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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办理上海公司出口退税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2023年办理上海公司出口退税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2022年di一季度,据上海海关统计:上海出口退税企业出口额在4076.6亿元,4月份上海机场货物吞吐量同比增长15%.46%。出口贸易货物需要缴纳一定的关税,国家也给了很多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退税。前几期我们讲了出口退税的基本知识.注意事项和简单流程,但在申请前,申请人必须准备好所有相关材料,以便zui顺利、zui快地提交申请。jin天前海宏帮财税公司小编将带您了解出口退税应准备哪些材料?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应准备哪些材料?

1.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公司,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零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材料的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各种税额等。

2.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商品,凡以到岸价格CIF结算的,还应附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单。

3.报关单。报关单是指进出口企业在货物进出口时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检查验放填写的票据。

4.取货发票。提供取货发票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出口产品的供应商.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其取货费用等。

5.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写的文件,是外商采购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会计部门对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6.商品纳税确认。

7.出口收汇已核实。

8.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9.其他与出口退税有关的材料。

结汇需要什么资料_上海公司出口退税所需材料_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手续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手续

1.出口退税申报资料

在规定期限内,出口单位收集出口货物退税所需的相关文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出口货物退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H货物退税手续。逾期申报的,税务机关除另有规定外,不再受理H货物的退税申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2.出口退税预审

出口单位申请出口货物退税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批准,出口商提交的申请材料.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凭证齐全的,支付信息(输入数据库)和报关单信息(输出)H)输入退税申报专用程序后,制作出口退税预审软盘,报税务机关预审。预审通过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并立即向出口单位提出纠正.补充资料.凭证要求。企业应撤销退税单证,并调整申请数据。

3.出口退税申报审批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品退(免)税申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凭证进行处理.数据的合法性.审查准确性,检查申请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4.办理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将完成出口单位申报手续.对内容真实的信息进行审核后办理退税手续。

符合出口退税要求的外贸公司,应在货物出口后,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出口商品单证.发票、出口货物运单等。,并积极申报外贸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将进行初步审批,进行核查。确认材料正确的,税务机关将办理退税手续。

以上就是前海宏帮财务公司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出口退税需要资料知识点,希望以上内容对您了解有所帮助。如果您对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前海宏帮财务代理公司。

外汇投资建议书

以下是©无忧考网整理的《外汇投资建议书》,希望大家喜欢!

外汇是一个新兴的投资理念,外汇交易就是根据一些国外的货币的汇率波动,赚取他们的汇率差价。每个货币都有自己的价值,而这个价值在外汇市场中都是相对美元来说的。例如:现在1欧元=1.2300美元,这个1.2300就是欧元的汇率。我们如果用5万美金入市买欧元升值(就等于买美元贬值),当欧元的汇率升到1.2400时,我们就赚了一百个汇率点了(1.2400-1.2300=0.0100,看后三位),这一百个点就是汇率差价。欧元的一点价值是10美金,100点的价值相当于挣到了5万美金(5万美元可买50手,1手只需1000美元),也就是我们的盈利。在外汇市场上,100个点的盈利机会几乎天天都有。外汇跟股票、基金一样,是做为一个金融投资的工具.但是它对比其它投资工具来说有十分多的优势(详见附件中:外汇简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它可以买涨也可以买跌,所以每天在外汇市场赚取一百个点是正常的事。而在亏损方面,相对来说也是正常的。任何一个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没有风险怎么有机会呢?外汇的潜力是无限的,很多汇民自己在汇市操作,尚有50%的机会输赢,因为汇率不是涨就是跌,而您有专业的投资顾问跟分析师为您做投资分析,您不觉得盈利的机会大很多吗?而且,我们将根据每个不同的客户所能承受的亏损点为您设置风险管理资金和亏损位(即平仓结束交易的汇率点位,详见投资策略)。以便让您的亏损降到最低位,盈利达到位. 保证金我们现在用保证金的形式来做外汇,比银行做外汇宝的业务来说利润更高、灵活度更强。国际上规定交易一手欧元需要125000欧元,也就是如果您在银行做实盘,想操作一手欧元就必须有125000欧元才可以入市,但在实际操作中是以保证金的形式来做,只需要1000美金(当天交易完毕)就可以操控125000欧元,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个投机性极强相当有利的投资。

保证金交易介绍

保证金交易又称合约现货外汇交易、按金交易,是指个人或公司在银行或外汇公司设立保证金交易帐户并存入一定的保证金后进行的金额可放大若干倍的外汇交易。它现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场,每日全球交易额高达2万亿美元。并具如下优点:

