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6-01-03

外汇汇率基本标价方法有几种?

直接标价法又称应付标价法,其核心逻辑是以外币为固定基准计算本币数额。具体而言,该方法以一定单位(通常为1单位、100单位或1000单位)的外国货币作为标准,折算为若干单位的本国货币。在此标价法下,外国货币的数额保持固定,本国货币的数额则随汇率变动而调整。例如,若以100美元为基准折算为690元人民币,即属于直接标价法的典型应用。其显著特点是:当本国货币数额增加时,表明外国货币升值、本国货币贬值;反之,本国货币数额减少则意味着外国货币贬值、本国货币升值。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直接标价法,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新兴市场国家,在日常银行外汇牌价展示、个人外汇兑换业务中均使用这一方法。

间接标价法又称应收标价法,与直接标价法的逻辑相反,它以本币为固定基准计算外币数额。该方法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折算为若干单位的外国货币。此时,本国货币数额固定不变,外国货币数额随汇率波动而变化。例如,以1英镑为基准折算为1.27欧元,便是间接标价法的体现。其特点是:外国货币数额增加时,代表本国货币升值、外国货币贬值;外国货币数额减少时,则本国货币贬值、外国货币升值。采用间接标价法的国家多为国际货币体系中的核心国家,如英国自19世纪起因英镑的国际主导地位采用该方法,美国也于1978年9月起以美元为基准采用间接标价法,以适应其货币的全球结算需求。

直接标价法与间接标价法之间存在明确的倒数转换关系。假设直接标价法下1单位外币可兑换A单位本币,则间接标价法下1单位本币可兑换1/A单位外币。这种转换关系是跨境贸易结算、外汇衍生品交易中确保双方汇率理解一致的关键。例如,若直接标价法下1欧元=1.05美元,那么间接标价法下1美元≈0.95欧元,准确转换可避免因标价体系差异产生的交易误解。

外汇间接标价法_采用现行汇率法进行外币_外汇直接标价法

除两种基本标价法外,国际金融市场还常用美元标价法,即以美元为基准货币计算其他货币的汇率。例如1美元兑换135日元、1美元兑换0.92欧元等。该方法起源于全球外汇市场的统一交易需求,因美元是全球最主要的储备货币和结算货币,采用美元标价可减少换算环节、提高交易效率,目前伦敦、纽约等国际金融中心的外汇市场广泛使用这一方法。

掌握外汇汇率的基本标价方法,对普通用户和国际经济活动主体均有重要意义。准确识别不同标价法下汇率变动的方向,能帮助用户正确理解银行外汇牌价、市场汇率信息,避免因标价混淆产生误解;同时,这也是学习外汇市场运行机制、汇率形成原理等进阶知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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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将实施稳定币外汇管制!参考欧盟日本推出法案

简介根据当地媒体报导,韩国政府已经着手规划对稳定币实施外汇管制,此举是为了因应使用区块链技术的稳定币(尤其是与美元挂钩的稳定币)在贸易活动中的使用越来越频繁, 更多详细资讯请看下面正文

韩国将实施稳定币外汇管制!参考欧盟日本推出法案

根据当地媒体报导,韩国政府已经着手规划对稳定币实施外汇管制。此举是为了因应使用区块链技术的稳定币(尤其是与美元挂钩的稳定币)在贸易活动中的使用越来越频繁。这些数字货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不断增加,且跳脱传统监管框架之外。该国政府的行动已表明,加密货币实际上已在该国占有一定地位。

稳定币监管将成韩国监管重点,打击地下交易

韩国的目标是减轻稳定币作为支付工具的功能,扩展到加密货币生态系统以外时可能产生的风险。在加密货币生态系统中,稳定币主要作为交换媒介。

该国监管机关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宣布稳定币监管将成为《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第二阶段的重点。这一阶段将参考其他地区的法规,例如欧盟和日本,这些地区已经实施了稳定币相关的法律。

就有批评者指出政府迟迟未能解决贸易中稳定币使用增加的问题,导致监管漏洞出现。人们担心不受监管的资金流动可能对货币主 权和更广泛的金融体系构成潜在威胁。

Tether拥有近千亿美元的美债作为资产储备金,在拥有美国国债的国家中排名第18位。而3个月期美国国债购买量排名第三,仅次于英国和开曼群岛。先前我们曾报导Tether官方表示明年有跃升为短期美债最大购买人的潜力。

借鉴欧盟与日本,韩国也将推出稳定币法案?

与韩国的渐进式做法相反,欧盟和日本都已经迅速公布了监管框架。欧盟的MiCA允许金融机构发行稳定币,而日本则认可稳定币作为支付模式,并要求大额交易遵守外汇报告规则。

报导指出韩国政府也有考虑制定法律以规范发行与韩元挂钩的稳定币。另外也预计政府将放宽公司持有加密帐户的限制,这项规定受到了当地行业人是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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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强化的职能。

1.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2.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职能。

2.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证券业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

(二)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五)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_期货监管机构有哪些_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3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厅

草拟机关内部办公的规章制度;协助会领导组织机关的日常办公;组织会内有关重要文件的草拟、修改;负责机关的新闻宣传工作,编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信息刊物及其他资料;管理机关的财务、资产、档案;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会议的议案、提案。

办公厅内设咨询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的国际国内顾问提供服务,承担咨询顾问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二)发行监管部

草拟境内企业在境内外发行证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按规定监管境外上市中资企业的有关活动。

(三)市场监管部

草拟监管证券(不上市流通的国债及企业债券除外,下同)的交易、清算、登记、托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交易、清算、登记、托管机构的设立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上市品种;分析境内外证券交易行情;监管境内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传播活动。

(四)机构监管部

草拟监管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各类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五)上市公司监管部

草拟监管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并监督检查境内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合并分立、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等事项;监管境内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主要股东发生变更等事项;监管境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督境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履行证券法规规定的义务。

(六)基金监管部

草拟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按规定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按规定监管中外合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七)期货监管部

草拟监管期货市场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上市期货合约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分析境内期货交易行情,研究境内外期货市场;审核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境外期货业务活动。

(八)稽查局(首席稽查办公室)

草拟稽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规则、实施细则;组织调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决定;处理有关证券期货业务的来信来访。

(九)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

草拟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实施细则,审核会内各部门草拟的规章;对监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组织办理涉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审核律师及其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十)会计部(首席会计师办公室)

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财务制度,拟定证券期货业及上市公司的会计财务实施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审定后执行;审核会内各部门草拟的有关证券期货会计财务的规章;对监管中遇到的会计、财务、资产评估问题提供咨询;审核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其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业务活动;按规定监管证券期货机构执行国家的会计、财务规定并实施财务和离任审计;统一协调证券期货市场的收费、税收政策;草拟有关监管经费的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并经国务院收费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审核机关、派出机构、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及收支活动。

(十一)政策研究室

草拟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方针、政策;研究分析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及金融市场;草拟、修改会内有关重要文件。

(十二)国际合作部

草拟证券期货系统对外交流合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境内与境外有关机构的交流合作活动,管理境外援助项目;联系有关国际组织,负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关系的有关事宜;按规定安排机关人员出访和接待境外人员来访;协助会内有关部门履行其境外证券期货监管职责;协助会内人事教育部门对机关、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出国(境)的培训教育;按规定归口管理证券期货系统的涉外事务。

(十三)人事教育部

草拟机关、派出机构人事教育、机构编制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管理;按规定对派出机构、交易所及有关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组织机关、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境内外培训教育;指导证券期货交易所及有关机构的人事教育、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为248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局级领导职数52名(含正副秘书长3名,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首席稽查各1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及编制另行核定。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