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法律保护

揭秘期货骗局,被骗怎么办?

“做过白银投资吗?试试吧,容易赚钱!”类似这样的短信广告和垃圾邮件越来越多地充斥着我们的生活——近来,随着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集中整治,那些站立街头四处拉人的投资掮客似乎已经消停了。然而,一种更为隐蔽且包裹在期货、贵金属交易外衣下的非法集资陷阱却似乎大有卷土重来之势。

按《期货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上市任何一个品种,都要经过证监会批准,才能上市交易。国内合法期货就是通过四家期交所和期货公司交易的40个品种。其余都只是类期货,或非法期货。今年10月,证监会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非法期货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地方交易场所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进行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投资者一旦遭遇黑平台应向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举报。

以小高博大杆杠,遭遇黑平台血本无归。

市民卢先生长期醉心于投资股票、黄金等且收获不菲。一次偶然机会,他在网上接触到由一家名为福建维财的公司推介的“维财金”、“维财银”电子贵金属交易业务,这是采用集中交易模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在交易中实行T+0单日结算的无负债结算制度,并采用5倍以上杠杆的保证金模式,实际上是打着贵金属投资幌子进行的变相期货交易。但被允诺的高额利润冲昏头脑的他,一心想着贵金属交易是时下热门投资品种,在并未仔细考察公司资质和是否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贸然投资。

与此同时,这家只有实物贵金属经营资质的福建维财在运营期间,以加盟形式发展市级代理商、县级代理商和普通代理商,由各级代理商发展客户进入“维财金”黄金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从中收取手续费用返还佣金给各级代理商。在当地共发展培训市级、县级和普通级会员单位(居间商)117家,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4962名客户进入交易系统参与“维财金”、“维财银”的炒作,非法交易成交额合计585.96亿元,交易共产生手续费和递延费1.57亿元,最终被当地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卢先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卷入该案件中,资金受到极大损失。

和卢先生相比,王先生的遭遇则更加离奇。“做期货交易,从来只有亏钱要不回本金的;但没想到赚了钱,不但拿不到利润,连本金也会面临损失!”王先生在一家叫贝克国际的网站进行外汇、期货等交易,赚取了30万美元的利润;该交易平台拒绝兑现收益,甚至连60万元人民币的本金也拒绝返还。据卢先生介绍,这家网站号称是澳大利亚顶级金融服务提供商,并写着“全球监管与合规,接受澳洲ASIC监管,遵守严格的监管政策”等字样,交易品种则包含了期货、外汇、能源、股指等多个品种。在随后的调查中王先生发现,所谓400倍杠杆风险极大;一旦遇到这种号称百倍杠杆的平台就往往是‘黑平台’,黑平台根本不与任何交易所联网,所有的行情都是伪造的,让客户在里面对赌,一旦赌输掉,这类公司就会跑路。当初王先生参与的交易品种China300的价位和走势与沪深300主力合约IF1511合约完全重合,这实际就是在变相从事非法期货交易。在律师提醒下,王先生已经开始搜集证据,“贝克国际采用保证金制度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当日无负债结算,与客户对赌。其电子交易内容涉及中国股指期货、外汇、黄金、白银及各国指数等,交易杠杆100倍~400倍不等,已涉嫌私自设立从事非法的期货交易,是一个黑平台。”王先生本人也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不仅仅是黑平台,投资者还发现贝克国际网站并没有备案,这也意味着贝克国际的网站可能是一家“黑网站”。王先生只得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投诉。但本金是否能追讨成功已成悬念。

全国性合法交易场所仅有八家,非法期货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交易场所一共八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转平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交易)、郑州商品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

郑州股指期货配资_贵金属投资骗局_非法期货交易

早在2011年,国务院就下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并明确表示: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如股权、产权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38号文明确强调: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在今年10月证监会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也再次明确,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这样才有利于依法有效地解决问题。

当前非法期货活动主要有以下三类表现形式:

