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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安公布打击经济犯罪十大案例:刷单、串通投标、虚开发票……这些套路要小心

华声在线5月11月讯(全媒体记者 田甜 通讯员 田斐)“只要入驻我们的平台,保证你的网店做的风生水起。”你敢相信吗?日常我们常见网店的销售量,信用度是被他人有意刷上去的。湖南常德津市公安局通报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的非法经营案。这只是2021年,湖南公安打击经济犯罪中中的一个案例。

5月11日,湖南省公安厅通报了2021年打击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进一步揭露不法分子的“套路”。

一、永州“6.29”场外配资案

部督“6.29”非法经营案系湖南公安机关成功侦办的首例证券领域场外配资重大案件。2020年12月,永州市公安局组织60余名警力,在永州、邵阳、常德、长沙四地同时收网,抓获永州某胜公司、常德某盛公司、长沙金某石公司18名涉案人员,刑事拘留15人,批准逮捕11人,该案涉案金额7.5亿余元,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

经查,李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开展证券期货配资业务,利用铭创优投、优投决策APP、点金APP等软件进行证券交易,公司通过收取客户配资额利息差和交易金额的佣金差获利。

警方提示:提高风险意识,远离场外配资。

二、怀化系列保险诈骗案

根据全省打击金融犯罪专项行动部署,怀化市公安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等9家财产保险公司近5年来存疑保险事故进行分析、甄别、研判,通过调取嫌疑人骗保车辆的保险资料建模比对,一举破获了7起系列保险诈骗案,达到了“打团伙、打链条”的侦办效果。

警方提示:骗保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三、长沙沃然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年,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全面深入开展“黄金领域”“化工领域”“螺纹钢领域”涉税数据穿透研判,成功破获湖南沃然公司涉嫌黄金、化工发票虚开案、螺纹钢发票虚开案,先后打击处理虚开犯罪、非法经营等犯罪团伙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查明虚开金额价税合计15亿余元,税额1.04亿余元,涉及湖南、江西、山东等17个省份。

警方提示:合法经营、依规纳税、虚开入刑、切勿侥幸。

四、郴州“7.0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年7月,郴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历经一年多的缜密侦查,成功破获涉及11个省市、涉案金额16亿余元的成品油领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5名,捣毁龚某某、杨某某、林某某、段某某虚开团伙4个,查获非法刻制的企业公章110余枚,依法暂扣已使用的提油卡4300余张及下游受票公司的空白委托函800余份,追缴非法所得7960余万元。

警方提示:油票分离踩红线,虚拟合同即虚开。

五、邵阳“12.17”毛皮系列骗取出口退税案

2020年7月,湖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组织民警对毛皮行业企业涉嫌虚开、骗税犯罪线索进行研判,通过前期侦办发现,2017年以来邵阳共成立9个皮草商会345家皮草公司,已查实117家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系列重大犯罪案件,行业性犯罪特征明显。

在经侦总队的统一部署指挥下,邵阳市公安局成功侦破“12.17”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共捣毁骗税的皮草商会犯罪团伙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对3个团伙所关联的117家嫌疑企业依法展开调查取证,涉及骗税金额7亿余元。

警方提示:虚假出口退税是严重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六、湘潭“9.23”串通投标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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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湘潭县公安局利用情报导侦,深入研判串通投标线索,辗转20余个城市对200余人调查取证,形成案卷材料500余册,对多家涉案公司的相关资料、资金流水等进行分析研判,成功侦破“9.23”系列串通投标案,打掉职业围串标团伙2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4人,涉案金额达7.8亿余元。

警方提示:全省公安机关将持续保持对串通投标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全力配合开展好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七、常德“2.23”非法经营案

2021年,常德市津市公安局对一起刷单炒信案件进行研判,成功侦破一起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案,该案对1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11人移送审查起诉,8人取保候审。

经查,该犯罪团伙以提供提升网店销量、产品人气、增加店铺权重等服务,吸引各大电商网店商家入驻其刷单平台,购买刷单服务。同时,招募大量买手发布任务,从中抽取刷单手续费、赚取刷单佣金差,涉及刷单买手39万余人,刷单总单数4000万余单,刷单总金额达50亿余元。

