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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同志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全面总结2023年经济工作,深刻分析当前经济形势,科学阐释新时代做好经济工作的规律性认识,系统部署2024年经济工作,具有很强的战略性、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会议指出,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有利条件强于不利因素,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外汇管理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党中央对经济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上来,把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与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扎实做好外汇管理各项工作。

外汇管理部门贯彻落实措施_外汇交易交易中心_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会议强调,2024年外汇管理部门要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助力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有序扩大外汇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发展,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持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持续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推动银行建立健全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稳步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支持上海、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区域开放创新。二是有效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强化宏观审慎逆周期调节,丰富风险应对工具箱,合理引导外汇市场预期,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三是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完善“实质真实、方式多元、尽职免责、安全高效”的跨境交易管理机制,推动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四是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五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经济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折不扣抓落实、雷厉风行抓落实、求真务实抓落实、敢作善为抓落实,切实把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并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成效。

会议要求,外汇管理部门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最大的政治,增强做好经济金融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胸怀“国之大者”,主动担当作为,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家外汇局总经济师,局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完)

银行间资金面骤紧令人担忧

余丰慧

近期,银行间资金面骤紧令人担忧。如端午节前的6日,上海隔夜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大涨231.2个基点至8.294%,7天内品种涨至6.657%;14天内品种涨至7.74%;1月内品种涨至6.3415%。各期限同业拆放利率全线攀升。

对此,央行也不能袖手旁观。有消息称,央行首次运用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向市场注入1500亿元人民币流动性。其实,银行间市场资金趋紧的信号此前已有迹象。就在日前,一直正回购的央行,突然转向逆回购,向市场注入流动性,原因也是Shibor利率飙升。这次银行间市场资金骤紧,本质上来说是银行系统笼子内资金全面紧缺的反映。农业发展银行近日招标的200亿元6月期金融债出现罕见流标,就说明银行间资金紧张程度已非常严重,一定要谨防由此引发银行间支付等金融风险

市场分析原因有这样几种:外汇局此前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外汇贷存比补充外汇头寸,限期为6月底,这部分头寸补充收缩银行间资金约2000亿元。新增外汇占款规模的下降幅度很可能超出市场估计。由于监管加强,理财与自营之间不能交易,有可能导致提前准备头寸,资金融出意愿下降等。

以笔者看,上述都是表面原因,深层次原因是商业银行资金管理上的乱象以及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等资金能力下降。现在包括四大行在内向同业拆出资金可谓遍地开花(基层行都在拆出)。这种乱象风险很大,迟早要爆发。引爆点在于负巨债的拆入银行资金链条断裂,标志是银行存款下降导致内部头寸资金吃紧。现在社会融资规模在急速扩张,资金为追求高回报都流向了民间借贷高息社会融资,看看身边同事们还有几人还在银行存款获取低于通胀率的利息呢?

银行间资金面骤紧_央行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_银行资金头寸如何计算

商业银行前期通过理财产品吸收一些资金,但是,日前银监会8项规定使其受到严格监管,加上商业银行月底存款大幅度增加、月初流出的“一日游”虚假存款导致只是给央行缴存准备金,这部分资金连保支付都不能用,加剧资金面紧张程度。这时,拆入银行此前拆借的巨额资金集中到期后,根本无法归还,只有违约,最终导致资金链条断裂。

商业银行间Shibor以外的相互拆借倒腾资金危害性非常大。不但使得信贷资金在银行体内循环牟利、支持不了实体经济发展,而且正在成为新的金融风险点。这预示着商业银行真正的危机来临了。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资金价格形成了事实上的双轨制。传统商业银行等笼子里的金融机构执行的是浮动幅度很小的基准利率,而民间借贷等社会融资基本上放开了,高于基准利率最少在4倍以上。资金来源渠道少,存款价格失去市场吸引力,极有可能导致资金链条断裂而爆发突发性金融风险。

这也倒逼利率市场化改革不能再拖了。否则,民间各种形式的融资价格畸高,而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价格过低且缺乏弹性,必然使得流动性从商业银行流出进入社会融资系统,致使商业银行很快陷入困境。

央行运用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向市场注入人民币流动性,一时少次可以,长期使用成本高、危害性大。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进而改革利率政策,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实现传统银行等笼子里金融机构资金价格与社会其他融资价格并轨是根本出路。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一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

