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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二十问

一、在参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交易之前,投资者需要了解哪些政策法规,主要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投资者在参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交易之前,建议对国家关于交易场所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能有必要的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包括《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89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此外,还有人民银行等国家部委发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具体可以查询国家相关主管单位的官方网站。其中,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针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作出了“六不得”禁止性规定,具体为: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父易。

二、国家发改委推进的“碳交易”是否需要遵守清理整顿政策?

答:目前,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正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推进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应符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三、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开展大宗商品、贵金属等产品的交易业务,是否需要符合清理整顿的相关政策?

答:目前,一些电子商务公司等机构虽名称不含“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等交易字样,但在实际运营中进行标准化合约的违规交易。这些机构都应当遵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等清理整顿政策的相关规定。针对一段时期部分公司以电子商务名义,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六部委于2013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对此类违规行为进一步重申有关要求。

四、网上商城组织交易业务,是否需要遵守清理整顿的相关政策?

答:淘宝、京东等网上商城组织的交易活动,属于实体商品的一种销售行为,需要遵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品流通领域的政策文件。但如果一些交易场所通过网上商城开展业务,则应当遵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等清理整顿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五、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是什么?中国证监会在其中的职责又是什么?

答:根据国发〔2011〕3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的规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20多个部委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督导建立对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督导是联席会议推动各省级人民政府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方式之一,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工作过程,主要是统筹协调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整体部署安排,提供相关政策解释和指导,要求各地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等。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证监会,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有什么最新精神?

答: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报了当前交易场所的情况和问题,研究讨论了进一步规范地方交易场所的政策措施,对下一阶段开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做出动员和部署。

会议认为,国务院对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工作十分重视,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2012年1月批准成立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就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做了大量细致有效的工作,使得滥设各类交易场所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业务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近一个时期,部分交易场所违规行为死灰复燃,而且违法违规手法花样百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依然较大。抓紧清理处置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

会议指出,一些交易场所公然违反国务院38号、37号文件规定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诱导大量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投资;部分贵金属、原油类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涉嫌非法期货活动;部分邮币卡类交易场所开展现货发售模式涉嫌市场价格操纵;一些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等机构涉嫌欺诈误导投资者;一些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将收益权等拆分转让变相突破200人界限,涉嫌非法公开发行;“微盘”交易涉嫌聚众赌博。此外,部分地区盲目重复批设交易场所导致过多过滥,少数省市抢跑设立票据交易场所,部分股权交易场所违规上线私募债产生兑付风险。这些行为不仅违反国务院文件规定,有的甚至构成严重违法行为,侵害广大投资人利益,带来大量的信访投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亟需予以清理整治。

会议明确,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相关职能单位,要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着眼大局、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的要求,深入开展一次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切实解决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会议建议,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认真落实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的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和改进监管,重视风险防控,对已经暴露的问题和风险因素必须下决心尽早尽快处置,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

七、各类交易场所在设立环节有什么准入程序?日常运营由谁监管?

答:根据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审慎批准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凡新设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意见。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八、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交易场所有哪些?

答: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具体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此外,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证监会还负责监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监管机构有哪些_地方交易场所政策法规_禁止性规定交易场所

九、可以开展黄金交易的场所有哪些?这些场所由谁管理?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其中上海黄金交易所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上海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有家公司称他们是国家政策扶持企业,可以做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保证资金安全,收益可观,这种交易方式是否合规?有什么风险?

答:这家公司的这种交易方式是不符合清理整顿政策的,根据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都是违反清理整顿政策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不仅违反国家政策,同时还经常伴随着价格操纵、规则随意变动等违规行为,同时对艺术品真伪、价值等缺乏权威认定,导致价格虚高、暴涨暴跌,可能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蕴藏较大的风险。

十一、地方产权交易场所采用“电子竞价”方式开展国资交易,是否符合清理整顿政策?

答:电子竞价是指电子化的竞价方式,根据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以及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120号)的相关规定,交易场所可以通过电子化的竞价方式开展买方单向竞价,这种单向的电子竞价方式,符合国家政策。但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不得通过电子平台开展买卖双向竞价,包括不得开展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等。

十二、目前一些文化类交易场所开展邮币卡交易业务,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大量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这种交易方式是否合规?有什么风险?

