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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国家外汇局发布支持外贸稳定发展一揽子便利化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提升外汇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服务质效,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推动便利化政策优化扩围。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优化扩围,在现有试点地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覆盖更多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拓宽试点企业经常项下资金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支持货款与货物贸易相关运输、仓储、维修、赔偿等服务费用之间的轧差净额结算,降低资金结算费用。进一步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支持银行按展业原则为其便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更好释放外汇便利化政策集成效能。支持银行根据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材料,核定薪酬结购汇金额,为企业涉外员工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二是支持贸易新业态等创新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优质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推荐增信作用,推动银行将更多贸易新业态相关的中小型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范围,适用更加便利的贸易资金结算政策。引导银行转变传统审单方式,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的订单、物流等线上生成的电子交易信息,通过系统自动批量审核,为贸易新业态主体便捷办理收付汇。督导银行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高效办理经常项下个性化、复杂化的创新外汇业务。

三是提升服务贸易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明确境内企业与交易对手方间代收代付货物运输、仓储、维修等费用,可直接在银行便利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支持承包工程企业跨国家、跨地区集中调配使用资金,有效盘活海外工程项目的“沉淀”资金,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收支,不断提升跨境资金结算质效,切实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代收代付 外汇管制_支持外贸稳定发展_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或“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期货日报:赋能跨境贸易 搭建国内外市场“定价桥梁”

均价模式塑料跨境贸易_外汇期货交割_塑料月均价期货

记者 韩乐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月均价期货即将迎来上市时刻,这场围绕“月度均价”的创新,已凝聚起市场各方的期待与信心。这不仅将为企业提供更精准的避险工具,更好地解决定价与套保错位的难题,更将推动整个塑料行业向更稳定、更高效、更具韧性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塑料产能和出口显著增长的背景下,将有助于为中国塑料产业在全球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多话语权,开启产业高质量发展与国际价格影响力提升的新篇章。

现货条件渐趋成熟 运用场景日益丰富

从市场应用现状看,均价模式在塑料行业已具备一定的基础,尤其在长期贸易协议与稳定供应链的合作中,占比正逐步提升。

金能科技副总经理伊国勇介绍,在国际塑料贸易中,均价定价模式应用较为广泛,其兴起的根本原因是全球塑料产业对平滑价格波动风险、稳定贸易成本的迫切需求。

从具体操作看,沙特、美国等主要塑料出口国,普遍采用实质为周度或月度均价的定价模式;阿联酋、伊朗等国的供应商,则习惯以第三方资讯机构提供的“到港前、中、后三周均价”作为结算依据。

特产石化相关负责人宋仕威认为,虽然国内月均价模式的推广以及企业对月均价期货的熟悉和运用仍需时间,但利好条件正逐步成熟。上游端,塑料贸易企业向石化工厂采购时,大部分已采用每周定价模式,为向月均价模式的升级奠定了良好基础,尤其是与工厂有长期代理销售关系的贸易企业,有望逐步向月均价期货“定价+套保”的模式过渡;下游端,部分体量较大、订单稳定的企业,因对供应链与原材料价格的长期稳定要求较高,也存在采用月均价期货结算和套保的潜在需求。“随着企业对价格稳定性的重视程度提升,以及月均价期货带来的风险管理便利,未来月均价模式的占比必将进一步提高。”宋仕威说。

嘉悦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聚烯烃研究负责人林黛思认为,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塑料产业已形成覆盖生产、加工、贸易、消费的完整产业链,市场规模全球领先,价格发现与风险管理的需求极为旺盛,尤其是近年来,受地缘政治、原油价格波动、供需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塑料原料价格波动加剧,企业对稳定定价模式的需求空前强烈,月均价期货的上市非常契合目前的市场环境。

“月均价期货能平滑单日价格剧烈波动带来的冲击,让企业从应对短期价格压力中解放出来,更专注于中长期生产规划与成本控制,这正是当前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林黛思表示。

“均价定价方式,能有效减少单日价格剧烈波动对合同执行的冲击,更贴合大宗商品国际贸易周期长、货值高的特点。”伊国勇表示,当前国内塑料产能已居全球首位,且出口量正快速增长,月均价期货的推出恰逢其时,既能与现有点价模式形成互补,帮助生产企业更精准地管理价格风险,又能为我国参与和塑造国际贸易定价规则提供新工具,助力“中国价格”在全球市场发声。

