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愿结汇.docx
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摘要:日前,外汇局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年初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试点的基础上,再在天津滨海新区等16个国家级经济、金融改革发展试验区域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试点,以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 日前,外汇局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年初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试点的基础上,再在天津滨海新区等16个国家级经济、金融改革发展试验区域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试点,以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 政策出台背景 自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经历了由外汇局逐笔核准到授权银行审核办理的转变:2002年,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正式授权外汇指定银行核准结汇;2003年,外汇局发布公告,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核准”项目;2004年,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基本确立了现行的资本金支付结汇制度。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为防范及应对境外套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渠道涌入境内资产市场,外汇局先后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强化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为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设置了负面清单,并引入了发票核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发票核查制度的地区在结汇金额和结汇笔数上均占全国的八成左右。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制度以真实及实际支付作为结汇前提,间接遏制了套利资金流入规模,并延缓了已流入的外汇资金的结汇速度。这一政策对于维护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防止“热钱”流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合理需求。此外,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存在银行审核手续繁琐且流于形式的问题,企业和银行设法规避管理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此导致支付结汇制度管理成本上升、管理效果下降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改进资本金结汇管理的相关政策目标和管理方式,以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投资便利化,进而满足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作的需求,已成为各方共识。 伴随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和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已基本形成以登记为主的政策框架。目前来看,资本金结汇环节既是进一步扩大直接投资项下可兑换程度的关键,也是市场主体普遍关注的焦点。而近年来人民币汇率逐渐趋于均衡合理水平,外汇资金流入压力有所缓解,则为进行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提供了较好的时间窗口。 改革思路 一是管理目标由控制结汇向打击违规资金流入转变,管理环节相应由结汇环节向资金支付和使用环节转移。考虑到现行结汇管理框架下,大部分已流入的外汇资本金都会结汇,放松限制可能增加的存量结汇规模可控,因此,在强化其他风险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可逐步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同时,为防范风险,管理重点应由控制结汇向打击违规资金流入转变,控制节点由结汇向支付环节后移,通过加强资金流向的数据采集,提高对资金使用实际状况的事后核查,实现对投机资本流入的精准打击。 二是管理方式向银行审核与外汇局事后核查相结合的方向转变,通过明确“负面清单”以及完善银行异常结汇支付特殊备案等方式,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银行在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审核办理过程中,合规意识和对政策的理解与把握水平较以往已有较大提升;同时,由于银行和客户的业务合作关系具有延续性,因而在对于客户业务的合规性、合理性判断方面也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把真实性审核的职责放在银行,同时根据银行的经营特点简化审核手续,并通过列明资本金结汇使用的限制性规定等方式提高银行审核的可操作性,能够在控制风险和意愿结汇间取得相对平衡。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完善银行向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和支付数据以及异常情况的相关制度,并加强外汇局的事后核查和分析监测机制,加大违规处罚和打击力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对资本金使用的管理。 三是稳妥把握改革节奏,改革范围由点到线再到面。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最早于2010年和2012年在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和东疆港保税区开始实施,但由于企业类型单一、体量较小、又采取了企业名单审批管理,所以试点效果不甚理想。2013年底,经过完善后的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作为上海自贸区的一项重要政策落地,并于2014年4月正式实施,迄今总体反响良好且未出现结汇量激增。在总结上海自贸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知》再次将资本金意愿结汇试点范围扩展到全国主要经济金融改革试验区域,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检验改革成效,让更多企业享受改革的政策红利;同时也可为下一步在全国范围推广奠定基础。 政策内容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实施意愿结汇管理。《通知》在现行支付结汇制的基础上提出了意愿结汇的管理原则,明确了已经外汇局出资权益确认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汇资本金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银行办理意愿结汇。《通知》将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并保留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调整比例的权力。 同时,对出于管理成本考虑不希望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其选择继续沿用支付结汇制办理资本金结汇。 二是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意愿结汇在支付使用环节控制风险的主要依托是结汇待支付账户。《通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其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对外支付手续。为了有效管理不同性质的结汇资金,强调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的结汇资金,无需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 《通知》明确了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支范围,并强调账户内资金应在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自用、实需、合规原则。除禁止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以避免循环套利外,对其他有真实、合规需要的经常项下对外支付以及购汇偿还自身所借外汇贷款、外债等资本项下的购付汇均无限制。同时,还放开了以结汇所得资金用于支付人民币保证金、资金集中管理等用途,但用于担保或保证性质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外,仍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此外,为便于掌握结汇所得资金流向并明确银行的管理责任,《通知》禁止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在资本金结汇管理原来所列支付结汇负面清单的基础上,《通知》取消了其中以控制结汇规模、推迟结汇时间以及防止变相结汇为主要目的的限制性要求,包括不得结汇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不得结汇支付保证金等。对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则仍坚持自用原则,即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不得用于偿还企业间借贷及自身并未实际使用完毕的银行人民币贷款,以防止改革后出现跨境借贷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渠道大幅流入并冲击货币政策的情况发生。 四是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通知》将外资股权投资相关试点政策全面推开,除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原币划转投资款外,还允许其在境内所投资项目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使用。考虑到上述企业的投资行为已有相关部门的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