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2000年6月12日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解读_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_银行资金头寸如何计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防范金融风险,合理调度外汇资金,提高全行外汇资金效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境内一级分行和总行营业部门(以下通称分行)从事外汇资金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总行的授权。分行的外汇买卖、结售汇交易、借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准备金管理、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头寸管理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是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的管理部门。  第二章外汇买卖和结售汇 第四条分行经总行同意并取得国家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经营许可,可从事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有权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分行经总行和国家外汇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可经营个人外汇买卖业务。 第五条分行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必须与总行平盘,各分行一律不得与我行境内外分行和合资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分中心从事代客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交易平盘业务。各分行一律不得从事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第六条分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金融和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我行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分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包括即期交易、远期交易和调期交易,其中远期交易(包括调期交易的远期部分)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结售汇业务暂定为即期交易。两类业务可受理的币种为我行可进行境外清算的币种。 第八条分行办理外汇买卖及结售汇平盘交易的单笔最低交易金额为1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但月末交易不受此金额限制。分行各币种上持有的最大隔夜敞口为1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 第九条分行办理外汇买卖平盘交易一律采用电话询价方式,凡电话达成的交易即为生效交易,不得取消。每日交易结束后,分行必须将当日同一货币对下与总行进行的所有同方向的交易累计为一笔交易,并于交易日当天向总行发出交易确认电文。 第十条分行办理结售汇平盘交易,凡美元100万以下、港币等值100万美元以下、其他币种等值10万美元以下的,按我行结售汇牌价及规定点差确定成交价格,毋须询价,但应立即向总行电话报告有关交易情况;达到或超过上述限额的结售汇平盘交易,一律采用电话询价方式成交。 第十一条外汇买卖业务按国际市场的惯例确定起息日,遇相关币种节假日,起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结售汇业务一律按T+2起息,即交易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起息,遇国内假日则自动顺延。 第十二条分行必须按规定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向总行报告当日结售汇项下持有的隔夜敞口和周转头寸情况。 第十三条分行外汇买卖和结售汇平盘交易的外币资金采用逐笔账户结算方式,结售汇平盘交易的人民币资金采用轧差清算方式。 第十四条总行办理外汇买卖和结售汇平盘交易的截止时间为每日下午6∶00,以分行电话报告或电话成交时间为准。 第三章借款 第十五条分行外汇资金头寸不足时,可向总行申请借入短期外汇资金。各分行一律不得与其他分行、国内同业(包括我行有关独资或合资金融机构)或境外银行(包括我行境外分行)从事拆借业务。 第十六条分行向总行借入外汇资金,分为一般周转借款、项目借款和特别周转借款三种,并分别核定限额。所核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周转滚动使用。 第十七条一般周转借款用于分行弥补日常业务项下的头寸不足。该额度由总行于每年年初根据分行上年国际结算业务等情况核定,并在该年年中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项目借款用于分行弥补现汇贷款或境外融资搭桥贷款项下的头寸短缺,其额度遵从总行有关部门的批复。现汇贷款项目申请借款时还应提交贷款合同复印件及本金偿还计划。 第十九条特别周转借款用于分行弥补因特殊原因导致的头寸短缺,其额度由分行申请,总行逐笔审批核定。 第二十条分行办理借款的币种为开有境外清算账户的币种,各币种借款所占用额度统一折合美元计算。 第二十一条一般周转借款额度的有效期为一年,单笔借款期限由分行根据自身资金头寸需要自行确定,可以隔夜、一周或其他不同天期,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项目借款额度和特别周转借款额度的有效期分别遵从总行的有关批复,单笔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借款利率以同期LIBOR或其他同类利率为基准,按借款种类不同附加一定的利差,该利差由总行根据实际资金管理需要和国际市场形势不定期发布。 第二十三条分行办理借款时一律采用电话询价方式,成交后分行必须在交易日当天向总行发出交易确认电文。 第二十四条借款采用账户结算方式。 第二十五条总行受理分行借款业务的截止时间为每日下午4∶30,以电话成交时间为准。 第四章定期存款 第二十六条分行可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安排,与总行办理外汇资金定期存款业务。