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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委托协议书

期货投资合作合同_期货投资委托协议_期货合作协议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利益共享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期货市场投资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进行期货投资,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二、甲方提供自有资金_________万元,设立期货投资帐户,由乙方代表甲方进行期货投资。因期货具有及时性和瞬间性的特点,甲方授权由乙方代替甲方行使投资决策权.三、合作期限为_____个月四、甲方保证其上述自有资金的合法性,并不得对其设置担保、租赁、托管等其他权利.乙方在代表甲方行使投资决策权期间,可自行决定期货的交易品种、价格、时间和方式。五、甲方将在双方认可的期货经纪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立下列投资帐户:客户名____________,客户号______________。六、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负责全权控制密码;甲方仅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乙方短信通知甲方查看盈亏状况时,可以了解投资的状况。七、乙方保证以其专业、慎密的投资分析,以为甲方赢利为目的,代表甲方行使投资决策权。八、在合作期间甲方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支取款项时,应提前壹周通知乙方,由乙方作出安排。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九、本文中本金指期初金额与累计留存金额之和乙方承诺在合作期满时,投资帐户内的资金最少不低于本金金额的80%。否则,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给甲方。该协议到期之前一日内,乙方应将投资帐户内的所有仓单变现。期满后甲方可以把期初投资的资金提出, 利润将按以下方式分配:甲方与乙方按55:45于每月月底分配利润(指超过月初本金的金额部分)。没有利润不分配。甲方最晚须在每月5日以前将上一个月分红划到乙方指定银行帐号。当月利润委托方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结算1、全部提取,本金保持不变2、全部或部分留存,则视为增加本金。下月初本金以留存后的金额为准3、如当月有亏损,本金保持不变。十、违约责任1、除遇到不可抗力的外界因素,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提出终止本合同。2、甲方提前撤资或违约,将承担乙方的所有损失,并放弃其本期收益。十一、协议生效、修改及转让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至双方履行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终止。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作成书面协议方能生效。十二、未尽事宜,将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署日期:

交易所再调高保证金标准,动力煤期货夜盘跳水5%

涨了一周的煤价今晚跳水了。

7月30日晚,国内商品期市夜盘开盘黑色系多数下跌,截至发稿,连续三日收涨的动力煤期货主力合约动力煤期货跌逾5%,报878.8元/吨。

动力煤 期货_动力煤期货价格走势_焦煤期货交易保证金调整

消息面上,郑州商品交易所7月30日晚发布消息称,自2021年8月4日结算时起,动力煤期货2110、2111、2112及2201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20%。相较于7月28日结算时起动力煤期货2110、2111、2112及2201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5%,调高5个百分点。此外,郑商所也于10日内两次对动力煤期货部分合约实施交易限额。

焦煤期货方面, 30日晚夜盘开盘下跌2.29%,截至发稿报2275.5元/吨。而本周焦煤期货主力合约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周涨幅接近10%,7月30日收涨4.37%至2317元/吨,持仓量创近5年新高。

7月29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也发布了关于调整焦煤期货JM2109合约交易保证金水平的通知,自2021年8月2日结算时起,焦煤期货JM2109合约投机交易保证金水平由11%调整为15%,涨跌停板幅度和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水平维持8%不变。

中煤协最新报告预计,下半年煤炭供应将进一步增加,但局部地区供应仍有可能出现紧张的情况。业内普遍认为,当前煤炭供应收紧,煤炭价格仍处在高位,长期看来煤价高位波动不可避免。

供应偏紧煤价飙涨

近期炼焦煤市场优质资源持续紧缺,各规格现货价格先后上调。

7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联合印发通知,对煤矿产能核增实行产能置换承诺。

具体来看,鼓励符合条件的煤矿核增生产能力,对煤矿产能核增实行产能置换承诺制。并明确,2022年3月31日前提出核增申请的煤矿,不需要提前落实产能置换指标,可采用承诺的方式进行产能置换,取得产能核增批复后,在3个月内完成产能置换方案。

7月28日国家能源局举行新闻发布会称,今年上半年,我国经济持续稳定恢复能源需求持续高涨。进入二季度,全国能源消费增速较一季度略有回落,但煤电气消费均快速增长,“淡季不淡”新特征明显。上半年,煤炭消费同比增长10.7%,较2019年同期增长8.1%。其中发电、建材用煤持续较快增长,分别同比增长15.7%、12%,电煤对煤炭消费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6.7%。

一德期货黑色事业部分析称,近两周受降雨影响,煤矿开工率恢复继续不如预期,日均产量仍未回到6月初水平。蒙煤通关有所恢复但是量级不够,所以供应端补充量仍然不够。需求端,焦炭产量虽然受以煤定焦以及环保限产影响有所回落,但目前仍供不应求,且炼焦煤库存水平来到较低水平,煤价短期仍易涨难跌。

保供再发力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下称“中煤协”)最新发布的《2021年上半年煤炭经济运行情况通报》(下称“通报”)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煤炭消费快速增长,煤炭生产总体稳定,煤炭进口快速下降,煤炭市场供需两旺,煤炭价格高位波动。

通报对下半年煤炭市场走势的预判是:煤炭需求方面,宏观经济稳定复苏、迎峰度夏度冬用煤高峰、电煤库存不高等因素将带动煤炭需求增长,但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增加、能耗“双控”等因素又将抑制煤炭需求增长。

