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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银行资金流动 资本逃避 头寸调拨_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_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黑龙江省外币兑换服务体系全面焕新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外币兑换服务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扎实完善我省外币兑换服务保障体系,实现我省外币兑换服务体系全面焕新。截至目前,全省已有提供外币兑换服务银行网点1300余家、兑换特许机构4家,可用外卡取现的ATM机7000余台,覆盖全省主要酒店、商圈、口岸等重要场景,外籍来华人员用汇便捷感不断升级。

记者从省外汇局了解到,为有效提升境外来华人员支付服务水平,该局组织成立了优化外币兑换工作小组,制定了专门工作方案,并印发了《黑龙江省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币兑换服务的通知》《黑龙江省分局关于做好外币兑换服务工作的提示》《黑龙江省分局关于规范和推广使用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从优化外币兑换机构和设施的数量和布局、丰富外币现钞币种供应、规范并推广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及加强外币兑换机构业务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措施,推动外汇服务与便捷支付、便捷兑换紧密融合。

黑龙江省外币兑换服务_黑龙江省外币兑换网点布局_哈尔滨外币兑换处预约

为强化省内相关设施供给,优化机构布局,省外汇局对全省国际机场、口岸外币兑换机构及设施布设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深入金融机构、机场管理部门、旅检口岸等重点部门和地区探讨外币兑换点、兑换设施设备增设及重启解决方案。今年已促成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新设1家外币代兑机构,牡丹江、佳木斯国际机场新设2台可用境外银行卡提取人民币现钞的ATM机。

为提升兑换质效,省外汇局着力完善“基础供应+应急保障”服务体系。指导银行夯实外币供应保障基础,提供7×24小时的全景金融服务。(温海涛 石景丰 记者 程瑶)

【从业杂谈】利用证券同名账户转移非法资金的风险特征及防范建议

同名资金账户资金划转功能转移非法资金风险特征_银行资金流动 资本逃避 头寸调拨_证券同名账户资金划转异常交易识别模型

近年来,随着“断卡”行动全面深入开展,单一利用银行卡转移非法资金的成本、被拦截的可能性越来越高,不法分子转移非法资金的风险出现从银行业向其他金融行业、利用银行结算业务向利用复杂金融工具溢出的苗头。本文结合实践中调查了解的利用证券同名账户资金划转功能转移非法资金的案例,分析此类转移非法资金的新方式的风险特征,并提出防范建议。

2023年3月起,某证券公司120余家分支机构通过人工关注每日大额资金流动、资金监测系统账户异常资金划转监控以及日常回访等多种方式,发现存在同一客户通过在该证券公司开立的不同资金账户间进行不以交易为目的的频繁资金划转的异常交易。经分析,发现该类交易为不法分子通过借用他人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利用同名资金账户实现跨银行转移非法资金的目的,据向有关机关了解该批同名账户涉嫌转移诈骗资金,是转移非法资金的新型渠道和方式,值得关注。本文结合实践中调查了解的利用证券同名账户资金划转功能转移非法资金的案例,分析此类转移非法资金的新方式的风险特征,构建识别模型,提出相关防范建议。

01

同名资金账户转移非法资金案例基本情况

本文所称同名账户或同名资金账户,是指同一客户在同一家证券公司开立的2个或2个以上不同资金账户。同名账户资金划转,是指同一名客户在同一家证券公司开立的不同资金账户间的资金调拨。同一客户在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资金账户可以联通该名客户的不同银行账户,从而可实现不通过银行结算系统进行资金划转的目的。初衷是为满足客户的一些正常资金交易、清算需求,如利用不同的证券资金账户对不同类型证券标的进行投资,对不同类型证券投资收益实现便捷统计和计算;便捷地进行证券市场投资资金的归集等。2023年3月起,某证券公司甲营业部人工关注每日大额客户资产变动时,发现存在单个客户当日在不同分支机构开通两个以上同名资金账户,分别联通不同银行账户作为存管账户,开户当日便在同名资金账户间进行频繁资金划转,划转金额较大。

