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未分类

黄金入门技术篇:如何通过吞没形态,透视多空力量的动态博弈

黄金交易学习和外汇学习的过程中,很多新手都会有类似的困惑:K 线形态学了不少,图形也能认出来,但一到实盘,行情却总是和预期不一致。吞没形态(Engulfing Pattern)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作为黄金入门阶段最常见的反转 K 线之一,它几乎出现在所有教材中。

但真正能用好它的交易者,往往是因为理解了它在交易体系中的位置。阿萨黄金外汇交易学社分析师 Eden 认为,吞没形态本质上是两根 K 线的实体对抗,其核心在于第二根 K 线的实体必须完全覆盖第一根的实体,这象征着原有趋势动能的彻底枯竭与新力量的爆发。

一、吞没形态的基本结构与方向

在黄金实盘中,吞没形态主要分为两种。看涨吞没通常出现在下跌后期,由短阴线与长阳线组成,提示多头开始占据主动;

黄金交易吞没形态学习_外汇交易技术分析基础大全_外汇交易吞没形态应用

看跌吞没则发生在上涨末端,大阴线吞掉小阳线,反映空头力量突然增强。

外汇交易吞没形态应用_外汇交易技术分析基础大全_黄金交易吞没形态学习

阿萨黄金外汇交易学社分析师 Zero 建议,在进行外汇学习时,应重点观察第二根 K 线拉升或砸盘的果断程度。如果阳线迅速拉升并吞没前一根阴线,说明多头在极短时间内重新掌控了定价权。这种形态更像是在告诉你市场的情绪结构正在发生变化,而非简单的买卖指令。

二、黄金学习中的典型运用思路

在系统性的黄金学习中,吞没形态通常有三种典型用法。首先是作为趋势尾声的观察信号,提示原有趋势可靠性下降;其次是与关键位置结合,一个发生在支撑位附近的看涨吞没,其参考意义远高于出现在半山腰的杂波信号。

最后,它能辅助优化风险收益比。在确认支撑有效的前提下,出现吞没形态意味着风险空间相对清晰。黄金交易新手必须明白,这讨论的是“条件更有利”,而不是“胜率保证”,必须配合高低点结构一起理解,而不是孤立使用。

三、哪些吞没形态更具实战参考意义?

并不是所有吞没形态都同样重要。在黄金入门阶段,交易者应关注那些特征明显的信号:一是第二根 K 线实体明显更长,代表力量切换更为果断;

二是第一根 K 线实体短小,说明原趋势已出现犹豫。更强力的信号是第二根实体不仅吞没前一根实体,甚至完全覆盖了影线,这在黄金实盘中往往更容易引发后续的连续波动。这些细节决定了信号的强度,也是区分职业交易者与普通爱好者的分水岭。

外汇交易技术分析基础大全_黄金交易吞没形态学习_外汇交易吞没形态应用

四、避免脱离整体技术环境误用指标

吞没形态最大的风险在于被误用。如果脱离趋势方向和支撑压力,它很容易变成频繁试错的来源。在震荡行情中它可能反复出现,在强趋势中可能仅是正常回调。

因此,在外汇入门学习中,更合理的做法是将其作为“结构确认工具”,而非独立决策工具。

阿萨黄金外汇交易学社提醒,稳定的交易体系依赖的是对趋势、位置和风控的整体理解,吞没形态的作用是提醒你原有的走势需要重新评估,至于是否参与,仍取决于个人的交易周期与承受能力。

五、将吞没形态转化为理性的情绪观察工具

对于正在进行黄金学习或刚完成黄金入门的投资者来说,把吞没形态当成一种理解市场情绪的工具,而不是“必胜信号”,往往更有助于长期进步。

阿萨黄金外汇交易学社提醒:理性的交易建立在对力量对比的深刻洞察之上,而吞没形态正是这扇洞察之门。只有在理解市场逻辑的基础上,才能在复杂的黄金市场中走得更稳、更远。

20年对外直接投资数据分析:中企出海规模、结构和动态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下载_中国企业出海趋势分析_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2025年9月,《202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发布。至此,其自2003年起已发布22期。

对外直接投资指中国境内企业等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区别于货物出口,对外直接投资是反映中企出海最直接的数据。

澎湃研究所研究员拟基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2002-2024年发布的数据,分析中国企业出海的总体趋势、重要节点,特别是挖掘近10年的数据,分析中国企业出海在目的地、行业、投资来源地等方面的结构特点、变动趋势。

出海持续快速增长,2024多项数据创新高

澎湃研究所关注的中企出海,主要包括企业“走出去”投资、设立机构、派驻人员等的经营行为。在《公报》中,出海规模主要反映为三个指标:对外直接投资流量金额、对外直接投资存量金额和中国直接投资境外企业数。

