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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可转债,顺利摘牌!

黄钰霖

南京银行南银转债强赎转股_南银转债高转股率提前摘牌_兴业银行 增发股票

7月18日,南京银行公告,其发行的“南银转债”实现强赎转股,正式从上交所摘牌。

根据该行公告,本次累计共有199.96亿元“南银转债”已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累计转股数为23.57亿股。本次提前赎回后,该行总股本增加至123.64亿股。

至此,“南银转债”成为2025年第4只完成强赎的银行转债。业内人士指出,高转股率下,南京银行得以进一步补充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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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两年摘牌

7月16日,南京银行发布关于实施“南银转债”赎回暨摘牌的最后一次赎回公告, 按其公告,投资者所持“南银转债”除在规定期限内按人民币8.02 元/股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人民币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合计人民币100.1537元/张)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根据南京银行的最新公告,截至2025年7月17日,累计共有199.96亿元“南银转债”已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累计转股数为23.57亿股,占“南银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A股普通股股份总额的23.55%。

据悉,本次“南银转债”提前赎回完成后,南京银行总股本增加至123.64亿股。

南京银行表示,因总股本增加,短期内对公司每股收益会有所摊薄,但从长期看,进一步增强了公司的资本实力,有利于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从而为广大股东创造更多价值回报。

公开资料显示,南京银行于2021年6月公开发行200亿元可转债,期限6年,到期日为2027年6月15日。直至2025年7月18日,“南银转债”提前两年实现摘牌。

据券商中国记者梳理,除南京银行外,年内以来,已有成都银行、苏州银行、杭州银行共4家银行的可转债触发或完成强制赎回。除此之外,7月4日,齐鲁银行公告,该行“齐鲁转债”已触发强赎。

待齐鲁转债完成强赎后,市场上的银行可转债或将缩减至7只,分别为兴业转债、浦发转债、上银转债、重银转债、常银转债、青农转债、紫银转债。

再现高转股率

从数据来看,“南银转债”再现超高转股率。万得数据显示,截至最后交易日7月17日,南银转债未转股比例仅为0.02%,这意味着,南银转债的转股率或达99.98%。

为何银行及投资者在可转债转股这件事上“双向奔赴”?业内人士表示,可转债大幅完成转股后,银行相当于间接完成了增发股票融资,同时规避债务偿付。对于投资者而言,若看好股票的长期走势,不仅可以获得银行股的高股息分红,未来也有可能收获股价上涨的收益。

“一般来讲,所有的转股对机构而言都是利好,高转股率意味着其通过可转债融资补充资本的核心目标基本实现,同时可减少负债、增加权益,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偿债和利息支出压力,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以提升资本充足率。”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向记者表示。

王蓬博指出,对投资者来说,转股使其从债权人变为股东,收益模式从低息固定收益转向股权收益,风险也从银行信用风险转为市场波动风险。因此,可转债的高转股率也能说明投资者认为转股收益高于持有债券到期收益。

回顾过去,完成提前赎回的银行可转债中,实现九成以上转股率的不在少数,这确与近年来银行在二级市场的表现息息相关。

以南京银行为例,去年以来,南京银行股价攀升快速,2024年涨幅达57.96%,2025年继续走高。截至7月18日收盘,南京银行报收11.82元/股。今年以来,南京银行累计涨幅达12.86%。

不仅仅是南京银行,近期,银行板块行情强势,7月18日,银行板块虽略有回调,但个股表现活跃,其中,齐鲁银行、厦门银行均涨超3%,杭州银行涨超2%。西安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等跟随上涨。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鉴定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鉴定。

第七条 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货币鉴别——第二章

第八条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第十条 金融机构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的,若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误付假币,由误付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等值赔付。若发生负面舆情,金融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确认误收或者误付假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在上述期限内将假币实物解缴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该金融机构向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及解缴假币。

假币收缴——第三章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后,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假币来源为柜面或者现金自助设备收入的,应当确认为误收差错,假币实物依照第十三条处理。

