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5-12-25

“对敲型”买卖外汇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原理与辩护要点

随着我国对外经贸联系的增强,跨境支付和跨境贸易的范围不断扩大,国内居民和企业对外汇的需求量也不断在增加。在此背景下,非法倒卖外汇和变相买卖外汇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国内主体之间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经常被认定为成立非法经营罪,本文聚焦于以“对敲”形式买卖外汇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实践案例,拟就该特殊类型非法经营罪归纳出相应的认定思路与辩护要点。

一、“外汇对敲”的含义、模式与特点

(一)含义

“对敲”,原是证券领域的术语,是一种与他人合谋,按照预先设定的交易时间、价格和方法,进行证券或期货买卖,以此影响市场价格和交易量,从而操纵市场的非法手段。在证券市场中,“对敲”这种操作的核心目的在于“操纵市场”,即有实力的庄家(主力)可能在某个价位大量卖出股票,导致股价下跌,然后在下跌过程中再以小单的形式买回这些股票,以此来达到吸筹或洗盘的目的。这种手法不仅可以帮助主力控制市场情绪,还可以通过引发跟风盘和恐慌盘来完成其操盘目标。‌

但是在外汇市场上,“外汇对敲”则指的是一种变相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行为人在境内收取客户以国内账户支付的人民币,再将等额的外汇存入客户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资金在境内与境外分别实现单向循环。尽管双方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的直接买卖,但实质上双方已经通过上述两层单向循环完成了非法买卖外汇,资金完成跨境流动。

(二)“外汇对敲”买卖外汇的交易模式

2019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解释》涉及的主要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负责人提到:变相买卖外汇,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资金跨国(境)兑付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也是本文所称的“外汇对敲”行为,看似资金只在国内与国外进行相互独立的单循环,但实际上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机构相互勾结,使得同等金额的外币与人民币在两方之间实现相互“平账”,进而达到跨境汇款和资金转移的目的。

除了上述传统的外币与人民币分别在各自循环中的简单交换模式,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利用“虚拟币交易”掩盖买卖外汇的案例。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一批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中,行为人利用加密货币USDT作为对敲买卖外币的媒介,赵某等人在迪拜收集大量的迪拉姆(迪拜使用的法定货币),并且将收来的迪拉姆在迪拜当地换为泰达币USDT(一种与真实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随后赵某等人以泰达币USDT为媒介,再通过国内渠道非法出售,重新获得人民币。这样一来,其不仅实现了资金的循环融通,还通过汇率差赚取了丰厚的利润。

与传统的直接交易方式不同,“对敲”买卖外汇的行为要么不存在人民币和外币的直接兑换,要么以某些不可被金融机构量化并检测的媒介进行交易,这使得监管机构很难从资金流转的角度确定资金来源。而且由于涉及境内境外多个主体和账户,监管机构在追踪和确认境内外经营者之间以及账户之间的联系时面临巨大挑战。这种对敲行为隐蔽性高,很难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增加了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

二、“对敲型”买卖外汇成立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思路

(一)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

“非法买卖外汇”在刑法责任追究上应限定于涉及“既买又卖”和“卖”的行为,而个人仅为自用目的购买外汇的行为不应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尽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罪状中没有明确提出“营利目的”,根据经营行为本质,“以营利为目的”是经营行为的内在要求,是构成该行为的一个必要部分。基于此,单纯为了节省成本或简化审批流程,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兑换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实践中涉及“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人主要有地下钱庄、购汇人和境内外资金方。如果境内外资金方通过兑换外汇来开展经营活动并获取差价,那么他们本质上是外汇掮客,具有营利目的。

(二)具有经营行为

非法买卖外汇中的经营行为的本质是,以营利为目的,在买入卖出外汇中赚取差价的行为。但是由于“对敲型”买卖外汇过程中不存在人民币与外币的直接交换,所以实践中“对敲”买卖外汇的过程中,地下钱庄或者境外的大资金方往往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由此可以体现出一定的营利性。