各分行一律不得与我行境内外分行或合资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从事定期存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分行办理定期存款的币种为开有境外清算账户的币种。 第二十八条分行办理定期存款的期限最短为一星期,最长为一年。定期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如头寸不足,可向总行另行申请借款弥补。 第二十九条定期存款的单笔起存金额分别为:美元50万、欧元20万、港币100万、日元5000万、其他币种为折美元50万。 第三十条定期存款利率以同期LIBOR或其他同类利率为基准,按起息日不同附加一定的利差,该利差由总行根据实际资金管理需要和国际市场形势不定期发布。 第三十一条分行办理定期存款时一律采用电话询价方式,成交后分行必须在交易日当天向总行发出交易确认电文。 第三十二条定期存款采用账户结算方式。 第三十三条总行办理分行定期存款业务的截止时间为每日下午4∶30,以电话成交时间为准。 第五章活期账户存款与透支 第三十四条分行应根据本行资金支付需要,随时在总行活期账户保留必要的头寸。 第三十五条总行综合一个时期内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动情况,按季或按月核定分行活期存款利率。分行活期存款实行按季或按月结息,由总行计算积数,将利息主动贷记分行活期账户。 第三十六条分行活期账户透支时,由总行计算积数,按活期利率加300BPs收取罚息,总行主动从分行活期账户扣收。 第六章存款准备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分行应按规定定期向总行缴纳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三十八条分行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存款范围包括: (一)外汇储蓄存款; (二)单位外汇存款; (三)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和临时存款; (四)总行确定应缴纳外汇存款准备金的其他外汇存款。 第三十九条总行将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各分行具体情况,确定不同时期不同分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比率,但不低于人民银行征缴的比率。 第四十条美元存款按原币种计缴存款准备金,港币存款可按原币种或折成美元计缴,其他币种的外汇存款统一折算为美元计缴。 第四十一条总行根据市场利率水平以及资金运营情况确定存款准备金的利率。 第四十二条总行根据分行上季最后一个月和本季前两个月有关存款的平均额,按相应的缴存比率于每季最后一个月(即3、6、9和12月)的21日调增或调减当季存款准备金。  第七章衍生产品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衍生产品是指外汇买卖期权、远期利率协议、货币调期、利率调期等金融工具。 第四十四条分行代理总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总行代客户进行避险性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分行一律不得直接从事自营或代客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四十五条分行受理客户委托,应严格评估客户资信及其履约能力并将其纳入授信额度管理。 第四十六条分行受理客户委托,客户必须出具委托书,明确表达客户意愿的交易条件。 第四十七条在与客户达成交易后,分行即向客户签发交易确认书,确认成交条件,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交易终止、违约事项等条款,以防范衍生产品交易的法律风险。分行负责监督客户履约,跟踪了解客户意见和动向,及时向总行反映情况。 第八章头寸管理 第四十八条分行通过总行境外各清算账户的付款、进款及转账情况,必须按规定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分行头寸报告的截止时间美元、欧元和港币为当日下午3∶00,其他币种为前一工作日下午3∶00。遇相关币种节假日,起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对在我国法定节假日期间起息的各币种头寸,分行应于法定节假日开始前一工作日上报总行。 第五十条分行自行加押办理的付款和转账业务,必须上报头寸。分行通过总行SWIFT系统集中付款,且付款指令晚于北京时间下午3∶00发出的款项,必须上报头寸。分行通过总行SWIFT系统集中付款,但付款指令已于北京时间下午3∶00前发出的非大额头寸,毋须上报。 第五十一条分行头寸报告的起报金额除日元为100万外,其他币种均为10万起报。大额头寸(指累计美元500万及以上;欧元300万及以上;港币2000万及以上;日元2亿及以上;其他币种折美元100万及以上)不论采用何种付款形式,均应在规定截止时间提前一个工作日上报头寸。 第五十二条分行应通过电话上报头寸,说明币种、付款、进款或转账金额,清算账户及起息日。 第五十三条分行漏报、误报或晚报付款头寸,造成总行账户透支的,总行将按其付款金额,参照该币种优惠贷款利率(或同类利率)加300BPs计算罚息。总行根据上报的付款金额预留头寸后,分行未能按时付出造成总行资金闲置的,总行将扣除分行该笔付款的相应活期利息。分行主动上报进款头寸,总行事后核实无误,分行可于第二个工作日与总行补做一笔隔夜存款,利率按前一天市场隔夜存款利率计算。 第五十四条为方便总行及时掌握资金头寸状况,分行应及时预报未来一周、一月甚至更长时间内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大额付款情况(格式另发)。如因此造成我行境外账户透支或资金闲置,总行有权参照五十三条的原则予以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对于违犯本办法的有关人员,将依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00年6月12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建总发字(91)第63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分行外汇资金拆借办法(试行)》(总行建外字(94)第239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通知》(总行建外字(95)第162号)同时废止。现行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辖内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并报总行核备。 第五十八条对海外分行外汇资金业务进行管理的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