警方提示:银行借记卡、信用卡均属于个人实名账户,不得转借、租借给他人使用,被犯罪嫌疑人用以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构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湖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2020年3月,永州市蓝山县公安局对湖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36名,涉及投资人9000人,非法集资总金额高达34.8亿元,未兑付金额8.7亿余元。

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先后注册空壳公司140余家,业务推广涉及线上线下,涉及地区广、金额大、人员多,受损人群以老年人为主,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具有代表性。

警方提示:远离民间非法融资,守住自己的养老钱。

九、株洲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年6月,株洲市公安局侦办株洲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涉及投资人679人、总金额3.07亿元。

2013年4月开始,该投资管理公司宋某某打着委托理财的旗号对外融资,采取发放传单、宣传公司风控流程、在高档酒店召开年会、发放礼品等方式,以年利息6%—13%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大量吸收资金。

2018年11月,宋某某收购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对外放贷;2020年8月,宋某某以他人名义成立湖南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配送米、面、油为名,继续扩大经营,“拆东墙补西墙”。截至案发时,共涉及投资人679人、总金额3.07亿元,造成291人净损失7282.86万元。

警方提示:不轻信“权威”宣传,远离投资守住自己的养老钱。

十、8.1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年,长沙公安出动200余名警力,成功侦破“8.12”特大销售假冒汽车配件案,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60余名,查处售假公司5家、仓库7处、门店10余个,扣押假冒知名品牌汽车配件1000余件,及时阻断了假冒汽车配件流向市场,切实保障了消费者驾乘安全。

经查,犯罪嫌疑人郭某通过其经营的长沙市某汽配商行及其5家子公司,雇佣员工60余人长期从事销售假冒汽车配件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以来,从广东、浙江、上海、北京等上游厂家大量购进假冒汽车配件,销往全国7省6700余家商户。

警方提示:购物时请提高警惕、加强甄别,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时报案。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二十问

一、在参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交易之前,投资者需要了解哪些政策法规,主要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投资者在参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交易之前,建议对国家关于交易场所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能有必要的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包括《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89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此外,还有人民银行等国家部委发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具体可以查询国家相关主管单位的官方网站。其中,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针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作出了“六不得”禁止性规定,具体为: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父易。

二、国家发改委推进的“碳交易”是否需要遵守清理整顿政策?

答:目前,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正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推进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应符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三、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开展大宗商品、贵金属等产品的交易业务,是否需要符合清理整顿的相关政策?

答:目前,一些电子商务公司等机构虽名称不含“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等交易字样,但在实际运营中进行标准化合约的违规交易。这些机构都应当遵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等清理整顿政策的相关规定。针对一段时期部分公司以电子商务名义,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六部委于2013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对此类违规行为进一步重申有关要求。

四、网上商城组织交易业务,是否需要遵守清理整顿的相关政策?

答:淘宝、京东等网上商城组织的交易活动,属于实体商品的一种销售行为,需要遵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品流通领域的政策文件。但如果一些交易场所通过网上商城开展业务,则应当遵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等清理整顿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五、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是什么?中国证监会在其中的职责又是什么?

答:根据国发〔2011〕3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的规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20多个部委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督导建立对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督导是联席会议推动各省级人民政府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方式之一,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工作过程,主要是统筹协调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整体部署安排,提供相关政策解释和指导,要求各地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等。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证监会,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有什么最新精神?

答: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报了当前交易场所的情况和问题,研究讨论了进一步规范地方交易场所的政策措施,对下一阶段开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做出动员和部署。

会议认为,国务院对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工作十分重视,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2012年1月批准成立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就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做了大量细致有效的工作,使得滥设各类交易场所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业务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近一个时期,部分交易场所违规行为死灰复燃,而且违法违规手法花样百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依然较大。抓紧清理处置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

会议指出,一些交易场所公然违反国务院38号、37号文件规定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诱导大量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投资;部分贵金属、原油类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涉嫌非法期货活动;部分邮币卡类交易场所开展现货发售模式涉嫌市场价格操纵;一些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等机构涉嫌欺诈误导投资者;一些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将收益权等拆分转让变相突破200人界限,涉嫌非法公开发行;“微盘”交易涉嫌聚众赌博。此外,部分地区盲目重复批设交易场所导致过多过滥,少数省市抢跑设立票据交易场所,部分股权交易场所违规上线私募债产生兑付风险。这些行为不仅违反国务院文件规定,有的甚至构成严重违法行为,侵害广大投资人利益,带来大量的信访投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亟需予以清理整治。

