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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1999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 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是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 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第三章 银行卡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

(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

(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的帐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订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帐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五)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第四章 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帐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帐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帐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一条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第二十三条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第二十五条 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例:

(一)未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90%,收单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

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

(二)已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ATM机跨行取款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一)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

(二)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分润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第五章 帐户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帐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二十九条 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帐户。

第三十条 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帐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个人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帐存入。

第三十二条 个人外币卡帐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帐户(含外钞帐户)转帐存入。该帐户的转帐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银行卡分类及定义_国家停止双币种借记卡_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帐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五条 单位人民币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 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发行认同卡时,不得从其收入中向认同单位支付捐赠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帐凭证。

第四十条 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第六章 银行卡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

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

第四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

第四十四条 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

第四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二)同一帐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四)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第四十六条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第四十七条 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一)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三)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采取了第四十七条所列措施后仍不足以弥补的,将按照财政部《呆帐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已核销的透支款项又收回的,本金和利息作增加”呆帐准备金”处理。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资加入所在城市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当报经其总行批准。

第七章 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计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帐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帐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帐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帐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帐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帐户或自有帐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帐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帐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帐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帐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二)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

(三)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展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应当与商户签订受理合约,受理合约不得包括排他性条款。受理合约中的手续费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六条 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

发卡银行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银行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律、规章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擅自发行银行卡或在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计息和收费标准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帐户及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发卡银行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九条 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帐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第六十条 持卡人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帐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骗领、冒用信用卡的;

(二)伪造、变造银行卡的;

(三)恶意透支的;

(四)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第六十二条 外资金融机构擅自经营信用卡收单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银行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但发行带有国际信用卡组织标记的银行卡除外。

单位卡应当在卡面左下方的适当位置凸印”DWK”字样。

银行卡卡面应当载有以下要素:发卡银行一级法人名称、统一品牌名称、品牌标识(专用卡除外)、卡号(IC卡除外)、持卡人使用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持卡人签名条(IC卡除外)等。

第六十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流通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发卡银行应当在半年内达到本办法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期货到底是什么,要怎么做才能赚钱?(上)

股票是零和游戏_股票是什么游戏_股票游戏是干什么的

很多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进入了股票和期货市场,到现在为止,肯定是逃不过二八定律的。并且99%的人,都想钻研出各种各样的方法,以求财务自由的人生境地。

我做期货数年有余,没有经历过爆仓,也没有经历过大喜大悲,一切平静如水的度过,多个品种的牛市我遇到过,大熊我也经历过,期海沉浮,从中感悟的,没有一丝一毫对期货的后悔和懊恼,到现在为止,我也庆幸我进入了期货市场。

现在以我对期市的感悟,我跟大家诠释一下,到底什么是期货,到底怎么做期货?

首先,期货的本质就是商品,别无二致,无论是商品还是股指,哪怕是天气,都终究是一种商品,为什么,因为它本身不产生任何的价值,你买一吨铜放在那,你就是放一年,它还是一吨铜。它在期货市场中的目的,就是供你交易,无论你是什么样购买目的,都终究是为了交易。期货不等同于股票,它完全是个零和游戏,你赚的,就是别人亏的,你跟着大多数人走,铁定是亏损的,这就是期货。

期货的市场,看似分散户和主力,其实都一个样,终究逃不过交易者的角色,能够划分他们的,仅仅是资金量而已,操盘水平,说实话,我到现在都不认同这句话,99%的操盘手,都不是操盘水平高,而是对行情、对大势的看法精准而已,因为本质上,他有资金量的制约,20个亿,他能低买高卖吗?

周五全盘大跌,他能短炒一把,隔两天出局吗?不能,既然不能,何谈操盘的水平?市场鳄鱼众多,操盘手不是对大势看的够准确,顶着大空的趋势强力买入,就是资金有1000个亿,能保证全身而退?瞎扯淡。如果势头看的够准确,即便大跌又如何,能扛到50%的亏损而安然一笑,这里又何谈操盘水平?又何谈风险控制?

