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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5 证券简称:华林证券公告编号:2024-072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说明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华林证券,证券代码:002945)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4年11月4日、2024年11月5日、2024年11月6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改、补充之处。

2、近期未见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华林证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核查情况_华林证券_华林证券00294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5、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公司在关注、核实过程中未发现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本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情形。

2、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问询函及复函。

特此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中超控股股票_中超控股警示函_江苏中超控股信息披露违规

中超股份(002471)于6月13日发布公告称,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76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川冰:

经查,2023 年 4 月 15 日,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亏损金额为-5,500 万元至-3,500 万元,同比下降 227.76%至 300.77%。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发布《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95.90 万元,同比下降 275.0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12 号)5.1.1 条,上市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迟至 2023 年 4 月 15 日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司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估公司 2022 年经营业绩情况,对相关事项未保持审慎关注,导致公司未能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李川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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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花大股东疯狂套现 减持超5%上限已涉嫌违规

自2009年2月23日,啤酒花(600090.SH)大股东新疆蓝剑嘉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剑嘉酿”)所持41.36%的股份解禁以来,自3月12日起即开始了连续、大幅度的减持,截止4月15日,短短一月之余,蓝剑嘉酿的减持比例即达11.36%。

在大股东如此大幅度高密度的减持的背后,却涉及违规减持。

减持超5%上限涉嫌违规

按照监管条例,单个股东减持超过5%就必需公告,一触便是违规。但即使如此,在股价大幅上涨的诱惑下,依然无法减弱上市公司股东及高管们的减持力度。

近两个月来,多家上市公司如中核钛白(0002145.SZ)、南化股份(600301.SH)等公司的股东们都因减持超过5%而遭到交易所的谴责。

而这次涉嫌违规的是远在新疆的啤酒花。根据啤酒花4月17日公告可知,4月15日当天,啤酒花的大股东蓝剑嘉酿分别通过二级市场和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达5.759%。且该减持股份全部来自于2009年2月23日刚解禁的限售股。

其具体情况分别为:4月15日当天通过二级市场减持336.04万股,另外分两次通过大宗交易转让,转让股份数分别为445.71万股、1337.14万股,转让价都为6.46元。

中央财经大学一位教授讲述,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股份减持,一旦达到5%就要必需公告,如果超过5%再公告也是违规。

这位教授举例道, 2009年3月20日,上交所对界龙实业的大股东上海界龙集团进行了相应的纪律处罚。其原因就在于,2008年12月12日至2009年2月12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和大宗交易平台系统累计卖出股份占该公司总股份的5.41%。

上交所认为界龙实业大股东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关于投资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总股本5%时,应当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啤酒花大股东违规减持_啤酒花蓝剑嘉酿减持比例_啤酒花股票

由《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此,上交所对界龙实业的大股东给予限制其证券帐户交易1个月等纪律处分,并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也认为:“根据界龙实业的前例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啤酒花大股东的减持行为涉嫌违规。”同时,刘教授呼吁:“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要提高自己的‘法商’,保证财富的合理化。”

是否踩了证监会1%红线?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第3条: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也就是说,股东在一个月内不得在二级市场减持解禁区股超过1%。但从啤酒花减持资料来看,其所做可能正好违反这一条例。

啤酒花公告披露,3月12日至4月1日,蓝剑嘉酿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减持了0.86%的股份。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一位老师分析,在这样长的一个波期内,按常规做法,蓝剑嘉酿应该是分期减持。

这位老师特别强谳,啤酒花在4月15日再次通过二级市场减持0.913%的股份。只有资料能证明啤酒花在3月16日至4月1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解禁股超过0.087%,那么啤酒花就踩了证监会规定股东在一个月内能过二级市场抛售解禁股不得超过1%红线。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第7条也指出,解除限售存量股在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规定。

而就在一个月前,三普药业的股东宜兴市三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是因为在2009年2月4日至3月3日期间,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3752%,从而遭到上交所的处罚。

除了在大宗交易、二级市场上减持股份以外,蓝剑嘉酿还于4月8日,与自然人邱继光签订了流通股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5.11元的价格,向该自然人转让2060,3332股,在总股本中占比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