答:一些文化类交易场所开展邮币卡交易,采用连续竞价等集中交易方式,是违反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的。这些交易场所吸引大量自然人投资者参与,甚至通过恶意炒作、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获取不正当收益,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旦这些交易出现崩盘现象,可能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风险很大。

十三、一些交易场所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并号称是参照国际市场的价格来组织交易的,交易场所的会员单位在国际价格的基础上报出买入卖出价,投资者当天可以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是否合法?有什么风险?

答:目前一些交易场所以白银、沥青为主要交易对象,不通过自身交易形成价格,而是将彭博、路透等机构发布的境外实时价格换算为人民币价格,由会员单位在此基础上加减一定点差提供买卖报价,与个人为主的客户进行T+0连续交易。这些交易均为高杠杆交易,大都以反向对冲方式了结,基本无实物交割。其交易模式为“分散式柜台交易”,即交易场所发展会员、会员又发展代理商和居间商,层层招揽客户,会员与客户对赌。这些交易场所名为现货交易场所,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还因个人客户亏损累累而引发大量投诉与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从性质上看,“分散式柜台交易”属于国发〔2011〕38号文件禁止的做市商交易方式,且T+0交易方式违反了“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5个交易日”的规定。参与这类交易场所交易风险极大,一是“分散式柜台交易”方式使得经纪商会员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出于经济利益的诱惑,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这类交易场所一般通过交易规则限制投资者提取实物,鼓励投资者频繁交易,造成价格剧烈波动,给投资者造成亏损风险的同时还使其承担高额的手续费负担。因此,投资者应当远离这类违规交易。

十四、期货交易规则较为专业,普通投资者如何识别现货交易中的类期货违法活动?

答:现货交易中的类期货违法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管,很容易出现市场被操纵、投资者被欺诈等违背公正原则的情况,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不法分子常以商品现货为幌子,诱导投资者变相参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造成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应当对商品现货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可通过以下两点简单识别类期货违法活动,一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采取买卖双方一对一方式协商确定品种、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合同条款,而不能是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二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要发生实物交割,而不能通过买卖对冲、结算差价的方式了结交易。若有人劝诱参加与上述两点符合的“商品现货交易”,当心卷入非法期货活动。

十五、投资者怀疑交易场所或其分支机构存在开展类期货交易、操纵市场价格、挪用窃取交易保证金、限制客户出入金、与客户“对赌”等违规问题,应当到哪里投诉举报?

答: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如果投资者怀疑交易场所或其分支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交易场所或其分支机构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反映问题,如果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可携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六、投资者认为目前微交易比较热门、方便,可以放心参与吗?

答:微交易是一种依托于移动互联网,以较小的投资金额,对标的资产进行买涨或买跌的投机行为。微交易一般是通过微信支付或手机APP软件、电脑客户端进行的。目前微交易市场鱼龙混杂,乱象丛生。大多数微交易平台都不涉及实物交割,不具备规避价格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其与大宗商品市场的属性基本脱钩。微交易投资可能存在以下风险:其一,一些微交易平台的交易对象为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原油、贵金属等品种的价格走势,交易双方为网络平台与投资者,行为类似于赌博,已有地方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此类平台进行立案查处;并且,这些网站大多注册在境外,在国内无网络备案信息、无实际办公地址,投资者一旦上当受骗,损失很难追回。其二,一些微交易平台属于典型的黑平台,其租借网络系统和交易系统,充值资金直接存到交易中心账户,平台随时可能圈钱跑路。其三,一些微交易平台存在误导性喊单现象。这些平台依据所谓的伦敦金属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等第三方价格,利用平台上“分析师”、“理财师”、“金融师”等指导老师故意喊反方向,导致投资者亏损严重,利用客户急于“扳本”心理劝说追加投资,导致投资者越陷越深。其四,一些微交易平台存在入金容易、出金困难,甚至不给出金的问题。投资者需要出金时要么出现系统异常,要么资金被冻结,更有甚者直接被封掉账户,造成投资者维权困难。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做出开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的部署之后,各类微交易平台纷纷更换“马甲”,摇身一变成为“某投教平台”、“某财富管理平台”或“某爱交易平台”等等,但这些平台均是“换汤不换药”,其交易模式和交易产品基本未有变化,投资者需要保持警惕。投资时请要选择合法的市场和金融机构,远离所谓高额投资收益的诱惑。

十七、投资者认为交易场所的会员、代理商侵害自己权利的,应当向哪些单位投诉维权?