所以做期货,一定要认清市场的本质而交易,离了本质,一切都是虚无。那到底该怎么做期货?我刚才说了,期货是零和游戏,既然是零和游戏,我们就要站到大概率的一边去,不论你是做长线的,还是做短线的,做波段的,还是日内短炒的,没有大概率的把握,你进去迟早是爆仓,时间长短而已。

那怎么样才能确定大概率,怎么样才能站到对的一边?这里,一定要提出时间这个要素,离了时间周期,大概率就无从谈起,做趋势的,可以放几千点的止损来博弈行情,你离开日线周线的时间,用它做波段,那你是必死无疑。

所以首先,你要先分析,你是在什么时间周期上交易的,你是短炒的,还是做波段的,还是做趋势的,你一定要先界定自己交易的时间跨度,然后再想办法发掘大概率的事情。界定了周期,我再来逐一讲解各种时间级别上,如何站到大概率的一边。

既然是在做趋势,你就别想着十来八天的交易,你的时间跨度至少是在一个月以上,所以首选看盘的周期就是周线,然后在日线选择具体交易。

那趋势下,究竟有什么大概率的事件发生,你自己对照历史行情找找看,我就我自己理解的盘面,说一说我认为的大概率:

1.一个月以上的区间横盘震荡被突破,这必然导致行情向一个方向发展,你对照历史行情看看,这样的事情发生过多少次,多少是虚假的突破,多少是真正的?在我眼里看来,这种成功的概率超过7成。就拿2012年来说吧,1月份的铜胶,是不是从11月横盘到12月的,越横越窄,越窄越意味着要往一个方向走,它是起始第一波;

第二波咱们看看铜、胶、PTA,螺纹钢,是否有明显的长达两个月的横盘区间震荡,明显的,它有的,看看走势,清楚、明了、简单。再过去几个月,看看第三波,棕榈油、白银、黄金,尤其是棕榈油和白银,标准的一塌糊涂。

第四波,咱们看看PTA,看看白糖,轻松选择多单进场的机会。遇到这种机会,就要进,只要你分析过,对着历史的行情一次又一次的发现过,你就要进。

我写到这,必定大批人不服,你说的都是历史行情,对着未来的行情,你能说的出来?哥们不骗你们,PTA进了多单了,7800的位置,就2成的仓位,看了3天,价格冲了,我就决定关了电脑,放它个两三个月,看看情况如何。并且交易计划里清清楚楚的写到,如果未来锌在周线上上破了16500或者下破了14500,再弄个不到2成的仓位入场,止损1000点。

很多人肯定会问我,锌1000点止损,你开玩笑呢把?我告诉你,止损止盈就是个概念,别把自己套在里面出不来,你设100点的止损被扫出来10次,跟我1000点被扫出来1次,有什么区别,你唯一有这样的想法的原因,就是你小子实在太贪了,又想仓位重,赚多的,又舍不得掏钱。如果1000点的止损能让我的成功概率提高到9成,我为什么不博?

期货赚钱靠的不是一次两次,靠的是成年累月的复利。你年年都能赚钱,月月都能赚钱,才能有那几十倍的暴利,靠着一次行情发家的,有几个能撑过三年五载的?

2.顶部形态,这个品种上冲的不知道多么的逍遥,一根比一根直,一根比一根大,你不要后悔没有入场,那些都是个屁,总有属于你的行情,既然它涨的凶,它肯定就有掉下来的那天,涨的越凶,掉的越狠。

你只要看着哪天从跳空高开位置,一路大跌蹦到跌停去了,量放的无比的大,我恭喜你,你抓顶部的时机到了,大胆的尾盘扔点空单,止损这个帅“K”的上沿,这几乎就是期货市场送你的钱。别贪心的弄多少仓位,合理就行,你亏的起就行。你要能亏的起1000万,就是满仓又能把你咋样,爆仓了又能怎么样?那都是虚的,只是个数字。

3.MACD的两次甚至三次背离,MACD底部交了又交,价格却一低比一低高,这就是要反弹了,你可以在突破的时候来点多单,赚钱轻松无比。好了,趋势就讲这么几个,形态还有无数呢,我都告诉你了,我吃什么去,自己下工夫。

做波段

既然是做波段,那么1-5天就是你的时间跨度,这行情哪怕涨的飞了天了,最多5天平仓就是你的持仓时限。你找寻的大概率,自然不是周线级别的,日线都有点大,你要找的,就是5-30分钟,最多不超过60分钟K线形态。

做短线是散户最多的,同时也是最能诞生传奇的交易手法,其中包含了很多譬如炒单啊、动量啊等等的交易手段。

做短线是我个人认为方式最多样化的,我能说出几百种,而且我见过的也是千奇百怪的:

1.我认识一个朋友,他发现每次橡胶的主力合约突破高低点的时候,都会有那么一两个点的穿刺,虽然行情突破有真有假,但这个突破的穿刺,是实实在在的,他就用这种手法在2010年的交易中翻了10倍,我看他的结算单,10有9次都是获利的,很了不得,以我这种技术分析出家的,很是深思不已。

