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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相关申报事宜答疑(第一期)

一、问:涉及转口贸易或转手买卖的交易该如何申报?

答:货物所有权转让交易类型很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交易类型(均不含来料/出料加工贸易):

(一)转卖货物的运输提单目的地非中国,我国居民从非居民购买货物,随后将其销售给其他非居民,货物在整个过程中未实际进出关境(即不跨越中国经济领土)的贸易,此类交易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

(二)居民从非居民购入货物,货物运输提单目的地为中国,首笔交易(支付货款)时,按意向贸易方式申报,例如“121010-一般贸易”、“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等。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前,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此类交易视同离岸转手买卖,货物买卖的前后两笔交易资金收付均应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第一笔付款申报的交易性质须修改。

如该批货物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后,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前后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贸易方式申报。

(三)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境内货物,再转卖另一非居民,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交易背景申报。

(四)居民买入另一居民拥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然后运至境内区外。对此类居民与居民的交易,不必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但应纳入境内收付款申报,申报项目与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一致。

二、问:如何准确理解货物贸易交易属于海关何种贸易方式?

答:企业填写海关报关单或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填贸易方式4位代码的后两位对应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几种常用贸易方式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的对照关系如下表。

须注意的是,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等,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三、问:银行因在境内或境外从事纸黄金交易发生涉外资金收付是否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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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银行自身因实物黄金进出口(非货币黄金)发生涉外资金收付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是不涉及实物进出口的纸黄金交易不必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应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43号)进行申报。

四、问:个人项下涉外资金收付如何进行申报,个人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如何认定?

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个人的居民身份认定依据是其在境内居留1年以上,留学生、就医人员、使馆人员及其家属除外。实践中,可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认定。例如,在中国工作1年以上,持有国外护照办理涉外资金收付的个人,可在境内开立非居民账户。同理,在国外工作1年以上,持有中国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个人,可在境外开立中国居民境外账户。境外居民账户与境内居民账户之间的跨境收支按照“收入看来源、支出看用途”的原则进行申报。

以下列举几种交易类型的申报方式:

(一)持有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有效证件的个人,将其因受雇于境外非居民获得的收入,汇回国内(无论汇给自己同名账户或是其亲属账户),可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项下。同理,因其他原因获得收入并汇回国内的,根据境外收入来源申报在相应的交易项目中。

(二)中国居民雇员受境内雇主委派,前往境外工作,境内雇主向居民雇员境外账户汇入的工资,可视为居民雇员将在境外的花费,可申报在“223010-公务及商务旅行”项下。如该居民雇员将这笔收入中未花费部分汇回境内,可申报在“821030-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

(三)中国雇主向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雇员支付工资时,无论该外籍雇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时间长短,可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项下。该外籍雇员将其工资汇往境外(不论是汇给自己账户还是境外亲属账户),可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调出”项下。

(四)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具有直接投资关系,前者向后者派遣人员工作,薪酬由后者支付,则视同来境内工作的非居民员工与境内公司具有雇佣关系。境内公司向其支付的报酬可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项下。但如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没有直接投资关系,则来境内工作的非居民与该境内公司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境内公司支付的报酬视为服务支出,应根据服务项目申报在相应编码项下。

五、问: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筹备资金汇出入该如何申报?

答: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由非居民开立的筹备资金账户为非居民账户,遵行非居民账户资金收付申报原则,即境外账户与筹备资金账户之间跨境资金收付,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筹备资金账户与境内居民账户之间资金收付,根据基础交易性质,由境内居民进行间接申报。

转口贸易需要报关吗?怎么操作转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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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人有两笔,一撇写前半生,一捺写后半生。前半生写执着,后半生写释怀。”

转口贸易-转口贸易报关-第三国转口贸易

不需要报关——可以直接从产地运往目的港——掌握好单据流转和结算流向即可。

再出口贸易(Re-export Trade)方式:是指出口商通过中间商与进口商发生买卖关系。而后将货物直接从出口国运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并未在第三国转口,而中间商亦仅涉及交易单据的处理。这种单据处理贸易方式实际上是货物所有权的再出口。

具体操作根据收付款节奏分二种情况:

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

1.合同注明预付款条款

2.进口核销单注明预计到货日期(不可早于付款日期)

3.上海企业按上海外管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办法办理。

A类单位可办理各种付汇业务;B类和C类单位不可办理预计到货期>90天,或者>USD10万同时>合同比例20%的预付货款;D类单位不可办理预付货款业务 (判断贵行客户是哪个等级的,若是上海客户的化)

4、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核销单交易编码为”0116其他”,交易附言注明“转口贸易”,付汇性质勾“转口贸易”。备案表编号填写999999)

5、营业执照/批准证书(转口贸易资格)

6、详细书面说明+公章(详细书面说明至少包括“收付汇情况、结算方式、装运口岸、到货口岸、货物转移确认等)

7、购货合同及发票

8、售货合同及发票

9、货权转移证明,如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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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进帐单/结汇水单/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在进帐单等单据上签注金额、日期并注明“转口贸易”)

11、涉外收入申报单(0202)(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编码为0202第三国转口贸易,交易附言注明“转口贸易” )

12. 付汇申报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或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企业(需所在地外汇局在备案表上敲章)/凭备案表支付

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

1.只有A类进口单位可以办理“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售付汇(上海企业)

2.营业执照/批准证书(转口贸易资格)

3.详细书面说明+公章

4.购货合同及发票

5.售货合同及发票

6.进口付汇核销单

7.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付款保函

8.付汇申报单

首先也是合同和形式发票,另外咨询当地外汇局转口贸易核销对企业资料的要求。可作为付汇审核资料的参考。

以前有文件说到转口贸易合同,实务中客户说没有这样的合同,做转口贸易进口核销时,要求出示的是两份合同,一份进口,一份出口,境外到境外,目的港起运港一致,货物品名数量一致,价格当然是出口大于进口啦。此外需要客户配合,提前通知收汇时按转口贸易申报,避免遗留问题。

关于转口贸易分三种情况:即再出口贸易(Re-export Trade)方式、纯粹转口贸易、加工转口贸易。

即使静默,若是有宽广的胸怀,所有的不顺和残缺都会变成前进的动力,成为你值得拥有的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