答:投资者认为交易场所的会员、代理商侵害自己权利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向会员、代理商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实践中,对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的相关投诉,常常和交易场所本身的交易机制、交易规则、交易业务等密不可分,为进一步查明交易场所是否违法,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投资者也可向交易场所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当然如果针对会员、代理商的投诉和交易场所以及交易业务没有关联,可以根据问题类型选择投诉维权机关。如果投资者认为会员、代理商的行为构成犯罪,可携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八、投资者能否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认定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

答: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国函〔2012〕3号文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中国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的规定,明确中国证监会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保证出具性质认定意见的工作质量,支持有权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底向各派出机构印发了《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中国证监会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须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这样才有利于依法有效地解决问题。

十九、一些交易场所宣传自己是省政府批准设立,经联席会议验收通过,能否说明这些交易场所更加可靠,我可以参与吗?

答: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并负责对整改规范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各省(区、市)的清理整顿工作,不负责对具体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和检查验收。判断交易场所的交易是否可靠,从根本上取决于交易活动、交易规则是否守法合规、监管是否完备、风险是否可控,并非取决于审批机关。而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集中清理整顿且验收通过,只能说明基于当时的情况来看,该交易场所是依法合规的,后续仍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实践中,确有一些交易场所在通过清理整顿验收后“死灰复燃”,从事违规交易活动。投资者选择交易场所开展交易,应当认真了解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监管情况、风险大小,合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场所参与相关交易活动。

二十、投资者投资相关交易产品,应该从哪些方面注意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

答:投资者投资相关交易产品,资金安全是首先要考虑的,要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一是要选择有权的政府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不要到无任何部门批准设立的“黑平台”、“黑中介”参与交易;二是要认真查看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交易方式是否符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尤其是关注其是否采取了国家禁止的集中竞价、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三要关注资金的存管保管制度,一般来说由正规的清算机构实行统一清算的交易场所,资金不经过交易场所,资金相对安全,如果没有集中清算,至少保证资金的银行第三方存管监管制度(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仅仅是资金保存在银行,并不足以保证资金安全),如果没有资金的第三方存管监管制度,直接由交易场所的经纪会员或者交易场所保存交易资金,投资者就应当对资金安全保持合理的怀疑;四是投资者需要安全保存自己的交易、资金账户的密码,不要把密码交给所谓的“投资顾问”、“理财顾问”保管,避免出现资金被窃取的现象发生,确保自身的资金安全;五是关注交易账户的资金情况,发现资金被骗取或者盗取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交易场所监管机关报案或者投诉。

安徽证监局法制工作处宣

“万物皆可炒”背后潜藏危机 投机者跟风炒货变“韭菜”

球鞋、服饰、玩具……这些商品竟成为疯狂炒作的工具;看盘、抄底、T+0……这些专业术语并非出现在股票或期货从业者口中,而是出现在炒球鞋、炒服饰、炒玩具的“冲冲群”里。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期调查发现,从小圈子蔓延兴起的“炒货”风潮在资本的推波助澜下变了味儿,并已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不少人在动辄几十甚至几百倍涨幅的诱惑下进场,期待缔造一夜暴富的神话,最终却成了被收割的“韭菜”。

分析人士认为,球鞋、服饰、玩具等并不具备与高溢价匹配的价值,各类商品二级交易平台呈现出明显的“金融化”趋势,会给盲目跟风的投机者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万物皆可炒

高收益吸引年轻人入圈

“球鞋、服装是用来穿的,玩具是用来玩的,不是用来炒的。”这本是人人皆知的常识,但在投机者看来,它们都成了炒作生财的工具。

当前,网络上活跃着大量“炒货”的App平台。记者在一个名为“着魔”的App讨论社区看到,许多交流“炒鞋”经验的人晒出自己的交易记录和获利金额,吸引投机者加入自己创建的“冲冲群”。同样炒得火热的不只是球鞋,还有洛丽塔服装、潮流玩具、盲盒等。