会议明确,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相关职能单位,要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着眼大局、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的要求,深入开展一次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切实解决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会议建议,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认真落实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的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和改进监管,重视风险防控,对已经暴露的问题和风险因素必须下决心尽早尽快处置,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

七、各类交易场所在设立环节有什么准入程序?日常运营由谁监管?

答:根据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审慎批准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凡新设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意见。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八、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交易场所有哪些?

答: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具体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此外,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证监会还负责监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监管机构有哪些_地方交易场所政策法规_禁止性规定交易场所

九、可以开展黄金交易的场所有哪些?这些场所由谁管理?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其中上海黄金交易所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上海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有家公司称他们是国家政策扶持企业,可以做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保证资金安全,收益可观,这种交易方式是否合规?有什么风险?

答:这家公司的这种交易方式是不符合清理整顿政策的,根据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都是违反清理整顿政策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不仅违反国家政策,同时还经常伴随着价格操纵、规则随意变动等违规行为,同时对艺术品真伪、价值等缺乏权威认定,导致价格虚高、暴涨暴跌,可能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蕴藏较大的风险。

十一、地方产权交易场所采用“电子竞价”方式开展国资交易,是否符合清理整顿政策?

答:电子竞价是指电子化的竞价方式,根据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以及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120号)的相关规定,交易场所可以通过电子化的竞价方式开展买方单向竞价,这种单向的电子竞价方式,符合国家政策。但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不得通过电子平台开展买卖双向竞价,包括不得开展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等。

十二、目前一些文化类交易场所开展邮币卡交易业务,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大量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这种交易方式是否合规?有什么风险?

答:一些文化类交易场所开展邮币卡交易,采用连续竞价等集中交易方式,是违反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的。这些交易场所吸引大量自然人投资者参与,甚至通过恶意炒作、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获取不正当收益,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旦这些交易出现崩盘现象,可能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风险很大。

十三、一些交易场所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并号称是参照国际市场的价格来组织交易的,交易场所的会员单位在国际价格的基础上报出买入卖出价,投资者当天可以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是否合法?有什么风险?

答:目前一些交易场所以白银、沥青为主要交易对象,不通过自身交易形成价格,而是将彭博、路透等机构发布的境外实时价格换算为人民币价格,由会员单位在此基础上加减一定点差提供买卖报价,与个人为主的客户进行T+0连续交易。这些交易均为高杠杆交易,大都以反向对冲方式了结,基本无实物交割。其交易模式为“分散式柜台交易”,即交易场所发展会员、会员又发展代理商和居间商,层层招揽客户,会员与客户对赌。这些交易场所名为现货交易场所,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还因个人客户亏损累累而引发大量投诉与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从性质上看,“分散式柜台交易”属于国发〔2011〕38号文件禁止的做市商交易方式,且T+0交易方式违反了“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5个交易日”的规定。参与这类交易场所交易风险极大,一是“分散式柜台交易”方式使得经纪商会员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出于经济利益的诱惑,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这类交易场所一般通过交易规则限制投资者提取实物,鼓励投资者频繁交易,造成价格剧烈波动,给投资者造成亏损风险的同时还使其承担高额的手续费负担。因此,投资者应当远离这类违规交易。

十四、期货交易规则较为专业,普通投资者如何识别现货交易中的类期货违法活动?

答:现货交易中的类期货违法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管,很容易出现市场被操纵、投资者被欺诈等违背公正原则的情况,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不法分子常以商品现货为幌子,诱导投资者变相参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造成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应当对商品现货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可通过以下两点简单识别类期货违法活动,一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采取买卖双方一对一方式协商确定品种、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合同条款,而不能是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二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要发生实物交割,而不能通过买卖对冲、结算差价的方式了结交易。若有人劝诱参加与上述两点符合的“商品现货交易”,当心卷入非法期货活动。

十五、投资者怀疑交易场所或其分支机构存在开展类期货交易、操纵市场价格、挪用窃取交易保证金、限制客户出入金、与客户“对赌”等违规问题,应当到哪里投诉举报?