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管理办法_什么银行可以兑换外币硬币_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一)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以上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

(二)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者使用假币线索的;

(四)被收缴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假币每月全额解缴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处理。

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假币解缴单位。

第十九条现金自助设备发现可疑币后的处置及相关假币收缴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被收缴人对收缴单位作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假币鉴定——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收缴单位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鉴定单位应当即时回复能否受理鉴定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鉴定单位应当无偿提供鉴定服务,鉴定后应当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第二十二条鉴定单位鉴定时,应当至少有2名具备货币真伪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员参与,并作出鉴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鉴定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待鉴定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待鉴定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二十四条鉴定单位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二十六条鉴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2名以上具备货币真伪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员;

(二)满足鉴定需要的货币分析技术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货币真伪鉴定场所;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鉴定单位应当公示鉴定业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公示授权的鉴定机构名录。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公示授权证书。

第二十八条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鉴定。

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再鉴定。

监督管理——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具鉴别能力管理、反假货币培训管理、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管理、假币收缴鉴定等的制度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金融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并将相关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办法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

如何看待人民币汇率走势?专家:多因素将支撑人民币汇率企稳走强

人民网北京7月5日电 (记者杜燕飞)近期,受内外部因素综合推动,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延续波动走势,引发市场关注。

日前召开的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23年第二季度例会指出,要深化汇率市场化改革,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坚持“风险中性”理念,综合施策、稳定预期,坚决防范汇率大起大落风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专家表示,今年4月中旬以来,受内外部多种因素影响,尤其是美元指数在中小银行风险问题推升避险情绪、美联储加息预期有所升温等推动下走强,叠加国内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稳固,人民币汇率出现了一些波动。当前,我国宏观经济稳步向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外汇储备规模稳定,金融机构、企业和居民对汇率的预期总体平稳,是我国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

“在人民币汇率波动的过程中,汇率的波动能基本起到出清市场的作用。今年以来,尽管人民币汇率有涨有跌、双向波动,但境内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中银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管涛说。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数据显示,5月份,结汇率(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72%,环比基本持平,市场主体结汇意愿继续处于近1年高位,总体呈现“逢高结汇”的理性交易模式。售汇率(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70.4%,环比下降0.7个百分点,市场主体购汇意愿基本稳定。

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_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_论人民币汇率对外汇储备的影响

中国银行研究院发布的《2023年三季度经济金融展望报告》认为,展望三季度,相关外溢影响有望减弱,美元指数走强较难持续,中美利差“倒挂”现象将有所改善;国内经济增长将平稳回升,经济基本面对外汇市场的支撑作用将逐渐增加;跨境资本流动将总体稳定,外汇市场供求交易理性有序、韧性显著提升,汇率预期保持平稳,外汇储备规模合理充裕,国际收支格局基本平衡;中国宏观政策调控工具丰富充足。

“向前看,中国经济运行总体保持稳中上行的态势,而一些市场机构则预测美国经济可能面临温和衰退。同时,随着美联储加息周期接近尾声,美元走强较难持续,外溢影响有望减弱。总体看,我国外汇市场有望保持较为平稳的运行状态。”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第十四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多年来,我们在应对外部冲击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外汇市场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也更加丰富。我们有信心、有条件、有能力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常态化背景下,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要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的理念,立足主业,将汇率风险敞口保持在可控范围内,审慎安排资产和负债的币种结构、期限结构,选择适合自身的汇率避险策略。

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企业和个人对赌人民币汇率贬值或者升值都不是理性行为,需要牢固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金融机构要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基于实需原则和风险中性原则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汇率避险服务。

“外汇局始终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合的策略来管理汇率风险敞口。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的方式很多,除了通过衍生产品开展套期保值外,使用人民币结算也是个很好的方法,还有进行贸易融资,不管是迟付或者早付、迟收或者早收,这都是很好的对冲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此前表示,外汇局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的支持力度,着重加强政银企合作成本分担机制,降低中小微企业套保成本,保证已经有的政策持续不间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