记者通过论坛加入了一个炒潮流玩具的“冲冲群”,300多人的微信群里平时几乎没有人闲聊,但是当群主发布信息,押宝某个玩具号召大家买进时,群里会突然蹦出几十条消息,大多是成员表示跟进买入。

今年20岁的唐驰(化名)在现实生活中是一名大学二年级学生,而在他创建的“冲冲群”里,却是一呼百应的“大哥”。唐驰带领群成员们低价买入商品,通过频繁的买进卖出拉升价格,吸引散户入场,并将囤货在高价时卖出获利。同样的操作,过去半年唐驰经历了多次,短短几个月就赚了60多万元。

高额获利源于“炒货”市场的高溢价。群里一位资深炒鞋客介绍,去年7月在“得物”球鞋交易App平台上,某款鞋的价格超过6.6万元,溢价超3200%,另一款鞋的价格超过3.6万元,溢价近2700%。

“无论炒的是什么东西,方法都差不多,就是炒价格。”唐驰透露,由于人为操纵,商品价格会很快回落,只有精通其中套路、会把握时机的人才能赚钱,不懂的人只能被“割韭菜”。

投入成本不高的“炒货”行为,也成了年轻人追捧的“投资”方式,频繁的交易让市场日趋火热。据球鞋资讯公众号“疯牛球鞋报告”统计,去年8月19日当天,在球鞋交易App平台“nice”上成交量前100名的球鞋产品中,有26个热门款的成交金额达到4.5亿元,超过当日新三板9431家公司的成交量。与此同时,大量与炒球鞋、炒玩具、炒盲盒相关的App平台、创业项目也随之诞生。

利益链条助推

“炒货”市场生意火爆

球鞋、服饰、玩具的价格为何会飙上天?记者调查发现,其背后是由品牌方、资本方、二级市场交易App和炒货客组成的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

球鞋爱好者小泽(化名)介绍,以炒鞋为例,球鞋的初始发售是一级市场,发售后其他渠道的转售被称为二级市场。一级市场价格由球鞋品牌方决定,二级市场价格则会随着购买者的喜好和供给关系出现波动。

品牌方,是“炒货”链条的第一个环节。如,新鞋发售时,品牌方深谙“爱鞋一族”对高端球鞋的需求心理,会通过饥饿营销的方式限量供应新鞋,从而带动球鞋讨论热度和其在二级市场的价格攀升,进而通过二级市场的热度引领,拉动球鞋的销售,在一级市场赚得盆满钵满。

球鞋炒卖平台_信用卡 炒期货_服饰二级市场交易

“其实炒鞋在国外一直都有,但是球鞋的价格基本在合理区间波动,因为真正喜欢限量版球鞋的毕竟是一个小群体。”小泽说,但由于大量资本的入场,让原本小范围的炒鞋彻底变了味儿。

资本方,是“炒货”链条的第二个环节。以炒鞋为例,品牌方发售新鞋后,资本方大量扫货、囤货,他们不仅开发出抢鞋机器人软件,还大量收购抢鞋软件账号,一人同时操作上千个账号,抢购一级市场的球鞋。小泽说:“资本方、黄牛进来后,买鞋卖鞋变成一场资本游戏,整个市场的风险变得越来越高。”

一位洛丽塔服装炒货客告诉记者,掌握资本的黄牛会刻意购买囤货,人为制造稀缺性,直接影响商品价格。不久前,她花1000多元购买的洛丽塔裙子转手就卖了4000多元,原价300多元买入的玩偶背包在二手交易市场也能卖到上千元。

交易平台,是“炒货”链条的第三个环节。“炒货”的中心环节是在二级市场交易,而“得物”“着魔”等二级市场交易App的出现,为便捷、大规模的交易提供了可能。记者发现,多个交易App都推出了寄售服务,炒货者可在平台上实现即买即卖,该服务类似于期货交易,购买者买到鞋后可以选择不发货、收货,而是直接又挂在平台上售卖,通过操作一夜即可涨跌数千元。

记者在体验购买的过程中发现,付款时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或信用卡实现分期付款,类似加杠杆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金融风险。

