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合格投资者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谨遵《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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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本网站介绍的信息、观点和数据仅供一般性参考。投资有风险,本公司不对产品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等宣传推介文件,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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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谨遵《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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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本网站介绍的信息、观点和数据仅供一般性参考。投资有风险,本公司不对产品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等宣传推介文件,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两部门优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适当放宽汇出币种限制

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_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跨境资金管理_外汇交易 资金管理

两部门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的跨境资金管理进一步优化。

7月26日,为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规定》是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的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进一步简化资金登记手续。《规定》明确合格投资者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托管人)提供相关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不再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同时,延长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时限要求。

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不再区分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并二者收支范围,减少市场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在同一托管人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

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以外币汇入的投资本金和收益,由过去只能以外币汇出拓展为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进一步满足境外投资者的资金汇兑便利需求。

四是完善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明确QFII /RQFII还可通过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不再局限于过去只能通过托管人办理的相对单一模式,为QFII/RQFII机构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外汇风险管理方式,并实现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外汇风险管理规则一致。

据了解,此次政策修订旨在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境内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

一是有助于有序构建简明、一致的跨境证券投资渠道资金管理规则。此次《规定》对QFII/RQFII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以及QFII/RQFII机构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方式等作出调整后,QFII/RQFII和CIBM两个渠道登记、汇兑、外汇风险管理等规则基本实现统一,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所需要遵循的资金管理规则更加简明。

二是展现了扩大对外开放的坚定决心。当前外部环境下,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要求,再次表明了我国坚定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有利于增进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信心,未来吸引更多长期资本。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提高QFII/RQFII的便利化水平。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要求,法规修订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汇出币种限制、简化登记和汇兑手续、简化账户等,进一步提升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RQFII渠道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