同名账户异常资金划转示例:客户王某,2023年3月1日通过手机自助在甲营业部开立普通资金账户A,同日通过手机自助同一家证券公司的乙营业部开立普通资金账户B,并手机自助在证券公司开通同名资金账户资金划转功能,三方银行账号分别挂接ZH银行账号a、YC银行账号b。开户当日,立即从ZH银行账号a银证转入甲营业部资金账户A内16笔、合计298.29万元,通过证券公司内同名资金账户划转将资金从甲营业部的普通资金账户A转入乙营业部的普通资金账户B,随后两个小时左右通过银证转出15笔至YC银行账户b、合计298.29万元,不发生证券交易,证券资金账户内不留余额,资金快进快出。(见下图)

证券同名账户资金划转异常交易识别模型_银行资金流动 资本逃避 头寸调拨_同名资金账户资金划转功能转移非法资金风险特征

后证券公司资金监测系统账户异常资金划转监控模型陆续被触发且触发数量呈增多态势,引发公司关注。经公司统一排查,发现约有120余家分支机构出现符合上述示例的资金交易,涉及170余名客户450多个账户,转移涉诈骗资金累计1.2亿元。该证券公司立即对同特征账户和同名账户资金划转业务功能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上报可疑交易报告。

02

同名资金账户转移非法资金的风险特征

经分析同名资金账户转移非法资金的可疑案例,涉及主体的身份信息、客户行为及账户交易等具备一些显著特征。

(一)主体身份特征

1.可疑主体均为个人。100%的账户主体是个人,主要原因应是证券公司个人开户可实现全流程手机自助,无需与柜面人员接触。

2.可疑主体年龄不大、学历较低,且户籍和联系地址多为农村。约66.67%的可疑主体年龄为40岁以下,学历在高中、中专及以下。从可疑主体证件户籍地址看,88.89%的可疑主体地址中带有“村组”字样,绝大多数为农村户口,且分布区域较广,联系地址与户籍地均相同。

3.职业类型集中度较高,且与其他信息不匹配。约77.78%的可疑主体职业为个体工商户、批发零售餐饮等行业服务人员。职业类型与可疑主体登记的联系地址的匹配度、与所填年收入的匹配度等较低,可疑主体填报身份信息真实性存疑。

4.电话回访多失败。客户回访发现,涉及账户的联系电话多无法接通,少数接通的,账户主体表示不知情或朋友借用。告知将对账户采取限制转出、转入资金的功能时,表现不关心。

从上述身份特征可以推断,转移非法资金涉及的账户应为借用或购买的账户,即实名开户、非实名使用的情况。

(二)账户及交易特征

1.全部为手机自助开户且开户时间集中,同步开通同名资金账户划转功能。所涉证券资金账户开户方式均为手机自助开户,开户时间集中在一周时间跨度内,在证券公司不同或同一个分支机构开通两个资金账户后,同步开通同名资金账户划转功能。

2.异地开户。从账户开户登记手机号码看,95%以上的手机号归属地与开户营业部不在同一个地市;从联系地址看,83.33%的客户联系地址与开户营业部不在同一个地市。

3.不开立股东账户,不以证券交易为目的。所涉可疑主体绝大多数未开立股东账户,仅开立资金账户,100%的账户在可疑交易期间内无证券交易或购买相关金融产品的交易。

4.联通的存管银行类型为全国性大型银行。从证券资金账户联通的存管银行账户看,均为工、农、中、建、交、邮等大型国有银行以及全国性股份制银行。

5.交易明显规避设备信息监测。从账户资金划转的交易设备信息看,90%的账户资金转账交易无法采集到设备MAC地址等信息,应为通过某固定品牌手机操作系统委托,故意设置相关屏蔽权限功能,规避证券公司交易系统获取委托设备信息。

6.转账IP地址为异地且集中度高。从IP地址分析,客户IP地址多与开户营业部所在地不同,且主要分布在阿联酋、香港、广东、四川、上海、云南等地。

7.资金转账单向流动。涉及的账户资金划转全部为单向流程,即同一客户的全部资金均从a银行账户转入证券公司A资金账户,从A资金账户再转出到同名B资金账户,从B资金账户转出至b银行账户,无反向资金划转的交易。

8.资金划转快进快出,不留余额。资金从a银行账户转入证券公司A资金账户后,基本在当日两小时内全部从证券公司同名B资金账户转出至其他银行账户,资金进出证券公司资金账户的时间间隔短,资金划转频率高,资金账户呈现资金快进快出、转入转出金额相等、不留余额等特征。

