合同中,清晰约定出口报关手续由卖方代办(费用由买方承担),或者至少明确报关单必须显示卖方为发货人。

③物流:虽然运输由买方安排,但卖方需要及时从买方或其货代处获取准确的物流信息(如提单号、船名航次、离境日期等),以便跟踪货物离境状态,并与报关单信息核对。

④单据一致性:确保报关单、发票、合同、收汇凭证等关键单据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特别是报关单上的FOB价)、买卖双方名称等关键信息相互一致。

三、 其他成交方式(FOB/CIF/CFR)

企业通常能自主掌控从出厂到出口的全流程单据(如运费、保险、报关单等),更易构建完整证据链,退税操作更顺畅。

选择建议:

1、买方控制权高:选FOB(买方安排运输/保险)

2、卖方负责运输:选CFR(买方自保)或CIF(卖方投保)

3、成本最小:选EXW降低成本

关于报关退税,你还有哪些具体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们会抽取典型问题在后续内容中详细解答!

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如何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决定对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以下简称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并明确有关出口退(免)税事项。

今天带你了解:纳税人如何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

为帮助纳税人精准高效办理核算,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信息系统,向纳税人推送税务机关已办结、但纳税人尚未核算的出口预退税数据清单。

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对货物是否已实现销售、出口预退税是否需要调整等情况进行确认,并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货物已实现销售,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应退(免)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无差异的,纳税人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无需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后,即办结核算手续;

(二)货物已实现销售、但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应退(免)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存在差异的,纳税人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进行调整申报后,即办结核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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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货物仍未实现销售的,纳税人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全额缴回出口预退税后,即办结核算手续。待该笔货物后续实现销售后,纳税人再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再适用“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

举例说明:某生产企业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100个茶杯,于2025年3月10日申报出口预退税,出口预退税额1300元。经审核,该笔业务无问题,税务机关于2025年3月14日为企业办结出口预退税1300元。该企业拟于2025年12月12日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

情形一:2025年12月12日,企业核算时,已办理出口预退税的100个茶杯均已实现销售。企业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退(免)税额为1300元,与此前已办理的出口预退税并无差异。此时,纳税人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无需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后,即办结核算手续。

情形二:2025年12月12日,企业核算时,已办理出口预退税的100个茶杯均已实现销售。企业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退(免)税额为1235元,与此前已办理的1300元出口预退税存在差异。此时,纳税人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进行调整申报。调整申报时,企业应当先提交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1300元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将此前提交的出口预退税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根据实际销售情况,重新提交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1235元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企业在2025年12月当期申报的应退(免)税额为-65元(-65元=-1300元+1235元)。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该企业应当将这-65元的应退(免)税额,结转下期参与出口退(免)税计算。

情形三:2025年12月12日,企业核算时,已办理出口预退税的100个茶杯均已实现销售。企业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退(免)税额为1365元,与此前已办理的1300元出口预退税存在差异。此时,纳税人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进行调整申报。调整申报时,企业应当先提交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1300元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将此前提交的出口预退税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根据实际销售情况,重新提交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1365元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企业在2025年12月当期的应退(免)税额为65元(65元=-1300元+1365元)。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当按照现行规定为该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65元。

情形四:2025年12月12日,企业核算时,已办理出口预退税的100个茶杯中,30个已实现销售,70个未实现销售。企业30个已实现销售的茶杯,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退(免)税额为390元,与此前已办理的1300元出口预退税存在差异。此时,纳税人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进行调整申报。调整申报时,企业应当先提交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1300元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将此前提交的出口预退税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根据实际销售情况,重新提交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390元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企业在2025年12月当期的应退(免)税额为-910元(-910元=-1300元+390元)。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该企业应当将这-910元的应退(免)税额,结转下期参与出口退(免)税计算。70个未实现销售的茶杯,企业待其实现销售后,再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