给出塑料跨境贸易新方案、新前景

在采访中期货日报记者了解到,随着中国塑料出口规模的持续扩大,月均价期货在跨境贸易中的应用价值也逐步凸显,有望推动中国塑料产业实现从“价格跟随”到“价格输出”的关键跨越。

数据显示,我国聚丙烯出口量已从2020年的43万吨大幅增至2024年的235万吨,这一增长趋势未来仍将持续。

“在塑料出口规模持续扩大的背景下,月均价期货的应用空间将不断拓宽。” 厦门国贸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韬表示,一方面,我国是PP、PE、PVC的主要生产国和消费国,其中PP、PVC出口量逐年增长,坚实的产业基础和逐步扩大的出口规模,为衍生工具的应用提供了广阔舞台;另一方面,实体企业对公允均价定价和套保工具的需求日益迫切,月均价期货的上市无疑将填补工具上的空白。

陈韬进一步表示,我国是最大的塑料生产国、消费国,当前仍有大量在建待投项目,未来3年我国塑料产能仍将处于高速增长期,这一点在PP和PE上尤为明显。“以当前我国生产线的工艺优势、装置规模优势、产品的价格优势,持续向外输出产品,逐步扩大境外销售渠道、出口规模,是缓解国内供需矛盾,避免国内‘内卷’的一把关键的钥匙。而出口规模的持续扩大是国际塑料贸易形成以‘中国月均价期货基准’为定价参考的关键机遇,国内企业必须把握这一机遇。”他说。

“当塑料外贸订单面临在途货物价格波动与汇率波动的双重风险时,将月均价期货同锁汇工具(如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远期外汇合约等)结合,不仅可行,而且还能构建一个更为精准和全面的‘双对冲’风险管理方案。”陈韬称。

在陈韬看来,月均价期货一旦在国际贸易中被作为基准广泛引用,将完成从“价格影响力”到“定价规则主导权”的跃迁,使国内塑料产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由“产能中心”升级为“价格与规则中心”,显著增强国际话语权。

对此,伊国勇也表示,在当前的塑料跨境贸易中,定价机制存在明显断层。“比如,外国客户有时会问:我看今天的期货价格跌了,能不能也降一降?”伊国勇坦言,这种质疑就是源于国际均价贸易习惯与我国期货定价之间的差异。

他认为,月均价期货的推出,正是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它创造了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允定价基准,既依托于我国成熟的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又符合国际通行的均价贸易习惯。

“以中国期货价格作为定价基础,既能让国外买家适应国际通行的均价模式,又能让国内企业依托本土期货工具进行套保,有效降低跨境贸易中的价格风险,提升交易效率。”林黛思表示,这不仅能拓宽月均价期货的应用空间,更能让“中国价格”通过贸易合作渗透到全球市场,逐步提升国际认可度。

在伊国勇看来,月均价期货在跨境贸易中的核心潜力体现在其对均价定价结算方式的精准风险管理的特性上。它与实物交割期货相比,采用了全新的结算价计算方法,以对应实物交割期货合约在特定月份所有交易日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交割结算依据,这一机制使企业能够更精准地对冲在出口业务中面临的价格波动风险。

同时,月均价期货采用现金交割方式,避免了跨境物流问题,极大地便利了国际贸易商参与,提升了市场流动性。对金能化学(金能科技的全资子公司)等已建立成熟期货套保体系的企业来说,月均价期货提供了一把精准匹配出口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钥匙。

“出口市场的扩大意味着企业对公允、透明均价定价工具的需求将日益迫切。月均价期货的推出恰逢其时,它不仅为我们出口企业提供了更精准的风险管理工具,更将成为增强‘中国价格’全球影响力的重要载体。”伊国勇表示,随着更多国际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月均价期货有望形成全球塑料贸易的重要参考价格,改变长期以来我国作为塑料生产与消费的大国却缺乏价格话语权的局面。随着中国塑料出口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月均价期货将不再只是一个风险管理工具,更将成为塑造全球塑料贸易定价体系的重要力量。

伊国勇进一步表示,若国内塑料出口企业广泛采用月均价期货定价,完全有可能推动形成以“中国月均价期货基准”为参考的国际新定价节点,这一转变对中国塑料产业的国际话语权提升具有深远意义。当我国的产能规模与金融工具创新相结合,“中国价格”甚至将不再仅仅是交易参考,而可能成为塑造全球塑料贸易新秩序的重要力量。(本系列完)

