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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_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试点_上海自贸区意愿结汇工作

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摘要:日前,外汇局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年初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试点的基础上,再在天津滨海新区等16个国家级经济、金融改革发展试验区域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试点,以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 日前,外汇局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年初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试点的基础上,再在天津滨海新区等16个国家级经济、金融改革发展试验区域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试点,以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 政策出台背景 自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经历了由外汇局逐笔核准到授权银行审核办理的转变:2002年,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正式授权外汇指定银行核准结汇;2003年,外汇局发布公告,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核准”项目;2004年,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基本确立了现行的资本金支付结汇制度。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为防范及应对境外套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渠道涌入境内资产市场,外汇局先后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强化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为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设置了负面清单,并引入了发票核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发票核查制度的地区在结汇金额和结汇笔数上均占全国的八成左右。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制度以真实及实际支付作为结汇前提,间接遏制了套利资金流入规模,并延缓了已流入的外汇资金的结汇速度。这一政策对于维护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防止“热钱”流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合理需求。此外,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存在银行审核手续繁琐且流于形式的问题,企业和银行设法规避管理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此导致支付结汇制度管理成本上升、管理效果下降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改进资本金结汇管理的相关政策目标和管理方式,以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投资便利化,进而满足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作的需求,已成为各方共识。 伴随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和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已基本形成以登记为主的政策框架。目前来看,资本金结汇环节既是进一步扩大直接投资项下可兑换程度的关键,也是市场主体普遍关注的焦点。而近年来人民币汇率逐渐趋于均衡合理水平,外汇资金流入压力有所缓解,则为进行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提供了较好的时间窗口。 改革思路 一是管理目标由控制结汇向打击违规资金流入转变,管理环节相应由结汇环节向资金支付和使用环节转移。考虑到现行结汇管理框架下,大部分已流入的外汇资本金都会结汇,放松限制可能增加的存量结汇规模可控,因此,在强化其他风险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可逐步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同时,为防范风险,管理重点应由控制结汇向打击违规资金流入转变,控制节点由结汇向支付环节后移,通过加强资金流向的数据采集,提高对资金使用实际状况的事后核查,实现对投机资本流入的精准打击。 二是管理方式向银行审核与外汇局事后核查相结合的方向转变,通过明确“负面清单”以及完善银行异常结汇支付特殊备案等方式,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银行在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审核办理过程中,合规意识和对政策的理解与把握水平较以往已有较大提升;同时,由于银行和客户的业务合作关系具有延续性,因而在对于客户业务的合规性、合理性判断方面也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把真实性审核的职责放在银行,同时根据银行的经营特点简化审核手续,并通过列明资本金结汇使用的限制性规定等方式提高银行审核的可操作性,能够在控制风险和意愿结汇间取得相对平衡。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完善银行向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和支付数据以及异常情况的相关制度,并加强外汇局的事后核查和分析监测机制,加大违规处罚和打击力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对资本金使用的管理。 三是稳妥把握改革节奏,改革范围由点到线再到面。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最早于2010年和2012年在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和东疆港保税区开始实施,但由于企业类型单一、体量较小、又采取了企业名单审批管理,所以试点效果不甚理想。2013年底,经过完善后的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作为上海自贸区的一项重要政策落地,并于2014年4月正式实施,迄今总体反响良好且未出现结汇量激增。在总结上海自贸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知》再次将资本金意愿结汇试点范围扩展到全国主要经济金融改革试验区域,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检验改革成效,让更多企业享受改革的政策红利;同时也可为下一步在全国范围推广奠定基础。 政策内容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实施意愿结汇管理。《通知》在现行支付结汇制的基础上提出了意愿结汇的管理原则,明确了已经外汇局出资权益确认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汇资本金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银行办理意愿结汇。《通知》将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并保留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调整比例的权力。 同时,对出于管理成本考虑不希望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其选择继续沿用支付结汇制办理资本金结汇。 二是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意愿结汇在支付使用环节控制风险的主要依托是结汇待支付账户。《通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其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对外支付手续。为了有效管理不同性质的结汇资金,强调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的结汇资金,无需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 《通知》明确了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支范围,并强调账户内资金应在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自用、实需、合规原则。除禁止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以避免循环套利外,对其他有真实、合规需要的经常项下对外支付以及购汇偿还自身所借外汇贷款、外债等资本项下的购付汇均无限制。同时,还放开了以结汇所得资金用于支付人民币保证金、资金集中管理等用途,但用于担保或保证性质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外,仍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此外,为便于掌握结汇所得资金流向并明确银行的管理责任,《通知》禁止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在资本金结汇管理原来所列支付结汇负面清单的基础上,《通知》取消了其中以控制结汇规模、推迟结汇时间以及防止变相结汇为主要目的的限制性要求,包括不得结汇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不得结汇支付保证金等。对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则仍坚持自用原则,即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不得用于偿还企业间借贷及自身并未实际使用完毕的银行人民币贷款,以防止改革后出现跨境借贷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渠道大幅流入并冲击货币政策的情况发生。 四是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通知》将外资股权投资相关试点政策全面推开,除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原币划转投资款外,还允许其在境内所投资项目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使用。考虑到上述企业的投资行为已有相关部门的专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辽宁、江苏、湖北、广东、四川、北京、重庆、黑龙江、浙江、福建、广西、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青岛市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天津滨海新区、沈阳经济区、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南沙新区、横琴新区、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庆两江新区、黑龙江沿边开发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贵阳综合保税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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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现行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其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

资本金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结汇,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专用账户的资金,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对应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人民币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间的资金不得相互划转。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上述企业股权投资款以外的资本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相关申请主体应按规定如实向外汇局和银行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使用(包括外汇资本金直接支付使用)时填写《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18号文)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18号文“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60万元人民币。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

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

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外汇局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如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后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七、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按相关程序暂停其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可取消其意愿结汇资格,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其他相关问题

本通知自4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暂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14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88号)的有关要求。

请各试点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试点区域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4日

相关信息:

附件1: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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