答: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如果投资者怀疑交易场所或其分支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交易场所或其分支机构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反映问题,如果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可携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六、投资者认为目前微交易比较热门、方便,可以放心参与吗?

答:微交易是一种依托于移动互联网,以较小的投资金额,对标的资产进行买涨或买跌的投机行为。微交易一般是通过微信支付或手机APP软件、电脑客户端进行的。目前微交易市场鱼龙混杂,乱象丛生。大多数微交易平台都不涉及实物交割,不具备规避价格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其与大宗商品市场的属性基本脱钩。微交易投资可能存在以下风险:其一,一些微交易平台的交易对象为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原油、贵金属等品种的价格走势,交易双方为网络平台与投资者,行为类似于赌博,已有地方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此类平台进行立案查处;并且,这些网站大多注册在境外,在国内无网络备案信息、无实际办公地址,投资者一旦上当受骗,损失很难追回。其二,一些微交易平台属于典型的黑平台,其租借网络系统和交易系统,充值资金直接存到交易中心账户,平台随时可能圈钱跑路。其三,一些微交易平台存在误导性喊单现象。这些平台依据所谓的伦敦金属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等第三方价格,利用平台上“分析师”、“理财师”、“金融师”等指导老师故意喊反方向,导致投资者亏损严重,利用客户急于“扳本”心理劝说追加投资,导致投资者越陷越深。其四,一些微交易平台存在入金容易、出金困难,甚至不给出金的问题。投资者需要出金时要么出现系统异常,要么资金被冻结,更有甚者直接被封掉账户,造成投资者维权困难。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做出开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的部署之后,各类微交易平台纷纷更换“马甲”,摇身一变成为“某投教平台”、“某财富管理平台”或“某爱交易平台”等等,但这些平台均是“换汤不换药”,其交易模式和交易产品基本未有变化,投资者需要保持警惕。投资时请要选择合法的市场和金融机构,远离所谓高额投资收益的诱惑。

十七、投资者认为交易场所的会员、代理商侵害自己权利的,应当向哪些单位投诉维权?

答:投资者认为交易场所的会员、代理商侵害自己权利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向会员、代理商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实践中,对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的相关投诉,常常和交易场所本身的交易机制、交易规则、交易业务等密不可分,为进一步查明交易场所是否违法,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投资者也可向交易场所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当然如果针对会员、代理商的投诉和交易场所以及交易业务没有关联,可以根据问题类型选择投诉维权机关。如果投资者认为会员、代理商的行为构成犯罪,可携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八、投资者能否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认定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

答: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国函〔2012〕3号文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中国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的规定,明确中国证监会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保证出具性质认定意见的工作质量,支持有权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底向各派出机构印发了《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中国证监会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须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这样才有利于依法有效地解决问题。

十九、一些交易场所宣传自己是省政府批准设立,经联席会议验收通过,能否说明这些交易场所更加可靠,我可以参与吗?

答: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并负责对整改规范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各省(区、市)的清理整顿工作,不负责对具体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和检查验收。判断交易场所的交易是否可靠,从根本上取决于交易活动、交易规则是否守法合规、监管是否完备、风险是否可控,并非取决于审批机关。而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集中清理整顿且验收通过,只能说明基于当时的情况来看,该交易场所是依法合规的,后续仍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实践中,确有一些交易场所在通过清理整顿验收后“死灰复燃”,从事违规交易活动。投资者选择交易场所开展交易,应当认真了解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监管情况、风险大小,合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场所参与相关交易活动。

