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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宇股份: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内部管理制度》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司下属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有关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需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外汇衍生产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掉期等产品或上述

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

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

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他人名义或账户。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不得影

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单纯的套利交易。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及审议程序应当按照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为控制风险,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只允许进行与公司

实际业务密切相关的外汇衍生品,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掉期等产品

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该等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与公司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

期限、币种等方面相互匹配。

第八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额审批流程:每年年底,由财务部会同销

售部根据下一年度汇率风险和销售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总

额,并进行相应的可行性分析及风险分析;提交财务总监审核,由外汇衍生品交

易管理小组审批后,递交公司年度董事会及年度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只能在股东会审批的总额内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若有

特殊情况,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操作流程

第十条 成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构,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小组由

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成员由财务总监、财务部、销售部、内审部等部门负责人

组成。

第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小组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

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相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原则和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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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和销售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执行机

构,公司内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财务部的职责为:

势,测算公司的外汇敞口,提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并报外汇

衍生品交易管理小组审批。

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销售部的职责为:

第十五条     内审部的职责为: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业务的建议方案。对当日汇率变动较大的,要将汇率变动信息报告外汇衍

生品交易管理小组。

约信息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小组。

业务报告,包括当月新签订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状况、总体合约状况、外

汇衍生品交易结果及相关分析等信息。

应对时间风险;

果出现大客户的预测出现较大变动时(指预测销售额的变动超过原计划总

额的 10%的情况下),需要及时更新并通知财务部。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

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若交易金额可能达到涉及信息披露的金额的,外汇衍

生品交易管理小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风险报告

势判断和每日的汇价信息,在走势和汇价波动较大的时候,要及时提醒销售部。

更新采购进口材料和销售出口产品的报价。

品交易合约。原则上,择机签订的价格应该是签订日近期内较好的;开展的外汇

衍生品交易量不超过外币收入额的 90%;且不超过该等收入与外币支付之差;签

订的合约信息同时报告销售部。

踪和评估。对可能产生的违约风险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尽量将违约金额降低;

对不能控制的违约风险要及时与银行沟通,尽量将违约风险降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若本制

度的内容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及其不时修订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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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产品监管防控风险

“对客户在疫情全球蔓延、原油市场剧烈波动情况下,投资‘原油宝’产品遭受损失深感不安。”4月24日,中国银行在官网发布公告称。

此前,中国银行确认,美国时间2020年4月20日,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CME官方结算价-37.63美元/桶为有效价格。

这意味着,部分购买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的投资者面临重大投资损失,不仅本金无法收回,还可能额外倒贴资金。实际上,除了中国银行之外,国内还有其他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提供同类投资产品。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中国金融市场在融入世界的过程中将面临各种风险,国内投资者购买“原油宝”产品挂钩境外原油期货的交易遭遇重大损失,正是这种风险的一种体现。由此带给我们的警示是,金融监管部门亟须加强对金融机构跨境投资产品的风险管控,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原油价格跌至负值

可能倒欠银行资金

中国银行在官网发布的介绍称,“原油宝”是中国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挂钩境内外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产品,按照报价参考对象不同,包括美国原油产品和英国原油产品。其中,美国原油对应的基准标的为“WTI原油期货合约”,英国原油对应的基准标的为“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均以美元和人民币计价。

北京时间4月21日凌晨,美国东部时间4月20日下午,对于“原油宝”的投资者来说,这是一个值得记住的时刻。

当时,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WTI原油期货5月合约价格急剧下挫,下跌至有史以来的最低价格-40美元左右。当日公布的结算价为-37.63美元,出现了WTI原油期货合约上市以来第一个负值结算价。

北京时间4月22日,中国银行发布声明,经审慎确认,美国时间4月20日,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CME官方结算价-37.63美元/桶为有效价格。

中国银行的结算声明,意味着部分投资者将面临重大投资损失。因为根据负值结算价,这部分投资者不仅投资全部亏空,还可能倒欠银行一笔资金。

网上有投资者晒出来的交易记录显示,其本金388万元,最终亏损超过900万元,其本金全部亏掉,还倒欠银行500多万元。

实际上,除了中国银行之外,国内还有其他金融机构面向个人客户发行同类原油期货合约交易产品。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看来,这属于金融市场上一个黑天鹅事件,谁也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钱列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渐走出国门,走上跟国际接轨的道路,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投资者在内,必然会面临以前见所未见的各种风险,“就像我们行船一样,以前是在内陆江河驾驶船舶,现在是要在太平洋里驾驶船舶,面临的惊涛骇浪必然不同”。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刘爱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对投资者来说,“原油宝”的负值结算价,是一次巨大的投资风险,甚至已经超出了部分投资者可以承受和理解的范围。

