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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公开招聘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对外汇管理实践涉及的经济金融问题,开展系统深入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外汇管理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开展外汇管理政策解读、政策宣传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博士研究生,具有2年以上金融机构、经济部门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

二、招聘职位及具体要求

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公开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

三、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具备岗位要求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亲属回避等有关要求;

(九)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中曾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还在禁考期或影响期的人员;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人员将填写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以附件方式发至电子邮箱(hr_safeferc@vip.sina.com),邮件标题按“姓名+所学专业+毕业院校”格式注明。报名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9日,以收到邮件时间为准。

(二)资格审查

外管局 外汇业务中心_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招聘_外汇研究中心事业编制招聘

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和岗位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务考察人选。届时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应聘者本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各岗位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达不到该比例的,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按照实际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组织业务考察。

(三)业务考察

由用人单位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发展潜力、人岗匹配度等情况进行考察,按个人陈述、提问答辩、专家打分的程序进行。根据业务考察成绩(合格分数线为80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政治考察和体检人选。

(四)政治考察和体检

政治考察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聘岗位的匹配度等情况。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对政治上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组织实施。

(五)公示和聘用

政治考察和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名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选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有关手续,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一)专业类别为报考者已经取得最高学历对应专业。所学专业与《岗位需求表》中专业类别相近的应聘人员,可以主动联系我中心确认报名资格。

(二)报名人员有近亲属(指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外汇局系统(含外汇局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工作的,需主动报告。

(三)新聘用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请务必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填报的联系方式能及时联系到本人。

公开招聘咨询电子邮箱:hr_safeferc@vip.sina.com

联系电话:010-68402763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公开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xlsx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

2024年5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现汇买入价与现钞买入价的区别_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个人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附:废止规定目录

废止规定目录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未来跨境资金流动的潜在挑战有哪些应对措施?

面对全球经济波动与金融市场不确定性,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制度型开放与精准风控双轮驱动,系统性提升跨境资金流动管理能力,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安全高效的金融环境。

一、深化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激发市场活力

1. 扩大高水平开放试点范围

推动跨境贸易便利化政策在区域与业务种类上“双扩围”,将试点覆盖更多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地区,并拓宽企业经常项目资金轧差结算范围,支持货款与相关服务费用净额结算,显著降低企业跨境结算成本。

2. 优化新型业态结算服务

依托优质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信作用,将中小型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结算范围。银行可凭电子交易信息批量审核订单,简化收付汇流程,同时建立特殊业务处置机制,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支持创新业务。

3. 提升服务贸易资金效能

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允许境内企业直接办理国际运输、仓储等费用代收代付。支持承包工程企业跨国调配项目沉淀资金,降低“一带一路”项目财务成本。

二、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畅通双向循环

1. 跨国公司资金池全面升级

全国推广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允许企业自主决定外债与境外放款归集比例,境内成员企业间可错币种借贷,并通过主账户代境外成员集中收付,实现跨境资金高效运营。截至2025年,已覆盖超1100家跨国公司,涉及跨境收支2.1万亿美元。

2. 优化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机制

研究扩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便利度,有序发放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额度满足对外投资需求。深化沪深港通、债券通等互联互通,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允许募集资金以本外币自由调回并自主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资金流动管理_深化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_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与风险防控

1. 构建多层次风控体系

动态监测外汇市场顺周期行为,通过汇率弹性调节与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功能,对冲短期波动风险。丰富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工具箱,坚决纠偏汇率超调,防范异常资金流动。

2.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

以“零容忍”态度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行为,保护外汇消费者权益。同时要求银行落实展业原则,2024年实施的《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强化了银行在交易审核与风险识别中的主体责任。

四、科技赋能与政策效能提升

1. 建设智慧化服务体系

推进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场景拓展,为企业提供智能结算与融资支持。加强“外汇政策绩效”与“区域外汇生态”动态评估,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2. 聚焦重点领域精准施策

以科技金融与绿色金融为抓手,加大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支持。完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则,发布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包”,服务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

结语

外汇管理局的系列举措,既通过制度型开放释放了市场活力,又依托科技与风控筑牢了安全底线。2025年跨境收支总额达15.6万亿美元、银行结售汇顺差1966亿美元的数据,印证了政策组合拳的实效。未来政策将继续锚定“高效流动”与“风险可控”的平衡点,为双循环新格局提供稳健金融支撑。

本文由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