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科创板

股票异常停牌规则是什么?股票停牌多久必须复牌?

股票异常停牌规则:

沪深主板停牌条件_股票异常停牌规则_股票停牌多久

1、沪深主板:

①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②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

以上两点,无论股票停牌时间多长,剩余停牌时间还要多久,在14:57都会被复牌

③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超过10%,将临时停牌30个小时,随后可上涨至44%。

④风险警示板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停牌至少1个交易日。

2、创业板科创板

①首日上涨和下跌较开盘价上涨或下跌30%、60%,各停牌10分钟。

②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至少停牌1个交易日。

股票停牌多久必须复牌?

1.上市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事项的,可以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可延期至5个交易日,5个交易日后必须复牌。

2.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短期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即10个交易日后必须复牌。

3.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3次风险提示公告。

4.公司因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0号——现金选择权

为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一般规定

1.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的,适用本指南。

2. 本指南所称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合并、分立、收购、主动退市等重大事项时,该上市公司的股东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相关当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的权利。

3. 上市公司和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上市公司出现如下情形的,应当给予其流通股股东现金选择权:

(一)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的;

(二)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上市公司给予其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的;

(三)上市公司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法人的,上市公司给予其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的;

(四)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要约收购,收购人以股份或其他证券作为支付手段的;

(五)其他需要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情形。

二、现金选择权的实施

1.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申报: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申报;

(二)自行组织股东申报。

对于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高于现金选择权价格15%、投资者申报将导致重大损失的,由上市公司自行组织股东申报;现金选择权价格高于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或与市场价格相差不大的,为便于投资者申报,上市公司应当选择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

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指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披露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2. 上市公司自行组织申报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时间不得少于1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的,申报时间不得少于3个交易日。

3. 上市公司在申请披露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相关注册文件(如适用);

(二)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的说明;

(三)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拟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还需要提交其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名称及账户号码;

(四)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文稿;

(五)拟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还需要提交中国结算出具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已将履约保证金冻结在中国结算指定账户的证明文件。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少于现金选择权价格乘以可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总额(即现金选择权价款总额)的20%;

(六)拟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应当同时提交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申请;

(七)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现金选择权开始申报日起始的连续停牌申请;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4.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开始申报日的至少2个交易日前披露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标的证券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金选择权相关方案简介,包括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条件、现金选择权价格、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情况说明;

科创板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南_科创板现金选择权实施规则_绿鞋期权

(二)行使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三)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

(四)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具体申报要求;

(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安排;

(六)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其股权登记日为开始申报日的前一交易日,申报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5.若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或分立事项中存续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披露“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的当日(需在交易日披露)复牌交易。

在2家以上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存续的上市公司拟于吸收合并换股工作全部完成后复牌交易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或分立事项中,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终止上市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截止日的次一交易日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继续停牌,直至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6.上市公司自行组织股东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凡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东,须在申报结束后的下一交易日自行前往上海证券交易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现金选择权申报完成后,上市公司披露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并按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办理申报股份的确认及相关过户事宜。

7.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的现金选择权,按以下程序办理股份申报、股份确认及相关过户事宜:

(一)申报有效期内,投资者可以对当天的申报进行撤单,次日开始不得撤销前日已生效的申报。申报生效后,相关股份将由中国结算予以临时保管。股份在临时保管期间,投资者不得再行转让该部分股份。

现金选择权申报代码经上市公司申请,由本所提供给上市公司。投资者选择卖出为接受现金选择权,现金选择权价格和申报股份数量由投资者填写,申报股份数量的上限为该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冻结、质押的股份数量,超过部分申报无效。

涉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仅自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起,普通证券账户内的股份可申报现金选择权。

(二)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满后,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结算查询申报结果;上市公司披露“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

(三)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当根据申报结果及时补足行权资金,完成本所确认手续后,可以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相关股份的资金清算、过户、保证金解除冻结事宜。

(四)现金选择权清算过户完成前,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投资者不得办理转指定交易手续。

8. 异议股份现金选择权申报股份确认及过户的特别要求。

若现金选择权申报主体仅限于异议股东的,在申报期满后,上市公司还需将申报结果和股东大会投出有效反对票的异议股东截止股权登记日所持异议股份数量进行比对,剔除无效申报后,披露“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