刘爱君认为:“这次事件,无论是对国内投资者来说,还是对国内金融机构来说,甚至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来说,都是一个警示,即必须重视跨境投资业务的风险防控。”

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仁聪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此事提醒我们,对于跨境投资,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金融投资者,必须研究透彻交易规则和模式,充分做好风险防控预案并予以落实。

银行发行金融产品

须承担适当性义务

根据公开信息梳理,2013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出账户原油业务,投资者通过此新产品可以以人民币或美元买卖北美原油期货及国际原油期货份额。

这为国内投资者开拓了国际化投资渠道。随后,多家银行相继跟进。根据中国银行关于“原油宝”业务情况的说明,其于2018年1月发行“原油宝”产品。

今年3月以来,国际原油价格剧烈波动,越来越多的国内投资者开始投资金融机构推出的账户原油业务。

有投资就有风险。根据中国银行的通告,自4月6日起,其通过短信、电话、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多种渠道,向“原油宝”客户多次进行针对性风险提示。

4月15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修改结算规则,允许能源期货合约以负数结算。

账户原油 中国工商银行_金融机构跨境投资产品风险管控_中国银行原油宝负值结算投资者损失

4月14日至15日,中国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同类业务基本完成换月工作,当时的平仓价格基本在每桶21美元至20美元之间。

中国银行通告称,4月15日以后,每日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北京时间4月21日凌晨,美国WTI原油5月合约大幅下挫。

据刘爱君观察,多家金融机构就账户原油期货推出不同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一款产品的性质并没有明确。部分投资者将其理解为银行发售的一款普通理财产品,但实际上这是一款期货衍生产品。

在刘爱君看来,金融机构在发售金融产品时,应该向投资者作出更为详细的说明,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投资行为及面临的风险。

201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通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根据《会议纪要》,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时,须承担适当性义务和告知性义务。

刘爱君分析称,也就是说,卖方机构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其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会议纪要》称,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据钱列阳观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但从总体上看,金融产品的种类仍比较少,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仍缺乏,所以,一方面应该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的开发,另一方面也应该由监管机构加强对金融产品的监管,防范发生金融风险。

在钱列阳看来,金融机构应该对金融产品承担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同时,金融投资需要强大的风险抵御能力,必须设定投资者门槛,明确和细化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也要摒弃“稳赚不赔”的侥幸心理。

林仁聪同样认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和制度尚待完善,监管部门非常有必要依据相关制度对金融机构发售的金融产品予以合法性、合规性审查,金融机构也有义务如实向投资者说明。

“作为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法规政策或者制度规范,刚性约束金融机构在发售金融产品时明确产品性质及充分的风险提示义务和风控管理责任。”刘爱君说。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金融产品监管

4月24日,中国银行在官网发布公告称,针对“原油宝”产品挂钩WTI5月合约负结算价格事宜,中行持续与市场相关机构沟通,就4月20日市场异常表现进行交涉。中行将继续全力以赴维护客户利益,未来进展情况将适时与客户保持沟通。

“我们一直在积极倾听大家心声和市场关切,全面审视产品设计、风险管控环节和流程,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与客户同舟共济,尽最大努力维护客户合法利益。”中国银行公告称。

在刘爱君看来,部分投资者遭遇严重损失,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属于按照正常法律程序维权、理性维权。

钱列阳认为,一旦有投资者因此事诉诸法院,根据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合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在具体的诉讼中由法院认定金融机构是否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责任。

《会议纪要》认为,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

在林仁聪看来,本次事件,监管部门需发声并介入审查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是否合法、公平,审查银行的交易架构是否合法合理,查明导致亏损的原因和责任,在此基础上,才能妥善处理各方的利益和诉求。

“金融监管主要是依据法律对银行进行监管,及时发现漏洞,完善法律和制度建设。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说,银行有识别投资者、甄别合格投资者、向投资者提示风险、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建立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进行风险防控的职责。”林仁聪说。

林仁聪建议,监管部门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法律和制度,结合我国的外汇管理、商业银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银行金融衍生产品尤其是与境外金融产品挂钩或者进行境外交易的产品的监管,制定具体细则,建立必要的投资准入门槛,建立产品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审批和备案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确保合法、透明,确保银行与投资者的合同公平合理,在维护金融安全的同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刘爱君提醒说,投资需谨慎,国家的法律或者政策是去控制违规行为,但不能控制公众的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