2.再说一个,他是做动量的,每次行情爆发,总是在一根K线后追进去,当然这根K线伴随的,都是量的大幅提升,我不知道他用了什么方法过滤虚假的状况,但总之,他把握的很准,十二个月的交易中,十个月都能获利。

虽说短线手法千奇百怪,但以我看来,都是万变不离其宗,做短线,一定要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过滤不适合你的交易,寻找适合你的交易,成功的交易,比如我说几种过滤的方式:

①日线级别上的趋势过滤,比如说吧,日线现在在30日均线上方,我做日内就只多不空;

②开盘价:今天的价格在开盘价上,我就只多不空;

③放量,价格不放量冲,我就不操作;

④横盘震荡,没有半个小时以上的横盘平台,我就不操作;

⑤开盘15-30分钟不交易,时间不到9点15以后,不参与交易;

⑥价格没有突破昨日的高低点,我就不交易。

过滤的方式太多了,总之,你要用各种各样的方法来过滤掉不适合你的交易,选择适合你的交易,然后对照历史行情验算验算,看看成功多少,错误多少,赚多少,亏多少,有没有滑点问题等等。

讲了如何发掘大概率事件,其实只是谈了如何入场的问题,我再讲讲止损、止盈、仓位、资金管理、风险、系统等等这些问题。

期权对冲等于一赚一亏?

期权基础策略,最简单的能用期权做什么。首先是简单的买卖,你买看涨,也可以卖出看涨,另外还有买入看跌和卖出看跌,这就有四种组合了,不过今天我们不说这个,要说对冲这一概念。#期权交易##个股期权#

期权对冲,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交易策略,其目的是通过购买或出售期权来对冲现有资产的风险敞口。理论上,如果对冲策略设计得当,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甚至避免市场波动带来的损失。

期权对冲是一赚一亏吗?

从表面上看,期权对冲似乎是一种一赚一亏的交易策略。因为投资者在买入期权时,需要支付一定的权利金,而当期权到期时,如果标的资产的价格变动不利于投资者,期权的价值可能会降低甚至变为零,此时投资者将损失权利金。然而,如果标的资产的价格变动有利于投资者,期权的价值将增加,从而可以弥补标的资产上的损失,甚至实现盈利。

但实际上,期权对冲的核心并不在于简单的一赚一亏。

期权对冲往往是同时持有多个期权合约或者标的资产与期权合约的组合。比如,投资者持有某只股票,为了规避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同时买入该股票的认沽期权。当股票价格下跌时,股票本身会产生亏损,但认沽期权会因为股票价格下跌而升值,从而弥补部分或全部股票的亏损;当股票价格上涨时,认沽期权可能会产生亏损,但股票的上涨收益可以覆盖这部分亏损,甚至还有额外盈利。

在这个过程中,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一赚一亏,而是通过两者的相互作用,实现风险的对冲和收益的平衡。

期权对冲策略_保护性看涨期权对冲_障碍期权对冲

以下是一些提高期权对冲效果的常见方法:

1,保护性看涨和看跌期权:这是最基础的对冲策略之一。例如,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购入看跌期权作为保护,以防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

2,备兑写入: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出售看涨期权来收取期权溢价,以此降低股票持有成本或提供额外收入。这种策略在股价小幅上涨或横盘时最为有效。

3,Delta 对冲:这是一种动态对冲策略,通过持续调整期权和基础资产的数量,以保持投资组合的delta接近于零。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减少资产价格变动的影响。

4,时间价值管理:在使用期权对冲时,时间价值的衰减是一个重要因素。选择合适的到期时间和行权价,可以最大化保护效果和成本效率。

事实上,期权可以用作风险管理工具,而不仅仅是交易工具。

正如马克·沃尔芬格所解释的:“如果我购买看涨期权,并以较高的价格平仓而赚取利润,但卖方不一定会蒙受了与我的收益相对应的损失。卖方可能对这个仓位进行了套期保值,比我赚得更多。在对冲期权交易中,我没有看到任何类似于零和游戏的东西。我知道别人把它看成是黑白的:如果一个人得到了,另一个人就输了。但这太简单化了。”

期权是什么意思?

期权是一种赋予持有者在特定时间内(或特定时间点),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权利的金融合约。

买方:支付权利金后,获得行权的权利(可选择行权或放弃),最大损失为已支付的权利金。

卖方:收取权利金后,承担履约的义务(若买方行权,必须按约定价格交易),最大收益为权利金,风险理论上无限(如标的价格极端波动时)。

最后,以上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做为买卖依据,盈亏自负。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