炒货客,是“炒货”链条的第四个环节。炒货客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获利,成为收割“韭菜”的最后一环。和唐驰一样的炒货客,受限于资金规模,无法在商品发售的一级市场抢占先机,炒货客们便联合起来成立一个个小团体,合作控制商品价格的短期波动,吸引散户入局后抛售商品而获利。大量炒货团体的出现导致商品价格波动频繁且缺乏规律,给二级市场交易带来更多不确定性和风险。

此外,记者调查发现,部分新出现的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会私下与影响力较大的炒货客合作,通过炒货客吸引更多人在平台上交易,而炒货客也会在小团体中透露自己与平台的关系,号称掌握内部消息而吸引更多人入圈。交易平台与炒货客的合谋,助推了“炒货”市场的火热,也让散户在交易中承担更大风险。

狂热投机背后

暗藏重重危机

“潮流文化爱好者会因为一双球鞋、一个玩具背后的文化和独特的设计花高价买单,而投机者只在乎商品转手能赚多少钱。”小泽说,以前买高端球鞋的都是真正的球鞋爱好者,现在买鞋的大多数不是炒鞋客就是“接盘侠”,服饰、玩具等商品的炒作方式也类似,为了赚钱进入“炒货”市场的新手,正是资本方想要“吸血”的对象。

“冲冲群”里一位成员私下告诉记者,如果是新手千万不要贸然囤货。今年年初他刷信用卡囤了一万多元的球鞋,没想到后来球鞋价格大幅下降到4000多元,他不得不向朋友借钱偿还信用卡。

炒货经验丰富的唐驰也坦言,炒货真正赚钱的是少数,损失最大的一定不会是资本方和专业炒货客,没有经验只是看着圈子火热想要捞一笔的散户往往“损失惨重”。

实际上,早在去年10月,相关部门已发布《警惕“炒鞋”热潮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警示,但炒鞋市场短暂调整后,又日趋火热,另外还衍生出炒服装、炒潮流玩具等新变种。

“‘炒货’将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重庆工商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李敬说,球鞋、玩具、服装等商品成本不高,并不具备金融产品的属性,且供给端容易被控制,其市场价格具有很强的可操控性,投资风险较高。

李敬表示,“炒货”二级市场交易平台“金融化”的趋势进一步放大了市场的流动性和规模,如果不加以有效监管,其交易体量越来越大后,可能对现有的金融秩序产生影响,也会对“稳金融”产生不利影响。

“‘炒卖商品’是一种市场投机行为,市场泡沫巨大,风险系数很高。”李敬说,尤其对于年轻人而言,一夜暴富只是神话,不应该盲目跟风炒作,投资自己不熟悉的领域。

多名专家建议,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炒球鞋、服装、玩具等“炒货”平台的资金交易监测,强化对“炒货”平台风险特征的识别,一旦发现平台存在风险过大,或存在参与洗钱等犯罪活动嫌疑,及时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

炒鞋能暴富?接盘侠们醒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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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鞋暴涨4倍”“炒币已经是老年人,未来是属于炒鞋和炒裙子的”……在财富神话的刺激下,炒鞋成为一场近乎疯狂的年轻人逐利热潮,甚至出现“K线图”“云炒鞋”等金融花样。

近期,上海、深圳等多地监管部门相继提示要防范炒鞋热潮背后的金融风险。“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仍有多个App平台存在炒鞋现象,参与者数量多、交易量大、价格波动剧烈。有的平台仍然可以分期付款来炒鞋,还有的平台花样翻新,出现预售、寄存等炒鞋新方式。

一些年轻人落入“炒鞋圈”

多名金融专家认为,球鞋不容易储存,稀缺性没有保证,消费者的喜好随时可能变化,还有很多假货充斥市场,并不适合投资。商业推手采用金融杠杆炒鞋,属于典型的“泡沫”,有的甚至是骗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10月中旬发布的金融简报指出,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炒鞋平台提供分期付款等加杠杆服务,杠杆资金入场助长了金融风险。记者调查发现,“炒鞋圈”的分期付款等金融加杠杆服务仍然存在。

“之前在get等App平台上买鞋,付款时可以选择分期,额度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前阵子开始不支持分期付款,信用卡还可以用。”上海一名“95后”炒鞋客告诉记者。

记者随机调查了5款App发现,“毒”“nice”“Yoho!Buy有货”“get”这四个平台目前已经不支持分期支付,而“识货”App采取导流模式,直接跳转到淘宝店铺,仍然可以用花呗分期进行支付。