对外直接投资流量金额、对外直接投资存量金额均属对外直接投资金额,前者指在一段时间内(比如一年)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净额),后者指截至某一特定时点(比如某年末)对外直接投资的历史累计总额,减去已撤回的投资额。

202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即净额)为192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8.4%,连续2年增长超过8%,位列全球排名的第三位(前两位为美国、日本)。

2024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31399.3亿美元,是2002年末的105倍。在全球的排名,2002年为第25位, 2017年为第2位,2018-2024年为第三位,仅次于美国、荷兰。但从存量绝对规模上看,中国与美国差距仍然较大,仅相当于美国的32.2%。

图1所示,自2002年以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金额逐年增长,流量金额不仅为正值,且总体上递增。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_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下载_中国企业出海趋势分析

图1 对外直接投资金额。本文图表均为 周燕玲、马雨萱制,数据来源:历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中国投资境外企业数也始终保持正增长,虽然增长率起起落落(图2),2008-2024年境外企业数的平均增长率达10.4%。截至2024年末,中国的3.4万家境内投资者设立对外直接投资境外企业约5.2万家。

中国企业出海趋势分析_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_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图2 中国投资境外企业数

中国直接投资境外企业员工数的增长,也印证了中企出海的长期趋势。2024年末,境外企业从业员工总数502.1万人,为2006年末的8倍;较2023年末同比增长17%,为近年最高增速。如图3所示,2024年境外企业平均规模(员工数)也创下历史新高,约为97人。

中国企业出海趋势分析_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下载_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图3 中国投资境外企业员工数

内外因素促发出海形势变动,2023年后“新出海潮”涌现

基于上述图1-3对历时性数据梳理,几个数据波动点值得关注,即重要出海形势变化点:

(1)2004-2006年,进入WTO后,中国境外投资项目与外汇管理的核准制度开始简化。2004、2005、2006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金额同比增长高达94%、122%、73%;2006年对外投资存量金额同比增长58%,为至今22年最高。

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随后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21号令),将原有对外投资管理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2006年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外汇管理也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并部分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购汇额度的限制。

(2)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很多企业濒临破产,或大量出售资产,为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提供了机遇。2008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金额同比增长111%,存量金额同比增长56%,为历史次高。

(3)2014-2017年,受国家政策影响,中国对外投资经历了一轮剧烈扩张和收缩。

2013年9月,“一带一路”倡议首次被提出。2014年出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普遍施行“备案制”,核准范围和程度大幅缩小和简化,将便利化程度推到新高度。中国外汇储备也于2014年达历史峰值近4万亿美元。

2014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走出去”)首次反超实际使用外资(“引进来”)。2015、2016年中国境外投资井喷式增长,特别是民营企业投资并购异常火热。2016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金额创下历史最高,为1961.5亿美元。

同时,国家很快注意到对外投资领域的风险,并加强了监管。2016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发声加强境外投资领域的监管,重点关注“个别企业或个人通过对外投资渠道来转移资产”行为。201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的三类境外投资活动,限制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境外投资。

2017年对外直接投资应声而落:当年对外投资流量金额下降19%,对外投资境外企业数增速也大幅下调。这一趋势延续到2018、2019年。这两年中美贸易摩擦,特别是美国对中国加征关税,迫使一些中国企业将产线部分或全部转移至不受关税影响的国家。但部分制造业的产能转移似乎在总体数据上反映不明显。

(4)2023年后,无论是对外直接投资金额,还是对外投资境外企业数、员工数都出现较大幅的稳固增长;且“走出去”金额大大高于“引进来”(图4),被舆论称为新的“出海潮”。

2020年开始,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境外企业数增速都开始逐渐回升,除了2022年因疫情防控有所下探。2023年后,对外直接投资金额继续稳定增长,境外企业数增加明显。

2023年,中国直接投资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数达7913家,较2022年猛涨1483家,史上增长最多,甚至超过了境外投资产业不受限制、强化监管前的2016年。2024年,对外投资境外企业数增加8%,员工总数增加17%,是近年的高值。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下载_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_中国企业出海趋势分析

图4 “引进来”和“走出去”投资金额对比

出海目的地:东南亚成热门、美加澳转冷

截至2024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布在全球190个国家 (地区),占全球国家(地区)总数的81.2%。其中,从历年数据来看,占比排名前15位的国家,合计占对外投资存量总额约9成,是中国企业出海的主要目的地,也是观察、分析其间变化的主要对象。澎湃研究所研究员整理了近十年(2015-2024年)对外投资存量总额占比排名前15位的国家(地区)的数据,分类分析如下。通过分析占比数据,可了解对外投资的相对重点变化。

