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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减债增金,如何优化外汇储备结构?

中国通过减持美国国债和增持黄金储备,优化外汇储备结构,以降低对单一货币的过度依赖,增强金融安全与韧性。这一调整并非短期行为,而是基于全球货币体系演变和风险防范的长期战略。

减持美债:主动管理风险

过去十年,中国持有的美国国债规模已从2013年的峰值1.3万亿美元降至2025年10月的6887亿美元,减少近一半,创下2008年以来新低。减持的背后,是出于对美元资产风险的审慎评估。美国联邦债务总额在2026年1月突破38.52万亿美元,高企的债务和利息负担削弱了美元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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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关键的是,美元被用作金融制裁工具的案例,让各国意识到过度依赖单一主权信用资产的风险。

在操作上,中国采取了“软着陆”策略:

这种主动减持,直接降低了美元资产在外汇储备中的占比(从约70%降至60%-65%),拆解了长期积累的“单一货币风险堰塞湖”。

增持黄金:夯实信用基础

与减持美债同步,中国央行已连续15个月增持黄金。截至2026年1月末,黄金储备达到7419万盎司(约2308吨),创2009年以来新高。然而,黄金占中国外汇储备的比重约为6.7%,仍显著低于全球央行**15%**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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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黄金价格高企时仍坚持增持?核心逻辑在于黄金的独特属性:

黄金是唯一不依赖任何国家信用的国际储备资产。

这意味着它不受主权信用风险影响,也无法被轻易冻结。增持黄金,实质上是为外汇储备增加了一个“安全垫”。当美元贬值或美债波动时,黄金能发挥对冲作用,稳定储备价值。例如,2026年1月美元指数下跌1.4%,黄金储备的增值部分抵消了外汇储备的汇率损失。

此外,黄金储备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了硬核信用背书。充足的黄金储备能增强国际市场对人民币的信心,尤其在能源和大宗商品贸易中,为“人民币计价+黄金结算”等创新模式奠定基础。

多元配置:走向结构平衡

优化外汇储备结构,不止于“减债增金”。中国的策略是构建一个更多元化、更具韧性的资产篮子。目前,外汇储备中美元资产占比约60%-65%,非美元资产(如欧元、日元、英镑)占比提升至28%-33%。这种币种多元化有助于对冲美元汇率波动风险。

资金从美债流出后,正流向更广阔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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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举措共同指向一个目标:让外汇储备从追求规模扩张,转向实现安全、流动与收益的平衡。未来,中国可能会继续以“小步慢跑”的方式增持黄金,并深化非美资产配置,逐步靠近全球平均的储备结构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五)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六)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本条所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

五、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一)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

(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_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_出口退税 收汇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

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3)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3.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6771/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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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市场保持较强韧性和活力

市场交易量达到42.6万亿美元,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比率升至30%,均为历史新高;2025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已连续5个月处于3.3万亿美元之上,创2015年12月以来最高……2025年,我国外汇管理亮点频出,市场供求基本平衡,预期总体平稳,保持较强韧性和活力。

筑牢市场“防波堤”

2025年,我国外汇市场交易量达42.6万亿美元,市场活跃度和参与度显著提升。同时,企业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主动识别和管理汇率风险的需求上升,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比率升至30%。这两项数据,既反映出市场规模的扩大,也体现了市场成熟度的提升。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越来越多企业将汇率波动纳入日常财务决策,通过外汇衍生品、本币结算等多种方式管理汇率风险,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2025年,企业利用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的规模超1.9万亿美元,较2020年翻了近1倍;企业外汇套保比率较2020年提高8个百分点。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斌介绍,一是多种方式开展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传,编发《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汇率风险情景与外汇衍生产品运用案例集》,积极宣传汇率风险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二是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长效机制,目前已有超120家各类银行开办外汇衍生品业务,线上交易机制不断完善,基层展业能力持续加强;三是提高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服务能力,降低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品相关交易和清算成本,拓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和清算期限,引导金融机构不断优化汇率避险产品。

面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市场波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部署2026年重点工作时提出,筑牢外汇市场“防波堤”“防浪堤”。下一步,将会同有关方面持续加强企业汇率避险服务,支持企业更好聚焦主业、抵御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邹澜表示,鼓励金融机构提升汇率避险服务水平,丰富汇率避险产品,为企业提供成本合理、灵活有效的汇率风险管理工具。

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

2025年,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持续推进,“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要“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锚定“十五五”目标任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如何有序推进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跨境融资等领域资本项目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肖胜概括了4个方面的主要措施,包括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持续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积极提升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能力、推广升级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池政策。

“近年来,我们持续推进跨国公司资金池政策迭代升级,并加大对各类资金池的整合力度,初步形成‘本外币合一,高低版搭配’的跨国公司资金池政策框架。”肖胜介绍,截至目前,政策已惠及超1100家跨国公司、1.9万家成员企业,涉及跨境收支2.1万亿美元。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将适用于大型或超大型跨国公司的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推广至全国。

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比率上升_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下载_中国外汇储备规模历史最高

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企业的本外币账户分设、资金池政策分散等问题。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认为,随着“走出去”和“引进来”步伐不断加快,越来越多跨国公司集团内部资金跨境流动频繁、币种结构多样,对资金统筹调配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向全国推广,有助于形成统一、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增强经营主体对我国跨境金融管理政策的信心。

宁德时代有关负责人表示,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将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等业务由银行直接办理,便于企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灵活调整池内成员企业和合作银行,进一步提升了业务办理便利度。

“2026年,我们将面向更多中等规模的跨国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便利更多跨国公司灵活高效开展跨境资金运营,助力总部经济发展。”肖胜透露。

整体呈现稳健运行趋势

谈及外汇市场走势,李斌表示,作为大型开放经济体,我国外汇市场会受内外部多重因素影响,综合各方面情况,2026年我国外汇市场有望稳定运行,跨境资金流动保持平稳有序,外汇市场韧性也将不断增强。

“从外部环境看,今年全球经济有望温和增长,主要发达经济体可能继续降息,有助于我国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当然,国际金融市场和地缘政治还存在较多不确定、难预料因素。”李斌表示,外汇局将持续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增强外汇市场韧性,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认为,在外部环境波动加大的形势下,适度充裕的外储规模将为保持人民币汇率处于合理均衡水平提供重要支撑,也能成为抵御各类潜在外部冲击的压舱石。

针对市场高度关注的汇率问题,邹澜回应称,外部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主要经济体利率调整幅度和节奏还有不确定性,地缘政治冲击可能持续存在,对汇率走势会有一定扰动,人民币汇率预计将继续双向浮动、保持弹性;中国人民银行将持续完善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安排,支持金融机构丰富完善汇率避险产品,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波动的能力,增强外汇市场韧性。

步入“十五五”开局之年,我国外汇市场正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在深化拓展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努力营造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外汇政策环境的同时,我国还将着力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为外汇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保障。(记者 勾明扬 姚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