经财务顾问盖章确认后,上市公司将书面过户申请和过户清单提交本所,本所确认上述材料后,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相关股份的资金清算、过户、保证金解除冻结等事宜。

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若误将非异议股份进行申报的,其临时保管将在现金选择权清算完毕后予以解除。

9. 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申报首日和截止日披露行使现金选择权提示性公告。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现金选择权申报起止日期;

(二) 现金选择权申报及行使具体要求,包括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应当注意事项等。

(三) 截至公告披露时现金选择权的有效申报数量。

10. 上市公司与中国结算协商确定申报股份过户时间后,披露“公司现金选择权清算及交割结果公告”,该公告中应明确申报现金选择权股东资金到账日期。

11.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将参照A股买卖收费标准向投资者收取相关税费;上市公司自行组织现金选择权申报的,应当根据本所和中国结算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12. 发行存托凭证并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参照适用本指南关于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证券行业:科创板改革持续推进 优质科创企业直接融资便利化进程提速

事件:证监会吴清主席在2025 陆家嘴论坛开幕式上发表题为《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枢纽功能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主旨演讲。随后,证监会发布《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

点评:

吴主席在总结科创板前期发展经验的同时,对未来做大做强科创板和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模式提出了五点要求:1.更好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拟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并重启未盈利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标准上市,同时在创业板正式启用第三套标准,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上市;2.进一步强化股债联动服务科技创新的优势,大力发展科创债,加快推出科创债ETF 和其他类型创新产品;3.更大力度培育壮大耐心资本、长期资本,积极推动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产业资本参与私募股权投资,拓宽资金来源;4.支持科技型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抓好“并购六条”和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落地,推动上市公司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经营业绩;5.构建更加开放包容的资本市场生态,通过一揽子举措推动外资入市交易。

《科创板意见》明确设置科创成长层,并推出6 项改革举措:1.对于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企业,试点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2.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试点IPO 预先审阅机制,进一步提升证券交易所预沟通服务质效;3.扩大第五套标准适用范围,支持人工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更多前沿科技领域企业适用;4.支持在审未盈利科技型企业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等活动;5.健全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发展的制度机制;6.健全科创板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市场功能。

科创板改革举措_科创板科创成长层设立_直接融资证券

我们认为,《科创板意见》的推出、科创成长层的设立,标志着科创板发展进入崭新阶段,后续更多政策举措有望相继落地。科创板经过六年发展,已经成为国内新质生产力直接融资的主战场,推动大量科技创新企业上市融资。但23年下半年以来,科创板IPO 进度也渐与主板趋同,上市节奏不断放缓,这种趋势和上市规则未有效放开存在一定正相关性,部分优质企业因无法匹配原规则而无法上市融资,既影响自身发展节奏,又间接放慢科创板扩展体量的进程。

此次随着科创成长层的设立,科创板第五套规则的执行,有望加快推动优质未盈利科创企业上市融资;更多相关创新产品的落地和外资的广泛参与均有望加快新资金的进场,改善科创板流动性;而推动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长期价值投资资金持续进场有望进一步改善科创板市场生态,确立板块良性发展趋势。

投资建议:近几个月以来,关税战对国内经济和资本市场运行造成一定冲击,特别是资本实力较弱、流动资金相对有限的中小企业面临较大经营压力,而众多未上市科创企业因为尚未盈利,可能面临更大资金问题。此次科创板的政策优化和新制度的推出,有望在推动更多优质科创企业上市融资做大做强的同时,加快科创板自身发展建设。对于证券行业而言,科创板IPO 和并购重组的规模扩大将有效推动投行业务收入的回升,相关衍生产品也有助于券商多业务  线间的协同。我们认为,头部券商依托其较为充足的项目资源、较强的定价能力和对接各类机构投资者的渠道优势,有望在科创板项目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更快缓解甚至扭转投行业务整体收入下滑的趋势。且投行业务竞争力作为券商综合竞争力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券商估值的重点参考指标。故基于业绩增长和估值提升预期,建议持续重点关注上市头部券商的投资价值。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下行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