1、 双边买卖,可买升亦可买跌

2、 投资成本低,以小博大

3、 成交量巨大,不易被大户操控

4、 买卖及开户程序简单

5、 基本上24小时全球交易,网上下单,方便快捷,买卖可随时随地进行

6、 风险大小完全由投资者自己控制,不会使亏损超过投资者所能承受的范围

7、 可以自主设置获利和止损价位,自动交易省时省心

8、 公平、公正、公开、信息全球即时发布

投资策略

一、 投资金额:100,000usd

二、 投资方向:

a:30,000 usd(即美元)短线沽(即卖出)欧元

b:40,000 usd长线揸(即买进)新西兰元;

c:30,000 usd作后备资金。

三、 投资分析:

a:30,000 usd短线揸欧元 1手=125,000欧元(合约单位),保证金=1,000 usd/手,则30,000 usd可买30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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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投资开户_外汇保证金交易介绍_外汇投资建议书

1、 入市策略:在1.2450位置沽出,平仓(即买入)目标价位:1.2320 , 风险管理价位(止损):1.2470

2、 盈利计算:盈利=(1.2450—1.2320)×10 usd×30手=39,000 usd(每盈0.0001按10美元计算,再乘以手数) 投资回报率:39,000/30,000=130% 若止损:(1.2450—1.2470)×10 usd×30手=-6,000 usd 亏损率:-6,000/30,000=-20 %

b:40,000 usd长线沽英镑 1手= 625,000英镑(合约单位),保证金=1,000 usd/手,则40,000usd可买40手

1、 入市策略:在英镑价格1.8100 usd时买进40手

2、 赚汇价差价:我们对英镑的中长线目标价位看到1.7400附近盈利=(1.8100-1.7400)×10 usd(合约单位)×40手=280,000 usd

c:30,000usd作为流动资金当汇市出现难得机遇时,可以追加资金获得更大的获利;或当出现需补仓时可以灵活高度,保证合约持有。注:此投资计划书只用于投资者参考之用,不作其它用途。

附:

—、外汇简介

由于美元利率不断下调,原来以享受美元高利率为主要目的的外汇持有者,越来越多地选择炒汇作为外币保值增值的途径。而近一年来股票市场的不景气和个人外汇买卖交易的低手续费、简便的操作以及极高的市场可参与性与投机性,又使汇民把关注放在投资外汇上来。 在现有的外汇市场中,主要的流通货币包括:欧元 美元 日圆 英镑 澳元 新西兰元 瑞士法郎 加拿大元(eur)(usd) (jpy) (g )(aud) (nzd) (chf) (c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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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外汇交易的优势—涨跌都能赚钱

本套理财方案的投资领域包括外汇、指数股票等。不过一直以来各国客户的首选是外汇这一投资项目,因为据权威统计,近年来,国民的资金已不再是像从前一样涌入股票市场而是大量的注入了外汇交易市场中,外汇市场之所以成为天下第一大市场,它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

1、 可以双向买卖,可买升又可买跌,风险容易掌握。外汇投资跟股票相比,一个非常大的操作优势特点就在于,它可以买升(上升时先买后卖),又可买跌(下跌时先卖后买)。因为国际上的所有外汇的交易形式都是以美元为兑换单位的,例如:我们说欧元汇率为1.1300时,实际是说1欧元=1.1300美元。所以我们所谓的买某种货币跌就是买美元涨,反之亦然。例如:投资顾问认为当天的欧元有可能升值,于是在欧元兑美元1.1152时为您买一手欧元,买其升值,当升到1.1200时,您就赚取了48个点的利率,折合人民币为4980元;而当欧元在1.1152时,他认为欧元有可能下跌的话,若他先卖(就是买其跌)一手欧元,到1.1100时,您也可以赚取52个点的利润差价,折合人民币为5393元。所以外汇则不象股票只可以在低位买进高位卖出赚取其中的利润。‘

2、 以保证金的形式进行交易,投资低,用有限的资金搏取高额利润。以保证金的形式来交易外汇,是国际上以虚盘交易外汇的一个新方法。它的优势在于,您只要用相对较小的一笔资金就可以操纵相对大量的外汇而赚取买入与卖出时的差价。例:现国际外汇的交易的形式是以手计算,一手的欧元如果以实盘计算是125,000欧元,但是我们以保证金的形式只需投入1000美元(相当于实际总交易金额的百分之一)就可交易一手欧元,得到甚至更多的利润。这样的交易与股票的实盘交易相比,给了客户一个十分大的投机操作空间。

3、 成交量大,不容易为大户所操控,可以随时平仓(即结束交易)。众所周知,外汇所投资的目标不是一个上市公司,而是一个国家。一个国家的货币利率不可能降为零。据统计,每日的外汇成交量是2万亿美元,这样的一个庞大的数字,不是人为可以操控的,可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

4、 开户的程序简单、买卖交易公正。开户时只需通过internet进行,签署电子化合约及协议,通过国内银行进行汇款户即可,客户可随时登陆交易平台(在家中电脑上网)实时的查询自己帐户内的金额和交易明细,需将帐户内的金额转出时,只需要客户在网上亲自填写提款申请,经过确认无误后,随即可转出。在交易过程中,经纪人或经纪商不可能做出欺诈行为,每笔交易都有明细记录。最低投资200美元也可开户交易.

