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6-01-22

如何区分期货期权?两者区别对投资有什么影响?

期货投资领域,期货和期权是两种重要的金融衍生工具,准确区分它们并了解两者区别对投资决策有着重大影响。

从定义本质来看,期货是一种标准化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标的物。例如,投资者买入一份大豆期货合约,就意味着在合约到期时,无论当时大豆市场价格如何,都要按照合约规定的价格买入相应数量的大豆。而期权则是赋予买方在未来特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的权利,但并非义务。比如,投资者购买了一份某股票的看涨期权,在期权有效期内,若股票价格上涨,投资者可以选择行使权利,以约定价格买入股票;若价格下跌,投资者可以放弃行权,损失的仅仅是购买期权的费用。

期货期权交易规则_期货与期权区别_什么是期货期权

在交易权利与义务方面,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承担着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合约成立,双方都有责任在到期时履行合约。而期权交易中,买方拥有权利但没有义务,卖方则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买方支付权利金后,有权决定是否行权;卖方收取权利金,当买方要求行权时,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保证金制度也是两者的重要区别。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确保合约的履行。保证金会随着市场价格的波动而调整,如果保证金不足,投资者需要追加保证金,否则可能会被强制平仓。期权交易中,只有卖方需要缴纳保证金,因为卖方承担着履约义务;买方只需支付权利金,无需缴纳保证金。

风险与收益特征上,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收益是对称的。价格波动可能带来巨大的盈利,也可能导致严重的亏损。期权买方的风险是有限的,最大损失就是支付的权利金,但收益可能是无限的;期权卖方的收益是有限的,即收取的权利金,但风险可能是无限的。

以下表格对期货和期权的区别进行了总结:

对比项目期货期权

定义本质

标准化合约,约定未来买卖标的物

赋予买方未来买卖标的资产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买方有权利无义务,卖方有义务无权利

保证金制度

买卖双方都需缴纳

仅卖方缴纳

风险与收益

风险收益对称

买方风险有限收益可能无限,卖方收益有限风险可能无限

这些区别对投资有着多方面的影响。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希望控制风险的投资者来说,期权的买方策略可能更合适,因为其最大损失是已知的权利金。而风险承受能力较高、追求高收益的投资者,可能更倾向于期货交易,但需要做好风险控制。在投资组合中,合理运用期货和期权,可以实现风险分散和收益优化。例如,投资者可以利用期权为持有的期货头寸进行套期保值,降低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

债券发行上市一件事

一、国债

国债是国家为筹集财政资金,以其信用为基础,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目前,我国国债主要有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两种。记账式国债可以上市和流通转让,储蓄国债不可以上市流通。托管在交易所市场的均为记账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又分为附息国债和贴现国债两类。附息国债定期支付利息、到期还本付息、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贴现国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贴现发行、到期按面值还本、期限为1年以下(不含1年)。

二、地方债

地方债是指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的建设,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和其他收入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2015年3月,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一般债券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持、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三、政策性银行金融债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是由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向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按性质分为浮动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投资人选择权债券、发行人选择权债券以及增发债券等。2013年国开行获准并成功在上交所试点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首批发行额度300亿元。

四、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按照既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指定股票的债券。转股权是转债持有者的权利,而非义务,投资者可以选择转股也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债。可转债可以看作“债券+股票期权”的组合。除了转股权外,可转债还包含了发行人向下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

六、可交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债券品种。可交换债的持有人有权按一定条件将债券交换为标的公司的股票,在此之前可定期获得如纯债一样的票息,若持有到期未行权可获得到期本息偿付。除了换股条款外,常见于可转债的赎回条款、回售条款以及向下修正转(换)股价条款也常出现在可交换债上。

七、可分离债券

地方债券发行规定_债市风暴 案例_国债种类

可分离债券,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加上认股权证的组合产品。分离交易可转债由可转债和股票权证两大部分组成,将传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权利剥离出来,以认股权证的形式送给债券购买者,该认股权证可以独立于债券本身进行转让交易。

八、资产支持证券(ABS)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企业或其他融资主体将合法享有的、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基础资产)出售给特定的机构或载体(SPV),SPV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以获得融资并最大化提高资产流动性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基础资产类型包括: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2014年11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改事前行政审批为事后备案,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九、债券基金

债券基金是指专门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它通过集中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对债券进行组合投资管理,寻求较为稳定的收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债券的基金为债券基金。债券基金也可以有一小部分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投资于可转债和打新股也是债券基金获得收益的重要渠道。

十、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资金融入方为正回购方,资金融出方为逆回购方。上交所债券回购交易分为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和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

十一、信用保护工具

信用保护工具是指信用保护卖方和信用保护买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

信用保护工具分为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两类。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相关权利义务限于合约签署双方,不可转让。其中,组合型信用保护合约(简称CDX合约)是指合约交易双方达成的,以特定CDX组合项下全部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全部债务为保护对象的信用保护合约。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创设,就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转让。

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银发〔2020〕33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后实施。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二、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四)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五)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在5年内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备查。

(六)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支持银行境内外联动,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业务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为确保项目实施而需支付款项的汇出。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企业外币账户_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_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八)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九)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十)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十一)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十二)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四、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十三)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十四)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十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境内银行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第九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第十六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银保监会            外 汇 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