一、非法组织期货交易。非法期货交易场所通常以现货白银等热门投资产品和大宗农产品现货交易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单纯提供交易平台,以投资小、收益大等噱头或以配资为名提供更高杠杆率,吸引投资者参与,为买卖双方提供撮合交易,收取佣金。部分场所还为境外交易机构(俗称“外盘”)充当代理,或者以外盘代理为名,行内盘交易之实。二是不仅提供交易平台充当中介,而且参与交易,成为买方或卖方(俗称“对赌”),剩余头寸进入合法交易场所保值。有的在对赌时,提供虚假行情或者不同步的交易行情,有的在交易系统恶意设置障碍。三是完全以从事期货交易为名,吸引客户参与交易后,将客户缴存的保证金等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经营期货业务,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名称通常不包含“期货公司”等字样,而以“某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某股指吧”等为名,避开期货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管要求。二是合法期货公司的代理商,以期货配资、代客理财、投资咨询为名义吸引客户入金,接受客户的交易指令后以他人的名义通过期货公司进场交易,交易结束后对客户再进行二次结算。三是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会员、加盟商或代理商等,以专业老师指导操作、稳赚不赔等口号诱骗投资者参与现货商品交易。

三、利用期货对敲非法侵占他人资产。不法分子多以代客理财、期货配资等为名,以高额回报、虚假融资诱饵,骗取投资者的信任代为操作账户或资金,然后利用期货市场远期不活跃合约对敲交易转移窃取委托人资金。此类违法行为可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不法分子以期货操盘手代客理财为幌子,博得客户信任后获取客户交易账号和密码,通过对敲交易方式将客户资金转移到可控账户并迅速提现。二是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银行账户和身份信息,然后冒名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并委托期货公司代为开通银期转账功能(俗称银期直通车)后将受害人资金转移到期货账户,继而利用期货对敲交易将他人资金转移到可控账户并提现。

投资不易,要时刻擦亮眼睛,保持清醒的头脑。同时,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也能为您保驾护航。如果你遭遇骗局,切莫慌张,第一时间整理证据材料,寻求法律帮助。

远离非法网络炒汇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国内股市等投资渠道不景气的情况下,非法网络炒汇组织以高杠杆、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通过电话、短信、网络多种宣传渠道,鼓吹境内主体参与非法网络炒汇活动。从现阶段看,大多非法网络炒汇均是以投资者血本无归和组织者人去楼空告终,在给广大投资者个人及家庭带去沉重打击的同时,也给外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一、引言

2009年9月,多名个人向浙江公安和外汇部门举报,称台州百家信公司与上海佰福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外汇业务。经多部门联合调查,上海佰福金公司系日本佰富门集团业务人员河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成立的一家炒汇业务拓展类公司,台州百家信公司实际为这家网络炒汇公司在台州的代理,两家公司在没有获得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宣传网络炒汇的高杠杆、高收益率,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吸收并指导客户进行跨国外汇业务买卖。一年间,两家公司共吸收506万元人民币资金,并收取至少4万多美元的手续费,致使20名客户输得血本无归。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两家公司组织开展网络炒汇的行为进行了判决。

二、关于网络炒汇

网络炒汇指借助网络平台开展的外汇买卖交易,其实质是一种外汇保证金交易。外汇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用自有资金作为担保,利用杠杆效应,将银行或经纪商提供的融资放大来进行外汇交易。投资者可在20-400倍的杠杆额度内自由买卖同等价值的即期外汇,操作所造成之损益,自动从上述投资账户内扣除或存入。其最大的特点是让小额投资者可以利用较小的资金,获得较大的交易额度,和全球资本一样享有运用外汇交易作为规避风险之用,并在汇率变动中创造利润机会,外汇保证金交易从本质上就是一个投资行为。近年来,随着网络交易平台的设计日益成熟且广泛运用,专门为投资者设计的网络操作平台可以使投资者直接操盘进行点击式交易,保证金交易逐渐发展为网络炒汇。