(三)经营方与换币方各自的人民币与外币单项循环中体现相互平账

按照法定的证明标准,侦查机关必须证明经营方与换币方各自的“平账”过程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外汇对敲”相较于传统非法外汇交易,其核心特点在于人民币与外币间缺乏直接的货币兑换过程。因此,在识别和定性这类交易时,确立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潜在的、间接的关联关系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鉴于人民币与外币交换未在同一场所内进行,导致在构建证据链时,特别是在确认“境内外经营者”的关联以及“指令下达”的具体情形时,面临诸多挑战,难以形成完整的闭环。

1、在明确境内外经营者间关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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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经营者可能由同一实体操控,境内经营者通过境外账户进行资金转移。由于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使得调查取证工作变得异常复杂。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之间存在实质上的同一性时,确定资金流向之间的联系变得极为困难。

2、在确认境内外资金流动是否受指令驱动方面:

单纯的资金入账记录不足以证明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行为。为了确立这种联系,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金的流动是遵循经营者的明确指示。实践中通常需要依赖于各方陈述来相互印证。

另外,从2023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上看,司法机关认为“对敲”型买卖外汇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可以略微降低,只要证明相应的聊天记录、沟通记录中的外币兑换时间与国内账户交易明细在数额、时间上可以互相印证,无需提出能够证明外币账户与国内账户协同一致的直接证据即可认定有罪。

三、“对敲型”买卖外汇成立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要点

(一)经营行为之辩

非法经营行为其主观故意上必然对应“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如果没有“营利的目的”,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行为人购汇的行为是想要通过转手的方式赚取差价,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行为人偶然性的换汇或者购买外汇的行为,或者行为的规模、次数等情况证明行为人并没有“营利”目的,辩护人应做无罪辩护。在上述谢某非法经营案中,法院否定谢某部分售汇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明确指出,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或出售外汇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现行法律规定的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要分析论证行为人的涉案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进而选择辩护方案。只有非法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符合“经营行为”,具有营利目的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行为危害之辩

《解释》第8条:“符合本解释第3条规定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行为危害角度出来具体论述行为人的行为并未严重扰乱国家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以及外汇市场的管理秩序进而做无罪之辩护。譬如鄂冶检刑不诉7号不起诉决定书载明,因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对詹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因此,辩护律师应注重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危害大小,通过具体行为的次数,交易金额、营利情况等角度综合说明行为的危害程度,证明相关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从而给行为人“出罪”。

(三)证据不足之辩

在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是非法买卖外汇时,不仅要根据实体法的规定,还要依据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明规则与证明标准进行。以“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为例,其中涉及境内和境外的两种资金支付方式流动,加之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买卖在境内外银行账户上分别进行,在表面上没有交易,但是实际买卖外汇交易已经完成。因此,“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呈现出证据链条长、行为人联系网络化、境外取证困难等特点。辩护律师可以从上述角度切入,重点审查办案机关的证据能否证明境内的款项与境外的款项具有关联并特别注重在案卷中直接证实人民币和外汇之间发生关联的银行账单等客观性证据的呈现情况,有理有据地进行辩护。如(2020)桂07刑终16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本案中,经康录台与交易对手相互指认、证实的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款项仅有26,299,910元,其余款项仅有康录台的供述和指认,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系用于非法买卖外汇,抗诉机关将康录台供述和辨认的151,963,481.5元全部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不符合证据规则,且不能排除没有查清的款项系康录台用于其他合法用途的合理怀疑。故原判认定康录台非法经营数额为26,299,910元的事实正确,抗诉机关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抗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犯罪数额之辩

根据《解释》的规定,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是按照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来认定。司法实践中,案涉行为的非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大多以审计报告或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作为认定意见。但是,上述鉴定意见亦可能存在数额重复计算、犯罪嫌疑人并非该时间段参与、构成犯罪但超过追诉期限等问题。

(五)其他情节之辩

如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只是起辅助或次要作用,并非组织、指挥、管理人员或骨干成员的,属于从犯;辩护人可以梳理对于案发过程,到案经过,以及指认主犯的具体情形,提出认定自首、立功、坦白等从宽情节;还可以结合退赃退赔等情况开展辩护工作。

华林证券的联系方式

尊敬的投资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对个人投资者实行买入额度管理,期权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账户买入金额进行系统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规定,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每年至少核定一次客户的买入金额上限。因此,我公司将于2024年12月27日收市后开展投资者期权沪、深买入额度年度调整,相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24年12月27日

