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文基于现有政策整理,仅作为外汇业务办理中的注意事项参考,具体细节和规定,请咨询当地银行和外汇局。文中若有表述错误和政策变化,请文后留言。
退汇是国际货物贸易中常见的情形,可能出现在账户错误汇入或者汇出、货物质量问题、合同解除、预付款退回等场景。本质上是一种“资金逆流”,即原本已经完成的跨境收付汇因为交易条件变化而被冲销或逆转。
对此退汇问题,外汇局设定了不同标准进行展业审核。一是金额20万为界;二是“180天”的时间分界线;其次是企业A、B、C等级分类;
其中180天内,视为正常的贸易周期;超过180天,则必须进入更严格的审查程序。此类业务属于“特殊退汇”,需要接受更严格的管理,其具体处理方式根据企业分类、金额大小以及是否参与便利化试点而有所不同。
一、金融机构应该注意的事项: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审核原收付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三、外汇局需审核的资料: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五、登记管理“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中的规定,对于超期限或无法按照《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退汇业务,企业除按本规程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有关退汇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在书面申请中说明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按照C类企业收支登记条款有关退汇规定,超期限退汇登记的主要审核资料有:
1.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
(1)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书面申请、原收汇凭证;
(2)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书面申请、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运);附超期限原因的证明材料。
2.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
(1)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书面申请、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
(2)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书面申请、原支出申报单、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附超期限原因的证明材料。
相关管理原则和注意事项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五、登记管理“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三、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情况一:A类企业,单笔金额 ≤ 等值20万美元(含)。规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无需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
这是最常见的情况,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自2024年6月1日起,限额已从5万美元提升至20万美元。
银行职责:
审核真实性:按照“展业三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审核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审核超期限原因:对退汇日期超过180天的原因进行合理审核,确认其合理性和逻辑性。
申报要求: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字样,并可依情况添加退汇类型,如“特殊退汇-超期限”。
企业需准备材料:通常包括书面申请(说明超期限原因)、原合同、退汇协议、原收/付汇凭证等。
情况二:A类企业,单笔金额 > 等值20万美元(不含)。规定:企业必须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凭外汇局签发的《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到银行办理。
法规依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二十三条。
需提交材料(通常包括):书面申请:说明需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超期限退汇的证明材料:如双方签订的退汇协议、情况说明函等。原收/付汇凭证:银行出具的原业务申报单证。原进出口合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发生货物退运)。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情况三:B类或C类企业。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退汇日期超过180天,都必须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到银行办理。
法规依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二十三条。B/C类企业因其外汇收支风险较高,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情况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企业。
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企业是经过备案的试点企业,且在其试点银行办理业务,均可免于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直接在银行办理。这是国家为支持诚信合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推出的便利化措施。
重要注意事项
原路退回原则:退汇业务原则上要求原路退回,即“谁汇出的退回给谁,谁收到的退还给谁”。如果无法原路退回,也需要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合理解释和证明。
非原路退汇:需外汇局登记,并提供无法原路退回的证明(如原付款方破产等)。
部分地区试点政策:优质企业的特殊退汇可免登记,银行直接办理。
退汇金额:退汇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收/付汇金额。
真实性审核是核心:无论哪种流程,银行和外汇局都会重点审核退汇背景的真实性,防止企业利用退汇渠道进行非法套利或资金流动。
结论:超180天退汇需区分企业分类和金额,A类企业20万美元以下可银行直办,其余需外汇局登记。银行需严格审核真实性并在申报中标注特殊退汇类型。处理超过180天的退汇业务时,企业应首先明确自身的分类状态和退汇金额,然后根据最新规定选择正确的办理路径。
最稳妥的方式是提前与经办银行或所在地外汇局沟通确认。
四、国际收支申报相关要求:
在国际收支申报中,注意退款和错汇款的区别。
错汇款是指无实际的国际交易背景,仅仅由于付款人的主观错误而发生的款
项错汇。对于已经申报的无实际交易背景的涉外收入或付款的错汇款,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
注意,删除原因不能简单写:删除。要注明什么原因删除,比如,“错汇款未能入账”等。
退款是指由于交易信息与合同不一致、交易被撤销、银行误操作等原因,而导致的资金原路退回或以其他途径退回的情况,包括全部退款或部分退款、原路径退款或非原路径退款。
如果原资金汇出业务中,境内付款人已就汇出资金进行了间接申报且境外收款人已入账,或原资金汇入业务中境内收款人已经入账并进行了涉外收入申报,则申报主体应当对该笔退款进行申报,并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境外汇款申请书》的“退款”一栏的空格内打“√”,退款的交易编码应当与原汇出/汇入款项的交易编码相对应,如无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交易附言应注明原汇出/汇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并注明“退款” 字样。
如为多笔退款合并退回,则按照金额从大原则,填写金额最大的一笔的原申报单号码,其余申报单号用“等”字样替代。如存在无法注明原申报号码的特殊情况,需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原因。
如原资金汇入业务中境内收款人未入账或未进行涉外收入申报,或原汇出业务中境外收款人未入账,则境内收付款人无需就该笔退款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原来已经申报的汇出和汇入数据可进行删除处理。
如果是正常的退汇业务,因商品价格调整导致的退汇,应申报在与原贸易支出款项相对应的交易编码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因价格调整退汇。由于信用证款项已支付,交易附言中还需注明原付款申报单号,并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退款”一栏的空格内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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