更隐蔽的是,“get”App在10月中旬虽然已经宣布暂停“乐卡分期支付”服务,但在其合作方“分期乐”的购物App上,“get运动潮流专营店”在售的球鞋仍然可以使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实际上,在“分期乐”App上,在售的球鞋都可以使用分期月供的方式支付,从2期到36期均有。

记者浏览一些论坛看到,选择分期方式炒鞋的主要是一些手头资金不多的大学生。“刷信用卡然后进行分期来炒鞋,最近行情不对,价格跌了不少,鞋市好像要崩,每天精神都在崩溃边缘。”北京大学生刘泽告诉记者。

炒鞋风险已开始暴露

记者加入“冲冲群”“一起扫货”等炒鞋群发现,“中签”“破发”“高开低走”等炒股、炒期货词汇,已经成了炒鞋客们交流鞋价行情的用语。在“nice”平台上,用户可以看到自己的“当前市值”“当前盈亏”等数据。

为了刺激交易,有的平台搞起了寄存模式。记者在“Yoho!Buy有货”平台体验发现,购买一双球鞋可以选择寄存服务,把鞋寄存在平台的仓库里。这样,买家不必拿到实物,遇到涨价可以把鞋转卖给其他人。在这种“鞋不过手”的炒作模式下,一旦出现问题,用户将面临“财物两空”的风险。

“nice”等平台还推出预售模式,预售是35天内发货,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买方或卖方取消订单则要交违约金,这就相当于购买“鞋期货”。记者在“nice”上看到,一款11月23日才会正式发售的球鞋,官方宣布的发售价为1399元,而平台上预售的价格已经炒到了3000多元。

上海一名炒鞋客告诉记者:“预售就是赌未来的价格走势。我前几天用1万多元的预售价格抢了10双鞋,到正式发售的时候市场价跌到了4000多元,亏惨了。”

“杠杆、期货、证券化,进一步放大了市场的交易规模和流动性,也放大了参与者的风险。”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刘远举说。

记者调查发现,炒鞋过程中还有不少“操盘手”。一些有资金优势的庄家会伪装成专家来带节奏,发布他们对何时买入、何时抛售以及球鞋行情的判断。“庄家频繁买进卖出,拉升价格,诱导散户入场,从而将囤货在高价时卖出。”一名收藏篮球鞋的“资深玩家”告诉记者,“庄家炒热一些鞋款,带动更多人闻风购买,使得球鞋市场出现大量泡沫。”

实际上,击鼓传花的金融风险已经开始暴露。近期,几款热门球鞋的价格都出现明显回落。例如,10月中旬最新发售的一款耐克蓝丝绸球鞋,发售初期被炒作到1万多元,但目前已经跌到3000多元。11月以来,价格下跌的球鞋占比开始增多,价格较高点跳水20%、30%已是常态。据相关统计,跌幅最大的一款球鞋价格已经下跌近90%。

炒鞋金融化需加强监管

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叶峰新建议,应对鞋类交易平台加强监管,审查平台的运营模式,严禁助长炒鞋风气的运营手段。

刘远举认为,国家对金融化的操作平台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和资格审查等要求。而目前这些把鞋证券化的平台,由于是新兴事物,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很容易造成金融风险。

“应该在降低散户杠杆上做文章。”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朱峰认为,对于一些信贷资格不足、还款能力明显较弱的消费者,金融机构在对其发放消费贷时要严格审查其资质,使消费贷的发放环节变得更加规范,严禁大量杠杆资金用于炒鞋行为。

“毒”App对外沟通主管昭阳回应记者称:“我们认为鞋是一种消费品,不应该赋予金融属性。‘毒’App平台业务从不支持无商品实物的类期货交易服务,平台相关内容运营在注重内容合规的同时,从未出现也不支持诱导用户炒作类内容。”

专家提醒,无论球鞋还是裙子等,年轻人有个性化需求是正常的,但由于在法律和金融方面的知识储备不足,并不适合盲目跟风投资。年轻人切勿跟风炒作,指望炒鞋、炒裙子等牟利的投机心理不切实际,容易落入陷阱,成为接盘侠。(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