在国外发达的金融体系和完善的监管制度支撑下,外汇保证金交易作为一种风险防范和投资手段已较为普遍。在我国,1994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我们所说的非法网络炒汇,是指境内主体从事的、以境内各类未经批准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中介、借助境外炒汇平台实施的网络保证金交易。从近年来国内发现的非法网络炒汇案件看,交易者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目的大大超过了投资的范畴,投机获取高额收益已成为其主要目的,而最终的结果往往是投资者亏得血本无归。

三、网络炒汇在我国的发展

就全球范围而言,外汇保证金属于个人理财产品中的顶级产品。德意志银行、瑞士信贷银行、花旗银行等国际各大银行的外汇保证金业务已经开展的非常成熟。在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主要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一)盲目发展阶段(1992-1994)

1992 年至1993 年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过程中,多家香港外汇经纪商未经批准即到中国大陆开展外汇期货交易业务,并吸引了大量国内企业和个人的参与。由于国内绝大多数参与者并不了解外汇市场,盲目的参与导致了大量客户亏损,其中也不乏大量的国有企业。鉴于此, 1994 年8 月,证监会、外管局、工商局、公安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明令禁止各种外汇保证金交易。不过在此期间的1993 年底,中国银监会开始允许国内银行开展面向个人的实盘外汇买卖业务。随着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取缔,外汇实盘交易成了个人投资者想要进行外汇投资的唯一途径。

(二)半开放时期(2006-2008)

到了2003 年,伴随美国外汇经纪商逐渐步入正轨,并接受监管,许多外汇经纪商不断将触角伸向中国,这也不断的刺激了中国银行业。2006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获批面向个人投资者推出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首次采用保证金模式。2006 年11 月,交通银行宣布,经监管部门核准,在国内同业银行中率先推出个人外汇交易新产品—“满金宝”,正式向全国范围推广。当时提供给普通投资者5 倍杠杆。2007 年2 月,中国银行发布消息,中行将携个人外汇交易新品“保证金外汇宝”正式进军外汇保证金市场。此时提供给普通投资者10 倍杠杆。2008 年3 月,民生银行高调宣布进入外汇保证金领域,并举行了规模空前的外汇保证金模拟大赛。民生银行给客户提供20 倍杠杆。至此,外汇保证金又一次在国内引起普通投资者的关注。然而,2008 年6 月,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叫停所有银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理由是银行尚未能完全掌控外汇交易带来的风险。

(三)现行政策(2009年至今)

就现阶段而言,外汇保证金交易尚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国家禁止各类主体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

四、非法网络炒汇的特点及现状

(一)非法网络炒汇的欺诈特点

1、“名门出身”忽悠人

有的炒汇公司往往冒充境外合法正规外汇经纪公司,通过境外交易公司名称中的一个英文字母,偷梁换柱。有的被冒充的境外公司本身在所在国就属于无牌经营的非法公司。对于这类中介公司,境内投资者很难分辨,往往信以为真,一旦将资金打入这些公司的境外账户,资金安全存在着极大的隐患。

2、代理协议实为“卖身契”

非法网络炒汇_网络炒汇风险_网上炒外汇都是诈骗吗

客户开户时,工作人员往往会用各种方式鼓动客户“委托理财”,口头承诺公司代理客户操作一定会保本,赚的钱全部是客户的,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一旦客户在《委托代理书》上签字,客户就等于签了“卖身契”,因为合同上大多写明“客户将账户全权委托给代理人操作,客户将为此承担一切责任”。这样一来,代理中介很可能会与别人合谋掏空客户资金,即使客户的钱被亏得一干二净,也无从申诉。

3、频繁进出赚取手续费

炒汇是双向交易,而且可当天买卖,网络炒汇公司巧妙利用这一点,不断鼓动投资者频繁操作。由于外汇市场变化快,时间紧迫,很多投资者都来不及仔细计算费用就进行了操作。投资者每操作一次,炒汇公司都会收取手续费,这样,投资者最后即使小有盈余,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和利息之后,也所剩无几甚至“反盈为亏”。