二十、投资者投资相关交易产品,应该从哪些方面注意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

答:投资者投资相关交易产品,资金安全是首先要考虑的,要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一是要选择有权的政府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不要到无任何部门批准设立的“黑平台”、“黑中介”参与交易;二是要认真查看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交易方式是否符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尤其是关注其是否采取了国家禁止的集中竞价、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三要关注资金的存管保管制度,一般来说由正规的清算机构实行统一清算的交易场所,资金不经过交易场所,资金相对安全,如果没有集中清算,至少保证资金的银行第三方存管监管制度(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仅仅是资金保存在银行,并不足以保证资金安全),如果没有资金的第三方存管监管制度,直接由交易场所的经纪会员或者交易场所保存交易资金,投资者就应当对资金安全保持合理的怀疑;四是投资者需要安全保存自己的交易、资金账户的密码,不要把密码交给所谓的“投资顾问”、“理财顾问”保管,避免出现资金被窃取的现象发生,确保自身的资金安全;五是关注交易账户的资金情况,发现资金被骗取或者盗取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交易场所监管机关报案或者投诉。

安徽证监局法制工作处宣

外汇管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目前外汇管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外汇管制机构、外汇管制对象、外汇管制地区、外汇管制的方法、对贸易性外汇收支管制、对资本输出入管制、对本国货币输出入管制、对黄金输出入管制、对非居民存款户的管制等。

外汇管制的主要内容:1.外汇管制机构

为了便于用政府名义制定法令强制执行,各国政府多授权其中央银行或成立专门政府机构负责外汇管制工作。例如,在我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我国外汇管理的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2.外汇管制对象

一般分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对象和物的对象。

西方国家根据自然人和法人居住地址和时间的不同而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物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铸币和其它支付工具(如汇票、本票、旅行信用证等),以及右价证券(如公债、股票、公司债券、人寿保险单存折等)和黄金。有些国家还包括白银或金钢石等在内。

3.外汇管制地区

一般是以本国作为外汇管制的地区,对国外的外汇收支进行管制。

4.外汇管制的方法

有三种,即数量管制、价格管制、综合管制。

①数量管制:是指对外汇交易的数量进行限制,以便集中外汇收入,控制外汇支出。

②价格管制:是指对外汇交易规定不同的汇价或征收不同的外汇税,以便通过偏高的外汇来增加外汇收入或减少外汇支出。

③综合管制:是指把数量管制和价格管制两者结合起来,以达到更严格控制外汇供求的目的。

5.对贸易性外汇收支管制。

外汇管制机构_中国外汇管制_外汇管制主要内容

其主要分为进口管制和出口管制两种:

①进口管制: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进口商要在签发商品进口许可证的条件下,才能办理进口并获得进口商品所需要的外汇。这里所谓进口许可证制,就是进口商必须根据事先公布的商品目录向外汇管制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始能领取许可证,然后凭此办理报关等各项手续。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

②出口管制: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出口商品所得到的外汇要出售给指定银行,这叫做“结汇”。也就是说,出口商必须向执行外汇管制机构申报出口商品价款,结算货币,支付方法和期限在收到出口外汇后必须向执行外汇管制机构申报,并按官价结售给指定的外汇银行。

6.对非贸易性外汇收支管制

这种外汇收支又称无形的外汇收支,它的范围较广,包括贸易性外汇收支和资本输出入以外的各项外汇收支。例如,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利润、版税、驻外机构经费,以及个人所需的旅费、医疗费、留学生经费等。由于这些外汇比较零星分散,管制也较困难,西方国家对这方面的管制的目的也是要求集中外汇收入,限制外汇支出。

7.对资本输出入管制

资本的输出入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国际收支的变化。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60年代末期以来,跨国公司有了很大的发展,更增加了国际间的资本流动额。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有些国家对资本输出入进行管制。各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经常改变对资本输出入的限制范圈等。

8.对本国货币输出入管制

在西方国家由于各国的货币可以自由输出,不仅可以使出国者利用作为资本输出的手段,而且也会导致在外国市场上本国货币的对外汇价的下降。因而大多数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对本国货币的输出都规定一个最高限额,在限额内可以自由携带出国。超过限额的就要经过外汇管制机构的审批。

9.对黄金输出入管制

在外汇管制下,一般禁止私人输出黄金,只是在国际收支状况急需输出入黄金时,才由中央银行或指定银行办理这一业务。有许多国家(如法国等)明文规定禁止私人进行输入输出黄金或走私黄金的活动。

10.对非居民存款户的管制

对于非居民存款户上的资金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帐户所在国的国际收支,因此也属于外汇管制的范围。一般的做法是根据银行帐户存款所属的国别和产生的原因给予宽紧不同程度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