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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元所、贺秋平、高媛)

〔2021〕86号

当事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元所),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贺秋平,男,1980年9月出生,时任天元所律师、合伙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高媛,女,1984年1月出生,时任天元所律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元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天元所、贺秋平、高媛均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元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科技)披露的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4月29日,蓝山科技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并进行了公告,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9月22日,蓝山科技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关于终止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9月25日,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终止蓝山科技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查。

蓝山科技《公开发行说明书》未披露其与北京天越五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越五洲)、北京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居网络)、北京博雅君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君立)、北京拓普星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星际)、北京伊普赛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普赛斯)的关联方关系。

二、天元所接受蓝山科技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2020年1月2日,天元所开始为蓝山科技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指派贺秋平、高媛担任该项目签名律师。4月29日,蓝山科技公告天元所出具的《关于蓝山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7月14日,天元所根据与蓝山科技事先的约定,授权其上海分所与蓝山科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律师费125万元,蓝山科技未按照约定向天元所或其上海分所支付律师费。

三、天元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

天越五洲、康居网络、博雅君立是蓝山科技客户,拓普星际是蓝山科技研发服务供应商,伊普赛斯是蓝山科技出售生产设备的买方。上述公司均根据蓝山科技实际控制人Zhao******(中文名赵某梅,以下称赵某梅)的指示设立,充任上述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的人员系蓝山科技的员工及其亲属,工商手续由蓝山科技人员办理;同时,上述公司的财务由蓝山科技统一管理,财务账套均由蓝山科技保管,会计记账由蓝山科技财务人员负责,资金划转由赵某梅调度,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赵某梅审批后交蓝山科技财务部员工办理。此外,上述公司员工的工资均来源于蓝山科技或蓝山科技实际控制人谭某的银行账户,其他福利也由蓝山科技发放。相关的工商、社保资料、工资结算表、开具增值税发票申请单等资料由蓝山科技集中保管。

上述公司均由蓝山科技实际控制人谭某、赵某梅实际控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蓝山科技关联方,与其有关的虚假交易对蓝山科技财务指标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如2018至2019年蓝山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经赛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赛博)虚增对天越五洲销售收入11,653.04万元,虚增利润3,080.48万元等。但天元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中“九-(一)发行人的关联方”部分并不包括上述公司。

同时,蓝山科技《公开发行说明书》也未披露上述关联方,但天元所在《法律意见书》“九-(七)”部分载明“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摘要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该表述存在虚假记载。

四、天元所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的未勤勉尽责情况

天元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采取书面审查、函证、访谈等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查验,相关查验工作违反《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规定,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况。

(一)书面审查不到位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_天元所虚假陈述处罚_天元所关联方认定纠纷

天元所在书面审查时,违反《执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未能关注下述异常情况,进而未能查证确认天越五洲等5家未披露关联方及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具体情况如下:

1.天越五洲和康居网络

其一,根据工作底稿中的天越五洲和康居网络的工商资料,两家公司的股东均包括李某晶,注册地址位于同一栋楼的不同楼层,均曾登记过号码为010-822847**的联系电话。同时,蓝山科技工商资料记载其电话号码为010-822847**-843,工作底稿中两家公司工商资料记载的联系电话与蓝山科技工商登记的电话号码完全一致。其二,根据工作底稿,天越五洲工商资料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是王某1。王某1是蓝山科技实际控制人赵某梅的侄媳,通过公开信息可知,其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6月23日期间是蓝山科技关联方北京中创昊天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

2.博雅君立

根据工作底稿中蓝山科技、中经赛博与博雅君立签订的销售合同,魏某颖作为博雅君立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名。魏某颖是蓝山科技网络部员工。通过公开信息可知,2010年7月30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期间,魏某颖还是蓝山科技关联方北京中经蓝山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股东。工作底稿中的中经赛博工商档案还记载魏某颖是2007年10月中经赛博股东会会议记录人的信息。

3.拓普星际

工作底稿中16份蓝山科技与其研发服务供应商拓普星际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文本显示,蓝山科技填写的联系电话是010-822847**,拓普星际填写的联系电话是010-822847**,双方所用电话号码号段接近,填写位置均位于首页起始部分且上下相邻,易于发现。合同中蓝山科技填写的联系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28号楼121号,拓普星际填写的联系地址是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康庄工业开发服务中心办公楼318,地理位置的距离与相近电话号段存在明显矛盾。蓝山科技工商资料记载的电话号码为010-822847**-843,也与拓普星际的联系电话完全一致。

4.伊普赛斯

根据工作底稿,中经赛博、蓝山科技与伊普赛斯签订的出售生产设备销货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共41页,均记载了蓝山科技的联系电话是822847**,中经赛博联系电话是822847**,伊普赛斯的联系电话是822847**,双方联系电话号段接近。

(二)函证措施流于形式

天元所的函证措施流于形式,程序失控,违反《执业规则》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导致未能查验确认天越五洲等未披露关联方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的真实性。具体情况如下:

1.未独立向被询证方发函,函证程序失控

2020年2月及2020年3月至4月,天元所分两批对包括天越五洲、康居网络、博雅君立、拓普星际在内的蓝山科技客户、供应商及相关银行实施函证措施。两批函证天元所均使用保荐人的询证函模板,并交由蓝山科技人员代发。天元所在函证过程中,不负责也不关注函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填列,没有索要相关运单或保存邮件投递信息的查询记录,无法核实收函主体的相关信息。

在对银行的询证过程中,天元所作为保荐人的联名询证方,未对函证程序保持应有控制。一是将询证函交给蓝山科技人员代为前往银行进行询证,且未保存涉及虚增存款的工商银行大屯路支行的回函快递单。二是未发现2020年4月21日对工商银行大屯路支行询证蓝山科技2985账户、北京蓝山量子科技有限公司4645账户、中经赛博4770账户在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时点账户余额的回函与实际余额均不符,询证回函系蓝山科技伪造。上述询证函格式不一致,真实的询证函回函有工行系统打印编码,伪造的回函没有工行系统打印编码,存在明显矛盾,但天元所未予关注。

2.未关注回函形式瑕疵及相关信息的可靠性

在发函程序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天元所收到回函后只核对函证内容是否得到确认,未发现第二批询证函均缺少蓝山科技、中经赛博的盖章确认,没有分析被询证方未经委托人同意即对函证事项予以确认的可信度。并且,天元所没有对回函寄件人的信息进行审核,没有追加措施验证单位名称、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与被询证方相应信息的一致性,没有验证寄件地址的有效性,评估回函可靠性;工作底稿中未保存回函运单追踪信息,多数快递信封没有寄件人信息,回函与快递单不能一一对应,天元所补充编制的询证函情况统计表仅记载被询证方名称、询证方式、函证年度及是否回函的信息,缺少包含函证收发时间及过程详情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