外汇期货交割_均价模式塑料跨境贸易_塑料月均价期货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发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展业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展业办法》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展业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国家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广泛调研、审慎试点的基础上,起草并发布《展业办法》,推动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营造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制度环境。

近年来,国家外汇局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稳步提升。但监管中也发现,外汇管理改革落地过程中存在银行“未尽职审核”或“过度审核”等问题,银行存在违规展业情况,或影响合规经营主体对外汇便利化政策的微观感受。为此,《展业办法》通过构建银行外汇展业通用框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银行展业标准,推动银行切实履行审核义务。前期已在4家商业银行开展试点,试点成效良好。据试点银行反馈,外汇业务流程再造契合银行自身完善风控和业务发展需要,成本可控,有利于提升银行经营效率和管理效能。

问: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的内容是什么?

答:《展业办法》推进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构建包含事前客户识别与分类、事中差异化审查、事后监测报告的全流程展业框架,强化事前和事后环节风险责任,打破既往“防风险”对事中环节的路径依赖,进一步提高银行外汇业务办理效率,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事前,要求银行对客户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动态更新,落实银行“了解客户”责任。支持银行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进行客户分类。事中,要求银行根据客户分类实施差异化审核措施,明确一类客户可凭指令办理外汇业务;二类客户由银行按“风险为本”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查;三类客户由银行根据风险状况强化审核措施。事后,要求银行建立合规风险监测分析机制,发现外汇风险交易应上报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并酌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明确外汇风险交易报告范围和报告路径。同时,明确银行内部管理体系要求,涵盖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等方面,推动银行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问:《展业办法》在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_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

答:根据《展业办法》,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及业务风险整体判断,采取差异化审核措施。一是《展业办法》提供外汇业务便利化通用框架,统一简化流程,优质客户可以同时享受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已有的便利化措施。二是银行对优质客户可凭客户指令办理外汇业务,给予银行更多产品创新空间。三是政策适用灵活,银行和企业可自愿选择适用《展业办法》或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四是外汇风险筛查和识别依托系统开展,事后监测更精准,对客户“无违规、不打扰”。前期参与试点的银行反馈,实施外汇展业改革后,优质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更为高效,银行外汇服务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问:《展业办法》在风险防范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展业办法》压实银行风险防范责任,实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一是客户尽调更扎实。《展业办法》进一步明确银行“了解客户”义务,推动银行充分利用自身数据和技术资源,整合信息形成客户画像,把好客户准入关,实现风险早识别、早发现。二是展业资源分配更合理。从试点情况看,各银行高风险客户占比较低,银行可以有效分配展业资源,在对广大中低风险客户提供外汇业务便利化服务的同时,加大对高风险客户和业务审查力度,有效防控风险。三是事后监测更高效。明确外汇风险交易报告范围,指导银行聚焦外汇风险交易特征,依托系统及时回溯筛查,实现精准化风险识别和处置。

问:我们注意到,《展业办法》在外汇管理法规中首次提出“尽职免责”。能否介绍一下主要考虑?

答:我们在实践中发现,银行身处跨境资金业务办理一线,其政策执行情况直接决定了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政策红利能否真正惠及经营主体。前期调研中,有银行提出确立代客业务“尽职免责”原则的诉求。《展业办法》积极回应银行关切,以立法形式明确客户在银行开展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但银行能够证明已勤勉尽责采取外汇展业措施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破除“唯结果论”,打消银行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顾虑,更好地激励银行“能干、愿干、敢干”,提升合规客户跨境业务便利化感受。

问:对于《展业办法》施行有什么配套措施吗?

答: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稳步推动《展业办法》落实落地。一是尊重市场,自愿适用。尊重银行跨境业务规模、展业模式调整成本等方面客观差异,基于银行自愿前提逐步推进《展业办法》实施工作。银行选择适用《展业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应当做好完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接到国家外汇局通知后方可适用。银行尚不具备《展业办法》规定的组织架构、系统控制等要求的,按照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开展外汇业务,不受影响。二是辅导跟进、扎实准备。《展业办法》在公开征求意见中,不少银行希望加强培训辅导和同业交流。对此,各级外汇局将对银行改造系统、完善业务流程等工作给予相应辅导支持,降低银行试错成本。目前我们已在主要法人银行所在地建立辅导团队,对接相关银行开展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