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6-02-06

问答更新!2025年资本项目外汇政策问答案例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2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第(1)条:

外资银行发生基础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属地外汇局迁移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合并分立等),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2.外资银行减资所得金额能否包含资本公积?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2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第(3)条:

外资银行减资变更登记时,减资所得金额(可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原则上仅限于减少外国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其他所有者权益;减资所得用于弥补账面亏损或调减外方出资义务的,减资所得金额应设定为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外资银行转为内资银行,是否需要在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3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第(2)条:

外资银行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上市银行外资股东减持股份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银行的,应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无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4.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是否需要办理外汇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2.4.1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第(1)条:

境内银行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5.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4.1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第(9)条:

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中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不得再开展便利化业务。

6.境内非银行债务人向境内银行离岸部门借用的离岸贷款是否需要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4.1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第(13)条:

对于境内非银行债务人向境内银行离岸部门借用的离岸贷款,视同外债管理。

7.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应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5.4.1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第(9)条: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机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注销登记应由原办理担保登记的担保人办理。

8.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合作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11.3.2变更备案第(1)条:

合作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②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③主办企业与新增合作银行签署的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9.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获得的资金是否可以留存境外?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4.3.4审核原则第4条: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调回。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境内公司使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10.境内公司境外发行境外可转债转股办理行政许可业务是否有时间要求?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4.3.4审核原则第5条:

可转换债券若一次性转股,应在转股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若分多批次转股,可选择在年末集中就当年发生的转股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若部分转股后,发生可转换债券强制赎回、到期中止交易等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就已转股部分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11.境内股东增持境内公司境外股份是否需要新的批复办理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新办登记及变更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4.4.4.1一般情形第(2)条:

境内股东按有关规定等拟增持境内公司境外股份的,获得监管部门关于增持事项的批复、备案或无异议函等(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后,应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股东持股登记,登记完成后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12.境内公司办理境外上市是否可以开立境外账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4.3.4审核原则第6条:

境内公司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相应的专用账户,境外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应符合相关要求。

13.境外放款业务放款人可以使用哪种资金放款?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1登记第(7)条:

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放款人应使用自有人民币和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以及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资金或经人民银行、外汇局核准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

14.境外放款业务如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本息,应如何办理注销?

吸收合并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如何填_外资银行减资所得资本公积_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2变更与注销登记第(3)条:

境外放款到期(含展期到期)收回本息,或未到期但本息已回收完毕、境外放款登记后未汇出等常规境外放款注销业务,放款人可直接在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除此之外,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注销该笔境外放款。对于无正当理由的逾期放款或逾期不回收的,外汇局可暂停放款人新的境外放款业务。

15.境外放款业务债转股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2变更与注销登记第(5)条:

境外放款债转股的,境内放款人应先办理境外投资前置备案审批手续,然后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变更或注销,再到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登记手续。

16、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如何汇入前期费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1.4审核原则第1条:

对境内银行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如果按规定在取得相应证照前需先行汇入筹建资金的,应以外国投资者(或筹备组)名义在拟设立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并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存放相关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汇入前期费用后,可以按实际需要使用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1.4审核原则第3条:

经登记的前期费用汇入后,用于认缴注册资本的部分不得使用,待取得主管部门开业批准文件并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用于前期筹备支出的资金除外)。

18、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办(新设、并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3审核材料第1条:

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需要:(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2)营业执照(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4)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资银行或并购境内银行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已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地区,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19、外资银行领取营业执照后,需要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1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第(1)条:

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同)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并取得《业务登记凭证》;以转股并购方式设立外资银行的,应将业务编号以“16”开头的《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股权出让方,用以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将业务编号以“14”开头的《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外资银行,以作为外资银行完成外汇登记的凭证。

20、外资银行的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控制,需要向外汇局披露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1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第(2)条:

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持股或控制。如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且符合现行法规,在为该外资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

21、设立外资银行时外国投资者可以使用哪些方式出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1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第(4)条:

应区分外资银行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利润再投资;以保证金结汇支付资金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其他”;以境内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原币(含跨境人民币)划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划转。

22、外资银行发生合并时如何进行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2 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第(4)条:

外资银行发生合并后,存续外资银行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外资银行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若新产生一家外资银行,应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合并”。外资银行发生分立后,存续外资银行应办理变更登记,分立新设的外资银行应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分立”,如原外资银行注销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存续外资银行或新设外资银行的出资形式应选择合并分立。

23、设立外资银行时,能否超额汇入资金?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2 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第(5)条:

外汇局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

24、外资银行因解散注销如何进行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3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第(1)条:

外资银行因解散、破产、被撤销、关闭、合并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原则上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营业执照注销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并提供清算公告。

25、外资银行申请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但企业印章已销毁怎么办?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3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第(5)条:

外资银行申请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已销毁企业印章的,应以全体股东名义或委派其中一名法人股东(受托股东)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留存材料应加盖全体股东公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受托股东印章。受托股东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6、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签约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3.1外债签约登记第(3)条:

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签约登记需提交:

①申请书(含企业基本情况、自身资产负债情况、拟申请的便利化业务额度、货物贸易分类为A类的说明、外债资金使用计划、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外债还款资金来源说明等)。

②营业执照。

③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需提交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为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证明材料,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打印企业获得认证的相关公告和科技管理部门为企业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④借款意向书或外债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条款复印件。

⑤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定向钻技术擦亮能源基建“中国建造”名片

近期,中国定向钻技术在国内外舞台大放异彩: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公司承建的伊拉克9区项目实现“十战十捷”,上海LNG站线扩建项目柘林塘海底管道定向钻一次性回拖成功,“北气南下”天然气管道控制性工程接连告捷……成为国际能源基础建设“中国建造”走向世界的生动注脚,和彰显中国工程技术实力的“国家名片”。

定向钻作为非开挖施工的核心技术,在复杂地质条件下展现出独特优势。面对全球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技术难题,中国建设者以自主创新引领技术突破,推动我国定向钻技术实现从跟跑到领跑的历史性跨越。

行业纪录持续刷新

在技术创新最前沿,中国定向钻技术不断刷新行业纪录。在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中卫-枣阳段达溪河定向钻穿越工程中,建设团队采用自主研发的磁导向系统,成功攻克110米高差、软硬交错地层的世界级难题,创造了国内大管径、长距离、大落差复杂地层山体定向钻穿越新纪录。

在嘉兴港区,建设团队创新采用两台大吨位钻机“对穿”作业,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的“旋转磁铁对接”技术,完成4150米丙烷管道精准对接,创下中国大陆水平定向钻穿越最长纪录。这些技术突破,标志着我国在该领域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陆海天堑变通途

从陆地到海洋,中国定向钻技术持续拓展应用疆域。在广西北海涠洲岛海上风电项目中,创新提出“正扩+推管”施工方案,在5A级风景区严苛环保要求下实现一次性回拖成功,开创了环保敏感区施工新范例。

柘林塘陆对海定向钻穿越工程中,团队结合杭州湾特殊水文条件,开展三维数值模拟计算,经过69小时连续奋战,创下国内陆对海定向钻穿越最大外径纪录。

在青岛胶州湾海底天然气管线工程中,应用自主研发的800吨位推管机,通过“五段式预制接驳”工艺,开创国内陆对海定向钻三项新纪录。

获国际社会广泛赞誉

聚焦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项目建设,中国定向钻技术赢得国际社会广泛赞誉。

在伊拉克9区项目中,施工单位创新采用“磁靶导向定位+地质雷达”双导航系统,实现10次穿越全部零偏差。在孟加拉国单点系泊项目中,建设单位成功攻克潮汐地质、强腐蚀海水等世界级难题,将穿越误差控制在0.3米以内,高质量完成17条定向钻穿越,荣获由业主颁发的“‘一带一路’优质工程金奖”。

从尼日利亚AKK项目到坦桑尼亚市场,中国定向钻技术以其过硬质量和完善服务,在国际市场树立了“中国建造”的金字招牌。(杨洁 宋洋)

转自: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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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钻穿越工程纪录_中国定向钻技术_中国原油管道

中国原油管道_定向钻穿越工程纪录_中国定向钻技术

外汇局修订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精简业务流程

吸收合并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如何填_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流程_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修订

随着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陆续出台,资本项目开放水平稳步提升,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精简业务流程,便利企业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 89 号印发)进行修订,形成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 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11月16日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便利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指引》优化了篇章布局,将原“总局”“分(支) 局”和“银行”三部分内容精简为“外汇局”和“银行”两大部分,同时《指引》合并内容重复度高的总分局篇章,同时归并同一业务的登记和账户管理等章节。

《指引》同时细化要求,增强资本项目业务的操作性和清晰度。

具体来说,在明确部分业务要求方面,《指引》明确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真实性审核和信息披露要求、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回购要求及不得转让或转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要求等。

在新增部分业务情形方面,《指引》新增企业属地迁移、资本项目数字化、外方股东认购A股上市公司可转债等业务情形。

《指引》还优化部分业务要求,如优化转股并购设立外商直接投资(FDI)企业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和再投资、外债、内保外贷登记等业务审核要求等。

《指引》还提升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度。在优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面,《指引》取消境外直接投资 (ODI)前期费用限制,调整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负面清单范围,合并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命令函,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事后抽查规则等。在优化跨境证券投资业务管理方面,《指引》精简了QDII额度申请审核材料,简化办理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资金汇出手续相关要求,放宽境内股东减持登记、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变更和注销登记时限要求;在优化跨境融资业务管理方面,《指引》明确多笔外债共用账户的相关要求,取消外债异地开户核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