5、 能够掌握亏损的幅度(设定止损位) 您可以根据您所能承受的亏损设置止损位,外汇保证金交易提供完善的交易机制保障您的亏损不会超过您自己所能承受的幅度。

6、 交易时间长每交易日24小时可连续交易。当有突发事件时,客户可拿到第一手资料,取得的价位投资或平仓。如911事件发生时,在北京时间的九点整,中国的股市已休市,股民无法立即交易,结果损失惨重,而外汇市场投资者则可即刻做出反向买卖,仍有机会取得巨大利润。因每天成交量特大不会出现难以成交的情况。

7、分析市场走势的资料较多。每日的准确、迅速及透明度极高的国际政治、经济新闻的批报是外汇行情的参考,我公司的资深的投资顾问将以专业人士的丰富经验为客户提供技术分析,把客户投资的时机紧紧把握并将风险减至最小,使顾客大程度的获得利润。

8、投资收益无须缴纳税金。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现印发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依据《指导意见》,选择有实际需求、经营合规且业务和技术条件成熟的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并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对于试点业务的开办,各分局应按照审慎原则严格审核,视情通过事前征询、事后告知等方式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沟通,提高审核质量。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政策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月20日

附件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利境内机构、个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商务交

易,规范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防范互联网渠道跨境资金

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

第三条  支付机构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应当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的监督和管理,并按

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业务数据。银行为支付机构办理业务,应合理尽责、严格审核支付机构主体资质和业务范围,对于存在异常的交易应予以拒办,并确保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获取或转移外汇资金,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试点业务申请

第四条  支付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可试点开办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支付机构申请“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应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

(二)近2年内无重大违反人民币及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三)有完备的组织机构设置、业务流程规定、风险管理制度;

(四)具备采集并保留交易信息数据的技术条件,并能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安全性。

第五条  支付机构申请“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已开展的支付业务和拟申请开展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种类及范围等;

(二)业务运营方案,包含业务办理流程(按业务种类,详细列明交易、汇兑和支付的完整流程)、客户实名制管理、交易真实性审核、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采集报送、系统建设、系统与银行数据接口、系统应急预案、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与所开展业务相对应的风险控制、内部操作规程及合规管理等内容;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银行合作协议;

(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根据

本指导意见对支付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出具正式书面文件,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并为开办货物贸易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本指导意见实施前已开办试点业务的支付机构,无需再行申请。由注册地分局统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试点期间,支付机构业务范围、外汇备付金开户行等发生变更的,应凭新增业务的运营方案或银行合作协议等到注册地分局事前备案。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支付机构应严格审核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个人客户留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机构客户留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

支付机构自主发展境外特约商户,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

“了解你的业务”及“尽职审查”原则保证境外特约商户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八条  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交易背景。支付机构不得为以下交易活动提供跨境外汇

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货物、服务贸易;不具

有市场普遍认可对价的商品交易,以及定价机制不清晰、存在风

险隐患的无形商品交易;可能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项目或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外汇局规章制度明确禁止的项目。

国家外汇管理局支付结算司_结汇需要什么资料_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第九条  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除另有规定

外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对于交易完成情况核查

不充分或未按规定对相关商户执行货物贸易名录企业分类管理等的支付机构,外汇局可将其单笔交易限额下调至等值1万美元。

第十条  支付机构可集中为客户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并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实现交易信息的逐笔还原。支付机构应在收到资金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完成结售汇业务办理。在满足交易信息逐笔还原要求的情况下,支付机构可以办理轧差结算。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在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时,应允许客户用人民币或自有外汇进行支付。客户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时,银行应要求其提供包含有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网上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经核对支付机构账户名称和金额后办理,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外汇互联网支付划转”字样。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结售汇服务时,应按照银行提供的汇率标价,不得自行变动汇率价格。支付机构应就手续费、交易退款涉及的汇兑损益分担等,与客户事先达成协议。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自有外汇资金严格区分,不得混用。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账户的开立、使用应遵循现行机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凭注册地外汇局出具的“贸易外汇收