03

三、风险防范建议

从可疑案例可以看出,证券公司同名资金账户划转功能初衷是为了客户正常资金清算需求,但却被不法分子用于转移涉诈等非法资金,替代了利用银行结算系统进行非法资金转移的某些功能或丰富了不法分子转移非法资金的渠道和手段,从而使得转移非法资金更具隐蔽性,增加了资金监测难度,应引起证券行业的关注,及时采取措施防控同名账户资金划转业务风险。

(一)开展业务风险评估,优化同名账户资金划转功能开通条件和流程

首先,建议证券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的同名账户的资金划转业务功能及时采取关停业务功能的措施或对涉嫌转移非法资金的单客户多资金账户的情况采取限制账户的措施,及时有效控制相关业务或账户的洗钱风险。其次,建议证券公司对为客户提供的同名账户资金划转业务开展专项洗钱风险评估,全面、深入发掘相关业务的洗钱风险和业务管理的薄弱环节。最后,以专项业务洗钱风险评估为基础,优化同户名资金划转功能开通条件和业务流程管控,例如对同名账户资金划转功能的开通设置客户业务存续时间条件和证券或金融产品交易量条件,设置业务种类条件如只有普通资金账户的不予开通同名账户资金划转功能或禁止无证券或金融产品交易客户自助开通同名账户资金划转功能等,提高业务功能开通门槛。

(二)优化业绩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客户尽职调查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从可疑案例特征分析可以看出,资金账户的户主多为农村户口、低学历、低收入人群,回访获知该批客户并不了解或熟悉证券投资,实际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而该批账户开户后,实际使用人不为其本人,实为出借或出售账户。该批账户能被用于转移非法资金,从风险防范角度实质上仍然是实名制管理问题,客户尽职调查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础要求从严落实的问题。建议证券公司应当优化业绩考核机制,从严落实对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考核激励不简单与客户开户数挂钩的要求,将被考核机构和人员客户接纳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正确的考核导向,以严格落实客户尽职调查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一步完善客户和账户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一是严管开户关,增加合规技术投入,对客户填报信息间的逻辑性进行科学校验;优化客户尽职调查流程,改变传统问卷调查方式,充分了解、认识客户,准确识别新客户洗钱风险和适当性风险,严格落实反洗钱和适当性要求,对于洗钱风险较高的新客户,应拒绝非现场自助开户,进行现场调查和面对面开户,提高风险较高客户准入门槛;对于适当性评级较低的客户,证券公司应主动进行劝退。二是加强账户使用管理,优化实名制账户监测指标,加强异常交易客户回访,精准识别存量账户实际使用人,切实控制非实名使用账户的风险,降低利用非实名账户转移非法资金或洗钱的可能性。

(三)优化交易监测模型,加强异常资金划转交易监测

本文分析、总结了利用同名账户转移非法资金的可疑交易特征,初步构建了异常资金划转交易监测模型。建议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对同名账户资金划转业务的风险评估、开通该类业务功能客户的风险评估的情况,进一步优化异常资金划转交易监测指标和模型,优化参数设置,尤其需要进一步将可疑主体身份特征数据化、指标化,丰富异常监测指标和模型的内容,提高监测指标核模型的有效性。对未开通股东账户且有资金交易的客户和账户,应重点监测和关注,定期开展人工筛查,对于存在异常或疑点的应及时进行客户回访,有针对性地识别、监测同名账户资金划转风险,早发现、早控制。

(四)主动作为,进一步加强与有权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建设

连续开展多年的“断卡”行动已经取得显著成果,积极参与的银行等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移送涉案账户线索倒查涉案账户及关联账户,中止了大量涉诈、涉案的账户,众多银行机构为支持“断卡”行动对银行卡、银行账户业务规则进行了持续优化,对遏制利用银行卡或账户转移非法资金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银行机构也与有权机关建立了完善的联动机制,畅通了联动渠道,可以实现对有权机关的风险提示、警示进行快速响应、快速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制止犯罪资金转移。作为同样需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同业——证券经营机构目前与有权机关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尚不够充分、机制尚不够完善、渠道尚不够畅通。建议证券公司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与监管部门、有权机关的联动,早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遏制被不法分子利用转移非法资金或洗钱的风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及时弥补金融全行业洗钱风险防控的短板。同时,以此促进优化客户结构、净化业务管理,促进证券相关业务和证券机构本身更健康、更良性地发展。