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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出口企业不再办理收汇核销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一改革的最大变化为:从8月起我国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管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减缓进出口增速放缓压力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改革向全国推广,是因为上世纪90年代建立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核销制度已不能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这种以“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主要特征的核销制度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优化。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原本于去年12月1日在江苏、山东等7个省份试行。申银万国首席经济学家李慧勇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该制度推广至全国后,短期看有助于减缓我国进出口增速放缓的压力,防止外贸出口进一步下滑;长期看有助于大力推进对外贸易便利化。

“这是顺应中国对外贸易规模、方式、主体发展变化和应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国际收支形势的重要举措。”外管局人士称,这有利于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有利于增强企业诚信意识,降低社会成本,促进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简化进出口流程及退税手续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_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_出口未收汇

对外贸企业而言,此次改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企业贸易收付汇后,无须办理核销手续;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简化出口退税凭证;绝大多数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得到简化,A类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须联网核查。

一达通副总裁肖锋解释说,取消外汇核销单制度是国内货物贸易进出口业务流程的较大改动或优化,说明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趋向宽松,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进出口流程及退税手续、结合外管局其他政策的改变,相当于放宽了企业自主结汇的选择权,有利于企业应对汇率波动风险。

出口退税流程的简化将有利于我国外贸企业资金回流。自改革施行后,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可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申请退税也不用外管核销单,原来的退税条件由”二单一票“报关单、核销单+发票改为”一单一票“,这将缩短退税审核时间。”肖锋表示,与此同时,对进口付汇,也只需提供贸易发生的有效合同、发票或报关单即可,无需外管局证明。

李慧勇称,作为对外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服务贸易金额也呈逐年增加趋势,预计未来国家也会出台相关政策以简化和鼓励我国服务业出口。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一个月可以申报几次?

问: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一个月可以申报几次?

答:外贸企业在每月申报期内,可以多次申报出口免退税,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一个月只能申报一次,生产企业应在每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先完成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一定要注意申报期限哦。

出口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要求退还出口产品已纳税款的一种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据以审核批准应退税额的重要环节。

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不仅要如实填报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还要附送有关资料。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的内容,除了申请单位名称、企业性质、开户银行及账号外,要分产品填报出口产品名称、代理出口产品证、编号、向中国银行交单日期、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出口产品计量单位、销售数量、购进价格总额、进货费用扣除率、应扣除进货费用金额、计算退税价格总额、适用退税率和应退税额等。附送的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代理出口产品证明等。

所需材料

1.自有外贸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自有外贸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手续。出口退税随附的材料包括以下的全部或部分单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发票、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加工单位申报资料、产品征税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所需材料。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的全部或部分凭证资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副本、销售账及其他所需材料。

操作程序

一.单证收集整理

(一)配齐“两单两票”

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货物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货物收购增值税发票(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销售发票。

(二)整理单证

按核销单、报关单、发票的顺序放在一起,组成一个退税关联;并将当月收齐的退税单证以发票所在的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顺序整理,在外销发票右下角写上关联号,关联号为三位数,例如001、002等。

二.检查单证

(一)检查内容

(1)核销单、报关单的有关印章是否齐全。核销单上有四个章,即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章、出口企业公章(骑缝章)、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海关验讫章(骑缝章)、当地外汇管理单位的收汇核销章;报关单上应有出口货物签发单位的验讫章。如缺少上述印章,应马上退回有关单位补盖公章;如核销单上有关单位公章盖偏,请及早复印核销单存根附在核销单退税联后面。

(2)检查“两单两票”之间的内容是否符合退税要求。

①核销单上的栏目是否填全;

②核销单、报关单、发票上的出口货物名称、数量、成交价格是否一致;

③核销单上的报关单号是否和报关单编号一致,报关单上的批准文号是否和核销单上的编号一致;④发票上企业外销法人章、销售收入章是否已加盖,销售收入、离岸价、入账凭证号码是否已填全。

(二)检查收汇

根据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检查每笔收齐单证的退税业务是否足额收汇。收汇金额可以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核销金额加上在核销单上注明的其他费用,如果收汇金额少于该笔业务离岸价的95%,那么则应按实际收汇金额计算申报出口退税,如果收汇金额少于离岸价但大于该笔业务离岸价的95%,则可以离岸价全额申报出口退税。

三.出口退税预申报

(一)申报要求

出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H货物退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H货物的退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二)预审

出口企业结汇_出口退税申报次数_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流程

出口单位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时,税务机关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将缴款书信息(输人数据库)与报关单信息(出H)分别输入退税申报专用程序后,制成出口退税预审软盘,报送税务机关进行预审。预审通不过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单位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企业应撤销该退税单证,并调整申报数据。

(三)退税申报软盘的申报

软盘上应注明:①企业海关代码;②企业名称;③当年度第××次申报;④申报年月;⑤申报退税额。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四.出口退税正式申报退税凭证的装订

装订顺序为:①出口凭证封面;②出口退税免抵退税审批汇总表;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⑤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汇总表;⑥退税进货凭证明细表;⑦退税申报明细表;⑧核销单、报关单、外销发票。其中⑥、⑦另备一份不要装订,随单证一起报送,以供税务机关人员审核时用。装订退税单证时,月份之间用白纸隔开,在白纸上注明月份、关联号数、是否已全部申报。如果本月有发票号码不须正式申报的,如:开错发票已重开红票冲转、已办理退运等,也应在纸匕注明。

五.出口退税申报的审核审批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单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一)重点审核内容

(1)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2)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3)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

(二)重点审核的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2)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有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

(4)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下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核销金额、出口商名称应当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离岸价、出口商名称相匹配。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各栏目的填写内容应与对应的发票一致;征税机关、国库(银行)印章必须齐全并符合要求。

(三)电子信息核对

(1)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2)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3)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4)出口退税率文库。出口商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是否属于可退税货物,申报的退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退税率是否一致。

(5)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货方及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税务机关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6)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号码、购货企业海关代码、计税金额、实缴税额、税率(额)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六.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将出口单位申报的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手续。

一组“出口退税”常见问答请查收→

出口退税政策问答_出口货物计量单位不符退税问题_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出口收汇差额核销_出口退税政策问答_出口货物计量单位不符退税问题

为了帮助大家精准理解适用政策,我们针对近期的高频咨询问题,整理了一组出口退税的常见问答,快来了解一下吧~

Q: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和与其相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不符的,能否申报退(免)税?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该公告中所指下款规定内容为,如果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Q: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进行处理?

A: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征税率为零即纳税人为免税购进的货物,该类货物出口免税;第二种征税率不为零,该类货物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的需要视同内销的货物,即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Q:

出口海外仓“离境即退税”是什么?如何办理出口预退税?

A:

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下同)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时应当注意:(1)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当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2)对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进行区分,并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全部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申报出口预退税。(3)纳税人为生产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申报出口预退税;纳税人为外贸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Q:

纳税人存在的出口报关收入应在什么时间点确认为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买卖双方采取FOB价结算的,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或取得已交付至船上的证明并通知买方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同时发生转移,并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对于上述情况,卖方应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