支企业名录”登记书面文件,按照现行外汇账户管理有关规定,

在银行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账户名称结尾标注“PIA”(Payment

InstituteAccount)。

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结售汇及跨境收付业务均应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进行。备付金账户管理同时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备付金账户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外汇备付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接受同名外汇备付金账户外汇划转、境内付款方外汇划转或购汇转入、境外付款方外汇汇入,以及因交易失败等原因由原路、原币种退回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同名外汇备付金账户划转外汇、向境内收款方划转外汇,结汇转入人民币备付金账户或收款方人民币账户、汇出至境外收款方,以及因交易失败等原因产生的原路、原币种退出的外汇资金。

外汇备付金账户不得提取或存入现钞,不得在无交易情况下预收、预存。此外,因经营损益原因,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可与其自有外汇账户按规定进行外汇划转。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选择具备客户备付金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其中,外汇备付金存管银行应与人民币备付金存管银行一致,外汇备付金合作银行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并归入“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1603)”项下,银行应将数据及时填报并报送外汇局。

第五章 信息采集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并保证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及结售汇信息报送相关规定,依据支付机构提供数据进行相关信息报送。除逐笔还原信息外,其他交易按照银行实际业务发生信息准确报送。涉及轧差的交易信息,也应进行还原报送,具体报送要求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时,应掌握真实交易信息,按照完整性、可追溯性原则采集逐笔交易的明细数据,并留存备查。

货物贸易项下明细数据原则上应包括标的物名称、数量、交易币种、金额、交易双方及国别和订单时间等;服务贸易项下明细数据原则上应包括服务种类、具体交易信息(如机票项下航班及时间,住宿项下入住酒店名称、时间,留学项下入学通知书等)、

数量、交易币种、金额、交易双方及所在地、订单时间等。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按现行涉外收支数据申报的规定,对两类数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时支付机构的实际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实际收付款数据);另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的原始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还原数据)。

对于实际收付款数据申报,支付机构应按照银行实际业务发生信息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银行应将实际收付款信息交易编码记为“999999”,申报主体为支付机构。对于因轧差净额结算造成实际收付款为零的,支付机构应虚拟一笔结算为零的申报数据,收付款人名称均为该支付机构,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8”,国别为“中国”,其他必输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大写英文字母)。

对于还原数据的申报,支付机构应在申报实际收付款数据的当日,根据全收全支原则,提供逐笔还原数据信息,通过银行对实际用汇客户的跨境收支进行还原申报。其中,还原的客户单笔交易金额低于国际收支免申报限额的,支付机构应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将交易性质相同(即同一交易编码)的逐笔交易数据合并为一笔,并以支付机构名义对按实际交易性质分类合并后的还原

数据进行逐笔申报。还原的客户单笔交易金额高于国际收支免申报限额(含)的,支付机构应以客户的名义,逐笔申报还原数据。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集中提供或填报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提供或填报方式由银行与支付机构协商确定,可不填报纸质申报单。

境内银行应按实际交易性质填报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按照实际收付发生的日期编制申报号码,并将还原数据“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集中收付数据的申报号码,以便建立实际收付款数据与还原数据间的对应关系。

境内银行应在支付机构实际对外收付款之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5个工作日(T+5)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

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按现行结售汇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提供通过银行办理的逐笔购汇或结汇信息,银行应按照现行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个人项下结售汇业务,银行应根据支付机构的数据,在办理结售汇之日(T)后的第5个工作日(T+5)内对于单笔金额等值500美元(含)以下的区分币种和交易性质汇总后以支付机构名义逐笔录入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管理系统,对于单笔金额等值500美元以上的逐笔录入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管理系统。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不计入个人年度结售汇总额。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通过表单系统于每月10日前向注

册地外汇局报送客户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金额、笔数等总量报告,并对每月累计收付汇总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报送累计高额收支交易情况报告,业务开展中如发现异常或高风险交易应随时向外汇局报告。

支付机构应按照注册地分局的要求报送年度试点总结报告。

第六章 监督核查

第二十四条  分局应审慎监管试点业务,依据本指导意见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对辖内支付机构外汇支付业务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注册地分局对支付机构负主要核查职责。支付机构及其开户银行有义务配合外汇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分局对于日常监测工作中发现的异常交易,可责成支付机构进行自查。支付机构应按照分局要求及时完成自查工作,并报送自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分局根据辖内外汇支付业务总量、各支付机构业务量占比和业务特点,自主安排对辖内支付机构的现场核查或检查。现场核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的主体信息审核、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采集留存以及业务发生范围等。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真实性审核、信息采集留存等不符合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调整其业务范围、交易限额或者暂停其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资格。支付机构整改后,需经注册地分局重新核准恢复办理试点业务。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外汇支付业务办理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