二、生效时间

2024年12月30日

三、调整范围

2024年以前开户且2024年未进行买入额度调整的期权个人投资者

四、调整基数

1. 投资者在2024年12月26日日终托管在我公司的自有资产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证券);

2. 投资者在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12月26日期间证券账户日均持有沪深证券市值。

五、调整条件及调整额度

1. 默认额度计算,取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买入额度调整_华林证券怎样认购上海新股_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买入额度调整

(1)投资者托管在我公司的自有资产余额的10%;

(2)投资者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沪深证券市值的20%。

2. 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取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1)投资者托管在我公司的自有资产余额的20%;

(2)投资者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沪深证券市值的20%。

3. 对于权利仓持仓限额已达到2000张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投资者, 取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1)投资者托管在我公司的自有资产余额的30%;

(2)投资者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沪深证券市值的20%。

4. 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买入额度不足1万元的帐户按1万元调整。

六、2024年12月30日起,我公司系统将按照调整后的买入额度对客户账户进行控制。如果调整后的额度小于已占用额度,客户已持有的权利仓可持有到期或平仓了结,但无法进行买入开仓委托申报。

特此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2日

人民币会成为国际储备货币

包墨凯:伦敦的人民币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较为齐全,包括外汇交易、支付和现金管理、存款储蓄、贸易服务、信用证、供应链服务、进出口融资等。伦敦金融城一月中旬发布的人民币交易报告中提到,2013年上半年,人民币贸易相关服务持续稳定增长,伦敦市场的人民币信用证规模已达到33亿元。人民币外汇交易额也出现大幅增长,上半年日均人民币外汇交易额增长最为迅猛,达到48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几乎翻了一番。与2011年同期数据相比,人民币计价的贸易量在过去两年时间里增长了3倍。

长期以来,我们的业务重点一直是贸易相关的人民币产品和服务。最近,人民币投资出现增长势头,可以说是人民币业务新的增长点。今年年初,由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CSOP)与英国Source公司合作推出的人民币交易基金在伦敦证交所上市交易,整个欧洲的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这一产品直接向中国内地市场投资。

此外,伦敦去年正式获得800亿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年初成功发行25亿元人民币债券;安石集团(伦敦注册)获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RQFII资格,可直接向中国内地投资。种种迹象表明,伦敦的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潜力十足。今后,我们会继续丰富人民币产品和服务,满足英国乃至整个欧洲对人民币金融产品的需求。

记者:目前,包括渣打、汇丰在内的很多国际性银行都开通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您认为伦敦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情况如何未来,伦敦还会在哪些方面进行努力,进一步拓展人民币业务

包墨凯:根据SWIFT公布的数据,伦敦目前在中国内地和香港以外的人民币交易中所占的份额达到62%,充分表明了伦敦作为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心的重要地位。

外汇储备币种结构_人民币外汇交易额增长_伦敦人民币金融产品

现在,伦敦使用现有的香港结算系统进行人民币离岸交易。我们一直密切关注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CIPS)的最新发展,并且在考虑如何将离岸交易中心与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有效结合,使中英双方都能从中受益。伦敦金融城还一直致力于向客户提供更多人民币结算与交收选择,方便使用人民币支付。英国央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就相关的支持政策进行讨论,包括通过适当的结算安排进行合作,设立伦敦清算银行等。

记者:年初,尼日利亚央行宣布多元化外汇储备资产,将人民币份额从2%提升至7%。目前,东南亚、东欧、拉美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已经或者正在考虑把人民币作为官方储备货币,英国央行是否也会考虑将人民币列为储备货币

包墨凯:这个决定权在英国央行的手中。中国政府正在积极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以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宣布继续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就是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举措。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人民币国际化正处于高速推进阶段。我们有理由相信,人民币最终将会和美元、欧元一样,成为国际储备货币。近期,一些非洲国家宣布增持人民币,或将人民币纳入国家外汇储备,这是人民币国际地位提升的一个重要体现。

英国央行一直非常关注伦敦金融城的人民币业务,致力于将伦敦发展成主要人民币离岸中心,巩固伦敦在全球人民币离岸交易中的领导地位。随着市场信心的不断增乾我们相信,伦敦离岸人民币市场在2014年将会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为企业和投资者创造更多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