(1)对外投资存量总额前三:中国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

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是世界三大离岸注册地。这5个国家(地区)的投资资金主要以投资控股为目的。近十年,他们占对外投资存量总额的70%-80%。如图5所示,其合计占比在十年间呈总体上涨趋势,2020年至今均在80%左右,2024年略有下降到78.6%。

五个国家/地区中,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占据了绝大部分份额,他们也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近十年稳居前三的目的地。特别是香港,远超其他国家(地区),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占比稳定占取了55%-60%比例。在2017年跨境投资监管收紧使其占比降低至54.2%之后,香港所吸纳的中国投资在近年总体稳中有升,特别是2024年首次超过60%,达至61.2%。

中国企业出海趋势分析_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下载_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图5 香港、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五地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占比

(2)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下滑: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作为北美洲的两大发达国家,美国、加拿大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前15位中占了一席之地。近十年,美国的占比在3.8%-4.4%之间,加拿大占比0.5%-0.9%。

如图6所示,近年两国的占比均有所下降,加拿大2023、2024年未进入前15。美国,近十年中前八年都处于占比排名第4位,2021年以后占比3%以下,在2023、2024年第4位的排名被新加坡超过;但其作为对外投资重要目的地的地位仍未改变。

类似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总额中的占比,在近十年中渐渐下滑,从2.6%降至1.1%。

毗邻美国的墨西哥,从未进入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前15位,但于2024年首次进入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第11位,占流量总额0.8%,是2024年海外出海新秀之一。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_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下载_中国企业出海趋势分析

图6 不同出海目的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金额比重

(3)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上升:东南亚

与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权重下滑形成对照的是,东南亚国家在2018年,特别是2020年以后占比显著增长。

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新加坡,从2022年开始,其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中的占比明显上升,并在2024年达到3.3%,超过美国,成为近年火热的对外直接投资目的地。

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越南、泰国等其他东南亚国家占比也跃升显著。但节奏与新加坡略有不同。先是,2018年中美贸易战期间,可能由于中国制造业转移,其比重略有上涨,特别是前往马来西亚的资金贡献了0.5%的比重;2021年后,前往越南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明显增多,及至2024年的四年间每年都占取了0.4%-0.5%的比重。

同属亚洲的阿联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虽然未进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前15位,但2018-2023年期间处于流量前15位。中东也是出海谈论较多的地区。

(4)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有升有降:欧洲

近十年进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前15位的欧洲国家,主要是荷兰、英国、卢森堡、德国,瑞典、法国、俄罗斯有时在列。

近十年俄罗斯的比重总体是逐步下滑的。2021年开始已不在前15位之列。不过2024年,投往俄罗斯的流量资金占当年总额的2.2%,与热门的泰国、越南相当。

其它欧洲国家(主要是荷兰、英国、卢森堡、德国、瑞典、法国)吸收中国直接投资的资金,在2015年左右占比较高,可能由于活跃的商业并购,特别在荷兰和英国。其后明显下降,2023年、2024年其占比又略有回升。

出海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最多,软信业激增,金融、采矿、建筑业下降

从历年数据来看,占比排名前10位的行业,合计占对外投资存量总额95%以上。

其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最多,近十年占比在30-40%之间。按《公报》表述,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投资控股为主要目的,主要分布在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新加坡、美国、 澳大利亚、荷兰、英国、卢森堡等国家(地区)”。

此外,经常进入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前十的行业,主要有7个。以下通过分析近十年这7个行业在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中的占比数据(如图7),了解行业方面的相对重点变化。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_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下载_中国企业出海趋势分析

图7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金额主要行业分布

早期占比较多的出海行业——金融业、采矿业,近年占比明显下降。其中金融业投资中53%为对外货币金融服务,即银行业。2024年末,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共在51个国家 (地区) 开设103家分行、70家附属机构,员工总数达5.2万人。

建筑业占比也缓慢下降。

同时,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总体呈上升之势,已位列出海行业前列。制造业在2018年后震荡上升,这可能与此后开启的关税贸易战等国际国内形势变化有关。近年增多的出海东南亚的企业多为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在2019年后占比增长,2023年也很活跃,可能与此期间跨境电商业的兴盛有关。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2024年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中占比突增到12.7%,占据除租赁与商贸服务业之外的第一位。从其近十年的轨迹来看,该行业对外投资波动很大。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既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也涉及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物流、仓储等商业工程,其投资占比在近十年相对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五)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六)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本条所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

五、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一)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优化_出口退税 收汇_出口退税政策更新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

(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

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3)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3.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