从煤炭供应看,一是煤炭优质产能逐步释放、煤矿手续办理和产能核增加快推进、煤炭运输保障能力提升、煤炭进口增加等因素将使煤炭供应保持增长。二是安监、环保、极端天气、突发事件等因素可能影响煤炭运输和市场供应。

根据发改委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关于煤炭增产增供和稳定价格的有关部署,7月份内蒙古自治区对鄂尔多斯市38处前期因用地手续不全停产的露天煤矿批复了用地手续,涉及产能6670万吨/年。目前这部分煤矿已全部复产,正在加快进行剥离作业,预计8月初即可形成实际产量,达产后日可稳定增加产量20万吨。

中煤协综合判断下半年,煤炭需求有望保持增长态势、增幅较上半年回落,煤炭供应将进一步增加,但市场仍可能受到政策调整、极端天气、突发事件等诸多确定因素的影响。判断下半年煤炭市场局部地区高峰时段将出现供需偏紧,煤炭价格将在高位波动运行。

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文本(必备条款)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期货公司):

乙方(交 易 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从事程序化交易委托甲方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本协议所称高频交易是指乙方交易行为具备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程序化交易:

(一)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的笔数、频率较高;

(二)日内报单、撤单的笔数较高;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特征。

高频交易具体标准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程序化交易报告

第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管理规定》、期货交易所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履行报告义务,确保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乙方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甲方报告有关信息,甲方核查无误后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向其报告,甲方在收到期货交易所反馈后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确认。乙方收到甲方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乙方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

(一)账户基本信息,包括交易者名称、交易编码、委托的期货公司、产品管理人等;

(二)交易信息和交易软件信息,包括交易指令执行方式和交易软件名称、基本功能、开发主体等;

(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交易软件从事程序化交易的,交易软件信息应当由甲方提供,甲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乙方被期货交易所认定为高频交易者的,除须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的报告义务外,还应当向甲方报告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最高报撤单频率、单日最高报撤单笔数、服务器所在地、技术系统测试报告、应急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第五条 乙方已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  】个交易日内向甲方进行变更报告。乙方已报告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

(一)交易者名称、产品管理人发生变更;

(二)交易指令执行方式、交易软件名称、基本功能、开发主体发生变更;

(三)停止进行程序化交易;

(四)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交易软件从事程序化交易的,交易软件名称、基本功能、开发主体发生变更时,变更的有关信息应当由甲方提供,甲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乙方被期货交易所认定为高频交易者的,除须履行本协议第五条的报告义务外,乙方已报告的交易策略类型、最高报撤单频率、单日最高报撤单笔数发生变更时,还应当在变更发生后【  】个交易日内向甲方进行变更报告。

第七条 甲方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乙方从事程序化交易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身份进行核查,对账户交易信息和交易软件信息等进行核查,乙方应当配合。

第八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从事程序化交易报告的信息和配合核查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乙方报告和提供的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等。

第三章 系统接入

第九条 乙方从事程序化交易需要甲方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的,甲乙双方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业务规则。

第十条 乙方应当确保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和甲方要求,具备有效的异常监测、阈值管理、错误防范、应急处置、日志记录等功能,并积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网络和信息安全等风险。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确保使用的交易信息系统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具备有效的认证管理、验资验仓、权限控制、异常监测、阈值管理、错误处理、应急处置、日志记录等功能。

第十二条  乙方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在接入甲方交易信息系统前,甲方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技术系统进行测试,乙方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乙方不得利用系统对接从事配资、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招揽交易者或者处理第三方交易指令,不得转让、出借自身技术系统或者为第三方提供系统外部接入。

期货程序化交易协议_期货合作协议书_高频交易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发生网络和信息安全等风险,可能存在风险传导、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侵害其他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等情形的,甲方有权采取暂停系统接入等措施。

第四章 交易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业务规则及本协议约定,依法合规从事程序化交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不得侵害其他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乙方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制度。乙方负责合规和风险管理的责任人员应当对程序化交易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符合《管理规定》的任职要求。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监控乙方程序化交易行为,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对乙方程序化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审核,识别、管理乙方异常交易行为,并配合期货交易所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七条  乙方存在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拒绝继续接受乙方开仓委托及按照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一)乙方拒不履行或者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报告或者变更报告义务,经甲方督促仍不及时改正;

(二)乙方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甲方有关程序化交易的核查;

(三)乙方实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与甲方测试的系统不一致;

(四)乙方利用系统对接从事配资、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招揽交易者或者处理第三方交易指令,转让、出借自身技术系统或者为第三方提供系统外部接入;

(五)乙方程序化交易可能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六)乙方程序化交易可能涉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乙方从事程序化交易,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期货价格或者市场重大异常波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暂停交易、撤销委托等措施,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甲方发现乙方出现前款情形的,有权立即采取暂停接受乙方委托、撤销相关报单等措施。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协议的终止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本协议自非违约方发出的书面形式解约通知到达另一方之日起解除。

第二十条  因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者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者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者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当予以免除。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者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或者双方应当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者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的【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双方应当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甲乙双方因丧失业务资格或者依法不能从事相关业务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乙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终止或者按照有关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二条  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采取拒绝接受乙方委托、撤销乙方报单、暂停系统接入等措施的,甲方不承担相关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协议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者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者补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者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  】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二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且甲乙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已生效时,本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向期货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