4、虚拟平台内部操作

个别欺诈性质的炒汇公司会伪造一个交易平台,客户登录的交易系统,其实就在该公司的网络服务器上。这个系统完全在炒汇公司的操纵下,不管行情如何,不管投资者如何操作,判断总是错的,总是不断赔钱。偶尔遇到客户赚钱的大行情,系统会无法登录或掉线;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客户均无法平仓,直至保证金基本亏损完毕系统才爆仓或自动平仓;当客户向公司讨要说法时,公司就销毁客户所有的书面资料,人去楼空。

(二)新的发展趋势

从监管部门发现的情况看,现阶段我国的非法网络炒汇还呈现出以下新的发展趋势:

一是从事网络炒汇的中介机构数量日趋增多且五花八门。从中介公司的名字上,咨询公司、外汇公司、投资公司等各类公司五花八门,近年来仅在杭州发现的就有“第三波外汇公司”、“日本121BANK-FX株式会社驻杭州代表处”、“上海晟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汇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欧瑞外汇公司”等十余家。这些公司大部分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注册成立,门槛低、投入少,即便被有关部门打击关闭,很容易就可以改头换面,另起炉灶。

这些公司代理的境外交易商也是五花八门,不仅分布于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塞浦路斯、百利兹、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其中有属于境外合法正规交易公司的,也有一些在境外所在国已属于无牌经营的非法公司。如从香港证交所列出的名单来看,境外存在着一大批无牌照可疑公司在从事类似业务,境内投资者很难分辨,一旦将资金打入这些公司的境外账户,资金安全存在着极大的隐患。

二是参与者大多不具备投资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在非法炒汇组织的鼓吹下,参与网络炒汇的人员成分日趋复杂,有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也有中年家庭妇女、退休老人,但参与者普遍缺乏专业投资经验,不具备外汇交易的相关知识。此类人群的最大特点就是急于求成,往往抱着一夜暴富的目的参与网络炒汇。违法份子也往往是利用这一心理特点而将这些“投机者”引入不归路。

三是部分网络炒汇机构采取类似传销的模式。从近几年查处的非法网络炒汇案件看,部分从事违法行为的中介公司首先以待遇优厚为名,大量招募人员,在对其进行炒汇业务培训以及各类“知识”的灌输后,不仅要求员工自己必须参与网络炒汇,也对其发展客户的数量和吸收的炒汇金额提出硬性指标,其结果往往导致员工及其多名亲戚朋友最终遭受巨大的损失。

五、选择正规的外汇投资渠道

从法律角度看,擅自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非法组织者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外汇业务行为,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则构成了私自买卖外汇行为,均需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就现阶段而言,适合普通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定期外币储蓄。这是目前投资者最普遍选择的方式。它风险低,收益稳定,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收益性。而它与人民币储蓄不同,由于外汇之间可以自由兑换,不同的外币储蓄利率不一样,汇率又时刻在变化,所以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同币种进行储蓄的优势。

二是外汇理财产品。相对国际市场利率,国内的美元存款利率仍然很低,但外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能随国际市场利率的上升而稳定上升。另外,如今国内很多外汇理财产品大都期限较短,又能保持较高的收益率,投资者在稳定获利的同时还能保持资金一定的流动性。许多银行都推出了类似的产品,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不需要外汇专家的帮助。

三是通过银行开展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与网络炒汇这种虚盘外汇买卖相比,现阶段我国境内允许开展个人开展实盘外汇买卖。实盘外汇买卖俗称“外汇宝”,是指个人客户在银行通过柜面服务人员或其他电子金融服务方式进行的不可透支的可自由兑换外汇(或外币)间的交易,是一种有效的个人外汇资产保值增值的金融工具,目前国内很多银行均已开展这种业务。其中,交易较为活跃的组合包括欧元兑美元、美元兑日元、英镑兑美元、澳元兑美元,美元兑加元等。

总体来讲,在进行外汇投资时,投资者首先需要把握国际经济基本面的动向,对各种货币的整体走势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应掌握必要的技术面知识,尽量挑选较为熟悉的货币进行买卖和投资,并要注意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